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時與休假・第 8 屆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8 種意見,共 19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反對提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擔心過勞9 位

    反對將單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調高至54或60小時,或以三個月138小時總量計算,認為會造成連續多月高加班、過勞與健康風險,也違背縮短工時的目標,並質疑放寬的必要性。

    「但是我們也看到行政院版的草案,在工商團體的壓力下,將降低的8小時工時,加入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加班工時的修正草案中,也就是俗稱朝三暮四的假改革法案。我們很高興不分黨派的委員力抗這樣的壓力,並沒有採取也沒有審議行政院版假改革的法案,而是不分黨派的通過委員的提案」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15 年 5 月 15 日
    「但是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這個部分由原來的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本席不同意」江惠貞(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30 日
    「包含所謂的延長工時,就是行政院勞動部的版本中,關於延長工時的部分,剛才江委員是代表中國國民黨反對,本席則是代表民進黨,本席也反對,這部分不應該這樣處理」劉建國(民主進步黨)・2015 年 4 月 30 日
  2. 放寬加班不能只靠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2 位

    認為工會組織率低、勞資會議易流於形式且勞資地位不對等,延長工時或工時帳戶應改為核備或核准,並強化勞工參與與防弊機制。

    「現在台灣的企業有一百三十二萬多家,企業工會只有八百多家,其他呢?四萬多家都召開勞資會議而已,所以大多數公司的加班都是違法的。」陳節如(民主進步黨)・2015 年 3 月 23 日
    「第二,「加班工時」等於開了一個小門,政府把勞工工時的責任推卸給勞、雇雙方,可是我們知道勞、雇雙方的權利不平等,以勞動力過剩的時代而言,勞動力是進入買方市場,難道部長要勞工個別向資方表示自己不想加班?部長,勞工哪敢這樣講啊!」林淑芬(民主進步黨)・2014 年 10 月 20 日
  3. 提高加班費費率1 位

    主張提高加班費費率,例如平日加班前2小時改為1.5倍、後2小時改為2倍,例假日簡化為2倍計算,或在設定、放寬加班上限時同步提高費率。

    「加班要規定上限,而且要提高費率,這樣才有幫助。」陳節如(民主進步黨)・2015 年 3 月 23 日
  4. 加班換補休由勞工選擇並依費率換算、逾期折現3 位

    主張加班原則上發給加班費,經勞工同意才可換補休,補休應依加班費倍率換算、限期休完,未休完須折算工資;反對一比一換休及由勞資協議或函釋讓雇主規避加班費。

    「過去假日、例假日休假加班的補休方式是「一天換一天」,這是不對的做法,因為原本例假日、國定假日上班是給予1.33倍或1.66倍的薪資,換成補休時也應按照比例計算」吳育仁(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30 日
    「勞工在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工作的補休辦理,應該依勞工的意願選擇補休,並且經雇主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補休時數,依延時工資所定加成比例計算,這點非常重要,加成比例要到1.33、1.66倍,休假日工作之補休標準,依休假日出勤日數計算。」江惠貞(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30 日
    「讓勞工選擇要加班費或是要請休假日來代替」李昆澤(民主進步黨)・2015 年 3 月 18 日
  5. 加班費與工時計算規則應明確並涵蓋下班後工作2 位

    主張加班費計算方式應簡化、明確並提供明細,釐清值班、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延長工時認定等標準,並加強宣導以減少爭議。

    「勞動部應該檢討一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這個條文洋洋灑灑規定11項,其中還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規定。」陳節如(民主進步黨)・2015 年 3 月 23 日
    「可是他們基於工作職責line你,這樣算不算工時?當然也算,因為在他們的責任範圍內,他們認為工作還沒做完,在下班時間繼續工作。」盧秀燕(中國國民黨)・2014 年 10 月 1 日
  6. 放寬加班上限或以多月總量彈性調配1 位

    認為每月46小時上限造成部分產業旺季人力困擾、勞工想加班無法加班,主張以工時帳戶、三個月總量或適度提高上限等方式增加彈性,並讓勞工有選擇。

    「雖然法定工時下降是趨勢,我們也都承認,但應該要適度放寬加班的部分。」蘇清泉(中國國民黨)・2014 年 10 月 30 日
  7. 加強查處超時工作與未付加班費12 位

    指出臺鐵、郵局、醫院、金融機構等單位存在超時工作、未給或少給加班費、假簽退等情形,要求勞檢查處並依法給付加班費。

    「還有你們不給加班費,逼得員工被迫簽假簽到、簽退本」李昆澤(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1 月 18 日
    「同時對於萬不得已超過工時的部分,資方也能夠依法不A走勞工應有的加班費。」江惠貞(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30 日
    「本席認為,媒體工作者真的都是超時、真的都是血汗、真的都是被霸凌、真的都是被老闆剝削!」蘇清泉(中國國民黨)・2015 年 4 月 13 日
  8. 醫院超時工作應補足人力並納入評鑑3 位

    認為醫院以加班費或稽核處理護理人員超時問題治標不治本,應補充人力與經費,並將超時工作納入醫院評鑑以引導改善。

    「有些醫院甚至把百分之九十七點五的獎勵金都用在超時加班費上,沒有積極徵補人,變成鼓勵護士要錢不要命。」田秋堇(民主進步黨)・2014 年 5 月 8 日
    「本席認為,包括護病比及護理人員有沒有超時工作等情況,都必須納入醫院評鑑的計分項目,唯有將這些項目納入評鑑當中,才能引導醫院逐步改善。」吳育仁(中國國民黨)・2014 年 5 月 8 日
    「你們的稽核是要他不可以不發加班費,不可以超時工作,卻沒有給他補充人力、沒有給他經費,要他怎麼去做?」林淑芬(民主進步黨)・2013 年 10 月 16 日

另有 2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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