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個新營黨部,我們可不可以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處理?」
建議評估能否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處理國民黨新營黨部的財產問題。
賴惠員・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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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僅是詢問能否以特定條文處理,主張寫成肯定可以適用,語氣被放大,應保留詢問的語氣。
- 原始版本主張針對新營黨部可以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處理
- AI 審核・發布建議評估能否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三十條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處理國民黨新營黨部的財產問題。理由:原句是在提出具體法律處理途徑並詢問可行性,尚未斷言可以適用,應保留此語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