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屏東縣第1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二十歲才能有公民權的憲法規定剝奪年輕人的權利,是對他們的一種歧視。「我們現在看一看二十歲才能有公民權的憲法規定,其實是剝奪年輕人的權利,對他們的一種歧視」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朝野各政黨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讓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及公民賦予十八歲以上公民憲法上的參與權。「因此,在這裡特別希望朝野各政黨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讓年底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及公民,共同賦予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權有憲法的參與權。」

發言紀錄

  1. 鍾委員佳濱

    (11時59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過去三十年臺灣經歷了七次的修憲,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為之,最近的一次是在2005年6月10日,已經十七年了,換言之當年出生的嬰兒今年已經十七歲,如果順利,今天成立的修憲提案年底提交全民公民複決,明年、後年這些年輕人就可以行使他們第一次的選舉權,只有17年嗎?其實不是,過去這7次的修憲,本席由於在1996年到2000年擔任第3屆國大代表,我參與了3次;在1997年第1次參與修憲的時候,我就對當年的李登輝總統提出國是建言,希望十八歲公民權可以入憲。

  2. 四分之一個世紀過去了,這25年裡每年有多少十八歲的年輕朋友,平白損失了2年參與選舉的機會,這個很荒謬嗎?很荒謬!事實上在公投法修改之後,2018年已經有許多十八、十九歲的年輕朋友,實際透過投票來參與公共政治;在去年我們再次舉辦公民投票,同樣有更多成為十八、十九歲的年輕朋友,也透過投票決定了「四個不同意」。

  3. 所以我們來看一下,過去這4、5年來臺灣歷經什麼樣的改變?在2019年11月,本席在第9屆的立法委員任內,提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後來當屆沒有通過,到了2020年2月第10屆立委的時候,本席再度提出,本院很多位委員也共同支持民法成年年齡的下修,這有什麼意義呢?很重要。因為剛剛很多位在野黨委員提到動物保護法,原來的動物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不得當飼主,一個大一的學生可以考駕照、騎機車,但是養貓狗必須爸媽同意。例如在保全業法,十九歲若是從警專畢業,考上了可以當警察,但是沒有滿二十歲,不能當保全;在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未滿二十歲不能申請攤位,更不要說在農會法、教育會法、漁會法、工業團體法,未滿二十歲不能成為會員。這些諸多的不合理,到了2020年的12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後,也已經成為往事雲煙。

  4. 我們現在看一看二十歲才能有公民權的憲法規定,其實是剝奪年輕人的權利,對他們的一種歧視;因此,在這裡特別希望朝野各政黨共同支持十八歲公民權,讓年底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及公民,共同賦予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權有憲法的參與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鍾佳濱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