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草案中有規定黨產如果是由國家取回之後,原則上明定為國有,若受害者能證明哪些不當財產是他當初被奪走的,可以向行政院設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請財產取回;」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應兼顧受害者權利回復,黨產經國家取回後原則上明定為國有,若受害者能證明該不當財產係其當初被奪走,可向行政院設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請取回。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為提案人說明其黨團草案特色並請求支持,內容與主張相符,且屬黨產條例條文設計範疇。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