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全部屆期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44 種意見,共 168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特定公投案不符要件或內容不明2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反廢死、反戒嚴、以台灣名義參加奧運、同性婚姻相關等公投案,屬於不存在的議題、不涉及具體的法規範、內容不明確,或無法依法處理,因此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要件,不應成案。

    「鞭刑公投也是啊!鞭刑公投至少已經違反兩公約當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不對?」李坤城(民主進步黨)・2026 年 7 月 16 日
    「如果對於罰鍰的用途要來規範,我們應該就立法、應該就修法,但你們現在用公投,勞民傷財啊!」林俊憲(民主進步黨)・2026 年 6 月 26 日
    「目前公投法並沒有所謂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所以如果在野黨覺得要在我們的公投法當中,再去增加一個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那就請趕快去修公民投票法」鍾佳濱(民主進步黨)・2025 年 6 月 13 日
  2. 公投不能推翻憲法與大法官解釋16 位

    這些主張認為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判決的效力等同憲法。公投結果仍須符合憲法的平等權等規定;以公投改變死刑一致決等判決內容將牴觸憲法,要改變只能走修憲途徑。

    「公投可以限制人權嗎?可以剝奪人權嗎?」李坤城(民主進步黨)・2026 年 7 月 16 日
    「你現在要用公投法去推翻大法官的憲法判決,自己又推違憲法案,不只沒有恪遵憲法,不只違法、違憲,還廢弛職務,不審預算。」吳思瑤(民主進步黨)・2025 年 12 月 31 日
    「要解這個真正要推翻大法官會議解釋的議題,本席認為只有一條路──實質修憲,因為大法官會議解釋等同憲法,你要把大法官會議解釋推翻掉的話,除了大法官自己把它推翻掉以外,就剩下一條路──實質修憲」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19 日
  3.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32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像後面他們在宣傳的內容,其實很多都跟主文已經完全是背離事實,甚至是不實的資訊,甚至有非常多是誤導性的,用恐嚇的等等,那這一些你們有辦法讓它去符合原本的主文,進行相關的討論嗎?」黃捷(民主進步黨)・2025 年 10 月 8 日
    「甚至是如果大家覺得不管哪一案、哪一種都應該要有政府立場的表述,我們就可以回過頭來看看這一條法規是不是有修改的必要或可能,這個我是建請研議,我也沒有說今天就一定要怎麼處理」蘇巧慧(民主進步黨)・2025 年 10 月 8 日
    「他說不是,我們要它恢復繼續運轉,沒辦法,這個物理不通、邏輯不通,連中文都不通。」鍾佳濱(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20 日
  4.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26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所以我覺得從這兩個案例可以凸顯,中選會沒有辦法針對主文有一定內容的規範,或是如果這個主文已經很明顯是誘導性或是有誤導的作用,或者是有不實的論證,我們政府的權限是有限的。」黃捷(民主進步黨)・2025 年 10 月 8 日
    「要你把身分證拿出來看一下再填寫,避免死亡連署、避免大量拿黨工或黨員名冊來亂抄,抄到一些死亡連署書,所以我想用這個例子跟選委會,也跟國人說明,是不一樣的東西。身分證影印連署以及看一下身分證的發證日期,就跟信用卡一樣,只是比較嚴謹,避免這些死亡連署,不要把它混為一談」李柏毅(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1 月 4 日
    「變成形式審查之後,我們在這個成案的機制上面變得非常的空虛,也就是我們連理由書,假設裡面有重大明顯的錯誤,都沒有任何糾正或是註記或是併陳的機制,也就是完全是提案方高興寫什麼就寫什麼,然後去形塑這個議題」黃世杰(民主進步黨)・2023 年 10 月 11 日
  5. 政府依法說明公投政策立場16 位

    這些主張認為依公投法規定,政務官與指派的公務人員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表達機關立場,這並不違反行政中立,也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他們參與。但其中一則也指出,以職權影響他人的作為是另一回事。

    「第二,它排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也就是行政機關不可以提出審查的不同意見書,核能政策不是行政院、行政部門主管的嗎?你搞了一個公投說完全不要聽你的意見」鍾佳濱(民主進步黨)・2025 年 5 月 20 日
    「行政一體,你確定?行政院為反方的時候,各縣市政府統統都要當反方」江永昌(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2 月 15 日
    「你們是不是要在公投法明文規定?選委會也要通知各相關部門,因為說明的文字很長,並沒有很多人在看,而正反都需要進行一些說明,這個一定要通知,所以我相信一定要有法律規定,才不會讓大家很錯亂,不曉得到底能不能出來說明。」湯蕙禎(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2 月 15 日
  6. 核電設施應由周邊居民以區域公投決定15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電廠的興建、選址或延役,應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條例,由5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在興建前以區域公投決定,並認為這與全國性公投可以並存。

    「既然低階核廢料都要地方公投了,生產高階又沒有辦法放到其他的地方去,變相要把高階永遠放在繼續運轉的核電廠所在地,這樣難道不用公投嗎?」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5 年 8 月 14 日
    「就像你講的,全國性公投要吃掉我們新北市民公投的權利,核廢場址都可以公投了,重啟或興建核能電廠居然不用尊重地方性公投的意見,前面這樣脈絡下來,你們自己會矛盾嗎?不會嗎?」江永昌(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2 月 15 日
    「假如你敢提出第十條修正案,把同意式公投改為反對式公投的話,你要不要辭職負責?」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3 年 10 月 31 日
  7.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43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但是我覺得把電子提案也納入連署機制應該不會太困難,這一點我希望中選會來做思考。」牛煦庭(中國國民黨)・2024 年 3 月 11 日
    「所以本席希望我們除了自然人憑證,讓大家更方便的健保卡反而是大家比較習慣使用,我們報稅也都可以用健保卡,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要請中選會這裡,希望能夠朝這個方向來想一下。」徐欣瑩(中國國民黨)・2024 年 3 月 11 日
    「主委,這個電子連署已經延宕6年,這件事情已經6年,6年都還沒有辦法建置完成,您這種行政效率對政府公帑的浪費,誰要來負責?」陳玉珍(中國國民黨)・2023 年 10 月 12 日
  8. 核四等全國性事務應以全國性公投決定14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四關係全體人民的公共資源,影響範圍也不限於單一縣市,因此應交由全國性公投決定,反對以地方公投處理全國性事務;其中有人主張另訂核四公投特別條例。

    「能源政策要不要選擇,我認為全民可以表達意見」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5 年 8 月 14 日
    「甚至有人認為核電廠問題應該適用地方性公投。對於全國性事務的類態,憲法是有所規定的,而核電屬於電業,因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電業屬於全國性事務。」陳淑慧(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本席認為核四這等重大議題固然需要以公投來讓人民決定」何欣純(民主進步黨)・2014 年 4 月 24 日
  9. 規範投票日宣傳及候選人公投宣傳10 位

    這些主張要求釐清公投法與選罷法在投票日宣傳上的不一致、禁止候選人藉公投宣傳夾帶選舉,並建立公投廣告實名制,以及預防投票當天正反雙方發生衝突。

    「那就要好好來抓啊!針對這部分還是要好好宣導好不好?」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民主進步黨)・2022 年 10 月 24 日
    「因為怕有候選人藉由宣傳公投來夾帶自己的選舉,本席也是認為應該要絕對禁止這行為」李德維(中國國民黨)・2022 年 10 月 20 日
    「請你們要預防引起衝突這種事情的發生,不然到時候在那邊吵吵鬧鬧,對於中選會會是一個打擊」溫玉霞(中國國民黨)・2021 年 12 月 6 日
  10. 行政部門應有公投發動權9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部門有必要擁有公投發動權,否則執政黨在國會居少數時,推動重要政策可能陷入政治僵局。

    「依照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部門也可以倡議公投,你們要有社會共識,請行政部門提案,我們來公投一次,看到底要不要重啟核電」張啓楷(台灣民眾黨)・2025 年 3 月 27 日
    「而且我們已經明定了須經立法院同意,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絕對不敢貿然地提出」張宏陸(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當行政院是由少數黨在執政的時候,我們希望行政院有機會透過立法院的同意,把政策交由人民來投票,交由人民來解決兩岸之間的紛爭及僵局。我想這個案子就是讓行政與立法之間能夠得到仲裁,也讓少數的執政黨能夠有機會透過公投,讓人民來決定政策的存廢。」鄭寶清(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11. 依議題類型設定不同門檻9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應依議題分類:涉及領土、主權、國體的事項採高門檻或絕對多數,一般政策與社會議題則採一般門檻或相對多數。

    「誠然,政治性協議茲事體大,我同意提高門檻,只是為何不是提高公投門檻?何以會在立法院內弄出如此的高門檻來?而且還是雙門檻,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9 年 4 月 17 日
    「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清楚,即這個公投發動應該比照憲改。第一個,如果真的有任何協議,立法院要四分之三的立委出席,四分之三通過,之後交由人民公投,而且要過半公民數的支持。」徐永明(時代力量)・2019 年 2 月 19 日
    「有關門檻的部分,我認為憲法與非憲法的公投還是要做區隔,憲法公投門檻還是要高一點,所以這部分只要有做區隔就好,至於一般法律案採簡單多數就可以了。我還是認為憲法還是要有一定的原則,特別是我們是剛性憲法。」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1 日
  12. 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出公投8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案,以免浪費資源或被重複炒作。部分主張維持3年的限制,部分則認為現行規定太寬鬆,只換提案人就能規避。

    「公民投票有公民投票的排除,同樣一個相類似案件的話,只要通過應該是在3年以內不可以做類似的提案,你再處理一下這個問題,不然我們的施政就沒辦法延續,一下河東一下河西要怎麼去處理事情。」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3 日
    「下面的前項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等等的規定,本席建議直接刪除。」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其實這裡面也有漏洞,這邊強調的是原提案人,例如今天是陳超明提案,本席放棄了,但明天同樣可以改由李俊俋提案,一樣是二年內隨時可以提案,就是換湯不換藥啦!」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13. 應釐清互相矛盾的公投結果如何處理5 位

    這些主張指出,互斥的公投案同時通過,或地方與全國公投結果不一致時,公投法未規定處理方式,要求釐清。

    「如果第10案及第14案都依照公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了,一案是要求民法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另一案是要求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這兩個互斥、互相矛盾的題目應該要怎麼處理?」蔣絜安(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針對兩個對立性的、矛盾的、衝突的公投題目,避免兩個都通過該怎麼處理的問題你們對這點還是要有你們的意見」管碧玲(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如果兩項公投案的結果是一致的,當然就不會有爭議,不過,該如何避免兩項公投案的結果是不一致的,這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未來行政院總是要針對這樣矛盾的結果有所定奪吧!」徐欣瑩(民國黨)・2013 年 4 月 17 日
  14. 核四公投命題應直接,不應以命題與門檻左右結果20 位

    這些主張質疑以反命題搭配高投票門檻,可能左右公投結果、封殺對方主張;也有主張質疑公投法存在巧門。他們主張讓人民直接決定核四是否續建,並就價值選擇進行公投。

    「也就是隱瞞自己的主張,以反對方的主張為公投命題,又因為過不了高門檻,等於可以實質封殺反對者的主張。」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27 日
    「譬如之前朝野為了核四公投的題目吵很久,反核的人提出「核四續建」公投,擁核的人提出「核四停建」公投,其實這凸顯出來的是制度上的問題,因為這個題目顯示是非常的中性,感覺好像是由題目來決定結果」陳怡潔(親民黨)・2015 年 3 月 25 日
    「明明一個民意的展示,由於命題的正向或反向,就會導致公投過不過。 如果政府已經決定停建了,將來公投命題為「是不是要繼續停建」,那按照目前這麼高的公投門檻就不會過了,不會過就表示要續建;如果公投命題為「要不要恢復興建核四」,在現在是停建的狀態之下,因為門檻那麼高,就不會過了,就表示繼續停建。」黃偉哲(民主進步黨)・2014 年 5 月 5 日
  15. 不反對降低門檻,但應審慎評估影響與成本6 位

    這些主張對降低公投門檻持不反對的態度,但認為應審慎考量外在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門檻下修後的行政成本負擔。

    「其實過去公民團體的提案都是在第二個階段失敗,但並不是因為第二階段門檻過高所致,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議題熱度時效減退,以及與執政黨是否釋放一些讓步的消息或舉措有關」周陳秀霞(親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我們也擔心未來如果門檻下修,會不會讓公投法變成i-voting 2.0?」陳怡潔(親民黨)・2016 年 4 月 27 日
    「我反對用萬分比,因為它根本顛覆、否定了代議政治的價值」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16. 政府應宣導公投並鼓勵民眾投票8 位

    這些主張認為,中選會與行政機關應主動宣導公投的意義與規定,透過媒體、講座、說明卡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投票、提高投票率;行政院則應保持中立。

    「要如何提高投票率,中選會是否應在媒體廣告上,針對18歲公民權,呼籲選民能夠都踴躍出來投票,這部分應該是中選會要做的,才能提高投票率。」吳琪銘(民主進步黨)・2022 年 10 月 24 日
    「我希望做一張精美的卡,也希望那張卡很容易跳出來給人家看到18歲公民權的公投案,你們怎麼去說服?我希望深入到每一個里、每一個鄰、每一個里民手上,都能跳出一張比較特殊的說明卡,可不可以?」湯蕙禎(民主進步黨)・2022 年 10 月 20 日
    「本席覺得這是中選會應該盡到的責任,一定要去做倡議、宣導,讓全國老百姓都知道,12月18日是今年很重要的投票」蔡壁如(台灣民眾黨)・2021 年 10 月 7 日
  17. 發表會正反方應由真正持該立場者擔任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的正反方,應由真正有利害關係、依法設立辦事處或真心支持該立場者擔任。他們質疑立場相同的機關分任正反方,或出現「假反方」,並認為現行規範不足。

    「它並沒有任何方的必要性,因為它也不是提案單位。」賴香伶(台灣民眾黨)・2022 年 10 月 20 日
    「我們能不能夠賦予他們權利和表現的機會與空間?他們不一定要代表立法院,他可能是獨立的,譬如說:法庭上一個被告可以有3個辯護人,他們彼此的立場、側重點也許不同,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這樣的法規範可不可以再探討和協調,讓好不容易成立的修憲案,它的正面支持者也能夠有充分組織動員的空間和機會?」邱顯智(時代力量)・2022 年 5 月 2 日
    「因為相關辦法當中只有規範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可以制止、可以不予播出,並沒有規範違反其所代表的立場之言論,所以法令其實是不足的」管碧玲(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0 月 20 日
  18. 中央與地方公投規範應一致6 位

    這些主張認為,直接民權的關鍵規定應由全國性公投法統一保障,不應全部授權地方,或讓全國與地方門檻脫鉤。否則會形成多套標準,部分地區的門檻甚至可能高於全國,也會造成有些地區民眾沒有公投權。

    「第四,中央與地方性公投規定應具一致性,並且明確入法。」許毓仁(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另外,審議委員會也不見了,不僅如此,還有更嚴重的情況竟然是說地方的公投不設限,由地方自行訂定,請問主委,這樣的立法設計是否妥當?」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4 日
    「但是對於直接民權行使的一些關鍵點,我覺得全國性公投法還是要予以保障,不要讓直接民權行使於中央和地方是兩套標準」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9 日
  19. 公投適用事項不應過度限制10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實踐主權在民、矯正代議失靈的機制。只要符合程序、不明顯違憲違法,任何事項都應可公投,立法院可處理的事項也不例外,不應狹隘限制或壓抑人民提案。

    「我不知道這個不算民意嗎?不符合公投的要件嗎?」游毓蘭(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19 日
    「或許你們會認為這次公投提案太多,但我覺得這是人民的權利,不適合用這種方式去壓抑它」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2 月 3 日
    「任何題目都可以,只要它符合新的公投法的SOP,它要走的程序都走完了。」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2 日
  20. 立法院交付公投的表決門檻8 位

    這些主張討論立法院提議交付公投所需的表決比例:有人主張維持經院會通過,有人主張改為三分之一以避免量身訂做,也有人對四分之一的提議持保留態度。

    「我們在迴避黨的利益的狀況下,我們自己建議改成三分之一,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糾葛,其他政黨只要願意,在急於處理重大事件的過程中,就可以這樣處理。」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假使國會在任何少數黨都可以發動公投的情況之下,第一,這個恐怕也剝奪到人民的權利。第二,在整個公民投票行使的過程裡,恐怕跟我們當初設計由人民直接表達意見的部分會有競合的狀況。」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其實創制、複決權還是人民的,民代不必用政黨的力量來做這件事」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21. 連署不實只需剔除,不應加重連署負擔9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連署若有不實,剔除該筆或依刑法處理即可。不應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也不應因無效連署過多就讓整案不成立,以免限制人民的公投權利。

    「的確這樣的作法外界有非常多的疑慮,認為非常不恰當,這樣子等於是抹煞了人民對於公投法的公投權利。」李德維(中國國民黨)・2021 年 5 月 13 日
    「連署若是有偽造不實,依公投法相關規定予以刪除便是,如果涉及偽造文書,有刑法的懲處,怎麼可以因為少數人之行為,就去限制全國公民投票必須要附身分證影本?」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17 日
    「這次修公投法的目的不但要把公投和大選分開,甚至說還要身分證等等,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把鳥籠再裝回去!」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9 年 4 月 12 日
  22. 進行中或已宣布的政策仍可公投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已宣布但尚未上路或正在進行中的政策,人民仍可依公投法提出公投。

    「你們無論是實務上的見解還是中選會的公告,講的都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有時候是太咬文嚼字了。」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1 月 30 日
    「同時提案主文等等,主要就是到底是屬於重大決策的複決或創制呢?應該是複決啊!」江啟臣(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19 日
    「因為民國107年6月20日的這個公告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進行中的政策人民還是可以行使公投的,所以還是希望委員能夠依照過去公告的內容來行使他的職權。」林思銘(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19 日
  23. 地方公投事項應尊重地方自治23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金廈大橋、博弈、護海等地方議題可由地方公投決定,地方公投的細節可交由自治條例訂定。他們質疑由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由地方政府或中選會認定、訂定明確標準,並保留自治條例的複決。

    「要不要建是一件事情,但是地方可不可以進行這樣的公投?這是一個人民權利意識的表現。」陳玉珍(中國國民黨)・2023 年 10 月 11 日
    「當現任的市長、地方首長,或是地方的局處首長皆為選委會的總幹事、主委的時候,他們不覺得有疑義,因此不提出爭議處理時,你們要用什麼方法處理?」江永昌(民主進步黨)・2023 年 4 月 19 日
    「其實我們想去探討的就是地方自治為什麼任由內政部說了就算?憲法很明確規定,保障地方政府擁有地方自治的權利,所以自然就應該保障地方政府有辦理地方公投的權利」林思銘(中國國民黨)・2023 年 4 月 19 日
  24. 保留或改善公投審議委員會7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必要,應維持現狀或加以改善,不一定要廢除,相關連動條文也應保留。

    「由此看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邱文彥(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有存在在行政院的必要。」張慶忠(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8 日
    「還有行政院對公民投票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之認定。基於這幾項原則,不能輕易廢掉。」盧嘉辰(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8 日
  25. 修憲與領土變更應回歸憲法程序處理1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法,而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領土變更與修憲複決的程序,因此應回歸憲法的較高門檻,不應在公投法中另行規定。

    「公民投票法也清楚的規定,領土變更不列在一般公投規定之中,我講過很多次了,我們看到紀政提出東京奧運正名的提案,他寫得很清楚,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他不在講領土嗎?這根本就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竟也讓這項提案通過,對不對?」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1 月 19 日
    「就是我們整個國家領土、國號的變更,是屬於憲法的層級」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8 年 4 月 2 日
    「對於這樣的限制,我們認為是公投可以真正回歸到人民對於關心的重大政策及法律案進行創制或複決,這樣的公投法才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要求。以往一再用公投法進行政治操作,將來新的公投法不再能納入議題,這是進步的」林為洲(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26. 公投門檻不宜過低,應維持或提高19 位

    這些主張擔心門檻過低會讓連署太容易成案,造成國家動盪、政治不穩,或使重大政策被推給公投。因此主張維持原有門檻,或提高到60%;另有一則以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投票率為例,討論七成門檻是否合理。其中一則認為適當門檻有助於推動公投程序,但也接受刪除審議委員會。

    「因為我們公投連署需要的門檻實在太容易通過了,連署不等於這個議題已經成熟了。」黃世杰(民主進步黨)・2023 年 10 月 11 日
    「因為當初在修法時,大家所想的只是對於鳥籠公投,該如何把被鎖在鳥籠裡面的那隻鳥放出來,所以把門檻降低,同時廢止審議委員會,以至於讓中選會只能做形式的審查,因此造成語意不明,包括要大家反核食卻要建核電廠」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20 日
    「未來公投還是要有一個門檻,」吳琪銘(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27. 反對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1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為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異議時應走覆議程序,賦予其公投提案權是擴權,也會破壞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機制。

    「人民要不要發起公投,這由人民自己決定,而不是由總統或任何行政體系在後面慫恿、鼓動,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認為這就是一個違憲、違法的作法。」翁曉玲(中國國民黨)・2024 年 12 月 25 日
    「尤其這一條是行政院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更是公投法所有條文裡面的萬惡之首、惡中之惡!過去每次談到「公投綁大選」,都是來自行政部門所發動。所以今天為了讓公投真正回歸到直接民權、還權於民,就應該讓行政院這隻黑手退出公投法,讓人民直接來作主。」陳學聖(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這樣立法院就關門了嘛!立法院不用了嘛!如果我們今天表決通過的話,我覺得我們應該先通過立法院結束!民主的機制是責任政治,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提出法案,就要負起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丟給民眾,讓民眾來承擔你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我們堅決反對行政院有提案權,謝謝。」蔣乃辛(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28. 死刑一致決公投屬重大政策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就判處死刑是否須經法官一致決進行公投,涉及後續的立法政策,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或重大政策,應由全民表示意見。

    「本黨認為國民黨這樣的提議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以及符合我們人民民主的主張,所以本黨團加以支持」許忠信(台灣民眾黨)・2026 年 6 月 26 日
    「針對立法院表決決議通過死刑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案,我們要求中選會必須依法去執行。」吳宗憲(中國國民黨)・2025 年 6 月 13 日
    「民進黨執政下的中選會違法用非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粗暴的作出沒收反廢死公投的決定,這不只違反公民投票法的規定」牛煦庭(中國國民黨)・2025 年 6 月 13 日
  29. 修憲、領土與主權事項應納入公投法17 位

    這些主張認為修憲複決、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影響主權的兩岸政治協議,都應明定於公投法,或補齊相關的公投程序,讓人民有權決定;其中涉及兩岸協議者,主張採高門檻程序。

    「但是現在在法制上,整部公投法只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有提到複決的時間,包括公告半年、十日內交主管機關辦理。請教現在其他未依第十五條辦理的複決公告程序是依什麼樣的法制作業為依據?」賴香伶(台灣民眾黨)・2022 年 10 月 24 日
    「所以這個地方沒有講清楚,確實是法制上的一個疏漏。當然公投法自己建立一個為複決的專章,我覺得倒也是可以」張其祿(台灣民眾黨)・2021 年 12 月 27 日
    「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階段就應該由國會審議、人民公投來同意,當協議有結果之後,一樣要回到國會高門檻的審議跟人民高門檻公投的接受,這樣才符合兩岸關係目前的性質。」徐永明(時代力量)・2019 年 5 月 31 日
  30. 公投程序與條文細節的調整39 位

    這些主張針對個別程序條文提出意見,例如:提案撤回與再提期間、救濟途徑、補正規定、不得公投的事項、門檻計算方式、原住民族意願、年輕世代參與、審議業務歸屬,以及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實質內容前喊價訂定。

    「似乎並沒有考量到像這樣的修憲案,許多年輕世代雖然現在沒有公民權,但他希望這個修憲案能夠讓他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然而公投法及設置辦法等現在的法規範反而拘束了他在活動行使的自由,中選會能否就這部分去做一些檢討?」邱顯智(時代力量)・2022 年 5 月 2 日
    「針對公投法,我建議中選會能夠考量加以修改。然第一階段可以撤簽,照理說,第二階段也應該可以撤簽才對,如果法律規定有需要改善的空間,那就應該加以修改,所以我建議中選會能夠作這方面的思考。」許智傑(民主進步黨)・2021 年 9 月 29 日
    「可是問題是民眾不管在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應該都有撤回連署的權利,這個設計上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會分成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沒有辦法用同樣的方式來做處理?」羅美玲(民主進步黨)・2021 年 3 月 17 日
  31.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36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我要提醒的是依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這種重大政策的公民投票通過了以後,總統或行政權責機關就要執行,這個是法律明確的規定!這是法律明確的規定!到時候行政部門就沒有選擇餘地了。」黃國昌(台灣民眾黨)・2025 年 5 月 1 日
    「「以核養綠」公投也都過了,應該遵從民意嘛!」張啓楷(台灣民眾黨)・2025 年 3 月 27 日
    「什麼是違反?怎麼個違反法?公民投票其實常常都是方向,方向決定了之後,有太多的執行狀況是屬於行政應該要去作業的狀況」蘇巧慧(民主進步黨)・2024 年 11 月 4 日
  32. 限制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公投25 位

    這些主張認為政府不是當然的反方,若要擔任反方也應向中選會登記。政府不應以公帑及行政體系全力宣傳公投,使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政務官的宣講應限於與其職掌相關的議題,並遵守行政中立。

    「你的制度根本就不對嘛!憲法的制度跟公投的制度根本就不對,憲法的制度你就讓它當正方,公投的時候你就說它是當然反方,只是解釋你們今天政府可不可以出錢、可不可以做宣傳。」陳以信(中國國民黨)・2022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院想當正方,你就去支持正方,行政院想當反方,你就支持它當反方,你現在不就是這樣嗎?」李德維(中國國民黨)・2022 年 10 月 20 日
    「那政府可以用公帑來操作反公投綁大選,可以……」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21 年 12 月 27 日
  33.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58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但是被中選會認定違反公投法,對於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進行實質審查,進行惡意地駁回,其實這個也是違反權力分立。」吳宗憲(中國國民黨)・2026 年 6 月 26 日
    「公投法哪一條規定今天中選會可以不辦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舉一個條文給我聽聽看!」羅智強(中國國民黨)・2025 年 10 月 8 日
    「民進黨卻要自行決定什麼題目可投、什麼題目不能投」牛煦庭(中國國民黨)・2025 年 6 月 13 日
  34.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70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就是因為現在整個連署,大家認為門檻很高,而且很難成案,就算成案,投票數也不會通過」張智倫(中國國民黨)・2024 年 11 月 4 日
    「如果立法院通過了一個這麼不可能的門檻,甚至有妨礙國民主權實現的時候,你會怎麼做?」鍾佳濱(民主進步黨)・2020 年 12 月 23 日
    「政府想要將公投這個權利收回去,又要關回鳥籠,甚至是鐵籠,為什麼要如此限制人民的權利?」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35. 反對在公投法增訂兩岸政治協議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要求刪除第十七條之一。理由包括: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政治協商」用詞不精確且範圍過廣,將使兩岸難以達成協議;以及不應讓公投法成為政治鬥爭工具。

    「蔡英文身為總統必須決定國防、外交及兩岸關係等重大政策,現在遇到重大議題就推給公投」羅明才(中國國民黨)・2019 年 2 月 22 日
    「如果修正公投法增訂兩岸之間的政治協議可以作為公投事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決定發動後,要求兩岸協商前應經公投通過,協商完成後的協議內容再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同意,最後再進行公投,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後,才能換文生效,讓兩岸關係更雪上加霜,民進黨必須承擔一切後果。」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兩岸監督條例草案針對談判前、談判中或談判後等不同階段,其實都已經明訂相關處理程序,所以我們比較建議留待審議兩岸監督條例時再來處理,這樣做除了立法體系比較完整,也可以避免兩者條文有所衝突或爭議,導致兩項條文都發生窒礙難行的狀況,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直接刪除。」陳怡潔(親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36. 認定連署偽造的標準與依據應一致且公開4 位

    這些主張質疑,各戶政機關認定大量抄寫的標準不一,中選會也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外透露查對狀況。他們要求說明認定偽造的依據並提出鑑定報告。

    「我現在問你,哪一條有規定中選會可以在公布公投案連署查對結果前,先行對外放話查對的狀況?又有哪一條規定查對結果出爐後,中選會可以公告死亡連署數或偽造連署數?」陳怡潔(親民黨)・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有沒有大量抄寫認定小組,認定標準完全不一樣啊!」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0 月 15 日
    「若中選會認定反空污公投有7萬多連署書是偽造的,我認為中選會應該交出鑑定報告書,說明憑什麼你來認定相關連署是偽造的。」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0 月 1 日
  37. 公投法用語與認定標準應明確4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重大政策」「同一事項」等用語抽象、缺乏明確標準,容易各自解釋,因此法條用字應清晰精確並慎重處理。

    「你們的「重大政策」也是抽象的,「同一事項」又沒有明確的標準,我們如何信賴中選會審議通過的這些公投提案?」周春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19 日
    「我們能夠理解,有時候的確會出現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是如果已經到了讓大家疑惑的狀態,連我們負責立法的人都覺得有點奇怪,那就要慎重處理了,好不好?」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本席贊同用字要清晰、明確,不然大家就可以隨意解釋了,誰當家就由誰解釋,沒有一個基準。」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38. 應延長公投審議與辯論期間並讓各方參與3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拉長提案、審議與辯論時間,讓反對方、修正方、受影響居民及專家都能充分表達意見後再成案或投票。

    「美國加州差不多要1年,我們這一案是4個月。受影響的居民或者說這一些核安的專家,或者環保的團體都沒有辦法參與這樣的一個程序,我覺得這個是可惜的地方。」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5 年 8 月 14 日
    「成案的過程裡面要讓其他,不一定只有反對方,可能還有很多修正方等等的,要讓各種意見都充分的表達過後再來成案,因為現在的狀況就是單方面的操弄太過嚴重」黃世杰(民主進步黨)・2023 年 10 月 11 日
    「同時增加、拉長提案時間、審議時間及辯論時間,使人民得以真正討論、辯論,進而讓所有資訊公開。」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39. 人權議題不應交付公投2 位

    這些主張認為,將同婚等人權問題交由公投決定會撕裂社會,是重大失誤,人權不應被納入公投。

    「因此你可以看到各國在公投時,例如瑞士有150年的公投,他們第一個就限制公投案不能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像美國也規定限制人權的部分不能進行公投;義大利或葡萄牙等等各個國家都有這些限制,但這次我們都將其拿掉,所以才會發生這些亂象」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20 日
    「他變成把這個問題丟給社會,讓社會透過公投的方式去決定,撕裂這個社會,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失誤,不但非常沒有政治意志,而且也非常沒有政治能力去處理這件事情。」許毓仁(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2 月 12 日
  40. 同志社群應列為同婚公投聽證的利害關係人2 位

    這些主張質疑中選會不認定同志團體為利害關係人,主張對嚴重影響同志權益的公投聽證,應對利害關係做更寬廣的解釋。

    「在此情況之下,若我們再舉行聽證會,豈能不對他們的利害關係做出更寬廣的解釋?」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19 日
    「現在你們指出這些主張同志權利的人不是利害關係人,我們覺得爭議恐怕很大!」林淑芬(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2 日
  41. 行政院發動公投須先經立法院同意2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院若要就重大政策發動公投,應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才可交付公投。其中也有意見認為,這種設計與立法院自行發動公投相近,實益可能不大。

    「我比較傾向於高志鵬委員的提案,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事項若要進行公投,必須先經立法院同意,即重大事項必須取得人民的認同,所以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後才可以交付公投。」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1 日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重大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顧立雄(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1 日
  42. 公投募款與倡議經費應設上限規範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募款沒有上限,對經費與團體助選行為的規範也不足,可能造成資源不平衡、資訊一面倒,因此應研議更嚴謹的經費規範。

    「我們目前的制度對於公投選舉經費的規範是不足的,對於公投當中各種團體的助選行為規範也是不足的。」管碧玲(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0 月 20 日
  43. 應建立連署人撤回連署的機制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沒有讓連署人更正或撤回連署的機制,是法制上的缺漏,應建立讓簽署者可以後悔撤簽的制度。

    「可是本席是要求我們要有一個制度,就是建立一個讓當初去簽署的人可以後悔的機制。」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0 月 7 日
  44. 中選會審核公投案過程應公開1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審核公投提案的過程應公開直播,或將影音檔與發言紀錄公告於網站,以避免黑箱作業。

    「你應該要把整個過程影音檔或每位委員和列席者的發言紀錄都公告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網站」陳怡潔(親民黨)・2018 年 4 月 2 日

另有 54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閱讀時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