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6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超越黨派、客觀中立行使職權,否則難獲人民信任。
  • 轉型正義應透過對話與相互理解推動,並讓社會與下一代了解歷史。

2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應制定專法並設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與究責7 位

    認為台灣轉型正義落後、尚未完成,應以框架式專法與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調查、檔案開放、威權象徵清除、司法平反與黨產處理等工作,並否認其為政治鬥爭。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透過教育、文化與公共對話推廣轉型正義12 位

    認為轉型正義需透過教育、文化、學術研究、公聽會與影視行銷讓社會尤其年輕人理解,並以正向例子促進對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建議中研院將轉型正義列為專題研究計畫,以學術研究澄清臺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謬論與誤解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3 年 11 月 15 日・第 10 屆
    2. 要求教育部應做全面性的溝通,並有責讓老師們對轉型正義有更進一步的瞭解民主進步黨林宜瑾・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3. 認為以德國公立學校必修強制開設國家社會主義和大屠殺歷史課程為標準,臺灣的轉型正義教育還滿不及格,因為臺灣沒有強制,僅是自願性質的教師研習。民主進步黨范雲・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全部 1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轉型正義需常設或更高層級機關長期推動17 位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無法在短期內完成,若有常設需要不應排斥常設化,應以更高層級機關或上位法分階段推動,或修法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全文修正成的「國家推動轉型正義法」是重要且具基本法性質的上位法,不應作為某一屆、某一任總統的政見處理,而是國家整體計畫,必須有階段性時程逐年推動包括修法進程台灣民眾黨賴香伶・2023 年 11 月 13 日・第 10 屆
    2. 認為促轉條例三讀宣示促轉會階段性任務告一段落,但這並不是轉型正義的句點,而是持續推動轉型正義的另一個開始。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3. 主張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承接促轉會解散後的人權保障相關業務,認為應先有承接態度,再透過法制面調整、適度修法讓該業務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中國國民黨林思銘・2022 年 4 月 6 日・第 10 屆

    全部 1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促轉會調查權與組織設計合法必要1 位

    認為促轉會的調查權未涉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請憲兵協助調取部隊資料有必要,組織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亦無違憲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促轉會未來若需專家或諮詢,可從軍隊或退輔會成員中尋求協助辦理相關業務。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20 年 5 月 11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促轉會成效不足應提出報告與具體目標20 位

    認為促轉會業務延宕、進度不理想,要求盡速提出總結報告、具體目標、法案建議與後續時程,並公開透明說明已做的工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推展至今只能給50分,是不及格。民主進步黨林宜瑾・2023 年 3 月 17 日・第 10 屆
    2. 認為促轉會做得還不夠,因為威權時期的真相還沒有完整公布、移除威權象徵也沒有完成,且臺灣社會有許多受害人卻沒有加害人民主進步黨范雲・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3. 質疑促轉會承襲加害政權的思想、把真相蓋住而不說清楚。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全部 2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促轉會解散後各部會承接須確保銜接26 位

    要求促轉會解散後業務分散至各部會時須有專責人力、明確機制、時程與主責單位,會報應定期運作,並對各部會專業不足、權責矛盾與球員兼裁判有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促轉會的建議可以被視而不見,隨著促轉會解散一切決議和建議就跟著煙消雲散,而央行不願主動擔起責任、行政院和執政黨也拿它沒有辦法時代力量王婉諭・2022 年 12 月 2 日・第 10 屆
    2.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接手促轉會業務的六個部會積極協調民主進步黨張宏陸・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 10 屆
    3. 認為因月底促轉會即將解散,文化部應該準備好接棒轉型正義工作。民主進步黨林宜瑾・2022 年 5 月 25 日・第 10 屆

    全部 2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7. 轉型正義是全政府共同責任,須跨部會協調5 位
  8. 促轉會委員應具專業並保持超然中立5 位

    要求委員具相關專業、無威權履歷、政黨與性別比例適當、任職前後避免政治發言並專心職務,提名與同意審查應更嚴謹,並質疑部分人選的適任性與提名程序。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9. 肯定促轉會團隊與人選的工作成果3 位

    肯定促轉會在人力不足下仍有成果,認為促轉會使監察院調查發揮作用,並肯定主委、副主委被提名人的認真投入。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0. 促轉基金應擴大用途並納入民間參與4 位

    主張促轉基金除長照社福外應用於人權教育與文化、增加歲入並先行規劃,以公私協力與民間創意多元運用,也可考慮由民間基金會推動。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不應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意識形態灌輸2 位

    質疑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由上而下灌輸特定意識形態、推動去中國化,或把文化當成政治工具,要求停止這類做法。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促轉會延長、落日與預算應受國會監督21 位

    關注促轉會逐年延長、應否落日、延長前先提名正副主委交立法院同意,以及預算凍刪、預備金與支出合理性等問題,部分要求保證一年內完成不再延長。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促轉會5月解散的方向確定,不應搖擺不定、不應每兩年或每年5月再爭吵存續問題,認為終有一天要回歸常態、由各個部會分擔轉型正義責任。民主進步黨周春米・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2. 主張促轉相關工作應以延長一次、兩年為限,而不應無止盡拖延後再新設基金會來否決之前的決議。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3. 認為促轉條例有很大的貢獻,但原本預期只有兩年、現在已經五年了,再不落日講不過去。民主進步黨鄭運鵬・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全部 2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立法程序應等行政院版本並充分討論1 位

    主張應由行政院提出正式版本、讓各版本一併討論,在爭議釐清或舉行公聽會前暫緩審查,反對倉促或排除他黨版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促轉相關法案應先進行公聽再審查。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4. 轉型正義應以和解寬恕為目標並功過並陳6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追求真相下的和解與寬恕、透過對話相互理解,評價歷史應功過並陳,避免清算、審判與意識型態對立,並重視過程與證據公信力。

    全部 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5. 無須另設促轉會或此時不宜推動3 位

    認為依現行法制即可處理,另設獨立機關或專任委員是疊床架屋與擴編,或認為應先處理經濟與兩岸問題,轉型正義不宜成為施政焦點。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轉型正義範圍應擴及日據、原住民、慰安婦、金馬與土地徵收4 位

    認為只處理民國34至80年威權時期是選擇性正義,應納入日據時期、原住民、慰安婦、金馬、陸一特、不當徵收土地等議題,期間也應前後延伸。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促轉會權限過大違憲且侵害司法8 位

    認為促轉會集調查與判斷於一身、可請憲警協助搜索、撤銷判決、空白授權且法律概念不明確,違反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應依憲法與既有司法體制行事。

    全部 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認為促轉會針對特定政黨、失去獨立與中立14 位

    認為促轉會或促轉條例針對特定政黨與族群進行清算,張天欽事件等使其喪失獨立、公正與公信力,加深社會對立;部分主張要求追究、改選,或認為無法中立就應解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充滿粗糙的政治鬥爭,不斷挑起內部仇恨與對立。中國國民黨鄭麗文・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2. 要求調整處理轉型正義的心態,不應為了政治、政權以糖衣毒藥方式處理,應為了臺灣前途及代代子孫看遠一點中國國民黨翁重鈞・2022 年 12 月 12 日・第 10 屆
    3. 認為蔡政府任用張天欽為促轉會副主委屬於用人不當,其企圖利用職權清算抹黑藍營政治人物,打壞促轉會機關形象使公信力蕩然無存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全部 1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轉型正義課程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1 位

    不反對開設轉型正義課程,但認為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應自由報名或減免,並維持行政中立與黨政軍退出校園原則。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相近,分立造成矛盾2 位

    認為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接近,分立後基金管理等體制出現扞格,未來如要整併,兩會合併會比併入人權委員會更好。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1. 轉型正義應包含預防威權問題再發生1 位

    認為轉型正義除了還原真相,也要防止相同問題再度發生,例如制定政黨法、財團法人法,並發揮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功能。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2. 尚未分群1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未來推動轉型正義,不應再沿用目前黨產會、促轉會這類容易受到政治變動影響的機關設置與運作模式。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2. 認為三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是七折八扣後的破碎條文,因此無法完全支持並在部分條文表決時投下棄權民主進步黨賴品妤・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3. 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及以後的調查報告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公布,不能選擇性公布,批評選擇性正義就是不正義。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2 年 3 月 23 日・第 10 屆

    全部 18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一條 促轉會任務未能完成時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二年為限范雲等 24 人・2020 年 4 月 7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二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七條 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等事務之用陳秀寳等 19 人・2020 年 5 月 2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民主深化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提案 1陳秀寳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得延長兩年一次後解散陳以信等 16 人・2020 年 5 月 29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兩年,以一次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提案 1陳以信
第十一條 促轉會未能於二年內完成任務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三年為限蔡易餘等 16 人・2021 年 3 月 19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三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行政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蘇治芬等 18 人・2021 年 11 月 1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提案 1蘇治芬
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院・2022 年 2 月 25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行政院・2022 年 3 月 4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會報由院長召集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的主管機關周春米等 17 人・2022 年 3 月 25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鄭天財Sra Kacaw等 16 人・2022 年 4 月 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返還政府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概不發還之土地。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長召集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林宜瑾等 20 人・2022 年 4 月 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並列舉推動事項第十一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機關第二十條 明定不服促轉會處分之復查及訴訟程序范雲等 17 人・2022 年 4 月 8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各該事項之協調、監督及決定。 二、備查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爭議事項審議結果。 三、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行政院應每年就前項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院長召集民眾黨黨團・2022 年 4 月 15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四次。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設政院推動會報由院長召集督導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主管機關辦理時代力量黨團・2022 年 5 月 13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每年提出業務報告。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定期邀集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等相關團體、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轉型正義落實進度與未來政策規劃方向,舉行公開諮詢會議。 前兩項之年度業務報告及會議紀錄,均應公開上網供民眾查閱。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設立專責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與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與內政部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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