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103年最高法院就已經判定,救國團從41年到58年是隸屬國防部,也是屬於政府的機構。從59年到77年是社會運動的機構,也是非法人團體,從78年以後是公益社團法人社會團體。從41年到58年是政府機構,怎麼會變成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認為救國團從民國41年到58年是隸屬國防部的政府機構,質疑其如何能被認定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李德維・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以救國團民國41年至58年為政府機構為由質疑其附隨組織認定,主張忠於原意且符合黨產個案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