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第 10 屆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15 種意見,共 40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15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近期自從釋字第793號宣布黨產條例合憲,我想未來在法院對適用上的疑慮,應該有逐漸在改善、逐漸的有去參考。」賴品妤(民主進步黨)・2023 年 11 月 8 日
    「所以今天處理不當黨產不是要造成仇恨,相反的,它是要化解仇恨、怨恨,除了公平競爭之外,最重要的是要造成社會的和解與重建,它是一個全民的議題、公民的議題,不是特定政黨的議題。」范雲(民主進步黨)・2023 年 10 月 19 日
    「釋字第793號解釋黨產會是一個推動轉型正義國家必要行為而成立的機關,所以於法有據,大法官也認證了,因此我們的黨產會也是合法、合規地在做國家賦予它的任務。」吳思瑤(民主進步黨)・2023 年 10 月 19 日
  2.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1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對,有人沒有提出申請,對於他的位份,我們是不是應該要給予保留?但是前面又有一個1年內必須申請的限制,所以這個1年是不是應該要延長是一個問題!其實這個辦法的第七條是違背民法的原則」管碧玲(民主進步黨)・2022 年 5 月 2 日
  3.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15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可是經過這幾年一直印證的是也許績效上就是很困難,再來,比如說我們到法院也不是我們能決定的」張其祿(台灣民眾黨)・2023 年 11 月 8 日
    「你們應該要有計畫,不是這樣繼續下去嘛!」李德維(中國國民黨)・2022 年 10 月 27 日
    「不當黨產委員會從2016年設立到現在,已經6年多了,不當黨產當初炒得沸沸揚揚,好不容易才成立,但它成立到現在成效還是沒辦法達到標準。」吳琪銘(民主進步黨)・2022 年 10 月 27 日
  4.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3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可是點進去的每一筆資料都非常簡單,特別是與一些顯著個案的描述對照下,真的相對簡單太多了,這部分我希望黨產會可以改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民主進步黨)・2021 年 11 月 11 日
    「希望能夠也把它連結到不當黨產委員會所建置的……」邱顯智(時代力量)・2021 年 11 月 11 日
    「我覺得如果你們要以公告現值來公布,也要統一。」張宏陸(民主進步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5. 追回黨產所得設特種基金並規劃用途1 位

    主張追回的不當黨產應成立特種基金,用於長照、社會福利,並可擴及人權教育與不義遺址保存等;也要求黨產會主動推動設立、自行管理,並報告基金的進度與分配機制。

    「沒有的話,你們現在不設,到時候隔壁的主管機關先關門,那就根本不可能了,雖然到時候你們會說不是你們主管的,但還是請你們主動把它提出來,好不好?」張其祿(台灣民眾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6. 黨產會權力龐大,應審慎行使並受法院節制2 位

    指出條例賦予黨產會凍結、先行處分等前所未有的權力,且可能有違憲之虞,要求審慎依法行政,並主張調查須經法院裁定、與其他案件的搜索程序一致。

    「不管是對於財產的先行處分、凍結等等,甚至要使用這些錢的時候,還必須經過你們逐筆的同意,這個部分是過去沒有見到的權力,現在都在你的手上,我們希望你能慎用這些權力。」魯明哲(中國國民黨)・2021 年 11 月 11 日
    「在這個書面報告裡面,本席具體建議黨產會的調查應該要申請行政法院裁定始得為之,因為我們看到最近有一些爭議事件,其實社會上和釋憲對於黨產會的公正是有所期待,如果我們修法能夠引入令狀主義,即法院的令狀要求,我相信可以重建社會的信賴。」游毓蘭(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7. 黨產會預算、宣導與獎勵金的編列執行24 位

    針對黨產會人事、車輛、水電、整修、出國考察、宣導活動與舉發獎勵金等預算提出刪減、凍結或支持意見,並要求檢討獎金發放方式與提出報告。

    「你們如果都玩不下去,那這預算還需要編嗎?」張其祿(台灣民眾黨)・2023 年 11 月 8 日
    「如果是用黨產會的資源,是用黨產會的活動,然後進到校園來做一些宣導,而且談的具極度高度政治性,我覺得真的非常不好,我覺得非常的不適當。」萬美玲(中國國民黨)・2023 年 10 月 19 日
    「當你說黨產會的活動叫做人權教育,但我沒有看到人權,我看到的是清算鬥爭」游毓蘭(中國國民黨)・2023 年 10 月 19 日
  8.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1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你們用行政權強行介入私人的民事糾紛……」陳玉珍(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9. 黨產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並公開運作3 位

    質疑黨產會成員與主委具政黨色彩或發言偏頗,要求委員遵守職務分際、限制同一政黨委員比例、讓不同意見者參與,並要求會議公開、有紀錄、提前公告。

    「部長,依法設立,但是不當的非法機關,它立場有問題嘛!」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23 年 10 月 19 日
    「黨產會的用人標準又不明,而且立場都滿偏頗的」林思銘(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沒錯!所以你們不要口口聲聲說你們參照德國的作法嘛!」陳玉珍(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10.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9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黨產會網站中的黨國治理記憶庫所記錄清算的清一色都是國民黨、救國團、婦聯會等民間團體的財產,沒有看到其他政黨的紀錄,黨產會的政治目的昭然若揭。」游毓蘭(中國國民黨)・2023 年 10 月 20 日
    「他們的動作在當年也都是合法的,也都是正確的啊,你不能說今天就要推翻以前」溫玉霞(中國國民黨)・2023 年 10 月 19 日
    「好了,他駁回了,這個沒有違反信賴原則,那黨產部分為什麼就可以溯及幾十年前的?」賴士葆(中國國民黨)・2023 年 6 月 19 日
  11. 黨產會缺乏組織法、機關層級不明2 位

    指出黨產會只依組織規程設置、沒有完成組織立法,形同黑機關,並質疑其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張即使條例合憲,仍應明定機關層級。

    「雖然釋字第793號解釋說黨產條例沒有違憲,說你們是特別立法的立法政策,但是還是應該要明定你們的機關層級」陳玉珍(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我們要成立都不讓我們成立,行政院說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會就是這麼多,結果後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可以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2020 年 3 月 23 日
  12. 黨產會應加強研究、教育與社會溝通3 位

    認為黨產會應擴展研究與教育工作,透過史料、各種媒介及律師界讓社會了解處理黨產是為了公平競爭;理由是社會重視程度會影響法院審判,教育不足也使社會難以和解。

    「所以再來你們的工作應該要擴展研究跟教育,而且就是因為教育沒有做好,社會沒有和解跟重建」范雲(民主進步黨)・2023 年 10 月 19 日
    「像這些初衷─保障民主競爭、遊戲規則的公平這件事情,其實除了需要透過史料的呈現之外,這樣的原則、原理也需要透過各種媒介讓社會大眾知道,因為這個每次一出來,不管是哪一個個案或附隨組織,一定都是政治上的攻防。」黃世杰(民主進步黨)・2020 年 3 月 23 日
    「能不能透過律師,比方說各縣市律師公會,或是找幾位正義感比較足夠的律師一起討論、發聲?」湯蕙禎(民主進步黨)・2020 年 3 月 23 日
  13. 黨工薪資與退休金應列為正當支出1 位

    主張黨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與保險費受勞動法令保障,應列為法定義務或正當理由,而不只是需要許可的支出。

    「勞動法令規定退休金、資遣費不得作為抵押或轉換當事者的權益,我認為勞基法第五十六條是上位法,但當時不當黨產條例認為這個雇主給付義務不在你們認為的特定優先中。」賴香伶(台灣民眾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14. 批評大法官對黨產條例的解釋與不受理1 位

    認為大法官對黨產條例作出的解釋或駁回監察院聲請,在超然獨立與程序慣例上有可議之處,雖然必須遵守,仍可以批評。

    「雖然我們在體制上要遵守大法官的解釋,但是我想這還是容許批評的。」林思銘(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15. 部分相關業務不屬黨產會權責1 位

    認為附隨組織參與採購是否合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辦理政黨政治研討則屬內政部業務,都不在黨產會的權責範圍內。

    「這樣是不是符合政府府採購法,那不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權責,而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2020 年 10 月 26 日

另有 5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閱讀時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