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將第二項再修正為「公務人員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請領全額月退休。但身心障礙者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退休者,得請領全額月退休金。」」
主張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請領全額月退休,但身心障礙者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退休者,得請領全額月退休金
王榮璋・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發言者本人提出的條文修正內容,主張忠實反映其對起支年齡與身心障礙例外的設計,屬於計算與請領條件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