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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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02 / 06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若確屬不當取得的財產,應歸還國家或人民。
- 處理黨產時應保障員工依勞基法應得的薪資與退休金。
- 應把事實調查清楚並向社會公開說明。
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不當取得的黨產應追討並歸還國家9 位
認為國民黨及中廣、中影、婦聯會、救國團等組織的財產多來自黨國不分、接收日產、勞軍捐或廉價取得公有土地,屬不當取得,應徹底清查、追討價款並歸還國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公股銀行應積極處理掉對中華日報的持股,因為即使其處分不動產公股獲利仍為零,且政府已無配合政策投資國民黨黨產的政策
- 主張除非有很特殊考量,救國團該歸為國有的不當取得黨產部分不能停下來,並應讓社會大眾知道
- 認為不當黨產不只有32億元,要求黨產會認真擴大清查更多、更詳細一點。
- 質疑未來基金管委會在收回齊魯公司、中投公司股權後會拿來經營該公司,認為若認定附隨組織不義就不應走向經營。
- 主張婦聯會的財產應收歸國有
- 認為國民黨新營區黨部建物是1989年由新營市公所以一塊錢賣給中國國民黨臺灣省省委會、1994年更名轉為國民黨黨產,當然就是不當黨產
- 反對以附隨組織財產後來有做公益為由免除責任,認為偷來的贓款拿去做善事也不算沒事。
- 質疑婦聯會以前的勞軍捐來自民眾卻交給婦聯會,認為牽涉不公、不義、不正而要追求轉型正義。
- 認為婦聯會得到的許多捐助是不樂之捐,民間企業、民間團體若不捐助會遭受不當對待
質疑黨產持有者拖延歸還、變賣脫產且申報不實1 位
認為國民黨及救國團一面宣稱歸還一面拖延、變賣或以信託形式保留黨產,財產申報與淨值不可信,政府應防止脫產並要求更正申報、停止變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行政法院應專業審理並重視財產來源正當性2 位
批評法院以程序合法為由判國家敗訴、讓不專責法官審理或裁定停止執行,主張設立轉型正義專庭或專股,並考量財產來源是否正當。
救國團等資產的動支、收回與後續利用6 位
關注救國團動支現金付使用補償金的審核過寬,要求儘速點交、檢討廉價租約,並妥善規劃已收回場館的利用,避免閒置或延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用於選舉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1 位
認為國民黨以黨產與股利收入支應選舉,使政黨競爭不公平,甚至影響原住民族選舉,政黨不應擁有複雜投資或以黨產支應選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認定附隨組織需有堅實基礎並延續其公益功能1 位
認為救國團、婦聯會等對社會有正面貢獻,認定須有強力依據,處理時應釐清歷史、尊重無辜者權益、延續其公益運作並使其更透明,而非消滅。
追回的黨產應用於公益或返還原權利人3 位
主張追回財產扣除員工依法結算後用於公益、社會住宅、紀念公園或發放全民,並應建立讓原捐贈人或繼承人請求返還的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的認定與處分程序有違法或不當之處6 位
質疑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等為附隨組織缺乏依據,凍結資金與重複處分違反法院裁定與程序正義、影響黨工薪資;並認為部分財產為黨員捐贈或合法取得,部分主張認為處理有政治針對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原住民族土地應返還原住民或交原民會處理1 位
認為國民黨及救國團取得或占用的原住民族土地來源不正當,應還給原住民、拆屋還地或移交原民會,且處理不需修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32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新北收回已五個多月的不當黨產完全無人管理,變成垃圾場、廢壟,會讓民眾對政府的觀感非常不好。
- 要求黨產會不要只在網站發新聞稿,應更加積極對外說明清楚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相關權責。
- 質疑黨產會對中華救助總會及救國團基於純粹政治考量所作的決定是否完全正確,認為該等組織在那個時代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臺海有變時應再思考。
- 認為屬於國家的救國團土地必須移轉為國有,並可用於興建國宅、社宅以實現居住正義與土地正義
- 主張除大案件外,國民黨時代霸占他人土地等侵占平民百姓的小案件,若能拿出證據也應處理,該還給百姓的要還回去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積極清查原鄉地區之不當黨產。
- 要求黨產會針對救國團財產處分提出配套措施,照顧救國團1,700名員工及五千多位老師的安置與未來運作,不能讓這些人流浪街頭。
- 質疑黨產會認定附隨組織的邏輯過寬,認為若以接受國民黨中常會指揮為標準,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等機關也會變成附隨組織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因7月發布的行政處分對救國團營運有重大影響,研議對救國團內部員工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以及現有救國團消費者提出相關權益保障作為。
- 主張不用刻意以公權力搞得社會氣氛劍拔弩張,但應適度出來說理、指出救國團在拖,政府不能因為救國團與黨產會硬幹就不作為
- 認為以保防工作等事證推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應僅作為輔助理由,不應僅從那裡推定
- 質疑黨產會對台糖土地有偏見、有太多主觀意識,未調查處理。
- 質疑黨產會在提報認定救國團財產希望執行時有思考不周之處,才會造成北高行對不動產與動產16.3億元部分作成不同裁定
- 認為救國團本身並不是一個很單純的民間團體。
- 認為若無自然人主張烘爐地兵工廠土地當時被不法侵占並提出救濟,將來收回的土地可結合轉型正義宣示教育,配合地方公共設施與社會福利規劃為轉型正義紀念公園。
- 質疑救國團這類組織龐大且調查橫跨幾十年,特定時間點發生的事是否必然有延續性並延續到現在。
- 建議評估能否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處理國民黨新營黨部的財產問題。
- 質疑黨產會為打擊國民黨而阻止泰北孤軍修墳工作。
- 質疑以公務預算捐助民間社團購買不動產的做法,指出若此做法可行,黨產會便不應沒收同樣曾獲國防部捐助部分款項的婦聯會美齡樓。
- 質疑黨產會只主動偵查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不主動調查小英基金會,認為不能有特定對象
- 要求黨產會在釋憲案通過後,對中投、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舊黨部出售尾款、救國團、中影、忠孝大樓、中廣、救總等卡在司法的案件更加積極、有所突破
- 質疑將中華救助總會向人民勸募、自籌的錢也算作不當黨產。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鄒梅基金會在陽明山取得的土地是否涉及國有財產轉為黨產,並儘速完成調查。
- 認為國民黨不能指定黨產未來用途,黨產應還之於民、由政府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以特種基金用於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