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美玲於委員會紀錄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桃園市第4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學校、國軍等公共供餐是否應限用國產或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應如何規定?主張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規定食品安全跟衛生管理應包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前項第一款之食品安全跟衛生管理規定,應包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發言紀錄

  1. 萬委員美玲

    我想這個部分,今天所有的委員著重的點其實都一樣,的確,現在大學、大專院校幼保相關科系學用落差的狀況已經非常嚴重,很多人畢業之後,並不太願意投入這個市場,同時在這個區塊內,其實也有很多人離開了這個職場,為什麼呢?當然是因為有相當的工作壓力,所以現在我們要修正這一條的時候,應該要非常的嚴謹及謹慎,尤其如多位委員所說的,所謂不當對待的「不當」這兩個字,其實引起大家非常的恐慌,尤其是地方教育局在執行上,相對的他們是有這樣一個壓力在,也就是說,到底怎麼去判定,是每個稽查員按照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判定到底是不是不當對待,還是會有一個規則可依循?如果都沒有規則的話,我覺得這樣的修法確實會造成地方困擾,而且也會造成幼保老師心理上有非常大的壓力。

  2. 此外,本席版本還另外規定了,就是「前項第一款之食品安全跟衛生管理規定,應包含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這個部分希望也可以一起加進去。以上,謝謝。

  3. 主席

    第一輪,也就是我們所有委員都已先發言過一輪了,所以就第一輪先講完,然後請教育部回覆一下。

  4. 我在這邊有兩個部分想要來做討論,首先就是本席有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內容就是增加有關處理幼教爭議事件調查程序跟其他相關事項,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席之所以會提出這個修正動議,最主要就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們用地方自治的精神授權地方政府來處理各地有關幼教的爭議事件,但是事實上這樣很容易變成沒有一致的標準跟程序,在這些處理過程中,其實一直都有發生滿多爭議的狀況,例如我們在週一激烈討論有關處分教保人員的公平性、公正性跟適當性,也因為沒有一致的標準而有所不足,所以本席懇請各位委員可以一起支持,以建置更健全的幼教爭議事件審議跟處理機制。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林委員宜瑾

    本席也覺得思瑤委員講得很有道理,如果行政院訂定這樣的條文,很多家長就會詢問,像畢業旅行或校外教學的收費到底是不是屬於這個規範?訂定這樣的條文就會讓大家無所適從,因此,本席認為後面的不得以推銷、宣傳等等的規定就看文字上要怎麼樣斟酌,原則上,幼兒園的收費只要學校與家長互相有共識,應該是還好吧!

  7. 主席

    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8. 萬委員美玲

    經過這樣的審查之後,我們對於這一條應該已經取得共識,剛剛林奕華委員提出,假設一定要增列這樣的條文,必須要加上不能用強迫的方式,但是強迫真的非常難認定,這是第一個。到時候引起教學現場許多的糾紛,又必須要有人去仲裁這件事情,本席認為這樣是多此一舉。剛剛吳怡玎委員也以幼兒園家長的身分提出家長的心聲,其實我們也都做過幼兒園學童的家長,對於幼兒的關心度是非常大的,也都希望能給孩子最好的,尤其是新手媽媽,還是需要幼兒園給我們許多的資訊,才知道如何購買我們需要的東西。因此,本席也同意吳思瑤委員講的,我們就把它刪除,如果教育部真的想要留這一條,是否就在這一條的最後面加上「只要經家長同意,不在此限」,請參考。

  9. 主席

    剛才已經說過11點要休息15分鐘,而且第一輪的發言也差不多了,本席建議休息之後再回來處理這一條,看是要刪除或做文字修正,我們等一下再來討論,現在就先休息15分鐘。

  10. 休息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邱委員顯智

    這個是提升裁罰的範圍,簡單講,事實上就是要解決不分情狀都用最低罰的狀況。剛剛已經講過,一個就是請教育部回覆、回應,精神暴力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用這個條文加以處罰,以上。

  13. 主席

    請萬委員美玲發言。

  14. 萬委員美玲

    我們對於提高裁罰的部分都沒有意見,本席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重點,剛剛林奕華委員提的查察認定機制,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再注意一下。第二個部分,我們除了罰款之外,也會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的名稱,本席個人認為這件事情是有必要的。如果今天聘請的幼教服務人員犯了以上幾項行為,我們就公布他的姓名以及機構名稱,但是本席並沒有看到在上面有一個時限,也就是說,假設這個教保機構有一名幼教老師犯了以上那些問題,可能已經過了十年、二十年都沒有再犯,但是這個紀錄卻永遠都在上面,本席認為我們是否應該要思考看看?大家可以設限看看,五年或十年,訂定一個年限,是否應該要把它拿掉?以上是本席的建議。

  15.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16. 吳委員思瑤

    教育部的版本是除了身心虐待只要有犯就成立,另外的其他類都打在一起,加設一個有情節重大的認定,這是現在的處理方式。本席個人提出的版本是分為三類,第一個就是身心傷害、虐待、霸凌及性騷擾等等,這些是於法都明顯不可以有的傷害行為,提高它的罰則為六萬元至六十萬元,這些都是於法很清楚的違法行為。第二個就是不當管教,因為不當管教涉及在教學上認知的執行問題,但是只要涉及真的是不當管教,它與剛剛講的那種於法不合的傷害應該是分成不同的level,所以本席對於第一類的傷害提出的罰則是六萬元至六十萬元,不當管教的、在管教層面的是三萬元至十五萬元,本席認為這樣的分流處理是有必要的。第三個部分就是通報,如果機構的負責人或服務人員應通報而未通報,本席認為他也應當要有罰鍰,金額是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的罰鍰。因此,本席提出三個階段、三個分流。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張廖委員萬堅

    對,所以這個真的需要一個處罰的基準。另外,第五十七條也有類似的狀況,所以我都建議等一下討論到的時候,還是要把這個列進去。另外就是黑行為或黑名單的網路註記,那個有輕重緩急,有的是屬於比較嚴重,有的是屬於不當管教、認知有差距的、比較輕微的,我覺得註記的時候要講清楚,不然有時候寫違反第幾條,大家都覺得很嚴重,處罰的公告是要永久公告,還是要視情節輕重來決定公告的時間,譬如比較輕微的,是不是三、五年就從網站下架,因為他沒有再犯,那比較重大的,可能要註記比較久,這個可能要有一些標準。剛才好像也有委員提到這一點,我不知道母法沒有辦法彰顯這一點,那在訂定子法的時候,有沒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透明當然是希望家長能夠從這個註記裡面去選擇幼兒園,那有些幼兒園認為我只有一些很小的疏失就被註記,這樣會不會造成裁罰上的不公平,我覺得都可以討論一下,謝謝。

  19. 主席

    接下來請萬美玲委員發言。

  20. 萬委員美玲

    我想問題都差不多,我同時看第五十條跟第五十七條,我覺得這一次的修法不是那麼容易,因為真的有很多的細節,不管是在修法的時候或是在執行的時候,都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做得很好,所以我覺得這次修法我們要再嚴謹一點,真的不能太急。我光看到第五十條,剛剛署長有提到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對其他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重大,我們大家看到這個「情節重大」,就第五十條來看,到底什麼叫做「情節重大」?「以上情節重大者」,就是處罰6萬到60萬,可是我們看到第五十七條「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在這部分,我們又是罰6千到6萬,也就是說我們針對這一些對幼兒的不當行為,其實處罰是從6千到60萬都有,我不禁要問一下教育部,到底什麼叫做「情節重大」?尤其如果對學生、幼童性騷擾,請教署長,哪一種是情節重大?哪一種叫做情節比較輕微?性騷擾要怎麼去區分程度?是用部位分程度、用時間分程度還是用行為方式分程度?我不曉得這要怎麼區分重大跟輕微。我覺得這部分,光看第五十條跟第五十七條,就會讓人感覺非常混亂,將來的認定跟執行,我覺得會有很大的爭議,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還需要再進一步討論。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萬美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