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盈於內政委員會第4次會議

台灣民眾黨台灣民眾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質疑愛沙尼亞不在籍投票的機器都是臺灣製造、投票過程也是臺灣人寫的,為什麼臺灣自己卻無法實施不在籍投票。「愛沙尼亞不在籍投票的機器,都是臺灣製造的,投票的過程也是臺灣人寫的,為什麼臺灣自己卻無法實施不在籍投票?」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迄今尚未落實公民投票法要求建置的公民投票案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我國在公民投票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說明要求中選會建置有關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惟迄今尚未落實,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質疑中選會雖稱不在籍投票及電子連署措施已完成安全署要求並將在6月完成內部準備,但目前未看到具體成果,連電子連署都無法解決,更何況之後的電子投票,在將影響高達兩百萬人次無法參與投票的情況下無法保障國民的參政權利。「針對不在籍投票及電子連署措施已經完成安全署的要求,訂42項改善措施,並將在6月完成內部的準備,但是目前未看到中選會的具體成果,僅僅只是電子連署都無法解決,更何況是之後的電子投票,這要怎樣保障國民的參政權利?主計總處統計過,將影響高達兩百萬人次無法參與投票」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質疑中選會迄今尚未落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要求建置的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我國在公民投票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說明要求中選會建置有關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惟迄今尚未落實,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欣盈

    謝謝召委。不好意思,我在樓上主持另一個會議,所以我趕快偷溜下來,關於案號第34號和第27號,我先講第34案,就是中選會主委李進勇4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表示,針對不在籍投票及電子連署措施已經完成安全署的要求,訂42項改善措施,並將在6月完成內部的準備,但是目前未看到中選會的具體成果,僅僅只是電子連署都無法解決,更何況是之後的電子投票,這要怎樣保障國民的參政權利?主計總處統計過,將影響高達兩百萬人次無法參與投票,這是第34案。

  2. 再來是案號第27案,我國在公民投票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說明要求中選會建置有關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惟迄今尚未落實,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此外,副主委陳朝建在2021年曾說過不在籍投票的具體法源尚未完成立法,也無法實施。在過去兩年,中選會也未針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戶籍遷地限制的條文提出修法草案,愛沙尼亞不在籍投票的機器,都是臺灣製造的,投票的過程也是臺灣人寫的,為什麼臺灣自己卻無法實施不在籍投票?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欣盈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