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版第三十七、三十八條及附表三應修正為「35年資者,自77%分十年降至67%,其餘類推」。」
主張考試院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附表三應修正為三十五年資者自百分之七十七分十年降至百分之六十七、其餘類推,而非自百分之七十五降至百分之六十五。
柯志恩・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所得替代率的修正數值,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符合計算與請領條件的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柯志恩・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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