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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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02 / 06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若確屬不當取得的財產,應歸還國家或人民。
- 處理黨產時應保障員工依勞基法應得的薪資與退休金。
- 應把事實調查清楚並向社會公開說明。
1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不當取得的黨產應追討並歸還國家28 位
認為國民黨及中廣、中影、婦聯會、救國團等組織的財產多來自黨國不分、接收日產、勞軍捐或廉價取得公有土地,屬不當取得,應徹底清查、追討價款並歸還國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若國民黨早年黨國不分,則縣市黨部及民眾服務社的取得、購置也是不當取得,質疑黨產會調查公開上網後是否有處分並要求說明要如何處理
- 認為中投及欣裕台轉為國有案已歷時快三年,可能要加快進度,並提醒應在依法有據的前提下,運用政治智慧逐步處理。
- 要求黨產會針對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的後續調查進度,於一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進行說明,理由是依不當黨產條例第23條的報告期限已屆滿,但官方網站公告與成立2周年工作報告皆未提及該案進度
- 質疑仁濟院在沒有買賣與審查程序下,僅因改名為私立仁濟院就將公有財產變為私有,認為這樣處理公家財產並不正確
- 主張黨產會應將婦聯會相關的3個基金會全部認定為附隨組織,認為從人事結構、過去資金捐助、財產與人事實質控制力來看,符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附隨組織規定。
- 主張振興、復興這類團體、機構中已轉手給個人、被個人拿走的部分要追究。
- 認為救國團應該面對歷史,如果當初有來自國家的資產,該還給國家的就應該還給國家
- 認為應釐清救國團是否屬於黨產條例所管的範圍,要求內政部更積極作為監督這個問題滿大的團體,把握轉型時機使其成為正常的團體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蒐集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建物出資的相關資料,並予以公開。
- 認為國家的財產要還給國家,國民黨的黨產都要還
- 認為如果欣字輩投資公司等來自央投公司的股權被認定為不當黨產,追回後不會歸屬任何人而屬國家所有,退輔會即可完整管理、完整控制瓦斯公司等,這是國家之福
- 認為婦聯會早在勞軍捐之前,就已將國家財產轉為自身財產。
- 要求工業局調查自身與中加的關係,以釐清中加是否涉及黨營事業。
- 質疑中國國民黨聲稱沒錢支付薪水,卻疑似代付中投、欣裕台的訴訟費用,認為這些組織的財產都是中國國民黨的黨產。
- 要求行政院再做一次全面性的清查,清查所有國民黨不當侵占使用的公有土地
- 認為黨產註記等後續處理關鍵在於決心與魄力,事務官依法行政並依政治任命與執政者的決心處理,在520之後就可以好好執行。
- 認為將國有財產及土地作帳轉售,雖名為轉售但事實上只是作帳,因此仍屬於國家的財產
- 認為地方縣市黨部、鄉鎮民眾服務站以無償提供土地、象徵性收一塊錢過戶或編列預算興建取得者,都是不當黨產。
- 認為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明明就是國民黨底下的單位、後來改制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反對將其視為行政機關
- 要求故宮查清楚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到底有無包括故宮的國寶
- 認為婦聯會所涉及的勞軍捐金額龐大,若有多餘、過度、誤用、濫用的情形,都應該交還國家。
- 主張中廣出售帝寶基地土地所得價款應予追回,認為如果中廣是非法取得而不能賣,其出售至少在法律上是不當得利
- 認為不當黨產係因過去時代造成轉型正義無法落實,現在要開始處理的轉型正義就是針對國民黨的不當黨產
- 質疑中影公司買賣過程中以處分公司資產及增減資款項支付後期價款、犧牲其他少數股東權益的做法涉及背信,要求法務部及檢察官進行調查
質疑黨產持有者拖延歸還、變賣脫產且申報不實8 位
認為國民黨及救國團一面宣稱歸還一面拖延、變賣或以信託形式保留黨產,財產申報與淨值不可信,政府應防止脫產並要求更正申報、停止變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國民黨在配合黨產會清查工作這部分的配合度不足
- 認為將兆豐證香港子公司賣掉、使擔保羈絆消失,是在規避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屬變相脫產,本來該歸還給中華民國的元大金控股份、或將來可供不當黨產追償的股份因此像斷線的風箏飛走了
- 質疑國民黨一方面表示要歸還黨產,另一方面卻拖延處理並變賣,且除經多年司法訴訟定案的日產外,迄今未歸還任何款項或土地。
- 質疑國民黨一面打著黨產透明化的旗幟,一面積極拋售黨產,是否要將財產吞為己有而只是表面上對全民負責。
- 質疑國民黨公布的166億元黨產淨值不可信,認為對比2006年曾稱有277億元即知其報告不能信
- 質疑政黨向內政部申報財務的作法,反而變成政府認證國民黨作假帳
- 要求國民黨中央黨部不再變賣國民黨的財產和股份。
- 要求行政院、經濟部在國民黨處分黨產期間,針對可能脫產的部分著手調查。
行政法院應專業審理並重視財產來源正當性6 位
批評法院以程序合法為由判國家敗訴、讓不專責法官審理或裁定停止執行,主張設立轉型正義專庭或專股,並考量財產來源是否正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內政部應依人團法處理婦聯會並要求公開財務11 位
認為婦聯會應依法提供財產清冊與帳冊、交代勞軍捐流向,內政部應停止一再延期,依人民團體法警告、撤換負責人、廢止許可或解散,並補上財產可能流入私人的漏洞;其中也有主張僅寫「依法處理」而不明列處分方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婦聯會問題雖難處理但已拖很久,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更積極處理,質疑其到現在都沒有積極作為是不對的
- 要求黨產會把婦聯會復興小學、復興中學產權如何從黨產變成私產查清楚,如果當初的訴訟有問題就應提起再審、尋求救濟途徑
- 要求內政部所屬基金,包括新住民基金在內,均不得補助經黨產會認定的附隨組織
- 認為婦聯會已違反法令、有妨礙公益且情節重大並經警告,若再無更正面積極的回應,應依人團法考慮評估廢止許可。
- 主張支持內政部追查婦聯會相關下游財產,使其朝向更公義、更民主、更透明的民間組織來運作。
- 主張支持以行使撤換權等方式處理婦聯會問題並在之後繼續進行行政協商,認為這些財產的確都應該歸於人民
- 要求積極進行婦聯會財產處理,若其不願接受行政契約金額,應採取其他方法,不能一直等待下去。
- 質疑婦聯會高調捐款是一種斷尾求生的行為,想要證明自己並非附隨組織,對拿政府的錢再捐給政府以賺取美譽的行為並不肯定,甚至質疑是一種偽善。
- 認為婦聯會既然登記為政治團體卻長期未申報,就要自己負責
- 主張勞軍捐流向及相關團體財務當然要公開透明,要求釐清過去收取的無頭公案,而不能只談往後。
- 要求內政部以人團法主管機關立場,清查紅十字會、婦聯會等有爭議團體及民國三十幾年到民國50年間成立的類似團體,調查其成立背景與目的並在政黨交接前向社會清楚交代。
救國團等資產的動支、收回與後續利用4 位
關注救國團動支現金付使用補償金的審核過寬,要求儘速點交、檢討廉價租約,並妥善規劃已收回場館的利用,避免閒置或延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用於選舉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3 位
認為國民黨以黨產與股利收入支應選舉,使政黨競爭不公平,甚至影響原住民族選舉,政黨不應擁有複雜投資或以黨產支應選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附隨組織認定應同樣適用其他政黨相關組織6 位
主張附隨組織的調查不應只針對國民黨,凱達格蘭學校、民進黨相關基金會、台綜院及所有政治團體也應一體檢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認定附隨組織需有堅實基礎並延續其公益功能4 位
認為救國團、婦聯會等對社會有正面貢獻,認定須有強力依據,處理時應釐清歷史、尊重無辜者權益、延續其公益運作並使其更透明,而非消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同意黨產歸零,但合法部分應予尊重並查清6 位
表示接受黨產歸零或捐出,不當取得者應歸國家,但要求查明真相、程序正義、不亂栽贓,合法黨產如何處理屬政黨自身事務,並以黨產照顧黨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回的黨產應用於公益或返還原權利人4 位
主張追回財產扣除員工依法結算後用於公益、社會住宅、紀念公園或發放全民,並應建立讓原捐贈人或繼承人請求返還的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的認定與處分程序有違法或不當之處15 位
質疑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等為附隨組織缺乏依據,凍結資金與重複處分違反法院裁定與程序正義、影響黨工薪資;並認為部分財產為黨員捐贈或合法取得,部分主張認為處理有政治針對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黨產會凍結財產導致國民黨中山學員留學中斷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黨產認定或處分上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並儘速檢討黨產及其附隨組織的認定標準。
- 主張國民黨為勞工提撥的退休金是勞工依勞基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應拿到的錢,即使黨產有其他不合法之處也應另行處理,黨產會再大也不可以違法阻止給付。
- 質疑將與救國團合作辦理愛迪生自然科學研習會的清大視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 要求對婦聯會的處理要給社會公評,質疑因執政黨過度打壓而淪為政治打壓將婦聯會切割刮分
- 質疑救國團案給的時間太短且調閱資料不方便,要求給予充分時間並配合調閱資料
- 認為黨產會極盡洪荒之力要剷除救國團,且是先射箭再畫靶
- 質疑黨產會就過去轉帳撥用的國有土地向國民黨追徵8.6億元、否決其提出的兩項清償方案,並將仍有人居住使用或未登記在國民黨名下的房舍,以及與私人共有的土地列為查封對象。
- 質疑對國民黨黨產、救國團及婦聯會的清算處分是以歷史正義為名,目的是打垮藍軍、打垮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 質疑黨產會為何可以針對法院已經判決的部分,以同一事件又重複再做行政處分。
- 質疑黨產會一下子就認定任何黨產都是不當,包括對附隨組織的認定是否也全部都認定為不當黨產。
- 質疑黨產會繼續上訴會再敗訴並浪費司法資源
- 要求黨產會在追討不當黨產的過程及手段上收斂一點、緩一點並兼顧程序正義,特別是國民黨支付黨工薪水的部分應考量黨工需養家活口
- 質疑黨產會在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其凍結國民黨提領銀行支票以支付日常費用及員工薪資的行政處分後,再對同一對象、同一事項另做行政處分繼續凍結的做法是否妥當,撇開對象是否為國民黨及政治因素,任何機關法人或個人都不能如此被對待
- 質疑在第一期廣播建置未涵蓋原鄉、原鄉多被列為第三期的規劃下,以轉型正義為名收回廣播頻道並宣稱要給原民台,並無實質意義。
原住民族土地應返還原住民或交原民會處理3 位
認為國民黨及救國團取得或占用的原住民族土地來源不正當,應還給原住民、拆屋還地或移交原民會,且處理不需修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66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婦聯會宣稱已與公益團體簽約、訴訟勝訴後要把錢捐出去,是在取巧,向社會表達把錢捐出去比捐給國家還好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理會法院判決,恣意將經法院判決為中國廣播公司合法持有的仁愛路土地認定為黨產。
- 認為婦聯會無權動用不當黨產,質疑其逕自宣布捐贈財產的方式無視黨產會之認定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中廣案有雙重標準,不敢追查李登輝與臺綜院,對轉2.9億元到臺綜院的部分既不召開公聽會也不細究
- 認為黨產會進行行政訴訟前應先推演成功率,否則會白白浪費納稅人的錢。
- 要求不當黨產委員會加速將過去以不當手法取得、屬於全民應有的權利討回來,認為過去以不當手法取得土地是非常不應該的
- 認為超過八百億元命令移轉國有或追徵的財產都卡在行政法院,並非不當黨產委員會不作為
- 質疑黨產會在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後一再聲明異議拖延執行,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 質疑臺綜院是否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主張需要對其進行調查
- 質疑黨產會帛琉考察的出國報告只有3頁,且行程看不到與不當黨產業務相關,無法讓人民相信納稅錢的使用正當。
- 主張黨產會應把附隨組織情況釐清,「始終」都是附隨組織的要先處理,以前是、現在不是附隨組織的要先追究其是附隨組織那段時間的責任
- 質疑黨產會愛說誰是附隨組織就說誰是附隨組織
- 認為將國民黨要發給員工薪資的財產凍結、扣住以致發不出薪水,就是清算。
- 主張如果不當黨產委員會打贏官司讓婦聯會的錢回歸國庫,應變成特種基金,用來照顧軍公教年改後真正變成經濟弱勢的人,仿傚退輔會讓他們在就養、就業及就醫方面得到國家給予的幫忙、補助或賠償等。
- 質疑婦聯會有關復興小學、復興中學產權的訴訟是否打假的、只是打個意思以讓官司定讞
- 質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未判決,黨產會就要求銀行將婦聯會帳戶轉出。
- 主張中央投資公司收益要繼續留用或先扣下,應尊重黨產會的行政裁定,若黨產會決定暫時保全或沒收就交給黨產會。
- 要求委員會向不當黨產委員會確認東鼎公司與不當黨產無關,否則未來關於觀塘案的相關質詢,不當黨產委員會應該要出席說明。
- 認為救國團跟國民黨現在沒有任何關係
- 認為處理婦聯會等組織不應再寄望協商溝通,應回頭就法論法,即使經過冗長訴訟也要讓真相釐清、公義實現
- 質疑黨產會拖延認定婦聯會為附隨組織
- 認為以行政契約取回婦聯會財產會比由黨產會追討到底取回的財產少,因此原繳交勞軍捐的人民可請求返還的金額也會較少
- 認為婦聯會不應在與政府協商的同時一邊把資料搬走甚至準備銷毀,要求清查是否真的銷毀,並認為這樣的過程是不對的。
- 反對只針對婦聯會立法,認為太針對性且內政部已在處理中,這樣的做法不合適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條 不當黨產移轉國有成立特種基金推動轉型正義等用途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