林奕華於內政委員會第22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認為萊豬公投屬於重大政策,若公投通過就不能繼續進口萊豬「以這個來講,公投過了,當然就是不能繼續進萊豬啊!不是嗎?這是重大政策嘛!」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主張牽涉法律效果的公投公報文字,中選會應把關並按照法律效果檢視相關文字,而非來函照登「我也不能認同,因為這牽涉到法律的效果,中選會當然必須要按照法律的效果來檢視相關的文字,不是嗎?」是否應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牛肉進口?殘留標準與查驗應如何訂定?質疑行政院在公報上關於萊豬公投的第三點文字是在擾亂視聽,讓人以為即使公投通過行政部門也不遵守「我覺得你們寫的第三點是在擾亂視聽,一副好像公投過了,你們不遵守,是不是?」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希望未來若公投延期舉行,能讓在延期期間年滿十八歲的民眾享有投票權。「未來假如發生這樣的狀況,希望能夠讓他們享有投票的權利,因為最重要的是他們已經滿18歲了。」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十八歲投票年齡的計算方式有不合理之處,主張未來若發生類似投票延期的狀況,應讓已滿十八歲者享有投票的權利,此事可以再討論。「這個部分可以再討論,因為我覺得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公開呼籲遵守公投最終的結果,並要求各單位必須遵守,認為無論過或不過都應遵守民意的決定。「所以是不是中選會主委也在這邊公開呼籲,中選會是中立的,一定會遵守民意,也就是遵守公投最終的結果,來要求各單位必須要遵守?」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涉及法律效果的公投公報文字,中選會應按照法律效果把關檢視,不能來函照登或以制式寫法帶過。「如果今天是兩邊的說詞、辯論的內容,當然是啊!但是這牽涉到法律的效果,中選會當然要把關啊!」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奕華

    (14時23分)主委,剛才我來的時候,剛好聽到鄭天財委員問到18歲投票年齡的計算能否用8月27日當標準,我的確接到一名高中生的陳情,他覺得政府剝奪他的投票權,因為他的生日剛好在這中間。剛才鄭委員也打電話給我,提到他想到了一個例子給大家參考。他說民國67年中美斷交的時候,曾經延過一次立委及國代的選舉,後來68年選舉的時候,並不是以67年當標準,而是以投票日為標準。所以鄭天財委員認為你們剛才的回答是有問題的,而過去有實際的案例,就是選舉延期舉行的時候,是以投票日前一天當作投票年齡20歲的計算標準,這次的投票年齡是18歲以上,應該還是要以12月17日作為計算標準。

  2.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要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可能跟本案有不同的地方,因為那是總統依據憲法的規定發布了緊急處分命令,那個效力是很高的,但是這次的公投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當然不見得是大家能夠接受的,但是我們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做。

  4. 林委員奕華

    這個部分可以再討論,因為我覺得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5. 李主任委員進勇

    但是我們按照法律的規定。

  6. 林委員奕華

    這不是我今天質詢的重點,只是剛才鄭天財委員提到了,我也再強調一下,我覺得這可以有討論的空間,反正這次已經來不及了。未來假如發生這樣的狀況,希望能夠讓他們享有投票的權利,因為最重要的是他們已經滿18歲了。

  7. 我今天要問的是,剛才林為洲召委也有問到,就是最近我們開始討論公報上刊印的東西,那是因為大家最近收到公報以後,才看到對於萊豬公投的寫法,讓我們覺得有很大的疑惑。我想先請問一下,公投的結果能不能約束行政命令?可以嗎?

  8.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有關於重大政策的複決,必須要按照公投的結果,總統或權責機關……

  9. 林委員奕華

    對,它規定法律、自治條例,以及所謂的……

  10. 李主任委員進勇

    總統或權責機關必要的時候要為……

  11. 林委員奕華

    還有重大政策,對不對?剛剛講到法律、自治條例及重大政策。

  12.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13. 林委員奕華

    我能不能先問一下何副秘?我覺得你們寫的第三點是在擾亂視聽,一副好像公投過了,你們不遵守,是不是?

  14. 主席

    請行政院何副秘書長說明。

  15. 何副秘書長佩珊

    不是這個意思。委員,這個很明確,就是我們會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就是會……

  16. 林委員奕華

    是不是說明一下,你們認為以現在來講,要按照哪一個來看?第三十條第一項總共有好幾款,所以這應該是重大政策啊!

  17. 何副秘書長佩珊

    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

  18. 林委員奕華

    對,所以重點是有關重大政策部分,必須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下面的第六項也針對「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提出相關的規定。

  19. 何副秘書長佩珊

    沒錯。

  20. 林委員奕華

    所以這跟你們寫的第三點的關係是什麼?你們寫在上面的目的是什麼?

  21. 何副秘書長佩珊

    那是個制式的寫法……

  22. 林委員奕華

    什麼叫「制式的寫法」?

  23. 何副秘書長佩珊

    因為它就是……

  24. 林委員奕華

    什麼叫「制式的寫法」?我覺得你們這是擾亂視聽啊!

  25. 何副秘書長佩珊

    這個真的不是刻意……

  26. 林委員奕華

    讓民眾以為原來萊豬公投過了,行政部門也可以不執行。

  27. 何副秘書長佩珊

    不,沒有這個意思。我們會依公投法第三十條……

  28. 林委員奕華

    以這個來講,公投過了,當然就是不能繼續進萊豬啊!不是嗎?這是重大政策嘛!

  29. 何副秘書長佩珊

    是,沒錯,是會這樣做的。

  30. 林委員奕華

    所以你們會遵守結果,對不對?

  31. 何副秘書長佩珊

    會。

  32. 林委員奕華

    會遵守結果?

  33. 何副秘書長佩珊

    是的。

  34. 林委員奕華

    再宣示一次,如果萊豬公投過了,如果這時候大家不希望進萊豬,行政部門絕對遵守人民的最終決定,對不對?

  35. 何副秘書長佩珊

    我們會遵照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來處理。

  36. 林委員奕華

    又來了!請說明清楚,你們會尊重、會依照公投結果。

  37. 何副秘書長佩珊

    會,會依照公投結果。

  38. 林委員奕華

    你可以再講一次嗎?依照公投結果,可以嗎?

  39. 何副秘書長佩珊

    會依照公投結果,沒有錯啊!

  40. 林委員奕華

    好。請問一下中選會主委,對於這樣的文字,難道你們都是來函照登嗎?我覺得這樣非常地不妥。

  4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剛才講過,法律沒有授權我們可以評論、修改,只有制式的限制。

  42. 林委員奕華

    如果今天是兩邊的說詞、辯論的內容,當然是啊!但是這牽涉到法律的效果,中選會當然要把關啊!

  4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沒有這個權限,只有超過2,000字的,我們不登。

  44. 林委員奕華

    我也不能認同,因為這牽涉到法律的效果,中選會當然必須要按照法律的效果來檢視相關的文字,不是嗎?

  4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報告委員,中選會要有法律的授權才能夠去做,沒有法律的授權……

  46. 林委員奕華

    公投法就是法律的授權啊!

  47. 李主任委員進勇

    哪一個?

  48. 林委員奕華

    公投法嘛!

  49.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投法沒有規定……

  50. 林委員奕華

    就是相關的文字不能有違法的文字啊!

  5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規定,沒有授權給我們……

  52. 林委員奕華

    相關文字不能有違法的文字嘛!

  5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沒有授權給我們去審查。

  54. 林委員奕華

    就像以第三十條,我們很清楚,以這個來講,就是重大的政策。

  55. 李主任委員進勇

    社會有一些誤解,我們在這邊跟委員說明,委員應該可以清楚瞭解。我們的立場就是完全依法來行事,我們曾經因為有提案的理由書牽涉到個人的名義,個人要求我們改,我們就跟他講不能夠改,他就去告我們,說我們是共犯,妨害他的名譽,但是我們還是不能改。雖然我們挨告了,還是不能改。

  56. 林委員奕華

    但是這樣的狀況就變成造成大家的誤解。

  5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所以大家可以透過……

  58. 林委員奕華

    所以是不是中選會主委也在這邊公開呼籲,中選會是中立的,一定會遵守民意,也就是遵守公投最終的結果,來要求各單位必須要遵守?

  59.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要依法來執行我們的職務,我們是一個獨立機關,我們要秉持選務中立的立場。

  60. 林委員奕華

    是啊!要做到行政中立,我剛剛就是要求你們必須中立,但公投的結果出來之後,無論過或不過,是不是都應該遵守民意的決定?

  61. 李主任委員進勇

    要遵守民意,然後按照公投法的規定來辦理。

  62. 林委員奕華

    以我剛剛講的第三十條來講,它就是重大政策嘛!既然是重大政策,你們就要去遵守,剛剛何副秘書長已經都講了,就請你們按照這樣子去做。關於這個部分,我再次說明,對於這種擾亂的文字,我覺得不要用什麼制式答復啦!這種說法大家都聽不下去。

  63. 最後,我想問一個問題,因為大家都很關心當天的狀況,你剛剛講到什麼30公尺,以及內、外等等,但是我覺得這裡面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因為你是用行政命令來訂定,這會讓我覺得,原來大家認知到以前在投票時不可以做的事,不代表他在公投時就不能做,對不對?所以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如果在法律上沒有明定的話,只透過行政命令,請問人民誰會知道呢?因為法律都查得到,可是改用行政規定,民眾根本無法查到啊!你剛剛講到穿戴相關的部分,請問一下,這部分或許選務人員會知道,但民眾如何知道?

  64.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是法律規定的,不是行政命令。

  65. 林委員奕華

    法律在哪裡規定?

  66.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公投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67. 林委員奕華

    請問一下,今天如果有人去拍照呢,可以嗎?公投法上有規定嗎?有沒有寫?對於我投同意或不同意,實施拍照的行為,可以嗎?在法律上也沒有明定啊!

  68. 李主任委員進勇

    關於法律上的規定,因為個別的行為態樣太多,我們沒有辦法一一去列舉啦!

  69. 林委員奕華

    我的意思是說,在公投法上面,我們希望未來必須要把它寫明清楚。我再問一下,因為我們沒有禁止民調,所以當天能不能透過媒體或所謂的網軍、特定媒體來帶風向,說我們現在有出口民調、有即時民調,現在投到目前為止,同意跟不同意的狀況是怎麼樣,請問可不可以?有沒有違法?

  70. 李主任委員進勇

    關於這部分可能會牽涉到相關假議題的處理,如果就公投法的規定來說,我們看不出來,因為當天是可以引用民調的。

  71. 林委員奕華

    以公投法來講,可以說……

  72. 李主任委員進勇

    至於你引用的民調是真的或假的,有沒有牽涉到其他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相關的規定,這個恐怕不是中選會的職責。

  73. 林委員奕華

    這樣會變成今天我如果是去做出口調查,針對投完票的民眾,我詢問他是怎麼投票的,然後將我蒐集到的資料發布出去是可以的?

  74.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不在我們執法的範圍之內。

  75. 林委員奕華

    那就是可以嘛!不在執法的範圍內,就是可以啊!

  76.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不是、不是、不是,這個不能夠這樣講。

  77. 林委員奕華

    當然是啊!不在執法範圍內,就是可以嘛!

  78. 李主任委員進勇

    執法機關很多耶!不只是中選會而已,我們執行的只是公投法相關的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其他相關的法律都有規範。

  79. 林委員奕華

    所以像這種情況,一定要有人提出檢舉,這時候警政署或刑事警察局才會出動,是這樣嗎?

  80. 李主任委員進勇

    檢舉當然是一個起端啦!但是有時候……

  81. 林委員奕華

    可是這時候已經來不及了啊!所以當天如果有人發布假訊息,一定都是事後才能處理,對不對?當天沒有辦法能有一個單位,直接針對假訊息的行為,一旦假訊息出來了,我們就透過一個單位很快地來認定,告訴大家這個是假訊息,然後公布讓大家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機制呢?要不然公投在4點時就投完了,結果事後證明它是假訊息,那又如何呢?中選會能不能找相關警政機關討論一下這個部分?

  82. 李主任委員進勇

    就政府部門來講,各部會都有……

  83. 林委員奕華

    如果當天真的已經有掌握到它是假訊息了……

  84. 李主任委員進勇

    根據我們的瞭解,各部會都有反制假訊息的機制。

  85. 林委員奕華

    你不能這樣講啦!一旦假消息已經對投票行為造成影響了,事後再去補救都來不及了啦!當天你們有沒有一個緊急的處理機制?

  86. 李主任委員進勇

    中選會有。

  87. 林委員奕華

    那當天能不能這樣做,如果那天有人散播假消息的話。就像我剛剛講的,不管是出口民調或一些所謂的報導寫「據消息人士指出」等等,只要是假訊息,能夠有一個檢舉的專線,當天如果可以立刻認定這是假消息,就透過政府來發布說這是假消息,可不可以這樣做?

  88.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是跟我們有關的,我們就會立即依照處理假訊息的程序來進行,包括立即更正,以及跟社群媒體通道的通報等等,可能也會牽涉到相關的法律責任,一旦擾亂到投票或擾亂到選舉的話,也會有刑事責任。

  89. 林委員奕華

    但是你講的都是後面,我現在講的是當天如何處理,所以主委回去之後是不是能夠就。

  90. 李主任委員進勇

    行政院各部會……

  91. 林委員奕華

    當然後續法律追究的部分,也是需要的,問題是當它如果真的已經影響到選舉狀況的時候,你講再多都來不及了嘛!起碼對投票者來講。所以麻煩主委必須針對這個部分,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機制出來,讓大家都可以跟你們反映,如果真的出現假訊息滿天飛的時候。今天我們如果沒有這樣的宣示,我真的很難想像,在目前公投法這麼寬鬆的狀況之下,當天一定會出現很多訊息混亂的狀況,我覺得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情形,我們擔心在當天會出現一些反民主的情形,麻煩主委一下,好不好?

  92.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我們會有緊急處理的機制來處理這些問題,相關的法律,尤其在刑法的規定上,其實也有規範。

  93. 林委員奕華

    如果有的話,請你對外再發布一下,讓大家都能掌握到當天你們的處理機制。

  94.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謝謝。

  95. 林委員奕華

    好,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奕華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