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第 9 屆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立委在立法院對這個問題說過的話,依內容整理成 26 種意見,共 78 位立委。同一位立委說過不只一種看法時,會同時算在好幾種意見裡。

  1.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41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對,就是黨國不分,所以才有國家的錢變成政黨的錢。 這個就是不當黨產處理很重要的依據。」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這是執行轉型正義的一個重要委員會,他們也是依法行政,希望能夠還財於民」賴瑞隆(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 月 29 日
    「不是,因為主委並非民進黨色彩,他爸爸過去也是國民黨,他住在我南部老家隔壁村,他爸爸過去是國民黨的立法委員。 他爸爸是林時機,所以他沒有政黨色彩。」吳琪銘(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1 月 29 日
  2. 行政院版政黨法以信託處理黨產無法解決既有黨產8 位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未規範既有黨產,以信託或低額罰鍰處理形同讓黨產就地合法、仍造成不公平競爭,主張刪除信託規定並檢討政黨法。

    「其實關鍵在於國民黨版本的第七條,這一條是要將不當黨產合法化。剛才國民黨委員講了那麼多理由,背後的意圖就在第七條,他們過去所取得的不當投資或不當黨產,要透過第七條讓他們可以信託、可以轉讓,變成他們永久的財產,這是司馬昭之心啊!」姚文智(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26 日
    「我認為如果那個案子還沒有出來,應該儘速支持讓葉委員宜津等、民進黨黨團等的版本進來,反倒是能夠把它完成一個體系,因為我們要處理的就是黨產的問題跟政黨的問題嘛!」賴瑞隆(民主進步黨)・2016 年 3 月 21 日
    「不會照這樣通過的,多數委員還是對黨產的部分有疑慮,本席希望這些疑慮能透過辯證和討論得到比較好的結果。」洪宗熠(民主進步黨)・2016 年 3 月 21 日
  3.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22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不當黨產未「定期公告」,影響相關人權利】」林淑芬(民主進步黨)・2018 年 12 月 27 日
    「第二項的「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應該寫得更完整一點,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這樣比較完整。」陳其邁(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27 日
    「最後,第四十九條是一個霸王條款,政治團體依照該條規定得完全排除相關人民團體法的規範,因此我主張將此條廢除,不知內政部的看法為何?」賴瑞隆(民主進步黨)・2017 年 5 月 31 日
  4.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9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或者是其他的協調程序,其實就是要政治智慧。」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目前收歸國有的黨產也將近千億元,針對這個成績,我們要給不當黨產委員會一個很大的肯定」呂孫綾(民主進步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好,我覺得既然你們已經列為有效,總之還是要追蹤,不能就這樣放著,因為還是要調查看看是不是有脫產等狀況,都必須繼續追下去。」蔡易餘(民主進步黨)・2019 年 5 月 6 日
  5.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1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行政院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6 月 6 日
  6. 追回黨產所得設特種基金並規劃用途4 位

    主張追回的不當黨產應成立特種基金,用於長照、社會福利,並可擴及人權教育與不義遺址保存等;也要求黨產會主動推動設立、自行管理,並報告基金的進度與分配機制。

    「本席建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會同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相關部會,在第十屆第一會期針對特種基金成立的進度、預算、支用、分配的機制、預計使用的目的及對象的規劃等,以及特種基金的財源、辦法、實施計畫及預期成效等,希望你能夠到委員會這邊來提出專案報告,讓大家知道你們委員會做的成效為何。」鄭秀玲(時代力量)・2019 年 10 月 2 日
    「未來能夠把轉型正義所得的不義黨產擴大用於長照及社會福利之外,本席的建議獲得採納,將來相關資源可以用於人權教育以及與轉型正義相關的文化事務。」吳思瑤(民主進步黨)・2017 年 12 月 11 日
    「因此在處理黨產與正當、不正當議題時,我認為需要被界定的,其實是這些財產追討回來後的使用方法!」許毓仁(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21 日
  7. 黨產會權力龐大,應審慎行使並受法院節制4 位

    指出條例賦予黨產會凍結、先行處分等前所未有的權力,且可能有違憲之虞,要求審慎依法行政,並主張調查須經法院裁定、與其他案件的搜索程序一致。

    「主委跟副主委以後在執行或行使黨產會職權,可能還有違憲之虞,大法官會作出解釋,所以你們更需要謹慎的依法行政,說不定會宣布違憲,要怎麼回復原狀都是很重要的問題。」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0 月 30 日
    「但是法律給你非常、非常大的權力,你是長期在司法界工作,從來也沒有一個機關有這麼大的權力,這是一個很特殊的、非常、非常特殊的法律。」鄭天財Sra Kacaw(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0 月 2 日
    「剛剛李委員俊俋就已經唸了一次:「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必須服膺法院最終裁定及終局判決,以符法制,俾維護民眾權益。」就是這樣子而已……」洪宗熠(民主進步黨)・2016 年 12 月 22 日
  8. 應待行政院提出版本後再實質審查條例7 位

    主張審查黨產條例前應先由行政院、內政部提出版本,或先開公聽會;在此之前只交換意見、暫緩實質審查,並批評沒有行政院版本、由個別委員草擬,程序粗糙。

    「從上次通過的黨產條例及此次預定要通過的轉型正義條例與兩岸監督條例,其中牽涉的層面非常、非常廣,包括一個政黨長期以來的不符公義,為何我們沒有看到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任由很多個別委員及民進黨員在委員會中以非常粗糙的方法將之組織出來?」柯志恩(中國國民黨)・2016 年 9 月 23 日
    「既然執政黨要在此時此刻推動完成立法,為什麼行政院沒有提出修正法案?為什麼執政黨不敢提出修正草案?為什麼不敢面對未來的考驗?」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16 年 7 月 25 日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亦請行政院提出對案,全部法案應該先暫停審查,俟新政府提出對案,大家再進行討論。」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6 月 27 日
  9. 黨產規範應一體適用所有政黨21 位

    主張黨產立法與調查應以同一標準適用所有政黨、包括未來新增的不當財產,所有政黨財務應公開,避免只針對單一政黨。

    「我是支持黨產歸零,任何政黨的黨產都應該歸零,將來所有的政黨都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競爭,它的收入應該就僅限於法律所規定合法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款或黨費的收入,大家有一致的競爭基礎,我支持。」林為洲(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我贊成鄭天財委員的講法,如果今天要針對一、二個政治團體來立法的話,我真的是不贊成。由於內政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已經在處理婦聯會的部分,所以沒有必要在這裡做任何的處理。如果我們在此要進行針對性處理的話,本席認為非常的不合適,謝謝。」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14 日
    「我認為您必須認真地以公平原則去查每個政黨。」林麗蟬(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0 月 30 日
  10. 黨產會預算、宣導與獎勵金的編列執行28 位

    針對黨產會人事、車輛、水電、整修、出國考察、宣導活動與舉發獎勵金等預算提出刪減、凍結或支持意見,並要求檢討獎金發放方式與提出報告。

    「「十大僭設」是否有消費且汙衊「十大建設」之疑慮?」林麗蟬(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2 月 5 日
    「只要凍結這個委員的出席費就好了!」劉世芳(民主進步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但是你們還是要有相關的業務,而不是你到歐洲去走一走、去散心、去旅遊,你們純粹是業務的需要,這你要向外界說明,不然外界都有疑慮啊!」吳琪銘(民主進步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11.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21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其中「防止行政濫權」就是要防止像主委在黨產會這樣行政濫權的機構,所以才需要司法權。」童惠珍(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以前調查得好好的,黨產的部分不是監察就是司法可以處理,為什麼還要另外成立一個獨立機關,它的權力是不是與你們有重複之處呢?」吳志揚(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0 月 24 日
    「民進黨委員說,因為這是立法院通過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所以你們不可以提出釋憲案,本席覺得這是因為他們自己有既定的成見和立場,為什麼這個條例不可以提出釋憲案呢?」王育敏(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0 月 26 日
  12. 黨產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並公開運作23 位

    質疑黨產會成員與主委具政黨色彩或發言偏頗,要求委員遵守職務分際、限制同一政黨委員比例、讓不同意見者參與,並要求會議公開、有紀錄、提前公告。

    「政黨活動的定義當然是幫忙去贊助及推動這個政黨所發起的活動,而不是人跑去舉牌子吧?」林為洲(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2 月 5 日
    「該言詞之中,對特定政黨充滿敵意與輕蔑之意,黨產會身為獨立機關,卻無法約束其委員發言,導致引發爭議不斷。」林麗蟬(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2 月 5 日
    「甚至推動黨產會、促轉會等,我們都可以看到其實裡面都是只要掛綠色牌子才有機會,並沒有唯才是用、適才適所,完全沒有這種的考量」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1 月 1 日
  13.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32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促轉會、黨產會都變成司法機關,都可以約談調查,叫他來不來就罰鍰10萬元到50萬元,並可以連續罰,你們都變成司法機關了,你們現在不是把一個機關變成東廠、西廠,是把每個機關都要變成東廠、西廠可以來調查人民,不配合就觸犯法律,這是民進黨的價值嗎?陳教授,這是你的價值嗎?行政單位可以這樣無限擴張權力變成司法調查單位嗎?這是你的價值嗎?這不是我的價值。」林為洲(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0 月 30 日
    「你們針對的是財產,連轉型正義都不用看,反正只要交出財產來,就解決一切事情了嗎?」童惠珍(中國國民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幾乎每調查一件事,就遇到官司興訟,問題沒有解決,卻搞出更多問題,國人要的轉型正義,變成是黨同伐異」陳怡潔(親民黨)・2019 年 10 月 2 日
  14. 其他組織或私人取得的國家財產也應處理4 位

    認為除政黨及附隨組織外,威權時期透過政權交替由私人或其他組織取得、或人民土地被登記為國有的財產,也應參考德、韓經驗一併調查處理。

    「它被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侵占的,這部分現在是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處理的,但是對於同樣被其他組織霸占的國家財產,不曉得院長認為該如何處理?其他的國家,包括德國、韓國等都不只是處理過去的獨裁政權與獨裁政黨所霸占的國家財產,也會去處理同一個時期其他組織所做的同樣事情,這些都要思考,不曉得院長認為這些應該要怎麼處理?」林昶佐(無黨籍)・2018 年 3 月 20 日
    「雖然已經有了黨產會,但黨產會處理的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部分,也有很多私人透過政權交替的過程,獲得許多財產利益,我們也認為應該要處理這部分」徐永明(時代力量)・2017 年 12 月 5 日
    「其實剛才在處理的時候,我們就有說到這一段,包括光復前後也是一樣,日據時代有很多人民的土地都被登記成國家的土地。所以他的意思很清楚,就是希望我們在這個法案裡面納入這個部分,這也是很多人民共同的心聲,本席覺得本委員會還是要慎重處理這件事。」黃昭順(中國國民黨)・2016 年 5 月 26 日
  15. 黨產會缺乏組織法、機關層級不明2 位

    指出黨產會只依組織規程設置、沒有完成組織立法,形同黑機關,並質疑其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張即使條例合憲,仍應明定機關層級。

    「以組織規程來代替組織法是恰當的嗎?」陳宜民(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21 日
    「同樣的,最近成立的黨產會也應該要有組織,但其組織還沒有完成立法,黨產會在所送來的預算書中就明白闡明其組織是依據黨產會組織規程設置,並依此編列預算,嚴格說起來,這也是黑機關。」賴士葆(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1 月 16 日
  16. 黨產會應加強研究、教育與社會溝通1 位

    認為黨產會應擴展研究與教育工作,透過史料、各種媒介及律師界讓社會了解處理黨產是為了公平競爭;理由是社會重視程度會影響法院審判,教育不足也使社會難以和解。

    「我要給主委的建議,你一定要有強大的民意支持才有辦法遂行轉型正義以及不當黨產委員會所要做的事情」林為洲(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21 日
  17. 設黨產會造成政府擴編與人事安插3 位

    質疑新設黨產會擴編組織、設支薪特任官,違背組織改造縮編的精神,且被用來安插人事、酬庸自己人。

    「已經完成修法或修法中的官派職務,包含三級首長、農田水利會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區長改機要任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外交官等,這些竟然都還無法滿足蔡政府,還要再加上年改委員會、少子化辦公室、新南向辦公室等組織,人數更是難以計算,把自己人滲透到國家機關的每一個角落,貪婪的嘴臉實在令人髮指!」張麗善(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2 月 29 日
    「組改是要縮編,結果現在不但沒有縮編,反而還擴編,而且還有支薪的特任官,這到底有沒有和組改的精神相牴觸?」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6 年 6 月 6 日
    「包括最近民進黨提出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及促轉條例等兩項草案,我們都可以看到調查委員會可以不斷擴編其組織,過去大家常提政府組織不得龐大,現在卻看到這個促轉條例想要安插多少人,就可以安插多少人,民進黨尚未完全執政,就已經在想辦法幫人家安插了,即透過這兩個委員會來進行安插。」李彥秀(中國國民黨)・2016 年 4 月 21 日
  18. 黨工薪資與退休金應列為正當支出2 位

    主張黨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與保險費受勞動法令保障,應列為法定義務或正當理由,而不只是需要許可的支出。

    「勞工之薪資、資遣費、退休金、保險費受勞動法令所保障,何以不是法定義務?」徐榛蔚(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22 日
    「如果你把勞健保列入正當理由,那麼就邏輯來看,薪資也應一併納入才對。」李彥秀(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21 日
  19. 批評過去黨產歸零、歸公的承諾未兌現1 位

    批評國民黨與馬英九過去承諾黨產歸零、歸公卻沒有作為,認為除非國民黨澈底面對,黨產問題會一直存在。

    「他們還沒有提出訴訟的理由,是因為還沒有編列預算請律師,這就是你剛剛所說的,這個委員會已經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黃國昌(時代力量)・2016 年 3 月 14 日
  20. 追查黨產避開李登輝時期部分,有選擇性2 位

    質疑民進黨與黨產會清查國民黨財產時,碰到李登輝時期的部分就轉彎、沒有堅持,追查有選擇性,並要求即使對自己不利也要查清楚。

    「但現在大家最關切的就是有關李前主席的部分,這讓我們感覺你們的轉型正義和追查好像有選擇性」柯志恩(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2 月 21 日
    「我不是反對,我主張查,而且要查的清清楚楚,但是碰到對你們不利的不要畏縮。」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6 月 15 日
  21. 反對行政院長可任意解任黨產會委員2 位

    認為委員任免都由行政院長決定,解職事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範圍太大,會破壞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應更嚴謹規範。

    「但所謂獨立行使機關是指獨立行使主權,怎麼可以任由院長隨便把他換掉」陳超明(中國國民黨)・2016 年 6 月 6 日
    「可說「任」由行政院長,「免」也由行政院長,行政院長權力無上大。剛剛有很多委員說這是高度政治性問題,既然具有高度政治性,就必須更嚴謹,不應該僅憑一個院長的好惡來決定一切」林德福(中國國民黨)・2016 年 6 月 6 日
  22.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1 位

    主張政黨法應明定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投資營利事業;現行缺乏法源,因此需要立法規範。

    「第一,有關政黨法的概念,政黨不得經營事業,這是非常清楚的。」李俊俋(民主進步黨)・2016 年 3 月 14 日
  23. 行政部門應執行立法院黨產註記決議1 位

    要求內政部、財政部重視立法院關於黨產註記的決議,恢復地政系統的註記代碼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並兌現承諾將清查資料公開上網。

    「要求地政系統恢復註記C1代碼,也就是在黨產處理上,要避免善良第三人踩到地雷。」趙天麟(民主進步黨)・2016 年 5 月 16 日
  24. 批評大法官對黨產條例的解釋與不受理1 位

    認為大法官對黨產條例作出的解釋或駁回監察院聲請,在超然獨立與程序慣例上有可議之處,雖然必須遵守,仍可以批評。

    「上個禮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正式駁回監察院的聲請,不受理黨產條例違憲這個案子,結果有5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我唸給大家參考,內容提到「本案不受理,實已嚴重悖離司法院於相關解釋先例所確立之『程序審查慣例』,並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難以令人信服。」,這個不同意見書在最後特別提到「大法官會議應開大門、走大路,以平常心受理黨產案釋憲聲請,才是確保司法尊嚴的絕佳時機。」,其實這5位大法官也看得出來整個社會對司法院的信賴度這麼差,這5位大法官也看出重點。 我要請教秘書長,在許院長主持之下的大法官會議當然會有不同的意見,但本席要質疑的是,許院長過去在民進黨是少數黨的時候,他全力捍衛民進黨的解釋權利,現在民進黨成為多數黨之後,他卻反過來限縮在野黨的解釋權利,甚至限縮監察院聲請釋憲的權利,我的結論是,假設大法官帶頭違反過去解釋的慣例,限縮相關解釋的權利和聲請的權利,再多的司法改革都無法重建司法院的形象。」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18 年 10 月 11 日
  25. 部分相關業務不屬黨產會權責1 位

    認為附隨組織參與採購是否合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辦理政黨政治研討則屬內政部業務,都不在黨產會的權責範圍內。

    「這跟你們的業務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辦理各類政黨政治與民主深化之業務研討是內政部的業務,不是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業務範圍。」曾銘宗(中國國民黨)・2017 年 10 月 30 日
  26. 為協助設立黨產會人員敘獎有損文官中立1 位

    質疑對協助成立黨產會的公務員敘獎或要求績效考評,等於鼓勵公務員選邊站、破壞行政中立;也認為設立機關本來就是公務員分內工作。

    「如果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把它做好,又要有績效,又要考評,這是不是在鼓勵行政不中立?」徐榛蔚(中國國民黨)・2016 年 10 月 31 日

另有 29 位立委的主張還沒有分到任何一種意見。

不同意見之間的共同點

閱讀時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