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於委員會紀錄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幼兒園等幼教機構的餐食應在法律中明定限用不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品及其加工品、再製品,以共同約束公私立幼教機構,因為幼兒園沒有像各級學校一樣的統一版本契約。「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把非基因改造、非日本福島等五縣市之食品與不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品及其加工品、再製品、健康飲食等等入到法裡,因為其與各級學校,並沒有一個公版契約,我們希望能在法裡明定,而能夠共同來約束公私立的幼教機構。」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奕華

    抱歉!本席要講的不是第四條,因為剛才過來時已經開始審查了。請說明一下定義,因為本席在第三條的部分提了修正動議,教育部的版本是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能否具體說明這個其他服務人員?舉例來講,像外包的維修人員或打掃人員算不算是機構內的服務人員,這個部分可能需要在定義上說明清楚,所以本席才會加上編制內的,因為現在私幼有一些是外包的人員。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林委員奕華

    本席說得比較具體一點,就是指具有聘僱關係的,這樣對嗎?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林委員奕華

    就是確定具有聘僱關係,也許part time也都算,總之就是要有聘僱關係,這樣沒有錯吧?剛剛已經講過文字不修,但是要講清楚,以免未來在處理上會產生爭議。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林委員奕華

    但本席說的外包清潔也是契約,所以也算啊?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林委員奕華

    如果是與外包公司……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林委員奕華

    如果今天我外包一個清潔工作或內部的機電維修……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林委員奕華

    現在你們兩個的說法不一樣喔!你們兩個的說法不一樣喔!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林委員奕華

    這種應該算是長期駐點在裡面的。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林委員奕華

    好,這樣清楚了,謝謝。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林委員奕華

    本席針對第六條的部分有提出修正動議,部長及所有教育部的同仁應該都很清楚,幼教體系有分公私立的差別,雖然公立幼兒園有少數是獨立的,但大部分都是屬於學校附設,所以公立的部分有所謂的考紀會、有所謂的考核狀況,一般而言是會透過考核的程序去做事實的認定以及如何懲處,而且在教師法的配套中也根據不同的類型而在考核會的組成上有不同的對待。

  20. 但是回到幼教的部分及私幼的部分,私幼並沒有這樣一個法規上的機制,因此本席建議在這個部分能否有一個爭議違規事件之認定及不服處分之救濟處理?此外,本席又在下面加了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處理前項第六款之事項,應成立教保服務評議委員會,其組成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也就是說,當今天我們有一個處分出來的時候,可以有一個第三公正單位做相關的仲裁。這個部分就是今天很多人關心的該受處罰的要處罰,但是我們如果無法讓現場的老師能夠安心的話,就像今天提到的,不知道部長是否清楚,目前要找到合格的幼教老師與教保人員,尤其是私幼,其實難度很高啊!結果現在變成了什麼樣的狀況,本席認為可以說是一個亂象,當大家不願意進來教學就變成只能找代理,而代理完全都沒受過幼教相關課程訓練或者連五專教保的訓練都沒有,這些人現在進來擔任代理會是一個比較良善的發展嗎?因此,本席認為有一個仲裁機制的存在,起碼可以讓老師或家長面對事情時有一個第三單位來判斷。這些是本席所提修正條文的部分,也希望讓整個幼教環境能夠更加健全,以上,謝謝。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林委員奕華

    當然本席知道你是從公私立的差別而言,而本席是從同樣都修了幼教學分、同樣都是從師培體系出來的幼教老師而言,因為在公立幼兒園與私立幼兒園的機制可能會造成結果的不同,本席認為這是我們教育主管機關必須要面對、必須要處理的問題,也就是在制度上如何讓他們有公平的制度。剛剛你講的是所謂救濟的部分,如果今天私幼的老師認為無法接受縣市政府對他的懲處,你說他可以上訴到教育部,但現在問題是在學校裡面,如果是公立體系,第一關會是在園、在小學或在那個學校,沒有錯吧?如果他不服才會再申訴,而且申訴之後若是到局裡來,無論是老師或園方想要申訴,即使到局裡來,如果覺得處分不對也是回到公立的體系再做一次討論。同樣都是師培出來的幼教老師,為什麼公私立在權益上的差別這麼大?因此,本席比較希望起碼對於老師同樣一個行為的判定不會因為在公立或私立而差別這麼大,如果你們要舉例,其實這個是滿多的,你們應該也都知道,所以本席比較希望是從一個客觀的立場,不會因為他在公立或私立服務而在判定上有很大的不同。既然主管機關是地方教育局處,本席認為地方教育局處就可以在一些事情上做比較客觀的調查及認定。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林委員奕華

    老師可能沒有放假,私幼的老師喔!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林委員奕華

    為什麼要提這個?署長其實也很清楚,就是有發生過同樣的狀況,但是在公幼與私幼得到的結果是不同的,而且本席要說的是公幼反而比較保障工作權。剛才講的是一個歷史沿革,我們也都了解,本席認為這是對的,本來就是要很公正來看,如果他自己在工作權上的確有所不當,當然就不應該在那邊工作,但若是可討論的情況,同樣都是師培出來的,不會因為公立或私立而得到不同的結果,所以本席比較希望起碼在他的保障機制上也可以一致。既然原來幼教的部分、在公立的部分就是準用教師法,很好啊!本席認為這是好事啊!一樣在私幼的難道就不是我們的幼教老師嗎?也是啊!既然如此,為什麼在私立的幼教老師就沒辦法一樣有一個機制,起碼讓他的狀況有機會可以被討論,如果他認為這個東西是可以被討論的,一樣可以有個機制存在。本席認為這個機制就是要由各方公正人士組成,這樣也可以讓很多在公私幼經過師培出來的老師都能安心的在自己的場域中好好工作,本席比較希望是在這樣的前提之下進行討論,謝謝。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林委員奕華

    這裡並沒有逾越母法,本席再說一次,剛剛王委員的確問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經過師培出來的教師全都適用教師法,唯一不適用的就是私幼的幼教老師、唯一沒有的就是私幼的幼教老師,既然都是師培出來的,為什麼他們被排除在外?但是因為教師法只有規範國小以上的教師,才會說公幼是準用教師法,沒錯吧?至於私幼的部分,本席認為除非教師法能讓公私幼的幼教老師都準用,要不然在這邊對他們有一個機制,與教師法本身有沒有調整倒是無關,只是在這邊就給他們一個保障的機制。就像教師法對公幼教師有這樣的保障,我們就回到現在的幼教法,既然它的法源不同,我們就在幼教法給予他們保障即可,有一個機制讓他們的權益一樣能被保障,就與我們在教師法中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即可。因此,本席認為是可以在幼教法中訂定,因為它本來就不包括在教師法中,所以回到教師法是沒有辦法處理的,謝謝。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林委員奕華

    這也包括幼教老師啊!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幼教老師耶!包括啊!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林委員奕華

    其實本席寫這個就是知道洞太大不太可能,所以本席就從最小範圍,起碼給他一個救濟機制,這個已經是最小範圍的保障,要不然就像剛剛講的,弄下來是茲事體大,所以本席認為這個應該是可以接受,不然就先保留,我們再來做討論,謝謝。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林委員奕華

    謝謝,在第十二條我是怕有可能不會過,所以我提了兩個版本。第一個,我要先提一下,有關於我們在國小以上有學校衛生法,並入法明確宣示一些關於像營養基準,以及必須參考攝取量、衛生安全與營養均衡之餐食等等,起碼在學校衛生法裡有規定各級學校一些宣示的規範。在學前教育的部分,我們是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範幼兒園飲食相關準則的依據。我對這條條文的看法是幼兒園的飲食也很重要,希望將該辦法這條條文的位階提升到第十二條裡直接訂定。大家可以看到我其中一個版本提到的,即有增加一項,前項第二款所謂的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我希望能夠明定在幼照法裡,以做一個像學校衛生法一樣的宣示,而將子法條文的位階提升。

  35. 另外,我提的版本,有一些委員也都提到,因為我們的幼兒園中終究不像學校有所謂的契約,而教育部有提供一個契約範本,當時學校衛生法要修法,大家那時候覺得不宜,也承諾會在契約裡有一個完全清楚的明定。因為在幼兒園的部分,即幼教機構等,我們沒有一個所謂統一版本的契約,我們還是希望能夠把非基因改造、非日本福島等五縣市之食品與不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品及其加工品、再製品、健康飲食等等入到法裡,因為其與各級學校,並沒有一個公版契約,我們希望能在法裡明定,而能夠共同來約束公私立的幼教機構。以上,謝謝。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林委員奕華

    28頁。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林委員奕華

    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到第三十條來討論,但第十二條可不可以處理我的另外一案,就是我說的,只是要將原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依據,我們把它提升到法裡,就像學校衛生法有一個對於國小、國中、高中相關的一些宣示。但是在幼照機構反而沒有,希望能夠在幼照法裡面,我們可以把它提升成法的層次,才能夠讓我們所有的,包括公私立的幼教機構都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這個基準,還有就是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的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來提供相關的餐食。對於幼兒園所謂的營養及均衡,我認為可以在這邊增加這一項來做法上的宣示。以上,謝謝。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林委員奕華

    主席,我補充說明一下。這部分請大家Google一下,其實現在教育部公告了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甚至還有食譜範例。簡單說,這是針對幼兒園的餐點及營養建議量,所以本來就有規範了,只是位階比較低。既然有訂定,那麼我希望可以一體適用,謝謝。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林委員奕華

    但是我另外一個就移列第三十條時再一起討論?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林委員奕華

    好,謝謝。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林委員奕華

    我提一下我的版本,我跟剛剛陳委員是一樣的考量,因為本來是講一個月。另外我還提到,事實上在目前的幼教現場,有時候流動率也滿高的,或者是有所謂的試用期,所以我才會寫「二個月內」,我把它改成二個月就是考量到會有試用期,有的老師可能來了做一做後覺得不適合就離開,所以用二個月會是一個比較穩定,然後可以來做呈報的時間,因此我是把它改成二個月。以上。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林委員奕華

    這個部分也是來自於整體幼教能夠提供量能的考量,包括有很多家長也在反映,大家都知道零到二歲在衛福部的部分,在地方是屬於社會局,他們的標準是用年齡,但是到了教育體系之後就變成學年度,所以有些家長也有提出反映,以本席來說,我是9月2日,只能二歲專門,但是他的發展其實已經可以去讀混齡的班,就是跟三、四歲混齡了,所以我才會這樣講。第一,因為幼幼班的名額本來就少,所以在這邊能不能夠有比較彈性的部分可以來做處理,所以我提出的修正動議是:滿三歲且依兒童發展檢核表評估結果,得可與未滿四歲幼兒混齡編班。所以我有提出類似這樣的修正動議,但是再大可能也不一定適合。本席提出這個修正動議,第一個是讓幼幼班可以多一些名額提供給需要的幼童,另外,如果孩童的心智發展已經可以混齡者就去混齡班,我提出的修正動議是這樣。以上,謝謝。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林委員奕華

    我再表達一下,基本上大家有些意見都一樣,一個就是教育部跟衛福部之間銜接的問題。按照教育部原來的制度,就是以9月1號來區分學齡,但是在衛福部則是用生理年齡滿幾歲來區分,所以造成的銜接上的問題。如同剛剛我們講的,既然是學齡前,教育部有沒有必要一定要拘泥在原來的制度上?對,就是學年度的概念,因為學年度是劃分國小學童入學年齡的制度,那學齡前的教育有沒有必要一定要拘泥在這一點,還是就跟剛剛大家的主張一樣,滿3歲就可以進入小班混齡編班。這部分我剛剛一路聽下來,大家似乎也滿有共識的,只是可能用字上不一樣,如果教育部也覺得可以,那我會建議主席先保留,讓教育部擬出一個文字,或是我們現場有辦法把文字弄出來,那就可以直接讓它入法。

  52. 另外,對於師生比的部分,今天我們也都去連署了,就是我們願意採取一段一段往前邁進的方式,這部分就先支持吳怡玎委員所提的,就是我們先用獎勵的方式,當他願意降低師生比的時候,我們要設定怎樣的機制給予鼓勵,未來當然我們希望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所以這部分我們就是一步一步來,但是教育部對於時程上要有一個看法,那今天也許在法上面我們就不急著在這次做修正,但是教育部要給我們一些基本的回應。謝謝。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林委員奕華

    好,我想表達的就是,除非教育部承認他之前做的是錯的,因為如果去看法條的文字,就是規定幼兒園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如果按照這樣的文字,其實滿3歲就不應該在幼幼班,從文字來看就是這樣。但是問題是我們之前的作法都是照學年度並不是看真正生理年齡是幾歲,所以除非今天教育部告訴我們,你們以前有一點便宜行事,所以造成現在用這種作法,當然我們就會覺得應該要放到條文裡面去,才比較確定可以照著我們的意思去做,就是教育部承認以前的作法的確有待修正,那就回到真正該做的,只要是滿3歲就不在幼幼班,對不對?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林委員奕華

    如果大家去看原來的文字,它是規定幼兒園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這個意思就是說,假如在9月就滿3歲,那其實就不應該在幼幼班,因為不得混齡啊!可是事實上現在幼幼班不是等於2歲跟3歲都在混齡了嗎?所以如果回到原來的文字,根本是滿3歲就應該去小班了。所以我才會說如果照原來的文字,教育部的作法到底是對還是不對?如果教育部覺得的確要修正以前的作法,那我覺得就不一定要入法,但是如果你覺得你之前那樣做也沒有錯,那我就覺得要入法,所以請教育部說明一下。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林委員奕華

    如果是照這個條文,現在就應該要實施了,教育部能不能回答一下?因為根本滿3歲就應該要到小班去了,從這個法的文字來講,根本就應該要這樣。所以教育部要說明一下,如果要這樣的話,搞不好現在就應該要開始實施了。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林委員奕華

    什麼時候上路?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林委員奕華

    不行9月啦!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林委員奕華

    早一點啦!我是覺得6月、7月,這樣比較明確,他們要處理入學會比較好處理,好不好?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林委員奕華

    我覺得6月最好。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林委員奕華

    我又突然想到一件事,一般來講,公立學校入學不是已經快要抽籤了嗎?這時候要怎麼處理?還是一樣先抽嗎?這個部分會不會有關係?會不會牽涉到兩歲、三歲的問題?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林委員奕華

    因為附帶決議大家沒有意見嘛!剛剛吳委員思瑤說我們提一個臨提,請教育部趕快寫一寫臨提,可以過的話,我們這一條就可以過啦!要保留?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林委員奕華

    好啦!好啦!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林委員奕華

    這樣就麻煩教育部,但是有關於剛剛講的滿3歲那個部分,我想大家有共識,我們就用臨提的方式,臨提的話只要委員會一過,署這邊就可以立刻動作了,不會因為附帶決議要跟著法三讀而耽誤到時間,謝謝。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林委員奕華

    我覺得或者應該叫做故意不報……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林委員奕華

    其實從前面的討論開始,為什麼我提說要有所謂的申訴機制?就是因為在某些認定上面,如果擔心有所疑義的時候,它可以由第三公正方來做一個評議。但是我剛剛提到,如果以這個條文來講,應該說如果知悉不報,如果機構真的知悉、知道了但未報,因為疑似本來就要通報沒有錯啦!問題是我看到的,怎麼樣確定機構一定原來就知悉,所以我覺得重點是在知悉未報,知悉未報在行為發生了當然他必須要被懲罰;可是如果今天園方不知悉,你還是要說,但是有發生疑似狀況的時候,就會產生一個爭議在那邊。所以我會建議,文字也許可以讓它再清楚一些。另外從這邊還是回應,為什麼評議機制還是有存在的必要。謝謝!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林委員奕華

    還有那個救濟機制專業審查這些好嗎?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林委員奕華

    吳怡玎委員的附帶決議我記得應該在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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