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第 9 屆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16 種意見,共 15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中選會應訂定明確的程序規則與時限1 位

    要求中選會針對領銜人變更、查詢單回覆期限、連署格式與時間、改期投票期間、審查結果公開等訂定統一明確的規則,並補正法律漏洞與加速處理。

    「可是罷免就沒講,那罷免的主管機關是不是中選會?我的意思是,回去再把這個條文好好看一次,有關選罷法罷免權行使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在文字上或是規定上弄得更完備一點?」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4 日
  2. 罷免投票不宜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3 位

    認為罷免與公投性質不同、法無明文不能強迫合併,合併可能被操作或對被罷免人不利,且不應只以省錢考量,應尊重罷免時程並即時獨立辦理。

    「從社會資源、行政資源考量,合併舉行可以讓社會成本降到最低,從這個角度來看,本席是贊成的。但是因為實際上會面臨很多可操縱的狀況,既然有這個疑慮,就不要用法令明文規定。」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3 日
    「其實本席覺得選舉和罷免本來就應該獨立運作,現在擔憂的是,罷免的部分沒辦法有那麼大的能量衝高投票率,所以硬要把它和選舉綁在一起」賴瑞隆(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3 日
    「如果我們把罷免的門檻降低,就不要與選舉同一天,如果罷免的門檻沒有改變,放在同一天還有點道理,如果已經把罷免門檻降低,老實講沒有必要放在同一天」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3. 修法規範罷免募款與政治獻金4 位

    指出政治獻金法未規範罷免募款,造成經費不受監督與雙方不對等,主張納入領銜人與被罷免人為收受主體、給予捐款免稅額度;另有意見認為罷免無補助,經費不必特別計較。

    「可是依照目前政治獻金法規定,被罷免人不能募款,但是政黨可以,所以一個政黨所屬的政治工作者或是國會議員,藉由政黨的支持力量,他可以有對抗的武器,但如果是無黨籍的人,在沒有辦法於被罷免期間來進行募款活動的情況之下,會形成罷免發動方跟被罷免人武器不對等,這恐怕對被罷免人較為不利,此外,如果他是無黨籍,在沒有所屬政黨的支持情況下,這也不公平啊!」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4 日
    「我想不到有什麼理由,我捐錢給人家選舉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但我捐錢給人家推動罷免卻不可以作為稅額扣免事由」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選舉完一票還有補助30元,罷免根本沒有補助,所以這裡就不必特別計較了。」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4. 選委會審查連署不應過度挑剔,應給補件機會5 位

    質疑選委會以格式、未填鄰里、短期回函等理由刪除連署屬刁難,主張應給補提或補件時間、逐一說明刪除事由、查詢單未回覆時推定為真,並放寬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等限制。

    「因為存在沒有辦法精確估算會有多少被刪除的風險,所以給他們一定時間補提,我們認為是合理的」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針對選罷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的規定予以刪除,這部分是比照公投法對事的創制、複決未規定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之作法。」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1 日
    「「……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中「事由」前再增列「個別」兩字」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5. 放寬軍公教擔任罷免提議人,僅限制特定身分5 位

    認為不應僅因身分全面禁止軍人、替代役男或公務員擔任提議人,只要遵守行政中立即可;部分主張僅限制選務人員等特定身分擔任領銜人,或修法先針對公務人員、不納入軍人。

    「本席認為,如同我們之前所提的意見,只要相關人員不要有違權利行使,他們應該可參與罷免案之提議。」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4 日
    「我建議先針對公務人員就好了。」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如果針對特殊身分的人,不讓他當領銜人,譬如政務人員或是辦理選務工作的人員,你說他不適合,這個我們贊成,只是要把範圍說清楚。」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6. 建置罷免電子提議與連署系統4 位

    主張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以便利人民行使罷免權並減少偽造疑慮,可與紙本雙軌並行,要求中選會說明延宕原因並儘速上線。

    「電子連署非常重要,傳統的簽名連署,你們認為有偽造疑慮,發生提告等問題,如果採用電子連署,一定是最迅速、最正確的方法。」趙正宇(無黨籍)・2019 年 4 月 1 日
    「有關罷免的提案與連署階段,應該由主管機關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便於人民行使憲法的直接民權」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為讓直接民權的行使更順暢,尤其是現今的政府機關也提倡環保及少紙化、電子化公文為導向,我們認為建置電子化連署系統是未來的趨勢。」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1 日
  7. 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並停止處罰10 位

    認為禁止罷免宣傳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甚至違憲,應刪除此規定,並質疑或反對對罷免宣傳的裁罰;部分主張提罷免者也應負宣傳責任。

    「雖然割闌尾行動依規定不得宣傳,可是不讓他們宣傳反而變成很大的宣傳」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4 日
    「我們已經支持他可以做一定的宣傳,但提罷免的人不是完全沒有責任」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3 日
    「所以我建議,針對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的裁處書,中選會應該去函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另行裁處,也應該聲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6 年 3 月 16 日
  8. 延長罷免連署期間4 位

    認為連署期間過短會損及罷免權行使,主張延長各層級罷免連署期間。

    「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且連署的期間還放寬了一倍,同時也要建立電子連署系統」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11 月 29 日
    「所以將連署罷免的期間限縮過短,等同於箝制人民主張罷免權的權利,不利罷免權的推動。所以,我們主張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各層級的罷免案連署期間應該皆須延長。」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1 日
  9. 罷免投票應與公投或選舉合併舉行3 位

    認為法律未禁止合併,合併舉行可便民、節省選務經費與人力並提高投票率,主張罷免案與公投或同期選舉同日投票。

    「1994年選罷法的修法,可說是倒退性的修法,該修法起源於民眾想罷免永和的立委,所以立法院在國民黨掌握多數席次的情況下,選罷法便限制罷免案之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換句話說,罷免和選舉不能同步舉行。」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同時舉辦的精神我覺得沒有問題,因為這是節省行政資源與社會成本」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在選務上合併舉行,不僅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及重複浪費的情況,也有助於人民行使這項憲法的權利,所以我們、林俊憲委員等18人提案都提議該期間內有其他選舉的時候,同時舉行。」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10. 罷免案應舉辦公辦說明會4 位

    主張罷免案成立後應由選務機關辦理公辦或電視說明會讓雙方陳述,可限於一定層級以上或第二階段後辦理,且不應以被罷免人同意為前提。

    「把這兩個切開處理,一定層級以上的當然就應辦理。」賴瑞隆(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3 日
    「我反而贊成李昆澤委員所講的,在罷免案成立以後,選舉委員會才要辦」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第二個是有關罷免案中,我們認為應該舉辦公辦的罷免說明會,要讓雙方都有機會到場發表。不過我們也考慮到為避免比較小的案子造成行政主管機關太高的負擔,所以就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的罷免案可以視情況不用辦,只有比較大的部分要辦公辦罷免說明會。」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11. 公務人員與行政資源在罷免活動中應中立3 位

    主張公務人員不得介入罷免、不得動用公家資源,規範應同時涵蓋支持與反對罷免活動並明確列出行為態樣,並討論規範的起算時點。

    「我剛才的意見就是只要跟前面中選會提出的建議一樣的文字就好了,亦即「支持、反對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或者大家認為這樣寫太多字了,那就在立法說明裡講清楚。」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如果牽涉到行政資源的動用、命令的下達,這時候就應該要包括政務人員,如果只是他個人單純的表意行為或是他自己的宣傳活動,那就不需要限制」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我認為中央及地方的各級公務人員都不得介入,就是如此而已,也就是有罷免活動,公務人員也不得介入」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12. 罷免規範應比照選舉,對雙方對等並有配套2 位

    認為罷免的宣傳、期間、辦事處、經費等規範應比照選舉明確訂定,對支持與反對雙方施加相同約束;開放宣傳後仍需配套,如禁止以政府預算宣傳、廣告實名制。

    「但是我贊成李委員的說法,現在競選就有相當的約束,我們比照辦理就好了,因為提案人的原意是平等、公平,不能因為複雜,弄到後來把全篇都改了,這一條罷免卻不放進去,這樣很奇怪,也不合理。有關罷免,我只是要強調如果不能照原意,到最後反而限縮要罷免人的人有很多約束,不能宣傳、必須要中立等等,結果被罷免的人卻不受約束,不可以這樣」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在宣傳上,選舉的時候是這樣限制,罷免的時候也只是這樣限制而已,也就是規定中央和地方機關不得以政府預算做這件事」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13. 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投票時程的處理3 位

    討論被罷免人同時參選時罷免投票應分開辦理,並指出相關條文可能競合、只排除同一天仍易被操作。

    「選罷法第七十五條和選罷法第八十七條有沒有可能產生競合?」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4 月 1 日
    「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方向上弄個但書條款的方式將其排除,我贊成。」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確實很容易被操作,因為你只是排除同一天,卻排除不了一段區間」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14. 罷免辦事處設置地點限制應明確2 位

    認為禁止設於機關、學校、投開票所或農漁會合理,但「其他公共場所」等文字過於模糊廣泛,人民團體不應一律排除。

    「還有規定「其他的公共場所」也不可以做為罷免的辦事處所,這麼概括、模糊、廣泛的規定,會讓人完全無法瞭解其立法意旨到底為何?」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4 月 11 日
    「本席認為選舉與罷免要有一致性,也不是對罷免獨寬。對這整個條文,本席的疑慮就在「公共場所」這四個字,雖然你們剛剛也有解釋寺廟等等,但是公共場所的涵蓋面真的很大,如果有人來跟你爭執,你會很難過。」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15. 罷免期間與活動應加以限制以減少對立與浪費1 位

    認為連署期間過長、送件後仍連署或宣傳期間無限制會造成社會對立,並主張罷免失敗耗用公共資源應有罰則。

    「如果罷免沒有成功又用到公共的資源,應該要定出罰則,把重重的罰則定出來。」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3 月 16 日
  16. 不應強制選委會為每件罷免辦說明會1 位

    認為罷免事由出於發動方主觀認定且樣態多元,要求公務機關一律配合辦說明會並不恰當。

    「今天因為他主觀認定的某個事實,公務機關就要配合辦理電視說明會,我覺得很奇怪」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4 日

另有 1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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