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斯懷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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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在年改修法時以無法源依據為由被刪除,認為不能過去可以、現在不可以。「但是在年改修法的時候,這些退休人員的年終慰問金是以無法源依據為理由被刪除了」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斯懷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剛才先聽到兩位學者專家的說明,我是站在立法委員、立法院、民主制度的制衡監督以及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容或有不成熟的地方,也請各位學者專家指導。接下來我舉三個實務的例子,因為我們代表人民,人民不懂什麼叫憲法、法規命令、行政命令及職權命令,人民是不懂的,人民在乎的是我們立法院通過的所有法律案件對他造成的影響,所以我舉三個實務例子就教於各位專家學者。

  2. 第一個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例子,這是行政院從民國61年起,每年都會發布的注意事項並函知全國政府機關,相關的規定很明確,它的目的在當年的時空背景,就是為了安定軍公教人員的生活,而且不論現職的軍公教或者已經退休的人,年終慰問金都是同樣所謂的職權命令,但是在年改修法的時候,這些退休人員的年終慰問金是以無法源依據為理由被刪除了,這是一個實在的例子。它適用我們現在所說的職權命令,結果被行政部門刪除,最後我們爭取到釋憲,董保城教授也幫了很大的忙,結果這個年終慰問金是沒有法源依據的,這是一個實例。

  3. 所以我們不能說過去可以現在不可以、現在可以過去不可以,如果將來職權命令這個法最後通過了,請問有沒有溯及既往給予補償的可能?這個我不瞭解,我請教各位專家,既然是以人民的權益為主,不管是憲法、命令或法規規定,我想所有的立法精神都應該以人民最大福利為考量。

  4. 第二個案例是育嬰留職停薪加發兩成薪的政策,我是非常贊成,因為時代不一樣了,雙薪家庭太多,應該要幫他們加。我為了這個問題在這個委員會質詢過人事行政總處,這個政策沒有法源依據因此預算無從編列,但是這件事情已經在執行了,這個兩成薪是依人事總處規定的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辦理,從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但是請大家聽清楚,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相關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5. 所以人事行政總處很清楚,要發這個錢可以,立法院也同意,要以法律定之,結果到現在沒有法律,沒有人願意修這個法或者立這個法。但是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剛才好幾位專家也都有提到,政府要做這種行政命令必須以法律定之,所以我想這個是沒有法源依據、也沒有預算的來源,而且動支的還不是人事行政總處的錢,是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動用這筆錢並委託臺灣銀行墊付,我想這就形同現在的人事行政總處打臉過去的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部門打臉過去的行政部門。

  6. 所以職權命令到底適用到多寬?這個育嬰留職停薪是考試院的職權,過去有很多軍公教的福利都是考試院的職權,但是考試院有責無權,而行政命令說什麼就是什麼。所以我們站在立法委員的角度、站在人民權益的角度,法條那麼多不是我瞭解的,我只希望各位專家學者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以人民最大的福利為考量,過去有法律不及於或者執行疏漏所造成的這些遺憾,有沒有溯及既往還給他們應有權益的空間?這部分請教各位。

  7. 第三個案例,有關農委會這次的公投案,以行政院農委會在109年8月28日預告修正該會101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11473960號公告為例,就是公投過了以後,行政院如何處置並沒有明文規定,白話文就是即使反萊豬公投通過了,我可以不執行。

  8. 請問這三個例子是什麼樣的職權命令或者屬於行政命令?人民並不在意到底是什麼命令,我代表民眾發聲,人民要說的是你不要影響我的權益、政府有沒有依法行政,沒有法就立法;法不周全就修法。到目前為止,我所聽到學者專家針對今天這個事情都有不同的看法,那個法修得不可能白紙黑字一條、一條的,一定有一些模糊空間、彈性空間,但人民在意的是這些彈性空間、這些可以讓行政部門解釋的空間,不可以損及人民的權益、人民的福祉,我在此表達也建請各位學者專家不吝指教,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斯懷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