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第 8 屆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30 種意見,共 62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3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有沒有可能未來修法時更明確地表達,讓民眾更清楚意思是什麼?」邱文彥(中國國民黨)・2014 年 4 月 24 日
「所以有沒有可能去修改,由政府提供時段讓正反雙方在公投前一個月在相同的時段充分的把他們的意見表達出來?」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3 年 4 月 29 日
「在修改公投法之後,我們必須做到充分的溝通,將興建與廢除核四的利弊得失讓臺灣2,300萬同胞都清楚之後,再進行核四公投,因為核四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如果我們貿然進行公投,將會造成盲目地由少數意見領袖來控制整個投票的結果,而無法真正的達到民主原則」許忠信(台灣團結聯盟)・2013 年 2 月 26 日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6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你有辦法去剔除?有辦法剔除的只有那個人是死掉的部分,你有沒有辦法去看出來違背他本人意思,而且在連署書中已經登載,被中選會、主管機關認定為有效人數的?」張慶忠(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8 日
「這樣不符合比例原則,要破壞這個公民投票就太容易了。」段宜康(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同樣地,我們連署罷免總統或連署公投案,基本上都要附身分證的。」賴士葆(中國國民黨)・2013 年 11 月 25 日
政府依法說明公投政策立場1 位
這些主張認為依公投法規定,政務官與指派的公務人員本來就要為政策辯護、表達機關立場,這並不違反行政中立,也不應以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他們參與。但其中一則也指出,以職權影響他人的作為是另一回事。
「政府應大肆宣傳,就行政院的立場、內政部的立場,你本來就應大力宣傳」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4 年 4 月 24 日
核電設施應由周邊居民以區域公投決定13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電廠的興建、選址或延役,應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條例,由5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在興建前以區域公投決定,並認為這與全國性公投可以並存。
「假如你敢提出第十條修正案,把同意式公投改為反對式公投的話,你要不要辭職負責?」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3 年 10 月 31 日
「我們只是賦予北北基宜在核四50公里範圍內的人民能夠自主表達權利、意見,以及他們能否承受核四萬一發生事故或因運轉而衍生出來的傷害」何欣純(民主進步黨)・2013 年 10 月 16 日
「對於我們捍衛自己生命權的主張,你覺得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嗎?」林淑芬(民主進步黨)・2013 年 4 月 17 日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5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我們就要在條文內課責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子連署系統,也就是說,政府應該先做好這個系統,以方便人民連署。」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電子連署也是有效率啊!本席擔心會不會有冒名頂替的問題?」張慶忠(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8 日
「第一,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門檻。第二,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審議機關應為中選會。第三,針對非修憲案的一般性議題,應降低公民投票案通過之門檻。第四,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以上4點本席非常贊同」周倪安(台灣團結聯盟)・2015 年 3 月 25 日
核四等全國性事務應以全國性公投決定13 位
這些主張認為核四關係全體人民的公共資源,影響範圍也不限於單一縣市,因此應交由全國性公投決定,反對以地方公投處理全國性事務;其中有人主張另訂核四公投特別條例。
「甚至有人認為核電廠問題應該適用地方性公投。對於全國性事務的類態,憲法是有所規定的,而核電屬於電業,因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電業屬於全國性事務。」陳淑慧(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本席認為核四這等重大議題固然需要以公投來讓人民決定」何欣純(民主進步黨)・2014 年 4 月 24 日
「那麼核四公投特別條例非常重要,我們可以馬上針對核四的問題來進行公投。」陳亭妃(民主進步黨)・2014 年 4 月 22 日
行政部門應有公投發動權4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部門有必要擁有公投發動權,否則執政黨在國會居少數時,推動重要政策可能陷入政治僵局。
「現在前面有規定行政機關有公投,所以本條應該刪除。」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那就應該賦予行政院直接交付公民投票的權力,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潘委員孟安提案第十五條之一,給行政單位發動權,這不能接受嗎?」段宜康(民主進步黨)・2013 年 4 月 29 日
依議題類型設定不同門檻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應依議題分類:涉及領土、主權、國體的事項採高門檻或絕對多數,一般政策與社會議題則採一般門檻或相對多數。
「第一,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門檻。第二,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審議機關應為中選會。第三,針對非修憲案的一般性議題,應降低公民投票案通過之門檻。第四,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以上4點本席非常贊同」周倪安(台灣團結聯盟)・2015 年 3 月 25 日
「那就把公投的門檻分級分類,譬如統獨的議題比較嚴重,沒關係,這一項就慢一點進行,門檻訂高一點,但是其他的民生問題和一般政策問題就可以把門檻降下來」許添財(民主進步黨)・2015 年 3 月 25 日
「相關部會更應加強宣導,並針對核四與未來不涉及主權之重大公共議題,研擬有一套可運作的公投法,使民眾得以實踐其政治權利。」何欣純(民主進步黨)・2014 年 4 月 24 日
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出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案,以免浪費資源或被重複炒作。部分主張維持3年的限制,部分則認為現行規定太寬鬆,只換提案人就能規避。
「就如現在很多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都有類似的情況,雖然不一定用得到,但機制上必須完整,以備在沒有慮及的狀況發生時有所依循,所以保留此一條文有其重要性。」邱文彥(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我覺得大家應該要考量針對重大公共工程的部分,是不是適合完全刪除?還是應該要維持原來的條文?」王育敏(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本席反而認為第十二條有其必要性」李貴敏(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應釐清互相矛盾的公投結果如何處理3 位
這些主張指出,互斥的公投案同時通過,或地方與全國公投結果不一致時,公投法未規定處理方式,要求釐清。
「如果兩項公投案的結果是一致的,當然就不會有爭議,不過,該如何避免兩項公投案的結果是不一致的,這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未來行政院總是要針對這樣矛盾的結果有所定奪吧!」徐欣瑩(民國黨)・2013 年 4 月 17 日
「所以當中央和地方有衝突的時候,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優先順序,否則的話,到時候兩個公投的結果如果牴觸,除了更耗費成本之外,也會引起民眾之間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和困擾」李貴敏(中國國民黨)・2013 年 4 月 17 日
「如果新北市的公投通過了,中央的公投卻沒有通過,最後到底要聽誰的?核四可不可以運轉?」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3 年 4 月 17 日
核四公投命題應直接,不應以命題與門檻左右結果20 位
這些主張質疑以反命題搭配高投票門檻,可能左右公投結果、封殺對方主張;也有主張質疑公投法存在巧門。他們主張讓人民直接決定核四是否續建,並就價值選擇進行公投。
「反命題加高門檻,隱藏自己的主張,拿對方的主張來公投,然後用高門檻封殺」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3 月 25 日
「譬如之前朝野為了核四公投的題目吵很久,反核的人提出「核四續建」公投,擁核的人提出「核四停建」公投,其實這凸顯出來的是制度上的問題,因為這個題目顯示是非常的中性,感覺好像是由題目來決定結果」陳怡潔(親民黨)・2015 年 3 月 25 日
「明明一個民意的展示,由於命題的正向或反向,就會導致公投過不過。 如果政府已經決定停建了,將來公投命題為「是不是要繼續停建」,那按照目前這麼高的公投門檻就不會過了,不會過就表示要續建;如果公投命題為「要不要恢復興建核四」,在現在是停建的狀態之下,因為門檻那麼高,就不會過了,就表示繼續停建。」黃偉哲(民主進步黨)・2014 年 5 月 5 日
不反對降低門檻,但應審慎評估影響與成本4 位
這些主張對降低公投門檻持不反對的態度,但認為應審慎考量外在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門檻下修後的行政成本負擔。
「我反對用萬分比,因為它根本顛覆、否定了代議政治的價值」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所以,這些行政成本也應該一併考量。」王育敏(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嚴格講起來,公投是人民的公投,我們還是希望儘可能把人民的意願表達出來,但也要注意整個外在環境。我不是反對降低標準,只是今天要很審慎的看待這件事情。」李桐豪(親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政府應宣導公投並鼓勵民眾投票4 位
這些主張認為,中選會與行政機關應主動宣導公投的意義與規定,透過媒體、講座、說明卡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投票、提高投票率;行政院則應保持中立。
「那麼中選會有沒有想過請人上電視政論節目、學校講座等,主動出擊去宣導公投的辦法、規定及其適用性,讓民眾多了解公投?」紀國棟(中國國民黨)・2014 年 4 月 24 日
「本席希望行政院在公投的過程中是中立的,而且是鼓勵民眾參與公投的。」魏明谷(民主進步黨)・2013 年 3 月 22 日
「行政院不能主導,但是行政機關應該要鼓勵大家出來投票」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3 年 3 月 18 日
發表會正反方應由真正持該立場者擔任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的正反方,應由真正有利害關係、依法設立辦事處或真心支持該立場者擔任。他們質疑立場相同的機關分任正反方,或出現「假反方」,並認為現行規範不足。
「既然國民黨的行政團隊反對停建核四,國民黨黨團的立場也很清楚是擁核,那你們要怎麼代表正反兩方去辯論?這不是很荒唐嗎?」陳明文(民主進步黨)・2013 年 3 月 18 日
中央與地方公投規範應一致1 位
這些主張認為,直接民權的關鍵規定應由全國性公投法統一保障,不應全部授權地方,或讓全國與地方門檻脫鉤。否則會形成多套標準,部分地區的門檻甚至可能高於全國,也會造成有些地區民眾沒有公投權。
「這樣下去,永遠是一個國家兩個制度,我不要用「一國兩制」來形容,但永遠是有些地區的民眾有公民投票權,有些地區的民眾則沒有;而你們沒有任何方法,只能期待、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議會自己去通過,如果他們不通過就不通過了。」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2 年 4 月 9 日
公投適用事項不應過度限制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實踐主權在民、矯正代議失靈的機制。只要符合程序、不明顯違憲違法,任何事項都應可公投,立法院可處理的事項也不例外,不應狹隘限制或壓抑人民提案。
「因此公投適用範圍不應該做太多太多的限制,所以本席贊成陳唐山委員的提案,將公投的適用範圍予以擴充。」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潘委員孟安版本是和本席一起提出的,增加法律制定的創制權。」柯建銘(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有時候我們覺得立法機關通過的預算或決策並不能代表直接民意,我們想用直接民意做進一步的檢視,這也有可能啊!」許忠信(台灣團結聯盟)・2013 年 3 月 18 日
立法院交付公投的表決門檻1 位
這些主張討論立法院提議交付公投所需的表決比例:有人主張維持經院會通過,有人主張改為三分之一以避免量身訂做,也有人對四分之一的提議持保留態度。
「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與立法委員自己去找人連署提出的公投案不一樣,依學理來看,應該由立法院做成決議的方式來提案,而不是由李慶華委員領銜提案。」許忠信(台灣團結聯盟)・2013 年 3 月 18 日
連署不實只需剔除,不應加重連署負擔3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連署若有不實,剔除該筆或依刑法處理即可。不應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也不應因無效連署過多就讓整案不成立,以免限制人民的公投權利。
「另外,其他委員的版本中有提到身分證影本的部分,我認為無此需要,因為我們制定的法案應該是方便人民連署,而不是讓人民在連署上曠日廢時,徒然造成人力、物力及財力上的消耗」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所以只要有人檢舉,或是查出不實,就會剔除掉。」段宜康(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我反對還要提供國民身分證的影本,因為民眾只要簽名蓋章就表示他對這樣的動作負責。」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地方公投事項應尊重地方自治12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金廈大橋、博弈、護海等地方議題可由地方公投決定,地方公投的細節可交由自治條例訂定。他們質疑由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由地方政府或中選會認定、訂定明確標準,並保留自治條例的複決。
「如果你今天可以對大方向做出承諾的話,我們也可以提出修正動議並進一步處理,讓地方性的公投脫鉤或門檻更低。」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第三條就依照陳委員唐山等提案條文,但是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馬祖公投過半了,是民意通過的,可以不協商、不算哦?」陳雪生(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5 日
保留或改善公投審議委員會7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必要,應維持現狀或加以改善,不一定要廢除,相關連動條文也應保留。
「由此看來,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是很必要的。」邱文彥(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有存在在行政院的必要。」張慶忠(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8 日
「還有行政院對公民投票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之認定。基於這幾項原則,不能輕易廢掉。」盧嘉辰(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8 日
修憲與領土變更應回歸憲法程序處理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法,而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領土變更與修憲複決的程序,因此應回歸憲法的較高門檻,不應在公投法中另行規定。
「到底審議委員會有沒有這個權限去審議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我想這點要仔細的研討一下。」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2 年 6 月 6 日
公投門檻不宜過低,應維持或提高10 位
這些主張擔心門檻過低會讓連署太容易成案,造成國家動盪、政治不穩,或使重大政策被推給公投。因此主張維持原有門檻,或提高到60%;另有一則以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投票率為例,討論七成門檻是否合理。其中一則認為適當門檻有助於推動公投程序,但也接受刪除審議委員會。
「究竟應該是千分之幾,大家可以撇掉自己本身的政黨立場,為台灣思考一下,什麼樣的比例是我們能夠承受的一個行政資源支出的必要,因此,對於比例的部分,本席沒有任何的堅持,只是從邏輯上而言,如果1個人可以做的,就目前台灣的狀態而言,1,800個人要提出提案是否可能,本席認為那實在太容易了,所以這個地方的確是需要深思。」李貴敏(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不是片面的認為千分之一越低越好,甚至還有人主張1個人也可以,大家是否能更慎重地看待這件事情?另外,其他國家的做法又是如何呢?」王育敏(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對全國性的人民團體或組織來說,只要有54,000人,就可以藉此來決定自身利益?難道個別團體或單一方的利益會是全國人民所期待的嗎?」陳淑慧(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反對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6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為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異議時應走覆議程序,賦予其公投提案權是擴權,也會破壞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機制。
「所以這個在公投法裡面不應該再賦予行政機關提出公投的權力,對不對?」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2013 年 4 月 29 日
「是府院黨高層深夜的會議,責成國民黨黨團提案,這是很清楚的,這樣有沒有違反公投法第十三條?如果違反,要不要依第五十二條來處分?」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3 年 3 月 18 日
「秘書長應該很清楚依照公投法的規定,行政院沒有權提出公投這件事吧?」陳明文(民主進步黨)・2013 年 3 月 18 日
修憲、領土與主權事項應納入公投法6 位
這些主張認為修憲複決、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影響主權的兩岸政治協議,都應明定於公投法,或補齊相關的公投程序,讓人民有權決定;其中涉及兩岸協議者,主張採高門檻程序。
「大家都認為公投是直接民權,我們已經將提案及連署都放寬了,如果現在在這部分還要做過多的限縮,鳥籠將永遠都會打不開,本席認為不應過度去擔憂。」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對於重大事項包括憲法修正、領土變更、主權變更等,這些事項應該要公投,甚至關於兩岸、會影響到我們的主體之重大事務也應該納入。」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即便是最敏感的陳唐山委員所提版本,也是照憲法上的規定而已,只是把憲法的規定拿過來這裡再重新寫一次而已,並沒有逾越任何東西」柯建銘(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公投程序與條文細節的調整12 位
這些主張針對個別程序條文提出意見,例如:提案撤回與再提期間、救濟途徑、補正規定、不得公投的事項、門檻計算方式、原住民族意願、年輕世代參與、審議業務歸屬,以及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實質內容前喊價訂定。
「我認為今天行政院所提出的數字毫無意義!行政院理當提出更科學的根據,讓這個數字在過程中具代表性且可以防止個別利益產生,如此才會具有公信力!」陳淑慧(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由於發生不可預測、不可抗力的狀況,所以人民想要對同一事件再次提出,但在法令上,我們卻斷然拒絕,我覺得這並不符合主權在民的精神,也無法因應突發事件。有人會對同一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提案自有其原因,既然你已經在條文中設定門檻了,只要他無法達到門檻,還是無法成案,所以我們贊成第十一條完全刪除,謝謝。」周倪安(台灣團結聯盟)・2015 年 4 月 22 日
「從需求面來講,我們必須兼顧民主的價值,讓更多人可以參與,在精神上我當然支持很多委員的看法。但是從供給面來看,我們到底能支撐多少業務,行政成本也要考慮,因此才會請秘書長回去精算。」邱文彥(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4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應該是「政府應於三個月內就實現創制案之內容研擬相關之法律……」」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我們已經按照公投法的規定做出來了,部長要依法行政啊! 這樣的話未來核四公投通過後不算,還要再送到原子能委員會簽個案子才算,可以這樣推翻嗎?這是法律啊!」陳雪生(中國國民黨)・2013 年 3 月 18 日
「本席認為我們政府要做的就是要去執行公投的結果」呂玉玲(中國國民黨)・2013 年 3 月 1 日
限制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認為政府不是當然的反方,若要擔任反方也應向中選會登記。政府不應以公帑及行政體系全力宣傳公投,使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政務官的宣講應限於與其職掌相關的議題,並遵守行政中立。
「現在台電已經花了110萬元在中國時報和聯合報刊登核四安全的廣告,相對地,你是不是也要提出110萬元,讓反對興建核四的民間團體享有同等的待遇,也就是讓他們在平面媒體刊登廣告?」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3 年 4 月 1 日
「總之,你們就是不能花錢去宣傳、廣告兼辦活動,所以有錯嗎?你們要宣傳政策,就是到立法院來,所以我這樣講也沒錯。你們要嚴守規定,不要觸法。」陳明文(民主進步黨)・2013 年 3 月 18 日
「將來宣講團到底要講什麼?這是一個重點。宣講團的成員是誰?經費由何而來?這些可能與公投法第十三條有關。」邱文彥(中國國民黨)・2013 年 3 月 18 日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20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中選會裡面設有專門審查可不可以進行公投的審議委員會,裡面成員只有十幾個人。他們十幾個人就可以否定十幾萬人連署針對某議題進行公投的提案。這就是我提到,當中有一些弊病……」周倪安(台灣團結聯盟)・2015 年 9 月 23 日
「鄭委員麗君的版本、民進黨的版本是認為審議委員會不應該就提案內容做實質審查」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應該澈底從制度上予以廢除,避免為政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操作審議委員會,所以它應該完全廢除。」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8 日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39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這就像公投法一樣,現在的公投法是「不能公投法」,門檻訂得那麼高,人民的意見永遠都無法上傳。」周倪安(台灣團結聯盟)・2015 年 10 月 8 日
「我認為可以按照潘孟安委員的版本,修正為千分之二。」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我們主張降到千分之二點五」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22 日
認定連署偽造的標準與依據應一致且公開1 位
這些主張質疑,各戶政機關認定大量抄寫的標準不一,中選會也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外透露查對狀況。他們要求說明認定偽造的依據並提出鑑定報告。
「第一,它到哪個階段開始變成公文書?誰來認定?這要給我們一個說法」段宜康(民主進步黨)・2013 年 12 月 11 日
另有 21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都要求公投相關資訊正確,不應讓錯誤或不實內容誤導民眾。
- 都認為公務人員不應利用職權影響人民的公投選擇,並應遵守行政中立。
- 都認為紙本連署有偽造問題,連署真實性需要更好的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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