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儀於內政委員會第2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中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希望第26條候選人消極資格的選罷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儘速討論,並儘快三讀。「也期望我們在今天開始審查之後,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就我們現在所說的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等相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儘速在立法院有所討論,儘快有機會三讀」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靜儀

    我很高興也很感謝召委,因為在這個會期我們開議之後的第一次委員會就開始審查並進行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等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的討論,我相信就像剛剛不同黨派的委員們所提到的,這是全民都期待的修法,也非常希望接下來大家有機會儘速的來討論並且達成共識。

  2. 我相信其實選舉過程理論上就是一個用人民意志去選擇國家社會應該走的方向的重要歷程,雖然我們過去都相信民眾的判斷,對於某些不能接受的言行,比方我們現在所提到的黑、金、槍、毒,甚至侵害人身自由、侵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等行為,多數民眾是不能接受的,但是為什麼要把它列入公職候選人的消極條款?過去會認為民眾可以在選舉時用投票的方式自然淘汰自己所不允許的行為,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包含黑、金、槍、毒、地方組織犯罪、地方黑道、甚至地方特定的龐大勢力還是掌握有民眾財產、身心安全的相對恐懼,甚至在地方組織的部分,是一般老百姓所沒有辦法抗衡的。也就是說,我們所相信每個民眾可以用選票來決定有怎麼樣特質的人可以擔任國家公職人員的這個行為,其實在現行狀況之下,還是受到地方上所謂黑、金、槍、毒、組織犯罪、黑道勢力等所把持甚至侵害,所以本席這次也一起提出選罷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的相關草案。

  3. 關於這個部分,我也必須要說,我們所選出來的公職人員,他在地方已經擁有一定程度所謂黑道或金錢的勢力,如果他又因為選舉而擁有公權力,試想,黑、金、槍、毒甚至侵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等這樣在地方上有霸權的人,他成為檢警調的主管、檢警調的長官,或是他可以質詢或要求檢警調的工作同仁,這樣情何以堪?所以在本席這次所提出來的修正草案裡面,除了大家剛剛所提到的,我們認為在原先的消極條件之外,必須要考慮到包含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以及妨害選舉罷免權益的相關規範,也就是違反了特定的選罷法條文以及我們所說的性騷擾、性侵害的犯罪樣態跟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情節,應該都要列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的消極條件。

  4. 我要再次說明,其實在2017年我們看到內政部曾經有修法的討論,因為過去有太多這樣的案例,我們很高興這一次召委排審,還有現在看起來所有不同政黨的同仁們都認為這是民眾的期待,也期望我們在今天開始審查之後,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就我們現在所說的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等相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儘速在立法院有所討論,儘快有機會三讀,謝謝。

  5. 主席

    請羅委員致政進行提案說明。

  6. 羅委員致政

    謝謝陳玉珍召委。事實上本席在第5會期就提出了選罷法的修訂,當時因為很多人還沒有注意到臺灣面臨了一些政治清明的重大問題,所以在上個會期也就是第6會期的時候,整個民氣可用,大家就趕快把握這個歷史的契機,希望能夠通過有關臺灣政治未來的重大法案之修訂。我要特別謝謝召委在這個會期的第一次會議就開始對這個法進行討論,我們也希望這是內政委員會本會期第一個出委員會的案子。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主席

    我們下次審查的時候,也會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一起來列席。

  9. 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10. 林委員靜儀

    (13時52分)部長、副主委,這一次在修選罷法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我們還是強調大家都有權參與政治。事實上這些擔任公職的人已經違反了,尤其是現在所提到的黑金槍毒,甚至本席所提到的違反性自主、傷害人或殺人等等,這已經是剝奪別人的人權,在剝奪別人人權的情況之下,要用人權的理由,因為人權的保障,所以還是可以完全很暢通地去參選公職,我覺得是沒有道理啦!人權還是有一定程度且相當的比例原則,你前面侵犯別人的人權,憑什麼後面要求別人保障你來參選?我想這部分我還是要再次強調。

  11. 不過事實上我相信今天也提到了,在2017年的時候,監察院就已經有提過選罷法有一些部分應該要修正,我來舉一些例子,2002年賄選的候選人,他被判刑6年,後來再上訴之後是緩刑2年,為什麼是2年?其實很多的選舉大概都是4年1次,緩刑2年的意思是什麼?就是在下一屆選的時候馬上可以選啦!這次選罷法的修法,像這樣緩刑的部分會不會有機會把它加強?就是可能至少要讓他延遲到下個任期,不然這個緩刑沒有道理。

  12.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13. 呂司長清源

    就是因為經常有刑方面的爭議,包含緩刑或免刑,所以這次修法的時候,已經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14. 林委員靜儀

    就不要緩刑或其他對不對?

  15. 呂司長清源

    跟刑都沒有關係,一旦判有罪,即便你免刑還是不能參選。

  16. 林委員靜儀

    OK,好,謝謝。我覺得這很重要,因為這樣的案子,像我今天舉的例子,這個政治人物其實已經在地方縱橫將近30年。

  17. 還有一個,其實之前已經有談過,就是預備行賄罪,他後來也判刑了,判刑的時候,他逃亡,比方你判他3年,他逃亡3年,回來之後,好像沒事,又繼續選舉,那時候的說法叫做行刑權已經消滅了,因為時間已經過了,這樣出國深造之後就沒事了,接下來這一次在修法的時候,是不是會把這個部分,一樣用判決確定之後就剝奪他一定程度、時間的參選資格?

  18. 呂司長清源

    不是一定時間,這種判刑之後逃亡,導致行刑權罹於時效,這次門我們也把它堵住了。

  19. 林委員靜儀

    這次門會關起來嗎?

  20. 呂司長清源

    關起來,如果是這樣子,他就不能登記參選。

  21. 林委員靜儀

    因為我現在舉的這個例子,這位後來又參選,後來還當選。

  22. 呂司長清源

    對,那是現行的法令,這個門堵起來了。

  23. 林委員靜儀

    所以現在拿內政部接下來的修法版本,這裡的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時效消滅,這個部分只要是判刑之後,就會剝奪他一定程度的參選資格,對不對?

  24. 呂司長清源

    對,經有罪判決確定,所以你逃也沒有用。

  25. 林委員靜儀

    OK,好,這個部分我覺得非常清楚,對民眾來說,或者是過去關注犯了選罷法,包含賄選等相關刑責的這些政治人物、公職人員,我相信民眾的感受是很明確的,如果現在明確出判刑確定之後,不管他是用緩刑也好、罰金也好,就是不可以參選,我認為這個質詢對民眾來講,民眾會支持,我們也希望接下來在逐條的時候要支持這樣子的方向。

  26. 接下來,還有一個部分,這幾天聽到的,地方用勞報單來規避一定程度的賄選刑責,這裡面有二個狀況,前幾年出現的是假裝民調,可是打電話去民眾家裡面,他講的事實上都是抹黑言論,抹黑某一個特定候選人的言論,他假裝說要民調──你知不知道這個人怎麼樣,這個東西當時有提過,但那時候不認為他干擾選舉,可是問題是他根本就不是一個正常的民調,非常明確的偏頗,或者像現在所提到的狀況,包含僱用叫做催票員的人,然後給不符合比例的勞報,這樣算不算?接下來我們這樣講,在選罷法裡頭,會不會認為這是一定程度有可能是賄選?請中選會說明。

  27. 主席

    請中選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28.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先跟委員報告,委員現在詢問的事項跟選務機關的權責應該是無涉的。

  29. 林委員靜儀

    你們在認定上不算嗎?如果不算,怎麼認定?好,我們讓法務部來認定。

  30.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不是,是在權責上是司法檢警調廉的權責。

  31. 林委員靜儀

    我們會再就這個部分繼續來要求法務部。

  32. 最後一個事情特別要麻煩部長,就是本席上個會期質詢的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之事,其實在韓國、日本都有對身心障礙選舉人提供協助,尤其是地方選舉,或是像接下來的大選,光是政黨票就有二十幾個號碼,我們之前所使用的身心障礙輔助板,其實只能做到視障朋友要把號碼背起來,然後自己去對號碼,無法達到所有號碼都有點字版的程度,本席還是認為這個部分不是技術上做不到。再說到地方選舉,有里長、鄉民代表、議員又有鄉鎮市長,視障朋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要背好幾個號碼才有辦法進去投好幾張票,所以本席這次要麻煩部長跟中選會再監督一次,是否可以在這半年裡把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方案進行得更友善一點?讓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剛剛提到的視障朋友的點字板,不要讓他們必須先背號碼之後,再自己想辦法去對應他想選的參選者,請問這點可以做到嗎?

  33.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跟委員報告,有關視障者的投票,我們一直在改進中,也愈做愈好,委員提的是投票輔助器……

  34. 林委員靜儀

    對,投票輔助器,那個輔助板其實只有一張板而非一整串的,所以視障朋友要先將號碼背起來才有辦法去對應要蓋的是哪一個號碼,在韓國或其他國家,他們會比對好選票長度做一張比較長的版,這樣他就可以知道他要投的是哪一個人。

  35.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我瞭解委員的意思,但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因為各地的選舉規模可能會有一些不同,所以就現有期程來講,要真的做到能夠有點字的選舉輔助器,依照各地……

  36. 林委員靜儀

    你們上次跟我們說是塑膠類的發包,那如果是厚紙板的發包應該不至於做不到,而且以接下來的大選來講,在整個選舉投票過程裡面,剛剛講的政黨票部分的數字已經事先準備得差不多了,你們發包的速度應該會很快,請往這個方向思考看看好不好?

  37.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努力。

  38. 林委員靜儀

    這個會期我們會繼續追蹤這個問題。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靜儀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