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第 8 屆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12 種意見,共 25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14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在某個政黨不當侵占國家財產,而且還沒有處理完畢,因此應該依法追訴的情況下,因為他們宣稱已經處理完畢、不用處理了,所以你就不去處理嗎?你不處理的話沒有失職嗎?」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0 月 20 日
    「為使我國政黨政治健全發展,政黨財務透明公開,落實民主憲政發展,實踐公平正義,要求行政院應恢復「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應確實清查,供全民隨時查詢。」賴振昌(台灣團結聯盟)・2015 年 5 月 19 日
    「難道你認為政黨可以營利?難道不認為政黨掌握龐大資產會造成民主制度的扭曲與不公平的競爭?」高志鵬(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 月 19 日
  2. 行政院版政黨法以信託處理黨產無法解決既有黨產8 位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未規範既有黨產,以信託或低額罰鍰處理形同讓黨產就地合法、仍造成不公平競爭,主張刪除信託規定並檢討政黨法。

    「只有中國國民黨有黨產事業,而現在又透過這樣的方式去信託給自己人,這根本就沒有辦法達到政治公平的競爭。」尤美女(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既然是不當,為什麼要保留信託?」姚文智(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我所以不信任院版,就是因為送院版來的這個政黨過去有機會做給大家看卻沒有做,大家感受不到他們在政黨法通過前處理黨產的誠意,我們為何還要容許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政黨財產可以繼續擁有?」段宜康(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3.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5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因為是政治團體、政黨的性質,信託法是不是也要做比較嚴格的調整?」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本席認為,如能增加,但供「政黨」辦公使用之處所,會更加嚴謹。否則又可能產生可投資辦公大樓之疏漏。」張慶忠(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所以不管是宣傳品,或是雜誌、新聞媒體、出版業等方面的收入,都應該予以排除,這樣才合理對嗎?」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2012 年 10 月 25 日
  4.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1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也就是要交給法院去訴訟,我們也看到前面的紀錄,有贏有輸,並不是今天要行政部門馬上收回就可收回,這不是這麼簡單的事情,還是需要一點時間的。」廖正井(中國國民黨)・2014 年 10 月 13 日
  5.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1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不僅在取得過程中完全不公開、不透明,在售出的處理上也是如此,還有利用這些不當取得之財產營利的收入,我們覺得都有必要讓全民知道」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2013 年 1 月 10 日
  6. 黨產規範應一體適用所有政黨3 位

    主張黨產立法與調查應以同一標準適用所有政黨、包括未來新增的不當財產,所有政黨財務應公開,避免只針對單一政黨。

    「所以今天我們審查政黨法不應該把矛頭指向國民黨的黨產」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請問不當黨產是誰定義的?要如何定義它?我們在立法院定的法律當然要一體適用,針對的是通案,不可能針對個案去立法。」呂學樟(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凡是排除上述四項狀況所取得的財產,都稱為不正當所取得的財產,針對不正當取得的財產,是不是應該要查清楚它的來源,該還給政府的就還給政府,如果是強占人民財產的話,就應該要還給人民,請問部長支不支持這樣的看法?」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2012 年 10 月 25 日
  7.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13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是不是應該用政黨法來處理這些不當的黨產?」周倪安(台灣團結聯盟)・2015 年 9 月 22 日
    「在政黨法裡面,我們要求要立一個專章來處理政黨的財產,如果要處理政黨的財產,首先就要談到國民黨的財產來源不明、不當黨產的取得嘛!」邱議瑩(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絕非單一版本修正條文就能訂定之,祈相關位審慎研擬配套措施,並參酌各方意見訂之。」王廷升(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8.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4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但是如果用這種「先扣帽子的方式」,你就是「不當取得」,你就是違法,這樣子能有多少討論的空間?」張慶忠(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在台聯的版本裡面,提到可以採東德模式,本席覺得部長的論述還不夠清楚,因為東、西德當年是完全不同的體制,他們是統一之後,才有這樣的問題。」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若真這麼做,除了時效制度會被破壞,法律的安定性亦將無法維繫,尤其,會傷害法治國原則下的法律正當性和它的實質正義。換句話說,我們在立法的過程當中,不能採針對性地以清算的方式修法。」呂學樟(中國國民黨)・2012 年 10 月 25 日
  9. 有疑慮的黨產以信託方式溫和處理4 位

    主張現階段處理不當黨產應採溫和方式,對有疑慮的黨產交付信託。

    「所以,我非常同意剛才親民黨李桐豪委員說的,我們的黨產過渡期間裡面用信託的方式來處理。」廖正井(中國國民黨)・2012 年 10 月 25 日
    「請問他們在民進黨黨版所提的「信託」之外,能不能提出一個比「信託」更好的方法,可以讓政府來公平的處理?」吳育昇(中國國民黨)・2012 年 10 月 25 日
    「所以,可能需要用適當的方式,例如黨產信託,黨營事業就信託,一定要用合憲、合法的方式。我們來做修法的動作,不要用清算、充公的方式,因為我們不是一個共產或集權的國家。」呂學樟(中國國民黨)・2012 年 10 月 25 日
  10. 批評過去黨產歸零、歸公的承諾未兌現2 位

    批評國民黨與馬英九過去承諾黨產歸零、歸公卻沒有作為,認為除非國民黨澈底面對,黨產問題會一直存在。

    「今天因為國民黨敗選,朱立倫要選黨主席,及2月7日的立委補選,而且選後黨產問題再被炒作,國民黨又被攻擊,所以這只是脫困的審查會,表示國民黨也要審政黨法。今天只是過場、陪國民黨玩遊戲而已。」柯建銘(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 月 14 日
    「但過去國民黨說黨產要歸零、要歸公,其實毫無作為」姚文智(民主進步黨)・2012 年 12 月 26 日
  11.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2 位

    主張政黨法應明定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投資營利事業;現行缺乏法源,因此需要立法規範。

    「但是部長,這也不是你的責任,因為現在沒有政黨法嘛!而且國民黨還拒絕審查,對不對?因為還沒有政黨法,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規範。」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4 年 12 月 10 日
    「現已經明文規範不可投資,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明訂不允許,因此已無爭議。」張慶忠(中國國民黨)・2012 年 10 月 25 日
  12. 行政部門應執行立法院黨產註記決議1 位

    要求內政部、財政部重視立法院關於黨產註記的決議,恢復地政系統的註記代碼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並兌現承諾將清查資料公開上網。

    「相反的,本席認為你應該要兌現承諾並公開上網,除非立法院再作成決議」鄭麗君(民主進步黨)・2015 年 10 月 20 日

另有 11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閱讀時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