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6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

屆別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超越黨派、客觀中立行使職權,否則難獲人民信任。
  • 轉型正義應透過對話與相互理解推動,並讓社會與下一代了解歷史。

29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應制定專法並設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與究責35 位

    認為台灣轉型正義落後、尚未完成,應以框架式專法與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調查、檔案開放、威權象徵清除、司法平反與黨產處理等工作,並否認其為政治鬥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促轉會讓臺灣人民看到從34年到82年間所發生事情的真相,這些是課本上看不到、坊間也聽不到的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2. 認為促轉會絕對不是東廠,理由是若是東廠相關草案就不會送到委員會和立法院討論,而是要什麼有什麼、想看什麼就看什麼。民主進步黨何志偉・2019 年 4 月 8 日・第 9 屆
    3.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並不是清算,而是要讓歷史真相還原、政治檔案公開、清除不義遺址以及推動人權教育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9 年 2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3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透過教育、文化與公共對話推廣轉型正義9 位

    認為轉型正義需透過教育、文化、學術研究、公聽會與影視行銷讓社會尤其年輕人理解,並以正向例子促進對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促轉會的工作應致力於與公私部門協力,規劃、創造出更多的契機,讓轉型正義的理念深植人心。無洪慈庸・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2. 主張若就轉型正義召開公聽會,地點應選在故宮博物院,因為該處兼具歷史縱深與實務面向可供對話。中國國民黨陳學聖・2019 年 3 月 6 日・第 9 屆
    3. 質疑每年二二八紀念碑追思會等只是形式,並未讓社會對轉型正義有更深層的了解中國國民黨許毓仁・2018 年 4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轉型正義需常設或更高層級機關長期推動7 位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無法在短期內完成,若有常設需要不應排斥常設化,應以更高層級機關或上位法分階段推動,或修法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促轉條例範圍限於威權時期,其他議題另行處理9 位

    認為促轉條例處理本國政府對人民的壓迫,應以黨國不分的威權時期為優先,慰安婦等他國造成的苦難應另依其他途徑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促轉條例要處理的威權統治時期不應向前延伸到日本殖民時期,因為威權統治處理的是從威權到民主、因威權時期政治迫害造成社會分裂的善後工程,與殖民統治面對另一個國家不同。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2. 認為轉型正義處理的是威權時期,原住民一八九五年以前四百年歷史與慰安婦等屬不同國家、不同法律規範,應另行處理而不應納入促轉條例民主進步黨柯建銘・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3. 主張威權時期的轉型正義應與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分開處理,先完成威權時期轉型正義的立法,再繼續推動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因為兩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歷史傷口,相互糾結只會拖延立法腳步民主進步黨段宜康・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促轉會調查權與組織設計合法必要6 位

    認為促轉會的調查權未涉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請憲兵協助調取部隊資料有必要,組織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亦無違憲疑慮。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促轉會成效不足應提出報告與具體目標4 位

    認為促轉會業務延宕、進度不理想,要求盡速提出總結報告、具體目標、法案建議與後續時程,並公開透明說明已做的工作。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促轉會解散後各部會承接須確保銜接1 位

    要求促轉會解散後業務分散至各部會時須有專責人力、明確機制、時程與主責單位,會報應定期運作,並對各部會專業不足、權責矛盾與球員兼裁判有疑慮。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8. 轉型正義是全政府共同責任,須跨部會協調4 位
  9. 促轉會委員應具專業並保持超然中立12 位

    要求委員具相關專業、無威權履歷、政黨與性別比例適當、任職前後避免政治發言並專心職務,提名與同意審查應更嚴謹,並質疑部分人選的適任性與提名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促轉會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在任職期間嚴守行政中立。中國國民黨黃昭順・2019 年 10 月 2 日・第 9 屆
    2. 質疑促轉會大量任用黨工及政治背景非常濃厚之人,有違文官中立中國國民黨江啟臣・2019 年 4 月 11 日・第 9 屆
    3. 認為促轉會不應由一群原本就非常認識、一起工作的夥伴組成,否則作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會相當令人存疑中國國民黨吳志揚・2018 年 12 月 10 日・第 9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肯定促轉會團隊與人選的工作成果2 位

    肯定促轉會在人力不足下仍有成果,認為促轉會使監察院調查發揮作用,並肯定主委、副主委被提名人的認真投入。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促轉基金應擴大用途並納入民間參與1 位

    主張促轉基金除長照社福外應用於人權教育與文化、增加歲入並先行規劃,以公私協力與民間創意多元運用,也可考慮由民間基金會推動。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不應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意識形態灌輸1 位

    質疑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由上而下灌輸特定意識形態、推動去中國化,或把文化當成政治工具,要求停止這類做法。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促轉會延長、落日與預算應受國會監督6 位

    關注促轉會逐年延長、應否落日、延長前先提名正副主委交立法院同意,以及預算凍刪、預備金與支出合理性等問題,部分要求保證一年內完成不再延長。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立法程序應等行政院版本並充分討論18 位

    主張應由行政院提出正式版本、讓各版本一併討論,在爭議釐清或舉行公聽會前暫緩審查,反對倉促或排除他黨版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促轉條例關鍵條文保留朝野協商空間,納入在野黨理性的聲音與意見使修法更周全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2. 主張促轉條例應進一步充分討論,不應草率三讀通過。中國國民黨江啟臣・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3.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從公聽會到委員會討論乃至朝野協商只看到行政流程在跑、流於形式討論,毫無民主討論機制可言無黨團結聯盟高金素梅・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全部 1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轉型正義應以和解寬恕為目標並功過並陳19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追求真相下的和解與寬恕、透過對話相互理解,評價歷史應功過並陳,避免清算、審判與意識型態對立,並重視過程與證據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行政院長應該指揮促轉會及各部會,讓社會更和諧、更和解中國國民黨廖國棟Sufin‧Siluko・2018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2. 主張促轉會兩年後提出的調查報告應給歷史人物公正客觀的評價,否則會冤冤相報、台灣社會就沒有希望中國國民黨孔文吉・2018 年 4 月 26 日・第 9 屆
    3. 認為轉型正義的核心重點不是報復或整肅,而是讓整個社會同時面對過去的傷痕並反省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8 年 4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1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無須另設促轉會或此時不宜推動18 位

    認為依現行法制即可處理,另設獨立機關或專任委員是疊床架屋與擴編,或認為應先處理經濟與兩岸問題,轉型正義不宜成為施政焦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蔡政府上台後推動的一連串轉型正義都是政治上、意識形態上的操作,忽略全國民眾最關心的悶經濟影響中國國民黨林奕華・2019 年 4 月 15 日・第 9 屆
    2. 認為轉型正義只是文化工作的一小部分,不應成為未來會期唯一的焦點,部長應在其他方面也有成就。中國國民黨陳學聖・2019 年 3 月 6 日・第 9 屆
    3. 認為包括促轉會相關法案在內的多項法案帶有意識型態,無益於民眾福祉、未顧及民生疾苦,並造成立法院爭鬧。中國國民黨孔文吉・2018 年 12 月 12 日・第 9 屆

    全部 1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轉型正義範圍應擴及日據、原住民、慰安婦、金馬與土地徵收26 位

    認為只處理民國34至80年威權時期是選擇性正義,應納入日據時期、原住民、慰安婦、金馬、陸一特、不當徵收土地等議題,期間也應前後延伸。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促轉會業務報告只寫審定中國國民黨持有政治檔案、呈現臺灣威權統治,完全沒有提到中華民國或金門等離島地區,而離島地區很需要轉型正義。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2. 質疑蔡英文政府推動轉型正義有兩套標準,對日據時期遺物極盡保護,卻以轉型正義之名拆解蔣中正時代留下來的歷史產物。中國國民黨黃昭順・2018 年 10 月 29 日・第 9 屆
    3. 認為促轉條例只能到1945年、無法回溯到1930年或更早的明清時期令人非常遺憾中國國民黨孔文吉・2018 年 4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2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促轉會權限過大違憲且侵害司法25 位

    認為促轉會集調查與判斷於一身、可請憲警協助搜索、撤銷判決、空白授權且法律概念不明確,違反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應依憲法與既有司法體制行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反對行政單位無限擴張權力變成司法調查單位,質疑促轉會變成司法機關、可約談調查且不配合就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鍐並可連續罰。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19 年 10 月 30 日・第 9 屆
    2. 質疑促轉會行使調查權與司法審判權,集司法調查與判決於一身。中國國民黨沈智慧・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3.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違憲。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19 年 6 月 26 日・第 9 屆

    全部 2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認為促轉會針對特定政黨、失去獨立與中立26 位

    認為促轉會或促轉條例針對特定政黨與族群進行清算,張天欽事件等使其喪失獨立、公正與公信力,加深社會對立;部分主張要求追究、改選,或認為無法中立就應解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促轉會的人事只要掛綠色牌子才有機會,並沒有唯才是用、適才適所中國國民黨林德福・2019 年 11 月 1 日・第 9 屆
    2. 認為促轉會未經正當任命程序,擅由行政院指定楊翠擔任代理主委,已違反法規,使促轉會公信力盡失。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3. 認為促轉會是新威權時代專門打壓異己、打壓在野黨的東廠。中國國民黨沈智慧・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全部 2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促轉會代理主委欠缺法源,應依法補提名3 位

    認為促轉條例沒有規定代理主委的方式,正副主委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現任代理主委不應主導政策。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1. 認為轉型正義已演變為仇恨與鬥爭,恐擴大社會衝突3 位

    認為目前推動的轉型正義已演變成仇恨與鬥爭,例如出現攻擊黨部、潑漆銅像等情形,並擔心會擴大臺灣內部衝突。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2. 促轉會任務小組不明定組數,保留彈性3 位
  23. 促轉會不宜隸屬行政院,應設於更超然層級3 位

    質疑在行政院下設促轉會是否公正獨立,主張改隸總統府,或至少設在大法官之下,以國家高度推動轉型正義。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4. 推動轉型正義須遵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3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在體制內推動,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依法行政與人權保障;如須排除基本法律原則,適用範圍應有明確限度,並應設有救濟管道。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5. 獨立機關處分免經訴願,直接進入行政訴訟2 位

    主張促轉會既然是獨立機關,或已設計聽證程序,其處分就不必經過訴願,應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獨立機關不用經過訴願,既然是獨立機關應直接到行政訴訟階段。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6 年 6 月 22 日・第 9 屆
    2. 主張如果前面有設計聽證,就不要訴願,直接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時代力量黃國昌・2016 年 6 月 22 日・第 9 屆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6. 促轉會調查權應增訂比例原則限制2 位

    建議在調查權條文中明定,封存、攜去或留置物品的範圍與期間,應以調查、鑑定或保全所必要者為限。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7. 授權促轉會另訂調查程序辦法2 位

    建議在調查條文最後一項增列規定,其他與條例所定調查相關的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8. 轉型正義應包含預防威權問題再發生1 位

    認為轉型正義除了還原真相,也要防止相同問題再度發生,例如制定政黨法、財團法人法,並發揮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功能。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9. 應先完成真相與究責,再談和解1 位

    認為促轉會應把心力放在發掘真相與究責,在這些工作完成前就強調和解會使工作失焦,甚至加深對立。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0. 尚未分群2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司法院已說清楚促轉會代理主委合法,因此其職務沒有疑慮民主進步黨鍾孔炤・2019 年 10 月 9 日・第 9 屆
    2. 認為把促轉會說成東廠不好。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19 年 2 月 27 日・第 9 屆
    3. 認為臺幣改版與促轉會一點關係都沒有,促轉法第五條僅要求從公共場所及設施移除威權象徵並未包括臺幣,質疑促轉會硬要將臺幣改版納入其業務中國國民黨賴士葆・2018 年 12 月 24 日・第 9 屆

    全部 2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獨立行使職權委員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第十三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數出席並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通知到場調閱勘驗等調查權第十五條 促轉會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證物第十六條 受調查者不得規避違者處罰鍰得連續罰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得請地方政府等協助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者依復查程序救濟民進黨黨團・2016 年 4 月 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獨立機關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並限制政黨性別比例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組研究規劃事項第十一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報告未完成得延長後解散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委員超黨派第十四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五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命提資料並調查勘驗第十六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七條 拒絕調查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八條 調查遇抗拒或保全證據得通知憲警協助第二十一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向促轉會復查後提行政訴訟陳瑩等 17 人・2016 年 5 月 20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公開並處理原住民族所遭受不公正之權利侵害。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四人為專任,至少一人應由原住民擔任;其餘五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四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五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一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四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五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六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七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八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提案 1陳瑩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及任期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轉型正義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並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經費第十一條 促轉會完成任務後解散並公布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十三條 促轉會議決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調閱資料勘驗等調查事項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六條 違反配合義務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七條 調查時得請政府協助並通知憲警支援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經復查後提起行政訴訟吳思瑤等 24 人・2017 年 3 月 3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三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提案 1吳思瑤
第十一條 規定促轉會解散後本條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林昶佐等 20 人・2018 年 3 月 16 日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屬政治檔案者,自發文通知之日起即國家檔案,其相關保存、解密、應用等即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歸主管機關保存;並由該會、主管機關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未移轉保存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善保管並依主管指示提供應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解散後,本條之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違法通報機制及行政院調查公告義務許毓仁等 22 人・2018 年 10 月 1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條之一 促轉會行使職權如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促轉會委員、顧問、研究或辦事人員均得通報行政院,行政院應儘速就其通報內容實施調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公告調查結果與相關事證。 行政院不受理前項通報,應於七日內公告理由。 促轉會不得對通報者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之行為。 行政院管理通報事項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通報者身分。

提案 1許毓仁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檢舉應組專案小組限期調查江啟臣等 18 人・2018 年 12 月 7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之檢舉案件,應於七日內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如不受理應檢附理由函復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及相關事證,應公告於行政院網站。如調查後發現委員有失職情事,行政院院長應依第八條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職。 行政院管理檢舉案件應保持秘密,且不得洩漏檢舉人身分。 促轉會不得對檢舉人予解聘(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提案 1江啟臣
第四條 真相調查執行程序應另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調查權限並以法律定程序江啟臣等 18 人・2018 年 12 月 7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

提案 1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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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