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就是不容許這種法律規定!哪有立委在這裡訂出一個法律,允許團體協商的勞動條件可以架空最低的勞動保障的11個小時,把它變成8小時」
反對以原則11小時、經勞資會議協商可降為8小時的方式規範輪班換班間隔,認為此舉允許協商結果低於勞基法最低保障,等於把最低標準變成天花板,違反利益勞工原則。
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主張與前後對話一致,明確反對輪班間隔以勞資會議降為八小時並說明理由,歸類正確。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