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要求內政部溝通協調、趕快讓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成為法律位階「至少從90年1月1號以後的內政部部長都應該有這個責任去溝通、協調,趕快讓這個成為法律的位階,本席的重點在這邊啦!」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在其所提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中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與春節一樣放三天假,以回復為三日「這裡特別明定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應該跟春節一樣要放3天假。」發言紀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有請內政部長還有曾主委。
- 主席
劉部長、曾主委,有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辛苦了。
- 劉部長世芳
是,委員您好。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們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特別規定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應以法律規定之,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要以法律定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要有法律的授權、要有法律的依據,這很明確喔!所以我們現在這些……行政程序法88年2月3號公布,然後90年1月1號施行,這跟紀念日、節日有沒有關係呢?這就涉及到我們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目前這個規定還是叫辦法,但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應該用法律來明定;依據行政程序法,也應該要有法律的授權,這是中央法規標準法、這是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中華民國的法規命令中,唯一還存在不合行政程序法的就是這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從民國90年1月1號以來,已經違法25年了。部長,這個已經違法25年了!部長!
- 劉部長世芳
報告委員,我再跟委員做一下補充喔!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上一次修正日期其實是在民國103年,不是你所說的90年。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我要從頭講啊?
- 劉部長世芳
我在聽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這個辦法民國四十幾年就有了!我的重點是說,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尤其是民國90年1月1號施行的行政程序法規定!早期就比較混、沒有完全法制化啦!而從民國90年1月1號開始,行政程序法規定所有法規命令要有法律授權,沒有法律的授權就要失效、就是違法的!我是在講這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若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要有法律的授權,但是它沒有法律的授權,然後也沒有法律的依據,所以它是違法25年的法規命令,我的意思是這樣啦!當初為了一例一休,1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原來的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的放假不是這樣規定的,為了一例一休,把它改成第三十七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你看,這就是了,法律居然依據違法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我要講的是這個。中華民國是民主憲政的國家,內政部作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主管機關,怎麼樣適法、合法,要想辦法說服。當然不完全是你的責任啦!過去8年的、尤其是過去的內政部,不管是哪一年開始,至少從90年1月1號以後的內政部部長都應該有這個責任去溝通、協調,趕快讓這個成為法律的位階,本席的重點在這邊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該回復放假3日」,這個曾主委要特別看一下,內政部部長也看一下。民國84年2月28號,銓敘部發函給所有機關,是依據什麼呢?根據臺灣省政府請求銓敘部,希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能夠從放1天假改為放3天假,銓敘部在84年2月28號同意放3天假。因為這張公文,軍公教人員放3天假,相關勞工也配合這個規定放3天假,我們現在就是希望能夠回復,應該要回復!以前都做得到啊!以前都可以放3天假,為什麼變1天假?應該要回復。所以,本席所提的名稱叫做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啦!這裡特別明定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應該跟春節一樣要放3天假。原民會,你們的報告獨漏了鄭天財3個字,請檢討啊!好不好?你們的報告沒有我的名字啊!好。部長請回座,接下來比較跟原民會有關。原民會有很多事情要跟相關部會溝通、協調啦!包括剛才講的銓敘部當時就可以有3天假。當然,我曾經當過副主委,也沒有盡到後面的責任啦!就是被剝奪了、改為1天之後的責任,我們要繼續努力。我接下來談的就是蔡總統特別提到原住民族相關的言論。因為時間關係,我談「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這個很明確,都已經調查完畢了,所以民族平等紀念日也應該明定。為什麼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但為什麼就不能有原住民族平等紀念日,來紀念13件重大歷史事件?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必須請原民會多、多、多地跟內政部以及相關部會,包括人事行政總處、包括行政院多溝通協調,希望能夠促成我們應該要有的放假日或者是紀念日。以上,謝謝。謝謝。
- 主席
好,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下一位請張啓楷委員。張啓楷委員、張啓楷委員不在。下一位請李彥秀委員質詢。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鄭天財Sra Kacaw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 鄭天財Sra Kacaw
部長,我要從頭講啊?部長,這個辦法民國四十幾年就有了!我的重點是說,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尤其是民國90年1月1號施行的行政程序法規定!早期就比較混、沒有完全法制化啦!而從民國90年1月1號開始,行政程序法規定所有法規命令要有法律授權,沒有法律的授權就要失效、就是違法的!我是在講這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若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要有法律的授權,但是它沒有法律的授權,然後也沒有法律的依據,所以它是違法25年的法規命令,我的意思是這樣啦!當初為了一例一休,1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原來的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的放假不是這樣規定的,為了一例一休,把它改成第三十七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你看,這就是了,法律居然依據違法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我要講的是這個。中華民國是民主憲政的國家,內政部作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主管機關,怎麼樣適法、合法,要想辦法說服。當然不完全是你的責任啦!過去8年的、尤其是過去的內政部,不管是哪一年開始,至少從90年1月1號以後的內政部部長都應該有這個責任去溝通、協調,趕快讓這個成為法律的位階,本席的重點在這邊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該回復放假3日」,這個曾主委要特別看一下,內政部部長也看一下。民國84年2月28號,銓敘部發函給所有機關,是依據什麼呢?根據臺灣省政府請求銓敘部,希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能夠從放1天假改為放3天假,銓敘部在84年2月28號同意放3天假。因為這張公文,軍公教人員放3天假,相關勞工也配合這個規定放3天假,我們現在就是希望能夠回復,應該要回復!以前都做得到啊!以前都可以放3天假,為什麼變1天假?應該要回復。所以,本席所提的名稱叫做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啦!這裡特別明定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應該跟春節一樣要放3天假。原民會,你們的報告獨漏了鄭天財3個字,請檢討啊!好不好?你們的報告沒有我的名字啊!好。部長請回座,接下來比較跟原民會有關。原民會有很多事情要跟相關部會溝通、協調啦!包括剛才講的銓敘部當時就可以有3天假。當然,我曾經當過副主委,也沒有盡到後面的責任啦!就是被剝奪了、改為1天之後的責任,我們要繼續努力。我接下來談的就是蔡總統特別提到原住民族相關的言論。因為時間關係,我談「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這個很明確,都已經調查完畢了,所以民族平等紀念日也應該明定。為什麼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但為什麼就不能有原住民族平等紀念日,來紀念13件重大歷史事件?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必須請原民會多、多、多地跟內政部以及相關部會,包括人事行政總處、包括行政院多溝通協調,希望能夠促成我們應該要有的放假日或者是紀念日。以上,謝謝。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