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應給予原住民個人選擇投票地點的權利,讓其可決定放棄村里長投票而只投市議員,或到兩個地方投票。「就讓他決定啊!讓我們原住民決定,為行使參政權、選舉權,他要放棄村里長的投票,要選市議員的話,給他選擇權啊!」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17分)主委好。主委是法律的前輩。
- 主席
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委員好。沒有,不敢當。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是法律系碩士,也在司法單位服務過,擔任過法務部次長、內政部次長。憲法明定人民有選舉的權利,這是憲法所明定的,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包括選舉權,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是大學法律系一年級必讀的憲法條文。
中選會今天的報告裡提到防疫工作的部分,111年7月15日擬具「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這是一個計畫,不是法律,這裡面提到尚未解除隔離之確診者、居家隔離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及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這個是非常非常重大的一個權力,把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排除掉,等於是禁止他投票。你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規範,確診之後,「如有就醫需求,可自行開車、騎車、步行、家人親友接送」或由防疫計程車接送,都一樣可以出去。可以到醫院,不能投票?這是剝奪人民的選舉權。你用一個計畫,你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第一、二、三、四款都沒有,對不對?也沒有第五款的「不正當行為」,即第一、二、三、四款未列舉的「其他不正當行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二條也是一樣,這些都沒有。如果你真正為了防疫,就去修法!疫情不是今年才發生,已經兩、三年了,去修法嘛!修法在立法院很快就會通過了。因為你要剝奪憲法所賦予人民的選舉權,你用一個計畫,完全不符合。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報告委員,我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不是根據計畫……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勸主委,不是明天要投票……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根據這個計畫,不可能會去剝奪人民的權利。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引用的就是這兩條條文。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最重要的一個法律根據是傳染病防治法。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寫不能投票。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是防疫機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對於確診者所做的限制規定。確診者根據防疫的規定,他不能夠離開檢疫處、隔離處……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說不能離開。離開的時候要做最高的防護……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根據這樣的一個規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可以讓他穿戴醫護人員的這些防護,對不對?可以,不是不行。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不是我們決定的,如果防疫機關說可以、要怎麼樣,他可以來的話……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這些人都不是學法律的,你是學法律的,你要告訴他們,要剝奪人民的選舉權,這是憲法所賦予的,必須以法律限制之,你去修法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些都有討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去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跟指揮中心都有討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傳染病防治法裡面沒有規定不能投票,只說要做好、防止,不要傳染。
- 李主任委員進勇
他就是因為不能夠外出,所以沒辦法投票。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誰說不能外出!他還是可以就醫。只不過要做好防疫再離開住家。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們這個防疫的計畫都跟指揮中心開過會,向他們請教並討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不認同要採用他們的意見。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特別要澄清,不是根據我們的計畫去限制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你用計畫來限制,人民所看到的是……
- 李主任委員進勇
而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傳染病防治法裡面沒有規定不能投票啦!這個你們來承擔,你們要剝奪……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個要說明,千萬不是,我們不是隨便根據一個計畫……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還有1個月的時間可以修,你要修法我也贊成。你們還可以考慮。
針對原住民秘密投票,今年的這次選舉,這個有辦法解決嗎?
- 李主任委員進勇
我請選務處跟委員報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是人民的參政權,有很多選區,1個投票所只有1、2、3位,一開票就知道他是投給誰,造成他不敢去投票,他進去投票就達不到秘密投票的規定,這麼多年來也沒辦法解決。有辦法嗎?也許有好消息,請說明。
- 主席
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 謝處長美玲
跟委員報告,今年的作法,因為有村里長選舉,所以投票所是設置在村里內。如果該村里只有1個投票所,這個投票所就是原住民的投票所;如果有2個以上的投票所,我們會指定原住民都在一個投票所投票。除非這個選舉區的原住民人數有很多,指定於一個投票所作業有困難的情況之下,就不適用。另外跟委員報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還是聽不清楚,如果這個投票所只有1個原住民的話,他還是在那邊投票,不能到區公所所集中的……
- 謝處長美玲
這部分我們研究過,因為會涉及讓選民到兩個不同投票所去投票的問題。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讓他決定啊!讓我們原住民決定,為行使參政權、選舉權,他要放棄村里長的投票,要選市議員的話,給他選擇權啊!兩個都要投票,他就去兩個地方投票,他有什麼困難?對他來說,譬如一個在南港區,一個在中正區,又不是很遠,比他從臺北回到蘭嶼投票還近得多,他願意啊!這個都做不到?來得及,現在還可以做。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報告委員,委員指教的這種方式,我們也透過多次的公聽會徵求原住民朋友的意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啦!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其實大家的意見非常紛歧,就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讓他選擇嘛!
- 李主任委員進勇
這樣子增加投票權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不需要徵詢他的意見,拿到投票通知單的時候,他自己可以決定要去哪裡投票,就是這一個區。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如果大家形成共識的話……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需要共識,給他個人選擇權。
- 李主任委員進勇
形成共識的話,可能內政部是不是參考這些意見以做處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提的這個部分,讓原住民選擇要去兩個地方或一個地方,選區真的不大。
- 李主任委員進勇
給他選擇權,也要考慮到……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會發生這種情形的都是都會區,比起在臺北工作而戶籍在蘭嶼的人,近得太多了。在中正區、萬華區,對他來說,他願意啊!兩個都要投的話他願意,他只投市議員也可以。讓他選擇嘛!這個不需要共識,好不好?拜託。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