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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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原規定給行政機關較大授權,卻以施行細則限制、限縮處理已退休公教人員退休給與調整的權限「我上次也特別提到原來的第六十七條規定,事實上是給行政機關更大的授權,但是授權你們訂定的子法施行細則,卻限制、限縮了你們自己的權限」

發言紀錄

  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1時6分)考試院秘書長、各部的部長、相關的官員、本會的各位委員。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已經修正,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我上次質詢銓敘部部長時,特別提到已經退休的公教人員,當然早期的規定是現職公務人員有配合調薪,後來因為年金改革而作了不同的修正。我上次也特別提到原來的第六十七條規定,事實上是給行政機關更大的授權,但是授權你們訂定的子法施行細則,卻限制、限縮了你們自己的權限,因為7月1日才要施行,現在銓敘部對於已經退休的公教人員要怎麼處理?請部長說明一下。

  2.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3. 周部長志宏

    因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六十七條的修正是到7月1日才會開始正式生效,所以在這之前是根據現行的規定,是規定在施行細則之中,也是最少4年要調整一次,相關部會必須要成立專業評估小組,由銓敘部、教育部及國防部成立專業評估小組,評估過去的物價指數、國家財政情況、退撫基金準備率等事項,來研議相關的調整方案,再報給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確定。這部分我們在7月1日應該會實施並進行調整。

  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上次已經講過,因為新的條文還沒有正式實施,只是公布還沒有施行,如果以現行有效的條文,並沒有所謂的4年……

  5. 周部長志宏

    最少4年……

  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母法沒有,你們是訂在施行細則。現在已經3月將要4月了,就算你們要按照施行細則,這個時候應該有相當的進度才對,能不能說明一下?

  7. 周部長志宏

    我們已經依照原來的規定成立專業評估小組,3個部會都成立專案評估小組來辦理這件事情。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還沒有讓大家可以聽到的好消息?

  9. 周部長志宏

    我們已經召開聯席會議提出一個建議方案,在討論的過程中也有幾個不同的建議方案,目前我們三個部會的專案評估小組都有共識,但要報請考試院跟行政院做最後的確定,因為專案評估小組是從專業的立場提出建議,最後還是要經過考試院跟行政院的共同決定。

  1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請問這個評估小組有沒有反對或全部否定的?

  11. 周部長志宏

    沒有,因為我們考慮的就是退休給予的調整,要讓退休人員實質所得,不會因為物價指數的變動而遭受實質的減損。所以這點我們一定會反映,是一定要調的,只不過因為這幾年來調整幅度沒有達到正負5%……

  1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以是幅度的問題。

  13. 周部長志宏

    對,只有幅度的問題。

  1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謝謝。接著再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其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前面的規定都非常好,非常嚴謹。我們看看第二項,「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尤其是第三項,「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15. 我們就先談這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這個規定是非常正確的,但是問題就出在這個但書。部長你是學法的又是教授,我已經第二次這樣講,上次也是這樣講,「但有特殊情形」是一個非常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沒有錯吧?

  16. 周部長志宏

    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運用。

  1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所以為了避免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再次發生,我建議部長,寄望在你任內能夠修改這個條文。這個「特殊情形」是非常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把機關首長、副首長調任在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譬如14職等的常務次長,可以調本機關的12職等,如果按照這個特殊情形的話,就可能會有這種情形發生,請部長是否能夠儘快提出修正?

  18. 周部長志宏

    這是考量到原來擔任主管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的尊嚴,在本機關裡會造成以前主管變成同仁的情形,這個部分我們會考量。但是有特殊情形當然是考量到特殊需要,但特殊情形有沒有辦法具體化,我們會再蒐集過去的案例,看看有沒有辦法讓它更明確。

  1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不需要蒐集案例了,最起碼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本來就應該要修,能夠更具體才更有更有保障。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