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全部屆期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21 種意見,共 62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反對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13 位
認為要求附身分證影本是不必要的限制,增加行政負擔、有個資外洩與詐騙疑慮、降低連署意願,且無法有效防止幽靈連署,形同限縮人民罷免權。
「然後修選罷法讓人民的罷免權因要附身分證而讓罷免權難以實現。」蔡易餘(民主進步黨)・2025 年 6 月 10 日
「當你附了所謂身分證影本的時候,會讓人不太想要連署」沈伯洋(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2 月 20 日
「現在處理的條文就是要連署加嚴,只要你對於不適任的立委提出罷免,你要出具身分證正反影本,這等於就是沒收罷免」吳思瑤(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中選會應訂定明確的程序規則與時限10 位
要求中選會針對領銜人變更、查詢單回覆期限、連署格式與時間、改期投票期間、審查結果公開等訂定統一明確的規則,並補正法律漏洞與加速處理。
「事實上你們可以針對遞補領銜人發布一個SOP的規則,為什麼你們不做?」翁曉玲(中國國民黨)・2025 年 5 月 19 日
「我也同意多數決,也就是過半數同意就OK,所以我們根據第七十八條,取得過半數同意就可以,但是否應該要讓4,000個人都知道,我覺得這個部分在法律上的訂定未必周詳。主委,你覺得選罷法如果繼續完善化,讓罷免制度更完善,不要落人話柄,是不是未來如果有變更領銜人的情況,要通知第一階段連署人的時候,應該要讓全體都知道要變更,同意的拿過來,再依法辦理?是否這樣?」鍾佳濱(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7 日
「當中選會的實質審查出來以後,應該要加速,至少從1個月變成是1個禮拜,這樣大家、全國也感謝你啊,3天更好啊!這本來就是應該要加速讓全國人民知道的狀況,而且應該是公開上網,這是我的第一個要求」蘇巧慧(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7 日
罷免投票不宜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10 位
認為罷免與公投性質不同、法無明文不能強迫合併,合併可能被操作或對被罷免人不利,且不應只以省錢考量,應尊重罷免時程並即時獨立辦理。
「如果你一個選務機關可以直接裁定,把他們辛辛苦苦,這個禮拜就送件,7月中就要投票,硬是要往後延,我覺得這個是不對的,所以主委,尊重罷免團體的這些憤怒、尊重罷免團體的這些時程,我覺得中選會也必須遵照這些法律規定的這些時間來做執行。」李柏毅(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7 日
「所以我現在講我的結論,我完全反對這一次的公投跟任何可能成立的罷免活動綁在同一天,讓整個公投失去理性討論的空間,這樣好不好?」蔡易餘(民主進步黨)・2021 年 5 月 13 日
「罷免屬於一種負面的動員,有著對立的、情緒的、強烈性的特色,這和公投的本質,鼓勵表達意見,屬於不同的思考取徑,因此本席也認為不宜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舉行」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民主進步黨)・2021 年 5 月 13 日
連署查核應更嚴謹並防止冒名造假12 位
認為現行連署制度查核困難、錯假問題多年未解,主張主管機關應實質查核、查證本人簽名、設見證人、提供查詢管道防冒名,並追究重複或偽造連署責任。
「長久以來,每一個縣市的總幹事都是縣市長所派的,但是像這次罷免,某一個縣市的主任怎麼可以去開戶政的權限來抄名單?這是確定的,還有判決的!所以主委,這個東西我們是不是要討論?我們地方的選委會是要地方人士?還是第三方的人士來做?不然像這樣的時候,百姓是要相信誰啊?」王美惠(民主進步黨)・2025 年 10 月 8 日
「當然我是認為他有實質審查的義務才能判斷到底這個是不是有重複去抄寫、去偽造文書,或者是利用人家的個資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問題」林思銘(中國國民黨)・2025 年 6 月 19 日
「我簽的連署單,到底那個領銜人有沒有幫我交出去?有還是沒有,這對我來講很重要啊!我這麼認真寫了連署單,應該有權利可以知道我的連署書有沒有被交出去。甚至是反過來講,我也應該要有權利可以上網去查詢連署名單裡面有沒有我、我有沒有被冒名」蘇巧慧(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7 日
選務與行政機關應便利並保障人民參與罷免5 位
主張廣設投開票所、廣為周知並鼓勵投票,反對減少投開票所或勸阻踴躍投票,並要求警方處理對連署的監控干擾。
「我從來沒有看過投票時候,中選會主委跟大家講,不可以呼籲踴躍投票,中華民國選舉史以來第一位站出來叫大家不要踴躍投票、不可以宣傳踴躍投票的,就是你李進勇!」羅智強(中國國民黨)・2025 年 8 月 14 日
「針對罷免連署有監控跟盯梢的情況,警政署有沒有可能通令各地方警察局,你們要有一個指引」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19 日
「我建議你要鼓勵大家出來投票,至於要投給誰都沒有關係……」陳柏惟(台灣基進)・2020 年 5 月 18 日
修法規範罷免募款與政治獻金5 位
指出政治獻金法未規範罷免募款,造成經費不受監督與雙方不對等,主張納入領銜人與被罷免人為收受主體、給予捐款免稅額度;另有意見認為罷免無補助,經費不必特別計較。
「這部分確實是法律漏洞。但以現在大家正在進行的罷免案來說,無論是30萬份、40萬份、50萬份連署書,就是一定需要行政事務費」周春米(民主進步黨)・2020 年 3 月 11 日
「可是依照目前政治獻金法規定,被罷免人不能募款,但是政黨可以,所以一個政黨所屬的政治工作者或是國會議員,藉由政黨的支持力量,他可以有對抗的武器,但如果是無黨籍的人,在沒有辦法於被罷免期間來進行募款活動的情況之下,會形成罷免發動方跟被罷免人武器不對等,這恐怕對被罷免人較為不利,此外,如果他是無黨籍,在沒有所屬政黨的支持情況下,這也不公平啊!」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4 日
「我想不到有什麼理由,我捐錢給人家選舉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但我捐錢給人家推動罷免卻不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選委會審查連署不應過度挑剔,應給補件機會10 位
質疑選委會以格式、未填鄰里、短期回函等理由刪除連署屬刁難,主張應給補提或補件時間、逐一說明刪除事由、查詢單未回覆時推定為真,並放寬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等限制。
「為什麼這兩千多張的查詢單從3月27日用掛號信的方式寄出去,到3月30日收到,然後要求他們必須在短短的4天內寄回來,這樣合理嗎?」賴惠員(民主進步黨)・2020 年 4 月 6 日
「他們原本要刪11,164份,幾乎就是要把這樣的權利做掉。」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20 年 3 月 12 日
「所以我希望你們支援小組在行政指導時,要責令高雄市選委會,讓他們知道將來在做統計的時候,在這個表之外,他認定無效的理由跟案件數必須細緻到分門別類,把它臚列出來,由你們中選會來處理」管碧玲(民主進步黨)・2020 年 3 月 12 日
罷免連署應附身分證影本以防偽造6 位
主張提議與連署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以確認身分真實、防止死人與偽造連署並減輕查對負擔,並反駁侵害隱私或助長詐騙的說法。
「當時國民黨提案罷免要附身分證影本,民進黨又狂擋,還在那邊騙人民說國民黨沒收罷免權,其實我們希望能夠有一個嚴謹的連署,結果民進黨不肯」吳宗憲(中國國民黨)・2025 年 4 月 24 日
「這不僅沒有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反而會減輕行政作業的負荷。」翁曉玲(中國國民黨)・2025 年 2 月 11 日
「新版的選罷法要求罷免連署比照總統、副總統的連署作法,必須附上身分證影本,是為了防止偽造連署、死亡連署的情況發生」許宇甄(中國國民黨)・2025 年 2 月 11 日
放寬軍公教擔任罷免提議人,僅限制特定身分5 位
認為不應僅因身分全面禁止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員擔任提議人,只要遵守行政中立即可;部分主張僅限制選務人員等特定身分擔任領銜人,或修法先針對公務人員、不納入軍人。
「本席認為,如同我們之前所提的意見,只要相關人員不要有違權利行使,他們應該可參與罷免案之提議。」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4 日
「我建議先針對公務人員就好了。」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如果針對特殊身分的人,不讓他當領銜人,譬如政務人員或是辦理選務工作的人員,你說他不適合,這個我們贊成,只是要把範圍說清楚。」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建置罷免電子提議與連署系統10 位
主張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以便利人民行使罷免權並減少偽造疑慮,可與紙本雙軌並行,要求中選會說明延宕原因並儘速上線。
「我國在公民投票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說明要求中選會建置有關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惟迄今尚未落實,也未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吳欣盈(台灣民眾黨)・2023 年 10 月 12 日
「譬如主委之前也說罷免可以採行電子連署,可見未來電子連署可能成為一個即時性的、可以展現民意的平臺」賴香伶(台灣民眾黨)・2022 年 5 月 2 日
「第三個,電子連署。這些牽涉到人民的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和複決權」翁重鈞(中國國民黨)・2022 年 3 月 16 日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並停止處罰12 位
認為禁止罷免宣傳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甚至違憲,應刪除此規定,並質疑或反對對罷免宣傳的裁罰;部分主張提罷免者也應負宣傳責任。
「本來在選罷法的修訂裡面,罷免不得宣傳這個部分,我們早就已經刪除、把它廢掉了,現在已經可以宣傳了,如果是可以宣傳的話,應該說這個簡訊或者個資在第一階段的取得、處理跟利用,你要去判斷到底哪一個階段是違法才對,不是你發送簡訊就是違法,不是你去寄送都是違法。」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19 日
「這一次更糟糕的是把門檻加高,第一個,不能宣傳,是不是有這條條文?」郭國文(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2 月 5 日
「雖然割闌尾行動依規定不得宣傳,可是不讓他們宣傳反而變成很大的宣傳」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4 日
延長罷免連署期間6 位
認為連署期間過短會損及罷免權行使,主張延長各層級罷免連署期間。
「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且連署的期間還放寬了一倍,同時也要建立電子連署系統」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11 月 29 日
「所以將連署罷免的期間限縮過短,等同於箝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權利,不利罷免權的推動。所以,我們主張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各層級的罷免案連署期間應該皆須延長。」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1 日
罷免投票應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11 位
認為法律未禁止合併,合併舉行可便民、節省選務經費與人力並提高投票率,主張罷免案與公投或同期選舉同日投票。
「請問主委,今年所有的罷免案有沒有辦法跟公投案綁在一起?因為這樣可以節省很多的行政成本以及人民的納稅錢。」張智倫(中國國民黨)・2025 年 5 月 7 日
「如果合併辦理的話,可以節省人力、經費,另外8月28日以後學校已經開學了,所以不管就防疫或者選務的方便性,都不適宜分開辦理,再跟學校借場地,所以請主委參考,其實依法、依理、依情、依實際選務的順利舉辦,還有兼顧人民的權益,我們都認為828把應該跟罷免案合併來舉辦」林思銘(中國國民黨)・2021 年 5 月 13 日
「所以當他是候選人的時候就要分開,這跟公投一點關係都沒有,那個但書是因為怕造成選民的混亂,我到底要支持你,還是要罷免你,不能投票,所以要分開,我對法律的瞭解是這樣。你把它解釋成罷免是對人、選舉是對人,公投是對事,所以分開有理,我認為這是曲解啊!」林為洲(中國國民黨)・2021 年 5 月 13 日
罷免案應舉辦公辦說明會4 位
主張罷免案成立後應由選務機關辦理公辦或電視說明會讓雙方陳述,可限於一定層級以上或第二階段後辦理,且不應以被罷免人同意為前提。
「把這兩個切開處理,一定層級以上的當然就應辦理。」賴瑞隆(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3 日
「我反而贊成李昆澤委員所講的,在罷免案成立以後,選舉委員會才要辦」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第二個是有關罷免案中,我們認為應該舉辦公辦的罷免說明會,要讓雙方都有機會到場發表。不過我們也考慮到為避免比較小的案子造成行政主管機關太高的負擔,所以就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的罷免案可以視情況不用辦,只有比較大的部分要辦公辦罷免說明會。」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公務人員與行政資源在罷免活動中應中立4 位
主張公務人員不得介入罷免、不得動用公家資源,規範應同時涵蓋支持與反對罷免活動並明確列出行為態樣,並討論規範的起算時點。
「你不覺得這些人應該迴避嗎?離譜,真的很離譜,不然他用私人的名義自己去舉辦,不要使用公家的資源」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0 月 20 日
「我剛才的意見就是只要跟前面中選會提出的建議一樣的文字就好了,亦即「支持、反對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或者大家認為這樣寫太多字了,那就在立法說明裡講清楚。」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如果牽涉到行政資源的動用、命令的下達,這時候就應該要包括政務人員,如果只是他個人單純的表意行為或是他自己的宣傳活動,那就不需要限制」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罷免規範應比照選舉,對雙方對等並有配套4 位
認為罷免的宣傳、期間、辦事處、經費等規範應比照選舉明確訂定,對支持與反對雙方施加相同約束;開放宣傳後仍需配套,如禁止以政府預算宣傳、廣告實名制。
「可是罷免這個部分並沒有很明確規定什麼時候到底能做什麼事情,導致大家各自解讀都不一樣」張智倫(中國國民黨)・2025 年 10 月 8 日
「不是啦!主委,我說的實名制是說包括公投、罷免,媒體在廣告時都沒有實名,我們要如何建立實名制,避免受到外來的干預,說難聽一點就是反滲透,防止外國亂搞,請你們好好注意處理。」王美惠(民主進步黨)・2021 年 9 月 29 日
「但是我贊成李委員的說法,現在競選就有相當的約束,我們比照辦理就好了,因為提案人的原意是平等、公平,不能因為複雜,弄到後來把全篇都改了,這一條罷免卻不放進去,這樣很奇怪,也不合理。有關罷免,我只是要強調如果不能照原意,到最後反而限縮要罷免人的人有很多約束,不能宣傳、必須要中立等等,結果被罷免的人卻不受約束,不可以這樣」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投票時程的處理3 位
討論被罷免人同時參選時罷免投票應分開辦理,並指出相關條文可能競合、只排除同一天仍易被操作。
「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和選罷法第八十七條有沒有可能產生競合?」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4 月 1 日
「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方向上弄個但書條款的方式將其排除,我贊成。」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確實很容易被操作,因為你只是排除同一天,卻排除不了一段區間」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罷免辦事處設置地點限制應明確3 位
認為禁止設於機關、學校、投開票所或農漁會合理,但「其他公共場所」等文字過於模糊廣泛,人民團體不應一律排除。
「他還稱光復高雄總部,也就是郭建盟議員借給他們做連署的空間是違法,揚言要開100萬元。」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20 年 3 月 12 日
「還有規定「其他的公共場所」也不可以做為罷免的辦事處所,這麼概括、模糊、廣泛的規定,會讓人完全無法瞭解其立法意旨到底為何?」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本席認為選舉與罷免要有一致性,也不是對罷免獨寬。對這整個條文,本席的疑慮就在「公共場所」這四個字,雖然你們剛剛也有解釋寺廟等等,但是公共場所的涵蓋面真的很大,如果有人來跟你爭執,你會很難過。」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罷免期間與活動應加以限制以減少對立與浪費2 位
認為連署期間過長、送件後仍連署或宣傳期間無限制會造成社會對立,並主張罷免失敗耗用公共資源應有罰則。
「尤其是整個連署期間真的太長了,造成人民的對立,有時候在街頭都看到人民跟人民互相針對一些不同意見有紛爭」張智倫(中國國民黨)・2025 年 10 月 8 日
「如果罷免沒有成功又用到公共的資源,應該要定出罰則,把重重的罰則定出來。」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3 月 16 日
罷免投票日不應訂在國家考試當天1 位
質疑中選會將罷免投票日訂於護理師國考當天,妨礙考生行使罷免權,要求說明與道歉。
「連考試院都跟你講拜託你了,考選部拜託你不要那一天,你中選會一意孤行啊!」羅智強(中國國民黨)・2025 年 8 月 14 日
不應強制選委會為每件罷免辦說明會1 位
認為罷免事由出於發動方主觀認定且樣態多元,要求公務機關一律配合辦說明會並不恰當。
「今天因為他主觀認定的某個事實,公務機關就要配合辦理電視說明會,我覺得很奇怪」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4 日
另有 4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都認為應防範罷免連署的偽造或冒名問題,只是提出的方法不同(附身分證影本、加強實質查核或採電子連署)。
- 都認為罷免的宣傳應與選舉同等對待,罷免規範應比照選舉。
- 都承認合併舉行投票可節省行政資源與成本,差別在於是否應以此作為決定因素或以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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