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6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超越黨派、客觀中立行使職權,否則難獲人民信任。
- 轉型正義應透過對話與相互理解推動,並讓社會與下一代了解歷史。
2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應制定專法並設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與究責35 位
認為台灣轉型正義落後、尚未完成,應以框架式專法與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調查、檔案開放、威權象徵清除、司法平反與黨產處理等工作,並否認其為政治鬥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促轉會讓臺灣人民看到從34年到82年間所發生事情的真相,這些是課本上看不到、坊間也聽不到的
- 認為促轉會絕對不是東廠,理由是若是東廠相關草案就不會送到委員會和立法院討論,而是要什麼有什麼、想看什麼就看什麼。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並不是清算,而是要讓歷史真相還原、政治檔案公開、清除不義遺址以及推動人權教育
- 認為如果案件與責任釐清可完全靠現行法律或訴訟處理就不需要促轉會,促轉會的意義在於處理不能完全只靠法律處理的疑難雜症
- 認為不能為了和解掩蓋真相以平息紛爭,擔心真相調查與究責不完全卻一味拜託或強逼受害者原諒
- 認為整個促轉條例的重點是在憲政秩序的回復,尤其關鍵條文是第六條。
- 認為現有司法制度因有追訴期與法律競合問題而無法處理轉型正義,所以需要成立轉型正義委員會並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作為處理依據
- 認為促轉條例本來就是比較框架性、原則性的條例,沒有必要規定到太細節的部分。
- 認為促轉條例真正意義是推動和解、真相調查、司法平反及社會溝通,而不只是改不改名的問題
- 認為促轉條例的要點是政治檔案開放、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其最大意義及價值是不只承認錯誤,還要釐清真相、進行平反
- 主張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框架下政治檔案的開放應一併處理
- 質疑轉型正義的焦點被模糊窄化為中正大學校名與路名是否更改,認為並非如此狹隘
- 認為臺灣做轉型正義工作的腳步實在太慢,拖延讓威權思想和遺緒在民主化後依然存在生活中,時間不能解決一切反而會讓工作愈拖愈浩大。
- 認為在野黨擔心促轉條例會以暴制暴、甚至重建新威權的質疑是過於憂慮,在充分理解條例內涵與精神下根本不可能發生。
- 主張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為該條例是調查真相、給受害者交代的條例,有助於了解真相、促進和平、諒解與團結,以共同對抗外國的侵略。
- 主張通過促轉條例,認為轉型正義不應排除原住民。
- 主張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改稱為「實踐轉型正義條例」,因為轉型正義不只是宣傳過程,更重要的是落實推動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制定應不分黨派共同支持,反對任何政黨以任何理由杯葛
- 認為轉型正義不是從一個政權到另一個政權或清算鬥爭的問題,而是關乎台灣作為民主憲政國要維持何種秩序的問題
- 認為應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這符合台灣現階段的需要,也是邁向正常國家的重要一步。
- 認為促轉條例是涵蓋面非常廣泛的上位法與指導的法律,所有相關條例的精神都必須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來設計、相互呼應且一致。
- 要求將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增列為第9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一案
- 認為促轉條例的處理範圍不應只有政黨財產,還包括歷史真相或歷史的平反,在這部分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 認為不能以臺灣民主發展不夠成熟作為理由,因為全世界比臺灣更落後的國家對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理得非常好。
透過教育、文化與公共對話推廣轉型正義9 位
認為轉型正義需透過教育、文化、學術研究、公聽會與影視行銷讓社會尤其年輕人理解,並以正向例子促進對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促轉會的工作應致力於與公私部門協力,規劃、創造出更多的契機,讓轉型正義的理念深植人心。
- 主張若就轉型正義召開公聽會,地點應選在故宮博物院,因為該處兼具歷史縱深與實務面向可供對話。
- 質疑每年二二八紀念碑追思會等只是形式,並未讓社會對轉型正義有更深層的了解
- 認為教育跟文化是最中性的政策工具,唯有透過教育跟文化才能真正落實轉型正義所代表的人權教育價值。
- 主張如果新教材一時之間來不及編寫,可以用既有教材作為反面教材來教育學生,例如以蔣公看小魚逆流而上的故事為例。
- 認為促轉條例的精神在於建構深沉反省的文化與還原真相,讓人看到並認識過去在這塊土地上發生的事以使歷史不再重演,而非讓下一代去追究過去所付的重大代價。
-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的目的是要還原歷史真相而非製造人民對立,是政府與文化部責無旁貸的責任
- 建議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項的「導正法治教育」修正為「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
- 認為將過去全部遺忘不但對民主沒有好處,也不能弭平社會的分裂,唯有透過歷史真實的呈現,後代才會真正警惕,民主文化才能長久。
轉型正義需常設或更高層級機關長期推動7 位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無法在短期內完成,若有常設需要不應排斥常設化,應以更高層級機關或上位法分階段推動,或修法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包含歷史事件或個案平反在內的許多轉型正義工作一定無法在兩年內、促轉會落日前完成。
- 質疑促轉條例規定促轉會的成立時間只有2年,若在2年過後才提出平復司法不法的申請,屆時要向誰申請。
- 認為促轉會年限雖只有兩年,但因牽涉文件資料非常多,時間上也許還會更長。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的工作應在總統府下設立委員會,由總統親自領導
- 主張國家人權博物館館長應為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其中一個委員,使其與促轉會或促轉條例相連接,避免屆時各管各的、各自為政造成分裂。
- 主張支持通過促轉條例,但認為相關設計應該做得更好。
- 主張在執行面由行政院透過行政調查權等行政權力處理,在政策面由總統府廣泛回復個人、法人、族群及原住民族的權利,整理所有法律並在落實不足處另立新法。
促轉條例範圍限於威權時期,其他議題另行處理9 位
認為促轉條例處理本國政府對人民的壓迫,應以黨國不分的威權時期為優先,慰安婦等他國造成的苦難應另依其他途徑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促轉條例要處理的威權統治時期不應向前延伸到日本殖民時期,因為威權統治處理的是從威權到民主、因威權時期政治迫害造成社會分裂的善後工程,與殖民統治面對另一個國家不同。
- 認為轉型正義處理的是威權時期,原住民一八九五年以前四百年歷史與慰安婦等屬不同國家、不同法律規範,應另行處理而不應納入促轉條例
- 主張威權時期的轉型正義應與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分開處理,先完成威權時期轉型正義的立法,再繼續推動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因為兩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歷史傷口,相互糾結只會拖延立法腳步
- 認為促轉條例處理的是自己政府對自己人民權利、生命財產的不正當壓迫,因此其處理範圍與對象應清楚界定,慰安婦及台籍老兵等其他國家帶來苦難的部分另行處理,今天先處理促轉條例就好
- 認為今天的轉型正義應優先處理威權時代的轉型正義,原住民的歷史正義或日本殖民時代相關的歷史正義問題歡迎未來再以修法處理,這只是一個開始、不是結束。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二條以概括條款保留其他轉型正義事項,未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可依照人民要求研議後再提出法律修正案或進行處理,並未排除相關部分。
- 要求召委及執政黨黨團向社會大眾清楚說明,此次進行的是針對威權時期人權侵害的轉型正義工作。
- 認為轉型正義就是對威權時代受損權利的回復,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重點在於加害者及被害者目前都仍存在。
- 主張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應為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民國80年4月30日止。
促轉會調查權與組織設計合法必要6 位
認為促轉會的調查權未涉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請憲兵協助調取部隊資料有必要,組織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亦無違憲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以過去東廠具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一、可逮捕、偵訊甚至處決的標準,現在根本不會有東廠,要求促轉會同仁務必向社會把這一塊講清楚。
- 認為應給予促轉會更大的真相調查空間,但促轉會也要接受大家的監督與挑戰
- 認為促轉會必須是獨立機關並擁有具準司法效力的強制調查權,理由是威權時代軍警或特務機關所做的事有部分被掩蓋,且部分政黨掌握相當資料,甚至可能散見於過去的黨營事業或政黨所控制的組織。
- 要求明定接受調查人員提供促轉會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相關資料,不受對政黨或附隨組織所負保密義務拘束並免除法律責任
- 主張促轉會必須有行政調查權才能有真相,反對將其指為東廠
- 質疑憑什麼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比轉型條例大,主張兩者位階一樣大
促轉會成效不足應提出報告與具體目標4 位
認為促轉會業務延宕、進度不理想,要求盡速提出總結報告、具體目標、法案建議與後續時程,並公開透明說明已做的工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解散後各部會承接須確保銜接1 位
要求促轉會解散後業務分散至各部會時須有專責人力、明確機制、時程與主責單位,會報應定期運作,並對各部會專業不足、權責矛盾與球員兼裁判有疑慮。
轉型正義是全政府共同責任,須跨部會協調4 位
認為轉型正義不只是促轉會的業務,而應進入政府各部門甚至五院的運作,由不同部會與相關機關協調、共同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委員應具專業並保持超然中立12 位
要求委員具相關專業、無威權履歷、政黨與性別比例適當、任職前後避免政治發言並專心職務,提名與同意審查應更嚴謹,並質疑部分人選的適任性與提名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促轉會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在任職期間嚴守行政中立。
- 質疑促轉會大量任用黨工及政治背景非常濃厚之人,有違文官中立
- 認為促轉會不應由一群原本就非常認識、一起工作的夥伴組成,否則作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會相當令人存疑
- 要求行政院在提名促轉會正副主委時務須審慎考量,讓被提名者充分認知立法賦予他的職責和角色。
- 認為黃煌雄的作為確實比較偏中間,因此願意看到其接任促轉會主任委員。
- 質疑以促轉會被提名人多為研究歷史者的背景,未來是否有辦法處理平復司法不法
- 質疑黃煌雄主任委員被提名人還未就任就有諸多批評與爭議,如何期待未來能提出具有公民信任的報告並達到目標
- 質疑促轉會委員審查過於急迫、有迴避公民團體監督而速審之嫌,認為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的說法坐實外界對速審的疑慮
- 質疑行政院拖延轉交問卷給促轉會被提名人,壓縮被提名人的回應時間及意願
- 認為要讓轉型正義做得好並符合國際水準,主事者非常重要,因此主張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所有委員應在政治、歷史、法律、社會、人權等方面學有專精,而且沒有過去威權履歷。
- 主張為避免被外界認為轉型正義條例又是藍綠鬥爭,第八條應把政黨色彩拿掉,促轉會9名委員應是沒有任何政黨色彩、公平公正之人。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的9人小組雖應依比例分配,政黨代表是否會分配給國民黨。
肯定促轉會團隊與人選的工作成果2 位
肯定促轉會在人力不足下仍有成果,認為促轉會使監察院調查發揮作用,並肯定主委、副主委被提名人的認真投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基金應擴大用途並納入民間參與1 位
主張促轉基金除長照社福外應用於人權教育與文化、增加歲入並先行規劃,以公私協力與民間創意多元運用,也可考慮由民間基金會推動。
不應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意識形態灌輸1 位
質疑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由上而下灌輸特定意識形態、推動去中國化,或把文化當成政治工具,要求停止這類做法。
促轉會延長、落日與預算應受國會監督6 位
關注促轉會逐年延長、應否落日、延長前先提名正副主委交立法院同意,以及預算凍刪、預備金與支出合理性等問題,部分要求保證一年內完成不再延長。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立法程序應等行政院版本並充分討論18 位
主張應由行政院提出正式版本、讓各版本一併討論,在爭議釐清或舉行公聽會前暫緩審查,反對倉促或排除他黨版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促轉條例關鍵條文保留朝野協商空間,納入在野黨理性的聲音與意見使修法更周全
- 主張促轉條例應進一步充分討論,不應草率三讀通過。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從公聽會到委員會討論乃至朝野協商只看到行政流程在跑、流於形式討論,毫無民主討論機制可言
- 質疑轉型正義條例沒有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任由個別委員及民進黨員在委員會中以非常粗糙的方法組織出來
- 質疑有必要在一天、二天之內就用多數暴力的方式把促轉條例修正通過。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需要經過全國性的辯論。
- 要求若依民進黨主張等待新政府提出完整版本再審查的邏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也應由總統府委託行政院提出對案,在提出前暫停審查,之後再一起討論。
- 認為在對促轉會設置等疑慮尚未向社會說明並取得認同的前提下,倉促將促轉條例送出委員會並進入院會並不成熟。
- 主張應等總統府相關會議的結果出來後再確認轉型正義的法律,以免立論點不一樣而需再修法。
- 主張應將時代力量版真相與和解促進條例納入一併討論,因為該版本已對真相調查、究責、賠償名譽與權利回復、除汙四個階段做了細緻規範。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重大複雜困難,不應該只用一個會期急忙讓它通過,四年任期內處理好就很好。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將所有委員提出的不同版本修正動議通通列入,可按章節或黨團版本分章處理並充分溝通,而不應只以特定版本針對特定範圍設限
- 要求應讓行政院提出其版本、表態,讓所有政黨、委員的版本都有機會一併討論
- 主張應等林全院長提出版本之後再處理,反對現在審查民進黨團提出來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版本
- 認為轉型正義的範圍、威權時代的年代和範圍有多廣及所涵蓋內涵需要更多釐清,否則進入逐條討論會有困難。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因議題範圍很大應謹慎處理,公聽會不應只開5場,可比照修憲做法開到18場
- 認為此時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擺進來審查非常不恰當,希望多加三思。
- 要求在爭議釐清前不應審查促轉條例,至少應先開幾場公聽會凝聚共識。
轉型正義應以和解寬恕為目標並功過並陳19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追求真相下的和解與寬恕、透過對話相互理解,評價歷史應功過並陳,避免清算、審判與意識型態對立,並重視過程與證據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行政院長應該指揮促轉會及各部會,讓社會更和諧、更和解
- 主張促轉會兩年後提出的調查報告應給歷史人物公正客觀的評價,否則會冤冤相報、台灣社會就沒有希望
- 認為轉型正義的核心重點不是報復或整肅,而是讓整個社會同時面對過去的傷痕並反省
- 質疑促轉會若不用法律途徑處理,要如何確保真相的公平能被接受、拿什麼說服大家
- 主張促轉會的重點應是在把真相搞清楚以後就可以結束任務,讓台灣從此和解、從此往前進。
- 認為促轉會九位委員應撫平歷史傷痛、促進對話,協助國家在歷史傷痕中尋找對話機會,而不是擔任歷史的審判者、用權力做世紀審判
- 認為加害與被害認知差距已嚴重分裂社會,促轉會將來首先要做的就是縫合這道裂痕
- 主張談轉型正義時應功過並陳,讓大家知道功與過並還原歷史真相,如此才有對話及和解。
- 認為只有過、沒有功、只談過不談功就是鬥爭,不要讓轉型正義變成勝利者的正義
- 認為促轉條例的立法精神就是讓受害者得以平復,不是無止境的、有針對性的清算式鬥爭,主張應透過對話相互理解。
- 認為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關鍵在於能否公平看待中國國民黨在臺灣的執政,主張威權統治、白色恐怖應受時代的審判,保衛臺灣、建設臺灣、發展臺灣的貢獻也應受同等尊重,這才是全民所要的正義和公道、社會和解的契機所在
- 認為真正的社會和解不是對立、不是清算、不是鬥爭而應該是寬恕,寬恕才是促轉條例讓社會和解的真正重點。
- 主張反省過去國民黨的罪行以避免將來任何政黨再墮入黨國主義才是轉型正義,而非清算國民黨。
- 主張將「促進轉型正義」改名為「促進真相調查」,認為真相有客觀標準,而「正義」是一種價值判斷。
- 質疑通過只要是國民黨員就要讓其永遠抬不起頭的針對性法律是否具有正當性。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有太多的政治清算色彩。
- 認為清算不是目的而是為了社會和解,主張促轉條例架構中如何和解的部分應有更多著墨
- 認為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應該是對真相和歷史的呈現。
- 認為自以為是的轉型正義容易使民主國家邁向民粹,執行過程不平和、暴力則容易造成族群對立與撕裂。
無須另設促轉會或此時不宜推動18 位
認為依現行法制即可處理,另設獨立機關或專任委員是疊床架屋與擴編,或認為應先處理經濟與兩岸問題,轉型正義不宜成為施政焦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蔡政府上台後推動的一連串轉型正義都是政治上、意識形態上的操作,忽略全國民眾最關心的悶經濟影響
- 認為轉型正義只是文化工作的一小部分,不應成為未來會期唯一的焦點,部長應在其他方面也有成就。
- 認為包括促轉會相關法案在內的多項法案帶有意識型態,無益於民眾福祉、未顧及民生疾苦,並造成立法院爭鬧。
- 認為促轉相關法案是在搞東廠、西廠,且通過得特別快,而真正需要的法案反而無法通過
- 質疑政府在空污、一例一休等等問題未獲重視的情況下推動促轉工作的優先順序
- 質疑促轉條例是強渡關山通過,批評政府專門搞務虛。
- 主張無須額外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為應在現有法律中以更精緻的處理方法處理所謂轉型不正義。
- 反對急救章的、針對性的促轉條例
- 質疑在台灣處於長工時、低薪資、經濟蕭條、民怨四起的狀態下,仍將轉型正義條例列為優先法案。
- 質疑臺灣解嚴30年、全國性與地方性大選完全由人民參與、政權輪替三次並進入法治國家常軌後,是否還有必要使用轉型正義這樣激烈卻模糊的概念
- 主張不需要另行成立促轉會來推動轉型正義,因為民進黨已掌握國家行政機器,依現行法制即可進行,另行成立只是疊床架屋、浪費國家資源。
- 認為內閣應致力於扭轉經濟而非糾結於政治紛爭,質疑新政府不斷以轉型正義糾纏其間,導致朝野紛爭、社會對立、世代緊張日甚
- 質疑在非常糟糕的經濟情況下動用整個立法院的資源快速通過促轉條例。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條文限制、屬獨立機關的設計,認為這是暗渡陳倉的黑機關、行政怪獸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必要性,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紀念基金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補償條例等都已經有了,不清楚促轉條例到底還要處理什麼。
- 主張如果有真正需要改革之處,應加強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既有權力的權能,而不是全部放在立法院,要尊重權力分立。
- 質疑促轉條例讓調查委員會不斷擴編其組織,認為這是讓行政院不斷擴編、透過委員會安插人事。
- 主張可以針對轉型正義在司法院或法務部門設特別單位處理。
轉型正義範圍應擴及日據、原住民、慰安婦、金馬與土地徵收26 位
認為只處理民國34至80年威權時期是選擇性正義,應納入日據時期、原住民、慰安婦、金馬、陸一特、不當徵收土地等議題,期間也應前後延伸。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促轉會業務報告只寫審定中國國民黨持有政治檔案、呈現臺灣威權統治,完全沒有提到中華民國或金門等離島地區,而離島地區很需要轉型正義。
- 質疑蔡英文政府推動轉型正義有兩套標準,對日據時期遺物極盡保護,卻以轉型正義之名拆解蔣中正時代留下來的歷史產物。
- 認為促轉條例只能到1945年、無法回溯到1930年或更早的明清時期令人非常遺憾
- 要求促轉會將慰安婦阿嬤及其後代的道歉及賠償爭取納入工作,認為應還給她們公道並主持正義
- 主張促轉會應將日據時代以來的土地正義納入主動調查案件並接受民眾陳情申訴,不應只為特定政黨服務或只針對特定事件
- 認為促轉會不應只聚焦二二八單一事件,還有很多事件都需要被平反
- 反對只做能做的、把不能做的放著不做的做法,認為選擇性的轉型正義不是真的轉型正義、不該存在。
- 主張日據時期的威權統治、政權的不法行為和結果都應納入促轉條例的範圍,且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34年10月25日止的2個月又10天臺灣仍在日本殖民政權的有效威權統治當中,促轉條例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應包括日本殖民政權的威權統治,真相追查應及於日據時代。
- 認為促轉條例及國家人權博物館設置條例以臺灣解除戒嚴為終止時間的設計,忽略金馬地區戒嚴較臺灣長1年7個月且與促轉條例起迄時間吻合的事實,主張金馬地區的促轉應予以重視,不應忽略該階段金馬地區所承受的。
- 建議促轉委員會成立後,優先討論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及交戰所致財產、生命損失納入轉型正義處理範圍的問題。
- 認為轉型正義應將民國34年至81年所有不公不義、不當的全部納入,而非只是執政黨想要的轉型正義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鎖定民國34年到81年是斷代史且不足夠,忽略34年之前的慰安婦、原住民受害以及81年之後的土地、環境、勞工、新移民與移工等問題,主張要全盤轉型、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 質疑促轉條例只處理民國34年8月15日到民國81年11月6日這段期間的事項是選擇性的歷史與正義,不代表真正的正義
- 主張促轉條例所稱威權統治時期不應只侷限於國民黨政府時代而只針對單一政黨,應將日據殖民時期一併納入,否則是對歷史選擇性失憶並讓法律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 主張將威權統治時期時點的終點往後移到「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的金馬戰地政務終止時間。
- 認為促轉條例不應該只針對政黨,而應一併納入陸一特、威權時期被徵收土地等整體國家應還原的事實和真相。
- 認為以威權統治時期作為轉型正義起點根本毫無定義標準,主張若要真正落實轉型正義應加入日據時期及原住民轉型正義等訴求
- 質疑促轉條例針對性非常強,只針對一小段歷史追究,是專挑軟的吃、專挑有利的做,卻未處理日本殖民時期的殘虐歷史紀錄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限於從民國34年8月15日到民國80年4月30日的威權時代是不公平的假正義,主張審查時第一個就是要把時間向前推、往後延
- 主張促轉涵蓋期間應往前追加二十年以納入日據時代、原住民與慰安婦,且往後也要延伸、不應訂定時限
- 認為如果條例僅針對威權時期或獨裁時期人民被壓迫的部分,法案名稱就不能這樣取,否則會讓人民以為臺灣的轉型正義已經做完。
- 主張擴大轉型正義條例適用範圍與對象,讓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受影響人民、原住民等曾受不公不義對待者都能獲得恢復正義與公平。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不可以是選擇性的,草案列舉以外的更需要轉型正義的部分應開放全民來提案,以達到真正的促進轉型
- 要求將需要揭開歷史真相的慰安婦問題也納入轉型正義的範圍。
促轉會權限過大違憲且侵害司法25 位
認為促轉會集調查與判斷於一身、可請憲警協助搜索、撤銷判決、空白授權且法律概念不明確,違反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應依憲法與既有司法體制行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反對行政單位無限擴張權力變成司法調查單位,質疑促轉會變成司法機關、可約談調查且不配合就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鍐並可連續罰。
- 質疑促轉會行使調查權與司法審判權,集司法調查與判決於一身。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違憲。
- 認為具行政機關性質的促轉會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即可隨意搜索和扣押,有違憲法規定
- 認為促轉會現在沒有公信力,作為太上機關是很嚴重的事
- 認為促轉會違憲,並質疑其獨立機構的定位。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許多政治擴權之處,包括促轉會以行政裁量權擁有具司法權性質的行政調查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且有太多空白授權
- 質疑促轉條例讓行政權擁有準司法權違背憲法五權分立架構,認為追求轉型正義必須兼顧程序正義
- 認為促轉條例草案充滿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恐使主管機關獨自解釋、恣意妄為而成為惡法。
- 要求促進轉型正義過程中使用的手段要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比例原則。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充斥轉型正義、威權統治、統治者及附隨組織等不確定和矛盾的用語,已經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 反對賦予隸屬行政院的促轉會可逕自撤銷判決的準司法權,認為那等於侵害司法權並破壞司法獨立性。
- 認為促轉條例有行政權覆蓋司法權的情形,質疑促轉會可作為鬥爭工具,要求針對其中許多不適當條文強力要求改進
- 認為促轉條例既破壞憲法也不保障人權、更是破壞公務人事體制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廣義行政權之下行使調查權,與大法官第585號解釋所肯認的國會調查權不同,將涉及非常大的爭議,主張就其組織、權限、程序都有再三檢討的必要。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依任何憲法標準檢驗都有諸多違憲之虞,卻在轉型正義大旗下被冠上正義的光環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破壞行政與司法分立的核心界限,以法律上的空白授權讓促轉會可以無條件搜索每一個人且不用顧慮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促轉會置於五院之上。
- 質疑促轉會可跳過司法,不需經過檢察官調查與法院裁定就可直接認定,並可動用警察、憲兵進行搜索、拘押的權限
- 質疑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成立的促轉會可以跳脫法律,直接進行搜索與調查,侵害人權
- 質疑促轉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賦予促轉會可以越過檢察官與法院的司法調查權,認為嚴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並認為轉型正義不應該有選擇性,違法違憲的條文無法重建或還原歷史真相,也無法促進社會團結及和解。
- 質疑促轉會設置在行政院下面直接接受行政院命令、可動用警察權搜索民宅與隨處扣押檔案,有如行政院的秘密警察機構與白色恐怖再復辟。
- 質疑將促轉會設置在行政院轄下會造成行政權超越司法權、球員兼裁判,甚至越過司法院的司法權、紊亂整個法制體系,首先就不正義。
- 質疑立法院通過的版本有違憲之處與法律的競合問題而無法執行。
- 質疑在促轉會調查權條文中使用「勘驗」一詞,認為相關法規很少見且屬刑事用語,主張一般寫至「為必要之調查」為止。
認為促轉會針對特定政黨、失去獨立與中立26 位
認為促轉會或促轉條例針對特定政黨與族群進行清算,張天欽事件等使其喪失獨立、公正與公信力,加深社會對立;部分主張要求追究、改選,或認為無法中立就應解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促轉會的人事只要掛綠色牌子才有機會,並沒有唯才是用、適才適所
- 認為促轉會未經正當任命程序,擅由行政院指定楊翠擔任代理主委,已違反法規,使促轉會公信力盡失。
- 認為促轉會是新威權時代專門打壓異己、打壓在野黨的東廠。
- 質疑促轉會給民間感覺像東廠,專注在追殺國民黨,偏離當初成立的目的。
- 質疑蔡政府以行政力干擾促轉會等獨立機關行使職權
- 認為促轉會是東廠機關
- 質疑促轉會在民進黨執政下已喪失獨立性,成為執政黨的政治工具。
- 質疑促轉會不獨立,已淪為執政黨御用、政治鬥爭的工具
- 質疑促轉會的公信力,並指出主委、副主委均出缺,行政院仍在考慮是否再提人選。
- 認為除非促轉會進行整體形象改造、重新改組,否則目前無法獲得社會信任,由其參與審查的中正紀念堂轉型方案只會製造更多社會對立。
- 要求促轉會必須全面改組以後才能進一步推動相關工作,理由是張天欽事件後促轉會公信力已經蕩然無存。
- 認為促轉會出現「東廠」的情形,應予以抵制
- 認為促轉會一點都不獨立,比行政機關還要可惡,沒人瞧得起
- 質疑包括促轉會在內的所謂獨立機關都不獨立、已經東廠化。
- 質疑張天欽事件是有人主導的整體規劃,其中促轉會負責殺「侯」、中選會負責砍「盧」
- 質疑張天欽及東廠事件造成社會分裂、進一步不和解
- 要求依朝野協商共識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成立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並由林為洲擔任召集人,透過調閱程序將調查結果公諸大眾,以落實推動轉型正義。
- 要求促轉會以同樣標準看待馬總統與蔡總統兼任黨主席的情形,對任何藍綠意識都應維持前後一致的標準
- 質疑促轉會具有政黨色彩、只為特定政黨服務
- 認為各項以轉型正義或改革之名的作為,實際卻是鬥爭、圖利、掌權。
- 擔心未來執政黨會藉《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處理白色恐怖之名再度製造白色恐怖。
- 質疑將轉型正義當作清理戰場、當作戰爭在打的做法
- 質疑挾行政與立法優勢強行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成立調查性組織並使其擴權到無法可管,批評等同封建時期整肅異己的東廠再現
- 認為民進黨執政一年來推動轉型正義、歷史正義的工作,專門是在做鬥臭、鬥垮的工作
促轉會代理主委欠缺法源,應依法補提名3 位
認為促轉條例沒有規定代理主委的方式,正副主委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現任代理主委不應主導政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認為轉型正義已演變為仇恨與鬥爭,恐擴大社會衝突3 位
認為目前推動的轉型正義已演變成仇恨與鬥爭,例如出現攻擊黨部、潑漆銅像等情形,並擔心會擴大臺灣內部衝突。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任務小組不明定組數,保留彈性3 位
主張不必硬性規定任務小組的數量並逐一對應第二條各款,以免業務重疊,條文可改為「促轉會得設任務小組」以保留彈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不宜隸屬行政院,應設於更超然層級3 位
質疑在行政院下設促轉會是否公正獨立,主張改隸總統府,或至少設在大法官之下,以國家高度推動轉型正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推動轉型正義須遵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3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在體制內推動,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依法行政與人權保障;如須排除基本法律原則,適用範圍應有明確限度,並應設有救濟管道。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獨立機關處分免經訴願,直接進入行政訴訟2 位
主張促轉會既然是獨立機關,或已設計聽證程序,其處分就不必經過訴願,應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促轉會調查權應增訂比例原則限制2 位
建議在調查權條文中明定,封存、攜去或留置物品的範圍與期間,應以調查、鑑定或保全所必要者為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授權促轉會另訂調查程序辦法2 位
建議在調查條文最後一項增列規定,其他與條例所定調查相關的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轉型正義應包含預防威權問題再發生1 位
認為轉型正義除了還原真相,也要防止相同問題再度發生,例如制定政黨法、財團法人法,並發揮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功能。
應先完成真相與究責,再談和解1 位
認為促轉會應把心力放在發掘真相與究責,在這些工作完成前就強調和解會使工作失焦,甚至加深對立。
尚未分群2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司法院已說清楚促轉會代理主委合法,因此其職務沒有疑慮
- 認為把促轉會說成東廠不好。
- 認為臺幣改版與促轉會一點關係都沒有,促轉法第五條僅要求從公共場所及設施移除威權象徵並未包括臺幣,質疑促轉會硬要將臺幣改版納入其業務
- 表示若能重新修訂,且大家都同意修改,希望將促轉會改為三級機關。
- 主張促轉會人事由行政院長提名、任命,院長應對促轉會的施政作為概括負責。
- 要求促轉會主委善用各委員的專才及其多年努力的成果,寫出一份足以驚艷國際且具國際水準的調查報告
- 質疑對國民黨會配合真相調查抱持樂觀期待,認為期待必須奠基於過去事實判斷,並以婦聯會案為由,表示對此信心相當低。
- 要求促轉會主委及委員被提名人上任後加快速度,因為時間是敵人、只有兩年時間要做很多事
- 認為促轉條例目標對準民間財產,以沒收為主要目的,看不到實質監督
- 質疑央行應聽從促轉會關於新台幣改版的決定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等官派職務是政治酬庸,是把自己人滲透到國家機關每一個角落的做法。
- 主張轉型正義條例應一併處理戰後被非國民黨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侵占的國家財產並展開調查,例如仁濟院等從公家變成私人的不清不楚財產。
- 認為不需要「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的規定,因已有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等嚴格規範
- 主張不應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仍有重大爭議時,於其他法案引用其內容並倉促通過。
- 主張應善用臺灣歷史遺留,配合公眾外交,在國際轉型正義論壇上扮演重要角色並推動國際合作。
- 主張各界應共同參與轉型正義,促轉條例若條文內容有問題都可以談。
- 主張不要明定促轉會委員一定要有什麼特殊的專長,不要特別限定專業,認為各種面向的人都可以參與促轉會。
- 認為轉型正義中的許多爭議應拉高至憲法的層級看待,並應申請大法官釋憲。
- 主張促轉會任務小組的職掌文字應將「研究規劃」改成「推動」。
- 認為單靠制定一個促轉條例無法彌補歷史傷痕、將其全部抹平
- 認為許多國家在追求轉型正義時淪為政黨的政治工具,政黨為選舉對過去和獨裁政府有關係的政黨和政治人物發動攻擊,對轉型正義的道德性是嚴重的打擊。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是法上之法,會更加限縮人民的權益。
- 認為如果透過該委員會無法讓大家看到百姓想要的公平正義,該委員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獨立行使職權委員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第十三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數出席並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通知到場調閱勘驗等調查權第十五條 促轉會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證物第十六條 受調查者不得規避違者處罰鍰得連續罰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得請地方政府等協助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者依復查程序救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獨立機關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並限制政黨性別比例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組研究規劃事項第十一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報告未完成得延長後解散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委員超黨派第十四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五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命提資料並調查勘驗第十六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七條 拒絕調查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八條 調查遇抗拒或保全證據得通知憲警協助第二十一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向促轉會復查後提行政訴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公開並處理原住民族所遭受不公正之權利侵害。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四人為專任,至少一人應由原住民擔任;其餘五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四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五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一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四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五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六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七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八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及任期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轉型正義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並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經費第十一條 促轉會完成任務後解散並公布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十三條 促轉會議決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調閱資料勘驗等調查事項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六條 違反配合義務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七條 調查時得請政府協助並通知憲警支援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經復查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三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十一條 規定促轉會解散後本條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屬政治檔案者,自發文通知之日起即國家檔案,其相關保存、解密、應用等即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歸主管機關保存;並由該會、主管機關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未移轉保存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善保管並依主管指示提供應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解散後,本條之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違法通報機制及行政院調查公告義務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檢舉應組專案小組限期調查
第四條 真相調查執行程序應另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調查權限並以法律定程序
第四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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