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偉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要求一併討論被害者本身應有的尊嚴、權利與當初身分的回復「但是他本身應有的尊嚴跟權利,還有當初身分的回復,這些都一定要一併去討論到。」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應在本次修法中明定法源,讓後續的身分與權利回復有依據,避免之後混亂或重新廣泛討論「那也希望能夠有法源去設定它,這樣之後才不會再混亂,或大家又要重新廣泛討論。」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主張在被害者權利回復相關草案中,除了賠償之外,應一併納入被害者的退休金「所以在這邊,我要加入這個條文是,除了賠償之外,當時他的退休金等等是否有去試算過?是否也應該要一併納進來?」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認為退休金與賠償是絕對不一樣的邏輯,應分開處理,退休金是被害者本來應有的權利,不是新增的「所以我剛剛一開場才會說,退休金歸退休金,賠償歸賠償,這2個是分開的。這是他本來的、應該的,不是再新增的。」

發言紀錄

  1. 何委員志偉

    謝謝主席及與會的同仁。有關臺灣這些平復等等,我們大家等了非常非常地久,一定要清楚,一定要明確。相對應的立法目的、精神、機關、一些法律用語,以及返還財產的方式等等,這個邏輯跟法的授權等等要非常地清楚。我們也知道有一些被害人當時的身分可能是警察、公務人員,有些是老師、軍人等等。今天要講的東西有2件事,退休金跟賠償是絕對不一樣的邏輯。所以要就教促轉會,本次這些被害者的權利回復等相關的草案,為什麼沒有針對退休金和身分權?再說一次,退休金跟身分權,在威權時期因為國家不法行為遭槍決和迫害等等的,根據我們手上有限的資料,遭槍決者一共是755個人,其中軍人56個人,教職、警察、公職人員的身分是沒有被回復的。就算有回復了,國家應該給予他的基本尊重以及基本的尊嚴,居然是沒有。所以在這邊,我要加入這個條文是,除了賠償之外,當時他的退休金等等是否有去試算過?是否也應該要一併納進來?這是我們應該要替這些人做的。以上,謝謝。

  2. 主席

    針對這條,請葉主委表示一下意見。

  3.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謝謝主席和委員。這一條是因為當時在討論要處理人民權利回復的時候,第一階段想要先從最多數人,也就是所有的二二八、白恐、威權時期這些受暴者開始,有公、教、軍、退撫身分的是裡面的一部分,所以我們先把外面這個最大的框給框起來,就提出今天這個草案。那委員今天關切的是過去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有考慮到的這些老師、公職、軍人、專技人員,他們的身分跟權利回復,事涉各個不同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銓敘部、國防部。這部分我們認為它可以在第二階段,後續會由院來做一個轉型正義會報,還有處嘛!那我們在總結報告裡面,會提出關於這些公、教、退、軍人身分的這些身分跟權利回復,後續由院來統整,做第二階段的研議處理。

  4. 何委員志偉

    你的意思我可不可以理解一下?你的意思是說,同意放進去第四條之一嗎?還是……

  5.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我的意思是說,這一次因為我們是先把最多人……

  6. 何委員志偉

    因為第二階段是……

  7.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因為過去是由不同主管機關來處理個別人的權利回復,所以相關的案件數統計及當時回復的情況,其實我們手邊還沒有相關的數字。所以如果要做到委員剛才講的預算試擬,包括退休金怎麼算,我們會在總結報告裡面,建議行政院後續來處理。

  8. 何委員志偉

    我們一開場就是希望能夠明定,要清楚嘛!那也希望能夠有法源去設定它,這樣之後才不會再混亂,或大家又要重新廣泛討論。這個我覺得可以從修法以及行政成本來講,該怎麼做就怎麼做。所以你的意見是,第二階段是要做,但是現在先把法源放進去會比較好做,是這個樣子,對不對?

  9. 主席

    本席具體建議,因為這個題目應該是從原來有的法律,就是「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裡面來的,所以其實很大的一部分,過去基金會和各主管機關應該已經處理過一次。假設當時因為各種原因漏未處理的案件,要提出新案來申請的時候,確實會有這個問題。其實剛剛主委講的也有它的道理,所以是不是可以接受寫一個附帶決議,把這個部分納入本草案的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儘快提出相關的清查?因為其實行政不法的概念也有涵蓋這個部分了,所以是不是可以這樣處理?本席是具體建議這樣。

  10. 剛剛鄭運鵬委員有舉手,我們先請鄭運鵬委員發言。

  11. 何委員志偉

    我再補充一下好嗎?謝謝主席,但是我覺得因為清查都已經清查過了,不然我手中也不會掌握這些數據。我還是認為要有相對應的一些法源會比較好,謝謝,以上。

  12. 主席

    先請鄭運鵬委員發言,再請葉主委回答。

  13. 鄭委員運鵬

    這應該是說,本來在之前一輪戒嚴時期的時候就處理過法源了,但是有一些身分上,當事人可能已經往生,所以他這邊開放家屬可以申請,應該是這樣吧!對不對?剛才何志偉委員辦公室跟我講的就是這樣,所以他把下面的條件再放進來。不過我們在補償權利回復條例裡面所處理的,就是對於這些包含人身自由,以及已經往生的,大概做一個統一標準的補償。那之前如果還有落差的,也會把它補回來。可是我看到它內容的部分,大致上是處理有考試資格的,其實很多受害者也沒有這樣的資格。所以會變成,如果你不是公務人員或專技人員,在這一塊上面就會有差別待遇,他們就走原來的定額賠償,是不是這樣?請主委說明一下。

  14. 主席

    請葉主委一併回答。

  15.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何委員的意思應該是,過去的這一部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關於身分跟權利,他們可以領退休金的部分,因為時效已經過了,所以希望透過這次修法把它放進這部法,另外打開。那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是說,為什麼這個階段先做最多人適用的,接下來第二階段再處理軍公教的身分跟權利,不是賠償的部分。這個法如果照何委員的版本通過,他等於可以領2種,一種是國家給他的賠償,一種是回復他的軍職、公職身分之後領的退休金跟撫卹,所以這個是另外再加上去。那我們會建議……

  16. 何委員志偉

    抱歉!這邊請你收回你剛剛的說法。

  17.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抱歉!我有誤解嗎?

  18. 何委員志偉

    當然有誤解啊!我把你殺了,那你公司或國家要付你的退休金,這本來就是他應有的嘛!我在殺了你之後,我要給你的賠償是賠償,什麼叫做「他再新增的」?不是,那本來就是他的嘛!所以很抱歉哦!所以我剛剛一開場才會說,退休金歸退休金,賠償歸賠償,這2個是分開的。這是他本來的、應該的,不是再新增的。

  19. 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是說新增於本來設計的這一類,對人身自由跟他的生命受損要給他的賠償之外,如果有這些身分的人,他可以另外把時效已經過了的,再打開回到這部法律,何委員的意思是這樣。我們這邊的建議是,因為這部法律本來處理的是最多人共有的,對他的生命、人身自由、健康所受到國家侵害的賠償,我們建議還是在這個階段先這樣處理。第二部分是像委員剛才垂詢的,就是雖然有統計受害者的職業別,但當時不同的職業,剛剛講的國防部、銓敘部等不同的部門,當時的機關給他的退休金,以這個條例來回復的到底是多少?我們目前手邊沒有統計數字,所以很難加入這一部分的預算評估。所以我會建議後續由我們在總結報告……

  20. 何委員志偉

    主委,抱歉!我知道這2年你們都很辛苦,但是你剛剛講那些東西是後續的動作了,其實也不干你的事了。但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你去想很多是對的,但是他本身應有的尊嚴跟權利,還有當初身分的回復,這些都一定要一併去討論到。那倒不如我們就趁這一次的機會,因為大家一直說促轉會是階段性的,當然我們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但是儘量做到盡善盡美,好不好?應該直接讓它很清楚,要有法源。剛剛其實很多委員的提案中,光是「明定」這個字,在他的草案說明裡面就重複了15點,要明定、明定……你可以看第11頁,都很清楚啊!我認為應該要讓它清楚一點,讓它可以根據、依循,也許可以訂個天花板等等的,這個我們後話再說。但是我覺得要清楚,好不好?這是我的要求,也是我們期待的促轉會該去做的,好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何志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