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於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要求中選會必須依法執行立法院表決決議通過的死刑不須一致決公投案「針對立法院表決決議通過死刑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案,我們要求中選會必須依法去執行。」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依據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立法院送交的公投案不適用同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中選會不得實質審查或駁回立法院的公投案「但是依據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立法院送交的公投案並不適用同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也就是中選會不得實質審查或駁回立法院的公投案」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死刑不須一致決是死刑制度的重大政策,必須交由全國人民以公投方式作出最後決定「我再次重申,死刑不須一致決,這個是死刑制度的重大政策、這是一個重大政策,所以我們必須交由全國人民以公投的方式去作出最後的決定。」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中選會駁回立法院三讀通過決議的公投案,如同以太上皇自居決議立法院的決議,根本違反我國憲政制度「而不是落入由中選會當作立法院的太上皇,可以決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所以這個東西根本上就違反我國的憲政制度。」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宗憲

    今天我們要起身對抗沒收八成民意、不顧法治精神的政府,我們希望政府能夠還我們公投權。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明規定得非常清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可以提出公投來決定,結果立法院公投的決議通過之後,送交死刑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案給中選會辦理,竟然遭到中選會駁回。但是依據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立法院送交的公投案並不適用同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也就是中選會不得實質審查或駁回立法院的公投案,這個依據是從五權分立的概念而來,各權之間必須彼此尊重,而不是落入由中選會當作立法院的太上皇,可以決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所以這個東西根本上就違反我國的憲政制度。中選會主委本身也是唸法律出身的,我們也不瞭解為什麼主委可以完全違反公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及我國憲法五權分立的概念。我們是為了保障我們公投上面的權利,讓人民的意志可以得到展現,實現真正的民主國家,這不也是民進黨一路以來、幾十年來追求的主要想法嗎?結果人民作主卻遭到中選會的濫權沒收,做出這種政治性的實質審查,所以我們必須起身對抗,我們必須盡到我們提起所有法律上面權利的機會,所以這一次我們希望提起合法的救濟權利,我們做我們該做的事情,這個理由也是一個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憲法精神。在面對中選會自甘當作政治的鷹犬,損害全國人民公投權益的時候,我們要利用行政的救濟來維護我們全國人民的意志,再確認中選會駁回此案是違法濫權,針對立法院表決決議通過死刑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案,我們要求中選會必須依法去執行。我再次重申,死刑不須一致決,這個是死刑制度的重大政策、這是一個重大政策,所以我們必須交由全國人民以公投的方式去作出最後的決定。如果國家沒有辦法阻止無辜生命的犧牲,這時候我們就應該確保殺人犯在殺人之後付出應有的代價。大法官如果用死刑須法官一致決的這個想法,根本上就實質架空我國的死刑制度,形同變相的廢死,這個在實務上面要如此的判決,這絕對是難上加難,這也是獨步全球沒有這樣的經歷、沒有這樣子過去的紀錄,當然也有一些政客對外總是用一套奇怪的說法,論述美國也有這樣的制度,事實上我們的朱富美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面,也有提過美國的最高聯邦法院並沒有所謂的法官死刑一致決的這個概念,所以我不懂為什麼這些政客總是引用一些錯誤的政策、錯誤的制度去欺騙我們的國人。我想告訴國人一個真相、告訴國人真正的事實,這個是一個政治人物最該有的基本要求,所以不管這個制度你喜歡或不喜歡,我們總是要給國人一個真正的真相,而不是總是用一些假象來迷惑我們的人民或為自己的想法辯護。現在的政府總是習慣用大法官來堵大家的嘴,試圖用一致決來封印死刑,但是我們從多次的民調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國人對於死刑的接受度非常的高,當然我們認為生命是無價的,所以我們要慎殺,不是說我們認為死刑的存在就是我們想要侵害人民的生命權或是有嗜殺的概念在裡面,很多時候死刑的存在只是為了希望保障更多的國人,以及我們國家的安全,所以並不是說動不動你就用一個道德的高帽子去扣在一些被害者家屬的身上。最後,我想我們不應該在民主的國家裡面只剩下政治,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匯集更大的民意來對抗不公不義的司法,對抗沒收民意的無賴政府,謝謝各位。

  2. 主席

    好謝謝吳宗憲委員的說明。我們現在各黨團推派一位代表來進行大體討論。首先,國民黨團推派牛煦庭委員請發言,陳昭姿委員請準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由 LYAPI 對齊至影片片段。講者無法確定的句子不列為吳宗憲本人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