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其祿於內政委員會第25次會議

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認為公投與大選綁不綁各有利弊,綁在一起會造成選務混亂和執行出狀況,脫鉤後則有投票率不佳的問題。「底綁不綁其實各有利弊,這也是實話,它本來就有各有利弊,因為你綁在一起會造成選務上的混亂,或者是在執行上出狀況,2018年我們也看過,把它脫鉤了之後,當然又有投票率不佳的問題。」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公投應落實不在籍投票,認為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讓民眾方便參與就能提高公投參與。「針對公投本身,我還是建議主委,不管是不在籍也好,電子連署也好,我覺得這些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不是去談它綁誰不綁誰,而是它本身如果讓民眾很方便,那就容易提高這個公投的參與,這才是我們要做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還是分開舉行?認為修憲複決須有965萬票才能通過,因此可能有必要與大選合併舉行,以帶動投票率。「因為我們需要太多的票數才能通過修憲,要有965萬票,這個大家太清楚了。也是基於這個理由,我們會覺得修憲與大選好像有必要綁在一起」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法應落實電子連署,在制度面更精進以提高公投參與。「公投法應該落實不在籍或者是電子連署,這些點可能才是讓公投本身──我們先不管它要不要綁在一起的問題,在制度面可能要更精進」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修憲複決沒有講清楚是法制上的疏漏,主張應設立複決專章或在公投法中講清楚複決程序以補齊漏洞。「所以這個地方沒有講清楚,確實是法制上的一個疏漏。當然公投法自己建立一個為複決的專章,我覺得倒也是可以」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其祿

    (14時36分)主委好。今天我要和主委討論公投還有複決方面的一些議題,這也是大家關切的。我想比較重要的是,這個公投我們已經投完了,當然這四個案子都沒有過,其實這個案子本身就包含了公投與大選的關係。實際上臺灣有歷經這些經驗,本來曾經是綁在一起,後來因為2018年很亂,所以我們又修法把它脫鉤。應該是這樣講,到底綁不綁其實各有利弊,這也是實話,它本來就有各有利弊,因為你綁在一起會造成選務上的混亂,或者是在執行上出狀況,2018年我們也看過,把它脫鉤了之後,當然又有投票率不佳的問題。

  2. 在本質上應該是這樣講,我想先談一個問題,其實真正的公投沒有辦法達到門檻也好,或者是夠多人參與也好,說實在,公投本身還是有一些未竟之功,這個未竟之功我指的是,比如說我們有更好的電子連署,甚至是電子投票或者不在籍投票,這搞不好才是根本。坦白說,你把它脫鉤之後,大家的動機確實是比較低,這是一個事實。公投法應該落實不在籍或者是電子連署,這些點可能才是讓公投本身──我們先不管它要不要綁在一起的問題,在制度面可能要更精進,不然的話,哪怕是這一次的公投,其實也是很難通得過,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還是有未竟之功,不論是不在籍或是電子連署,我們還是希望要趕快上路。

  3.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4.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好。是的,謝謝。

  5. 張委員其祿

    這幾天坊間比較關切,執政黨也拋出議題,它是為了這次的修憲。其實我們剛才還在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在談這件事,我們知道時間非常的急迫,而且這個門檻是超高的,要是不跟2022年的地方選舉綁在一起的話,說實話,幾乎是個不可能的任務,這個我們也承認。當然這些內涵主委非常清楚,我也不多囉嗦,簡單講,因為我們需要太多的票數才能通過修憲,要有965萬票,這個大家太清楚了。也是基於這個理由,我們會覺得修憲與大選好像有必要綁在一起,雖然公投才投過說不要綁,而且本來公投法的精神也是沒有綁的嘛!那現在修憲又要綁,當然綁這件事它有利是在於可能真的把投票率帶起來,但是外界也會去質疑為什麼之前說不要綁,那這次又要綁呢?所以本身有這個矛盾存在。

  6. 當然我們不是不可解釋,因為修憲複決是另外一個特定的,它與公投又有點不一樣,但是主委不能否認的是,目前修憲複決在概念上還是比較適用公投法啦!雖然它是單次的,然後可能在性質上與一般公投還是有一點點的差異,這個我同意啦!因為公投還要辦辯論,選務單位還要做這些前置作業等事情。修憲複決比較單純,已經成案了,公告半年了,到時候只是一張選票而已嘛!講白了就是Yes、No或者怎麼樣,那是比較單純化,而且我也承認,修憲不是每天都在修嘛!很難得才有一次機會,所以它與特定的一次大選綁在一起其實也沒有關係,甚至是可行的,但是我覺得我們還是要考慮一下,真正為了修憲的複決,是不是在法制上還是把它講清楚?坦白說啦!我覺得擺在公投法裡面也怪怪的,甚至在公投法第二條也沒說它可以做複決,它也沒講得很清楚,所以我覺得在法制上,未來複決本身應該要有一個特定的專章,或者在公投法裡面特別把它講清楚複決的程序是怎麼樣,是不是有可能在法制上調整?

  7.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的確在修憲複決的公投裡面,公投法相關的規定有很多空白之處,需要透過其他的方式予以補救,最好的方式當然就是把它法制化。其實我們自己也在研擬,希望將來有機會在公投法裡面,有關於修憲複決的程序能夠有比較完整的規定。

  8. 張委員其祿

    好,謝謝主委。說實話,應該是要這樣,要不就是我們真的有一個直接複決的法,不然就是在公投法裡面講清楚,如果它變成複決的性質又該怎麼樣。因為現在外界始終會覺得你們之前不是說不要綁大選了嗎?現在又要綁在一起,那綁在一起你還是會碰到類似的問題,而且說實話,要是複決與地方選舉綁在一起的時候,又有一些複雜的議題要加進來,搞不好也會混亂,所以這個地方沒有講清楚,確實是法制上的一個疏漏。當然公投法自己建立一個為複決的專章,我覺得倒也是可以,就是說我們在公民投票裡面應對複決這件事是該做什麼事。甚至我必須這樣講,因為複決真的不是太常態的,公投也許就兩年一次,這樣也OK,但是複決真的是很困難才會碰到的情境,那不如講得很清楚,也許在特殊情境下,它與這種大選可以綁在一起,這雖然是有一點例外,但是是可以走的一個制度。

  9.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

  10. 張委員其祿

    我們希望還是把這個法制漏洞補齊。第二個重點,針對公投本身,我還是建議主委,不管是不在籍也好,電子連署也好,我覺得這些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不是去談它綁誰不綁誰,而是它本身如果讓民眾很方便,那就容易提高這個公投的參與,這才是我們要做的。

  11.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依照現行的法律,不管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不管是根據公投法,憲法的修正複決我們還是可以依法來辦理,不過這中間有很多空白的地方,甚至必須要藉由立法院的決議來補充,這畢竟不是常態啦!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法制化。

  12. 張委員其祿

    對,但是因為你們是負責這個的嘛!

  13. 李主任委員進勇

    法制化我們已經研究得相當成熟了。

  14. 張委員其祿

    對,把這個提出來,我們在院裡面可以討論。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

    好,謝謝。

  16. 張委員其祿

    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其祿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