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第 9 屆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6 種意見,共 15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罷免應保留通過門檻,可接受四分之一或適度門檻4 位

    認為罷免仍須有基本門檻,以具備民意基礎、避免浮濫,反對取消門檻改採簡單多數。多數可接受或維持四分之一同意門檻;也有人主張維持雙二分之一,或考慮三分之一。部分主張門檻不宜高到形同無法罷免。

    「如果過低的罷免門檻通過後,未來藍綠間的惡鬥只會越演越烈,選輸的一方於選舉完一年後即可提出罷免案,這只會一次次的撕裂整個社會及增加政府辦理選舉罷免之行政庶務費,且這些費用都將由全民買單」陳怡潔(親民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這樣合不合理?授予的權力當然可以收回來,但最重要的是要有民意基礎,所以我們認為罷免還是要有基本的門檻」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如果依照我自己的主張,我是連門檻都不會去調」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4 日
  2. 門檻應依選區類型與職務規模區別設計4 位

    認為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各級公職的選舉人數與當選票數差異大,一律以同比例計算會造成小區域極易成案或複數選區門檻失衡,主張區分設計或設人數門檻。

    「或許因為要罷免村長的門檻比較低,所以很快就能連署成案,罷免鄉長的門檻比較高一點,不太容易成案,至於罷免縣長就更不容易成案,所以,本席認為這樣的立法設計不是很恰當,勢將造成全國政壇不理想的波動」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4 日
    「舉例而言,選舉議員的結果,某位議員得票率只有10%,但是,當他遭到罷免的得票率卻高達25%以上,這在邏輯上也不一定行得通。」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4 日
    「由於各級選舉性質不同,人數、規模等等各方面也都不同,所以當我們把這些數字翻出之後,就會發現要不就在裡面加一些配套,要不單數選區或複數選區就必須有所區隔,亦即在人數上要有一個門檻」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1 日
  3.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應涵蓋提議與連署1 位

    認為一年內不得罷免的立法意旨是政局穩定與依政績判斷,應嚴格解釋為包括宣傳、提議與連署,質疑提前簽署提議書的做法,主張修法明定一年內不得提議連署。

    「因為每一個地方首長都是選民所投票選出來的,應該滿1年之後才有所謂罷免的問題」陳怡潔(親民黨)・2019 年 9 月 23 日
  4. 現行門檻過低,應提高罷免成案與通過門檻3 位

    認為2016年後的罷免成案與通過門檻偏低,使罷免比當選容易,易成為敗選方的選舉延長賽、造成政治動盪與資源耗費。部分主張同意票應超過當選票數,認為這並未剝奪罷免權。

    「如果罷免門檻過低,恐違背公職人員選舉主要為選賢與能的精神。選民也可能抱持僥倖心態,覺得反正之後可以罷免,因此在選舉投票時未做審慎考量」陳怡潔(親民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在樣態多樣的情況下,如果還採取相對多數,坦白講,它很容易變成是政治操作的工具。」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14 日
    「如果你們把罷免的門檻降低了,不就是隨便罷免都可以。」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3 月 16 日
  5. 罷免門檻過高,應降低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13 位

    認為過去或現行的罷免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罷免幾乎不可能成功。主張應修法降低或鬆綁門檻,讓人民能實際行使憲法保障的罷免權,其中部分主張仍保留一定門檻。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降低提案及連署門檻,親民黨原則同意」陳怡潔(親民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它造成的效果是反動員,它造成的效果就是讓大家輕視公投的體制,它造成的效果就是讓人民的聲音無法清楚表達」徐永明(時代力量)・2016 年 11 月 29 日
    「從連署與提案的門檻、連署的規定、時間的延長到對罷免不得宣傳等部分,我們都有刪除的規定,俾使未來各級公職人員在面臨政治決定時,必須優先考慮民意。」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1 月 29 日
  6. 罷免通過應採簡單多數決,不設門檻3 位

    主張罷免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反對四分之一門檻,認為簡單多數決具民主精神、能促進雙方動員表達意見。

    「時代力量黨團雖然對於出委員會版本的第九十條仍維持四分之一的門檻抱持不同的意見」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11 月 29 日
    「在複數選區裡面,甚至常常發生當選票數遠低於通過罷免的四分之一門檻,這在立法技術上也是非常大的問題」徐永明(時代力量)・2016 年 11 月 29 日
    「其實,這與現行的罷免法在感覺上差不了多少,因為現行法規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必須參與投票,而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若以二分之一乘以二分之一,即是四分之一」林昶佐(無黨籍)・2016 年 4 月 14 日

另有 2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閱讀時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