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制度・第 9 屆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36 種意見,共 66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特定公投案不符要件或內容不明7 位
這些主張認為反廢死、反戒嚴、以台灣名義參加奧運、同性婚姻相關等公投案,屬於不存在的議題、不涉及具體的法規範、內容不明確,或無法依法處理,因此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要件,不應成案。
「如今卻又要把妊娠限縮至8週,此舉更是違背憲法規定,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慎重處理。」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11 月 14 日
「又或者是說,在公投的時候,本來就不可以公投這個題目,因為它違反公民投票法裡面關於租稅跟投資的問題,可是我們卻讓它成為一個公投的題目,為什麼?」蔡適應(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20 日
「若果如是,將來就不需要透過公投,而是由政府以民意調查的方式來做。」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2 月 3 日
公投不能推翻憲法與大法官解釋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判決的效力等同憲法。公投結果仍須符合憲法的平等權等規定;以公投改變死刑一致決等判決內容將牴觸憲法,要改變只能走修憲途徑。
「在這次公投案當中,本席覺得似乎也有導致違憲的可能」蔣絜安(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因為這部分過與不及都不好,所以我建議審慎為之,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要審慎為之」林奕華(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可是這個實質的內容如果跟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有所違背,你們可以通過嗎?」郭正亮(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1 月 21 日
公投題目與資訊應清楚易懂13 位
這些主張要求公投主文、理由書與意見書應精確易懂,並清楚說明通過或不通過的效果;也要求及早公布意見書、公開發表會的錄影、以多國語言呈現、澄清不實資訊,並讓正反意見充分表達。
「政府在面對公投案的時候必須要給民眾充分的資訊,也避免民眾在缺乏資訊、被誤導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決定。」陳曼麗(民主進步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為使民眾就公民投票案有充足的討論時間,爰修正公告期日為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並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時間與應遵行之事項。」蔣絜安(民主進步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本席想在這裡要求中選會陳代理主委,在明年2020的大選─總統和立委的選舉及可能的公投案裡面,相關的公報包括政見發表及公投主張,要有多種語言的電子宣傳公告。」林麗蟬(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27 日
提案與連署應嚴格審查把關12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設審查機制,從嚴把關提案內容與連署真偽。例如偽造連署超過一定比例時駁回或移送查核、要求填寫身分證發證日,並賦予中選會判斷資訊正確與否的權責,以維護公投的公信力。
「至於其中有沒有違背的部分,我們希望當他們補正之後,是不是也能夠繼續嚴格審查?」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並且杜絕死人連署造假等弊端。」蔣絜安(民主進步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是不是未來在連署上你們要更加嚴格的審查」吳琪銘(民主進步黨)・2019 年 4 月 1 日
推動電子連署並確保安全可行13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儘速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並配合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數位身分證,以降低連署與查對成本;同時要求處理資安、實名驗證與境外連署等問題。也有主張擔心電子與紙本連署並行會增加選務負擔。
「目前竟然倒退到用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如果我們有數位身分證,你覺得這條可以怎麼改?」鍾佳濱(民主進步黨)・2019 年 5 月 16 日
「原本公投法修正時提到,應該要便民推動電子連署,然而蘇貞昌院長2月22日在備詢時他自己承諾,一周內要研議電子連署是否可以改採健保卡。結果2月22日到現在超過兩個半月,我們沒有看到下文是什麼」江啟臣(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10 日
「但我希望未來中選會能儘速跟內政部針對如何提高國人申辦自然人憑證意願一事,進行跨部會的討論」呂孫綾(民主進步黨)・2019 年 5 月 6 日
規範投票日宣傳及候選人公投宣傳5 位
這些主張要求釐清公投法與選罷法在投票日宣傳上的不一致、禁止候選人藉公投宣傳夾帶選舉,並建立公投廣告實名制,以及預防投票當天正反雙方發生衝突。
「公投法有沒有規定投票日不能宣傳?沒有!」江啟臣(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1 月 7 日
「經討論後,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於投票當日宣傳公投提案,否則即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之規定,此乃針對公民投票法漏未規定有關公投案領銜人與公職候選人均屬同一人情況下之因應措施,以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本席敬表贊同。」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0 月 31 日
「公投法規定當天可以宣傳、選罷法規定當天不能宣傳,可是候選人跟公投法的領銜人身分重疊的時候,選舉秩序是莫大的困難。」管碧玲(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部門應有公投發動權5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部門有必要擁有公投發動權,否則執政黨在國會居少數時,推動重要政策可能陷入政治僵局。
「而且我們已經明定了須經立法院同意,所以我個人認為行政機關絕對不敢貿然地提出」張宏陸(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當行政院是由少數黨在執政的時候,我們希望行政院有機會透過立法院的同意,把政策交由人民來投票,交由人民來解決兩岸之間的紛爭及僵局。我想這個案子就是讓行政與立法之間能夠得到仲裁,也讓少數的執政黨能夠有機會透過公投,讓人民來決定政策的存廢。」鄭寶清(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所以,本席在這裡呼籲朝野各政黨能夠支持我們民進黨所提的修正動議案,賦予行政機關公民投票的提案權,但是這個提案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之後,才能夠付諸公民投票。」劉櫂豪(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依議題類型設定不同門檻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應依議題分類:涉及領土、主權、國體的事項採高門檻或絕對多數,一般政策與社會議題則採一般門檻或相對多數。
「誠然,政治性協議茲事體大,我同意提高門檻,只是為何不是提高公投門檻?何以會在立法院內弄出如此的高門檻來?而且還是雙門檻,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9 年 4 月 17 日
「時代力量的立場非常清楚,即這個公投發動應該比照憲改。第一個,如果真的有任何協議,立法院要四分之三的立委出席,四分之三通過,之後交由人民公投,而且要過半公民數的支持。」徐永明(時代力量)・2019 年 2 月 19 日
「有關門檻的部分,我認為憲法與非憲法的公投還是要做區隔,憲法公投門檻還是要高一點,所以這部分只要有做區隔就好,至於一般法律案採簡單多數就可以了。我還是認為憲法還是要有一定的原則,特別是我們是剛性憲法。」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1 日
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出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限制同一事項重複提案,以免浪費資源或被重複炒作。部分主張維持3年的限制,部分則認為現行規定太寬鬆,只換提案人就能規避。
「公民投票有公民投票的排除,同樣一個相類似案件的話,只要通過應該是在3年以內不可以做類似的提案,你再處理一下這個問題,不然我們的施政就沒辦法延續,一下河東一下河西要怎麼去處理事情。」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3 日
「下面的前項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等等的規定,本席建議直接刪除。」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其實這裡面也有漏洞,這邊強調的是原提案人,例如今天是陳超明提案,本席放棄了,但明天同樣可以改由李俊俋提案,一樣是二年內隨時可以提案,就是換湯不換藥啦!」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應釐清互相矛盾的公投結果如何處理2 位
這些主張指出,互斥的公投案同時通過,或地方與全國公投結果不一致時,公投法未規定處理方式,要求釐清。
「如果第10案及第14案都依照公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了,一案是要求民法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另一案是要求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這兩個互斥、互相矛盾的題目應該要怎麼處理?」蔣絜安(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針對兩個對立性的、矛盾的、衝突的公投題目,避免兩個都通過該怎麼處理的問題你們對這點還是要有你們的意見」管碧玲(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不反對降低門檻,但應審慎評估影響與成本2 位
這些主張對降低公投門檻持不反對的態度,但認為應審慎考量外在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門檻下修後的行政成本負擔。
「其實過去公民團體的提案都是在第二個階段失敗,但並不是因為第二階段門檻過高所致,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議題熱度時效減退,以及與執政黨是否釋放一些讓步的消息或舉措有關」周陳秀霞(親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我們也擔心未來如果門檻下修,會不會讓公投法變成i-voting 2.0?」陳怡潔(親民黨)・2016 年 4 月 27 日
核四公投命題應直接,不應以命題與門檻左右結果1 位
這些主張質疑以反命題搭配高投票門檻,可能左右公投結果、封殺對方主張;也有主張質疑公投法存在巧門。他們主張讓人民直接決定核四是否續建,並就價值選擇進行公投。
「也就是隱瞞自己的主張,以反對方的主張為公投命題,又因為過不了高門檻,等於可以實質封殺反對者的主張。」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6 年 4 月 27 日
發表會正反方應由真正持該立場者擔任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的正反方,應由真正有利害關係、依法設立辦事處或真心支持該立場者擔任。他們質疑立場相同的機關分任正反方,或出現「假反方」,並認為現行規範不足。
「這裡為什麼不是給真正有利害關係的這些人?利害關係人他可以去設立辦公室,因為到時候要有個compaign,既然有反方的人設立辦公室,為什麼不是由設立辦公室的這些人來當作反方?」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5 月 24 日
政府應宣導公投並鼓勵民眾投票1 位
這些主張認為,中選會與行政機關應主動宣導公投的意義與規定,透過媒體、講座、說明卡等方式鼓勵民眾參與投票、提高投票率;行政院則應保持中立。
「本席建議中選會這邊應該要加強宣導公投的意義,讓更多的民眾可以提高投票率,讓臺灣的民意真正做到百花齊放。」蔣絜安(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0 月 15 日
中央與地方公投規範應一致5 位
這些主張認為,直接民權的關鍵規定應由全國性公投法統一保障,不應全部授權地方,或讓全國與地方門檻脫鉤。否則會形成多套標準,部分地區的門檻甚至可能高於全國,也會造成有些地區民眾沒有公投權。
「第四,中央與地方性公投規定應具一致性,並且明確入法。」許毓仁(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另外,審議委員會也不見了,不僅如此,還有更嚴重的情況竟然是說地方的公投不設限,由地方自行訂定,請問主委,這樣的立法設計是否妥當?」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4 日
「但是對於直接民權行使的一些關鍵點,我覺得全國性公投法還是要予以保障,不要讓直接民權行使於中央和地方是兩套標準」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9 日
公投適用事項不應過度限制5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實踐主權在民、矯正代議失靈的機制。只要符合程序、不明顯違憲違法,任何事項都應可公投,立法院可處理的事項也不例外,不應狹隘限制或壓抑人民提案。
「或許你們會認為這次公投提案太多,但我覺得這是人民的權利,不適合用這種方式去壓抑它」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2 月 3 日
「任何題目都可以,只要它符合新的公投法的SOP,它要走的程序都走完了。」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2 日
「所以你剛才那一句說立法院可以處理的,幹嘛要拿到公投來,這句話我覺得很不恰當,立法院可以處理的事情,就不必要去訴諸直接民權了嗎?」楊鎮浯(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立法院交付公投的表決門檻7 位
這些主張討論立法院提議交付公投所需的表決比例:有人主張維持經院會通過,有人主張改為三分之一以避免量身訂做,也有人對四分之一的提議持保留態度。
「我們在迴避黨的利益的狀況下,我們自己建議改成三分之一,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糾葛,其他政黨只要願意,在急於處理重大事件的過程中,就可以這樣處理。」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假使國會在任何少數黨都可以發動公投的情況之下,第一,這個恐怕也剝奪到人民的權利。第二,在整個公民投票行使的過程裡,恐怕跟我們當初設計由人民直接表達意見的部分會有競合的狀況。」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其實創制、複決權還是人民的,民代不必用政黨的力量來做這件事」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連署不實只需剔除,不應加重連署負擔5 位
這些主張認為,連署若有不實,剔除該筆或依刑法處理即可。不應要求附身分證影本,也不應因無效連署過多就讓整案不成立,以免限制人民的公投權利。
「連署若是有偽造不實,依公投法相關規定予以刪除便是,如果涉及偽造文書,有刑法的懲處,怎麼可以因為少數人之行為,就去限制全國公民投票必須要附身分證影本?」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17 日
「這次修公投法的目的不但要把公投和大選分開,甚至說還要身分證等等,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把鳥籠再裝回去!」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9 年 4 月 12 日
「其實我們希望中選會不要把連署查證的責任轉嫁在人民身上,因為民眾並不像戶政機關有查證系統,如果中選會硬要修法去罰公投領銜人沒有查核死人連署,對公投領銜人來說,相對是在找民眾的麻煩,讓人民不敢提出公投案」陳怡潔(親民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地方公投事項應尊重地方自治7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金廈大橋、博弈、護海等地方議題可由地方公投決定,地方公投的細節可交由自治條例訂定。他們質疑由行政院認定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由地方政府或中選會認定、訂定明確標準,並保留自治條例的複決。
「所以第二十四條之一的大幅鬆綁其實對於地方公投的限制,譬如說,地方政府以後針對採礦、核廢料等部分,大家可以共同來面對。」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我們能不能增列一個補漏的條款?所謂補漏的條款是指,在自治條例訂定前,地方公民投票之舉行準用公民投票法的規定。」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12 月 15 日
「我的處理是,提案與連署成案的人數比率讓地方自治定之,但通過的有效門檻就與全國地方相同,都是一致性規定。」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1 日
修憲與領土變更應回歸憲法程序處理14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法是程序法,而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領土變更與修憲複決的程序,因此應回歸憲法的較高門檻,不應在公投法中另行規定。
「公民投票法也清楚的規定,領土變更不列在一般公投規定之中,我講過很多次了,我們看到紀政提出東京奧運正名的提案,他寫得很清楚,國家奧會的名稱必須反映領土範圍和傳統,他不在講領土嗎?這根本就不符合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竟也讓這項提案通過,對不對?」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1 月 19 日
「就是我們整個國家領土、國號的變更,是屬於憲法的層級」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8 年 4 月 2 日
「對於這樣的限制,我們認為是公投可以真正回歸到人民對於關心的重大政策及法律案進行創制或複決,這樣的公投法才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要求。以往一再用公投法進行政治操作,將來新的公投法不再能納入議題,這是進步的」林為洲(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公投門檻不宜過低,應維持或提高9 位
這些主張擔心門檻過低會讓連署太容易成案,造成國家動盪、政治不穩,或使重大政策被推給公投。因此主張維持原有門檻,或提高到60%;另有一則以總統與立委選舉的投票率為例,討論七成門檻是否合理。其中一則認為適當門檻有助於推動公投程序,但也接受刪除審議委員會。
「因為當初在修法時,大家所想的只是對於鳥籠公投,該如何把被鎖在鳥籠裡面的那隻鳥放出來,所以把門檻降低,同時廢止審議委員會,以至於讓中選會只能做形式的審查,因此造成語意不明,包括要大家反核食卻要建核電廠」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20 日
「未來公投還是要有一個門檻,」吳琪銘(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證明,已對國內政治產生極大的衝擊。」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8 年 7 月 5 日
反對行政院擁有公投提案權9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是為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異議時應走覆議程序,賦予其公投提案權是擴權,也會破壞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機制。
「尤其這一條是行政院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更是公投法所有條文裡面的萬惡之首、惡中之惡!過去每次談到「公投綁大選」,都是來自行政部門所發動。所以今天為了讓公投真正回歸到直接民權、還權於民,就應該讓行政院這隻黑手退出公投法,讓人民直接來作主。」陳學聖(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這樣立法院就關門了嘛!立法院不用了嘛!如果我們今天表決通過的話,我覺得我們應該先通過立法院結束!民主的機制是責任政治,行政院提出重大政策、提出法案,就要負起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丟給民眾,讓民眾來承擔你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事情!所以我們堅決反對行政院有提案權,謝謝。」蔣乃辛(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如果讓行政院可以藉由公投來抵抗立法權,將會讓立法院無從監督,也讓整個監督的制衡機制全面崩解。」蔣萬安(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修憲、領土與主權事項應納入公投法10 位
這些主張認為修憲複決、領土變更、主權變更,以及影響主權的兩岸政治協議,都應明定於公投法,或補齊相關的公投程序,讓人民有權決定;其中涉及兩岸協議者,主張採高門檻程序。
「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階段就應該由國會審議、人民公投來同意,當協議有結果之後,一樣要回到國會高門檻的審議跟人民高門檻公投的接受,這樣才符合兩岸關係目前的性質。」徐永明(時代力量)・2019 年 5 月 31 日
「所以,不管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監督條例或公民投票法中,我都建議在程序上從嚴謹、門檻上從高,以直接民權的方式確定我們是主權獨立、而且是民主自由的法治社會,再以這樣的方向來談。」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4 月 22 日
「我認為這種民意理當來自公投!」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9 年 4 月 17 日
公投程序與條文細節的調整24 位
這些主張針對個別程序條文提出意見,例如:提案撤回與再提期間、救濟途徑、補正規定、不得公投的事項、門檻計算方式、原住民族意願、年輕世代參與、審議業務歸屬,以及提案門檻不宜在未討論實質內容前喊價訂定。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規定、提案人名冊未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主管單位應不予受理,修正主管機關審核時間為六十日;提案人名冊之提案人數不足時,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以一次為限。」蔣絜安(民主進步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過去公告時間只有28天,內政部戶政機關根本來不及審核,現在我們把它延長為60天,讓大家有更長的審議時間、更長的討論時間,才能真正了解公投內容是什麼。」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增加了限制人權事項不得公投的修法內容,但是什麼叫做人權事項?範圍是什麼?內容是什麼?」江啟臣(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10 日
公投通過結果的效力與落實方式19 位
這些主張討論公投通過後的效力:多數認為立法與行政機關應尊重並配合落實最新的公投民意;也有主張指出,立法原則的創制仍須經立法者具體立法,並點出效力期間等實務上的疑義。
「按照公投法,5年效期到了就可以重新公投,你們有沒有考慮今天就算公投過了,也開始在興建了,中間如果又一個新的公投,新的民意又反對了,這時候你要怎麼辦?」林奕華(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0 月 21 日
「本席強調最新民意是公投第12案的結果,釋字第748號解釋是過去提出的,是針對過去的時空來做解釋,而且已經被後來的公投結果給取代了,況且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是創制立法權,就是創制權的行使,所以為什麼可以不尊重呢?」賴士葆(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17 日
「建議第一條改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及並符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過之公民投票案第十案及第十二案結果,特制定本法。」,讓這一部專法不僅落實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同時也能符合公投法的民意。」周陳秀霞(親民黨)・2019 年 5 月 17 日
限制政府動用行政資源宣傳公投2 位
這些主張認為政府不是當然的反方,若要擔任反方也應向中選會登記。政府不應以公帑及行政體系全力宣傳公投,使人民與政府處於不對等地位;政務官的宣講應限於與其職掌相關的議題,並遵守行政中立。
「行政院超過法律規定時間還想要修改答案,中選會做為獨立機關,卻還配合行政院,讓他修改答案,難道這不違法嗎?」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1 月 21 日
「我們希望反方代表必須要有公信力,而不是任由行政機關再有舞弊的行為」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0 月 15 日
廢除審議委員會,中選會只做形式審查31 位
這些主張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凌駕民意,應予廢除。中選會則應只做形式與程序審查,並協助提案補正與成案。他們也批評中選會以聽證、補正公文、拖延查對等方式阻擋特定公投案。
「我們的中選會對於公投案的審查還不夠嚴格嗎?極盡挑剔之能事!」賴士葆(中國國民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有的拖延,有的還刻意不讓人家成案,中間百般刁難,否則前兩天不會又有一個案子也被你們否定了。」江啟臣(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27 日
「如果未來真的又重設公投審議委員會,這難道不會變相干擾人民可行使參政權嗎?」陳怡潔(親民黨)・2018 年 12 月 20 日
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37 位
這些主張認為現行公投的提案、連署與投票門檻過高,公投難以通過,也無法反映民意。他們主張降低或取消投票門檻、採簡單多數決,把直接民權還給人民;部分主張提出具體數字,例如提案門檻千分之二點五、萬分之一,或通過門檻20%、25%。
「政府想要將公投這個權利收回去,又要關回鳥籠,甚至是鐵籠,為什麼要如此限制人民的權利?」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包括連署時要附身分證影本」江啟臣(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10 日
「例如增加公投得與大選脫鉤、投票當日不得宣傳、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及聯絡電話、電子連署須綁定自然人憑證等等,這可說是大開倒車的做法,如同把公投關回鳥籠,而且再罩上一個牢不可破的鐵籠。」柯志恩(中國國民黨)・2019 年 5 月 10 日
反對在公投法增訂兩岸政治協議公投4 位
這些主張要求刪除第十七條之一。理由包括: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處理;「政治協商」用詞不精確且範圍過廣,將使兩岸難以達成協議;以及不應讓公投法成為政治鬥爭工具。
「蔡英文身為總統必須決定國防、外交及兩岸關係等重大政策,現在遇到重大議題就推給公投」羅明才(中國國民黨)・2019 年 2 月 22 日
「如果修正公投法增訂兩岸之間的政治協議可以作為公投事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決定發動後,要求兩岸協商前應經公投通過,協商完成後的協議內容再經立法院四分之三同意,最後再進行公投,經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通過後,才能換文生效,讓兩岸關係更雪上加霜,民進黨必須承擔一切後果。」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兩岸監督條例草案針對談判前、談判中或談判後等不同階段,其實都已經明訂相關處理程序,所以我們比較建議留待審議兩岸監督條例時再來處理,這樣做除了立法體系比較完整,也可以避免兩者條文有所衝突或爭議,導致兩項條文都發生窒礙難行的狀況,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直接刪除。」陳怡潔(親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認定連署偽造的標準與依據應一致且公開3 位
這些主張質疑,各戶政機關認定大量抄寫的標準不一,中選會也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外透露查對狀況。他們要求說明認定偽造的依據並提出鑑定報告。
「我現在問你,哪一條有規定中選會可以在公布公投案連署查對結果前,先行對外放話查對的狀況?又有哪一條規定查對結果出爐後,中選會可以公告死亡連署數或偽造連署數?」陳怡潔(親民黨)・2018 年 10 月 15 日
「有沒有大量抄寫認定小組,認定標準完全不一樣啊!」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0 月 15 日
「若中選會認定反空污公投有7萬多連署書是偽造的,我認為中選會應該交出鑑定報告書,說明憑什麼你來認定相關連署是偽造的。」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0 月 1 日
公投法用語與認定標準應明確4 位
這些主張認為,「重大政策」「同一事項」等用語抽象、缺乏明確標準,容易各自解釋,因此法條用字應清晰精確並慎重處理。
「你們的「重大政策」也是抽象的,「同一事項」又沒有明確的標準,我們如何信賴中選會審議通過的這些公投提案?」周春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19 日
「我們能夠理解,有時候的確會出現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是如果已經到了讓大家疑惑的狀態,連我們負責立法的人都覺得有點奇怪,那就要慎重處理了,好不好?」莊瑞雄(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本席贊同用字要清晰、明確,不然大家就可以隨意解釋了,誰當家就由誰解釋,沒有一個基準。」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15 日
應延長公投審議與辯論期間並讓各方參與1 位
這些主張認為,應拉長提案、審議與辯論時間,讓反對方、修正方、受影響居民及專家都能充分表達意見後再成案或投票。
「同時增加、拉長提案時間、審議時間及辯論時間,使人民得以真正討論、辯論,進而讓所有資訊公開。」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6 月 17 日
人權議題不應交付公投2 位
這些主張認為,將同婚等人權問題交由公投決定會撕裂社會,是重大失誤,人權不應被納入公投。
「因此你可以看到各國在公投時,例如瑞士有150年的公投,他們第一個就限制公投案不能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像美國也規定限制人權的部分不能進行公投;義大利或葡萄牙等等各個國家都有這些限制,但這次我們都將其拿掉,所以才會發生這些亂象」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20 日
「他變成把這個問題丟給社會,讓社會透過公投的方式去決定,撕裂這個社會,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失誤,不但非常沒有政治意志,而且也非常沒有政治能力去處理這件事情。」許毓仁(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2 月 12 日
同志社群應列為同婚公投聽證的利害關係人2 位
這些主張質疑中選會不認定同志團體為利害關係人,主張對嚴重影響同志權益的公投聽證,應對利害關係做更寬廣的解釋。
「在此情況之下,若我們再舉行聽證會,豈能不對他們的利害關係做出更寬廣的解釋?」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19 日
「現在你們指出這些主張同志權利的人不是利害關係人,我們覺得爭議恐怕很大!」林淑芬(民主進步黨)・2018 年 4 月 2 日
行政院發動公投須先經立法院同意2 位
這些主張認為,行政院若要就重大政策發動公投,應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才可交付公投。其中也有意見認為,這種設計與立法院自行發動公投相近,實益可能不大。
「我比較傾向於高志鵬委員的提案,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事項若要進行公投,必須先經立法院同意,即重大事項必須取得人民的認同,所以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後才可以交付公投。」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1 日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重大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顧立雄(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1 日
中選會審核公投案過程應公開1 位
這些主張要求,中選會審核公投提案的過程應公開直播,或將影音檔與發言紀錄公告於網站,以避免黑箱作業。
「你應該要把整個過程影音檔或每位委員和列席者的發言紀錄都公告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網站」陳怡潔(親民黨)・2018 年 4 月 2 日
另有 15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 都要求公投相關資訊正確,不應讓錯誤或不實內容誤導民眾。
- 都認為公務人員不應利用職權影響人民的公投選擇,並應遵守行政中立。
- 都認為紙本連署有偽造問題,連署真實性需要更好的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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