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6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超越黨派、客觀中立行使職權,否則難獲人民信任。
- 轉型正義應透過對話與相互理解推動,並讓社會與下一代了解歷史。
21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應制定專法並設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與究責7 位
認為台灣轉型正義落後、尚未完成,應以框架式專法與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調查、檔案開放、威權象徵清除、司法平反與黨產處理等工作,並否認其為政治鬥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透過教育、文化與公共對話推廣轉型正義12 位
認為轉型正義需透過教育、文化、學術研究、公聽會與影視行銷讓社會尤其年輕人理解,並以正向例子促進對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建議中研院將轉型正義列為專題研究計畫,以學術研究澄清臺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謬論與誤解
- 要求教育部應做全面性的溝通,並有責讓老師們對轉型正義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 認為以德國公立學校必修強制開設國家社會主義和大屠殺歷史課程為標準,臺灣的轉型正義教育還滿不及格,因為臺灣沒有強制,僅是自願性質的教師研習。
- 認為新竹高中舉辦的人權教育與轉型正義主題教師增能研習是標準的常規教育程序,並非政治進入校園或違反行政中立,因選舉期間將其影射為違反行政中立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批判,令人遺憾與可惜。
- 主張在榮家舉辦文藝活動、康樂活動、展覽活動時,也要讓住民瞭解臺灣的故事與受迫害者的心情,以逐步產生社會的和解
- 建議國發會明年度的各項轉型正義工作加強重要的人權教育還有落實地方民主的運動。
- 主張促轉會進入校園及製作公務人員人權教材時應採用正向正面的例子,例如「平行人生」攝影展,不要製造對立與分裂,真相不應只由有權者定義,作法應更積極正向
- 主張應透過教育體系或法治教育讓國人理解轉型正義並不是在追殺,而是回到公正、公平、正義和公道、追求憲法精神及目標。
- 要求儘快加速進行外展服務及轉型正義教育,理由是這些工作既長遠又急迫而時間有限
- 要求促轉會在行銷及與大眾溝通對話方面再多加強,借鏡韓國將真實故事影視化讓大眾看見的做法,尤其讓年輕人知道過去發生的事,以還原歷史、放下芥蒂、避免重蹈覆轍。
- 主張促轉會應從事社會教育,以如韓國老師帶小學生到光州事件現場緬懷般讓每一個人都瞭解轉型正義。
- 主張推動轉型正義教育與大眾宣導進入校園時,應納入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走出來的陪伴過程,以促進對話、抹平過去的傷痛
轉型正義需常設或更高層級機關長期推動17 位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無法在短期內完成,若有常設需要不應排斥常設化,應以更高層級機關或上位法分階段推動,或修法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全文修正成的「國家推動轉型正義法」是重要且具基本法性質的上位法,不應作為某一屆、某一任總統的政見處理,而是國家整體計畫,必須有階段性時程逐年推動包括修法進程
- 認為促轉條例三讀宣示促轉會階段性任務告一段落,但這並不是轉型正義的句點,而是持續推動轉型正義的另一個開始。
- 主張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承接促轉會解散後的人權保障相關業務,認為應先有承接態度,再透過法制面調整、適度修法讓該業務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結束後由行政院轉型正義會報及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督責後續任務、而非由國家人權委員會總其責,批評這種制度設計是疊床架屋、讓兩塊招牌各自為政
- 認為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政策的效果和正當性與其他政策目的相同,不能因為社會成本高就不能長久追求。
- 認為促轉會解散後未來直接引導各部會推動轉型正義的是行政院本部,肯定蘇院長願意承擔,並期待藉由行政院長的高度進一步推動二級獨立機關沒辦法完成的轉型正義工作
- 要求行政院長應把轉型正義當成認真的、再次的任務編組或委員會方式,提高位階重視以延續下去
- 認為促轉會現在有必要轉型並提高層級,這是表示負責任的作法
- 認為促轉會雖依法定階段性任務完成而結束,但其工作仍須承接下去,因為轉型正義還沒結束,也不可能這麼快就結束。
- 認為仍有必要設立專責機構推動轉型正義工作一段長時間,但若未賦予十足法定權力就無法要求其他單位配合。
- 認為促轉不能被逆轉,若廢掉促轉會、不再做轉型正義、不再調查下去與恢復名譽,是政府對不起過去的受害者
- 認為促轉會兩年時間不夠還要延長的原因在於清查的困難度,包括當事人離世、家屬與被害人不敢多說致重新還原困難,委員應讓社會大眾瞭解這一點。
- 認為促轉會還原歷史真相、處理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重建社會信任四大任務龐大,用2年時間、即使再延長2年也不可能在幾年內處理妥當。
- 認為促轉會應透過修法或補充朝常設機關化方向處理,並就調查、研究、保存及陳列功能,分別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國史館、國家檔案局及文化部國家人權館等既有機關職權整合銜接
- 主張大家應思考促轉會是否要變成常設的機構,或一次延長久一點,因為轉型正義不可能兩、三年就做完,還有太多歷史冤案。
- 認為不確定促轉會若只延長一年是否能完成艱鉅的轉型正義工程
- 認為即使再延長一年也沒有辦法把過去威權時代、白色恐怖受害者的真相完全釐清
促轉會調查權與組織設計合法必要1 位
認為促轉會的調查權未涉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請憲兵協助調取部隊資料有必要,組織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亦無違憲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成效不足應提出報告與具體目標20 位
認為促轉會業務延宕、進度不理想,要求盡速提出總結報告、具體目標、法案建議與後續時程,並公開透明說明已做的工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推展至今只能給50分,是不及格。
- 認為促轉會做得還不夠,因為威權時期的真相還沒有完整公布、移除威權象徵也沒有完成,且臺灣社會有許多受害人卻沒有加害人
- 質疑促轉會承襲加害政權的思想、把真相蓋住而不說清楚。
- 要求促轉會在總結報告中納入未來5年或10年交辦給法務、內政、文化、衛福及教育等部會業務分階段應達成目標的綜合時程表。
- 認為促轉會工作表現不佳,質疑其經兩度延長任期後,究竟落實了哪些具體的轉型正義成果。
- 認為促轉會四大任務裡大概只有一項比較有成效,促轉根本沒有有效做完,還要做很多努力
- 要求促轉會總結報告要真實面對,對外界誤解或不知之處詳細、慎重交代
- 認為促轉會除了平復司法不法部分有撤銷6,000件有罪判決、權利回復條例有院版送到立法院之外,在重建社會信任、威權象徵移除、還原歷史真相、保存不義遺址等方面的進度非常不盡理想。
- 要求促轉會在明年的總結報告中清楚寫出具體建議,不要把問題丟給下一個接手工作的委員會,若報告有具體建議就應可解凍預算
- 質疑促轉會舊的司法不法業務交不出去又新增行政不法,且未見常設機關相關修法盤點成果,僅提出權利回復基金會的設立。
- 要求促轉會的總結報告列出優先順序與時間軸,並具體寫明配合的部會單位,使其公開透明
- 主張促轉會的總結報告最關鍵應說明經研究、調查、徵集檔案及清理後的初步圖像,以及依照該圖像接下來要怎麼做
- 質疑促轉會在開放檔案、還原歷史、釐清真相方面至今只做半套
- 質疑促轉會兩年來的業務執行成效,援引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威權象徵處置、政治暴力創傷療癒計畫及轉型正義教育計畫的執行率平均皆不到五成。
- 要求促轉會就具時效性的轉型正義工作作出時效清單,釐清哪些事情具有急迫時效,避免因時間經過造成不可回復的遺憾。
- 主張促轉會應在明年五月前提出相關政策,包括該銜接、該立法與政策建議
- 質疑促轉會未在業務報告中交代任期於明年5月屆滿後的延長與法制調整規劃,認為這是促轉會法制作業應提出的責任
- 質疑促轉會在威權象徵轉型上並無實際作為,認為像蔣公銅像旁立說明或將其去掉等事,沒有促轉會存在也可以做
- 質疑促轉會雖稱沒有故意延遲總結報告,但實際作為不一致,在以5月提出結案報告排定時程下,4月底還在辦理政治檔案資料內容編碼及建檔標案
- 質疑促轉會的業務報告只談追求歷史真相、平復歷史傷痕、反省歷史記憶,卻缺少重返社會信賴這項主要工作
促轉會解散後各部會承接須確保銜接26 位
要求促轉會解散後業務分散至各部會時須有專責人力、明確機制、時程與主責單位,會報應定期運作,並對各部會專業不足、權責矛盾與球員兼裁判有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促轉會的建議可以被視而不見,隨著促轉會解散一切決議和建議就跟著煙消雲散,而央行不願主動擔起責任、行政院和執政黨也拿它沒有辦法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接手促轉會業務的六個部會積極協調
- 認為因月底促轉會即將解散,文化部應該準備好接棒轉型正義工作。
- 認為促轉會依法即將在5月底結束,必須趕快讓新的法制通過,讓行政院以及各部會承接相關業務。
- 認為促轉會僅處理3成3蔣公銅像、未先處理到一個階段就將剩下數量毫無方向地移交內政部是不應該的,並質疑這樣做對嗎
- 要求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應能接住並完成促轉會轉由各部會承接的業務銜接,否則形同空設。
- 質疑若行政院未來成立的轉型正義會報及人權轉型正義處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大同小異,兩者是否疊床架屋,要求釐清權責劃分。
- 要求行政院應每年就促轉會報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主張促轉會成員未來應以一定比例分散到各部會,以使業務銜接比較順利。
- 認為轉型正義業務移至行政院後,以較分散、可能僅以部分業務概念運作的方式推動,對能否把轉型正義做得更好沒有很大信心。
- 質疑推行轉型正義的會報會流於形式
- 質疑促轉會退場後,國防部與促轉會對營區是否屬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的法律見解對立,將變成國防部與內政部的對立
-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的跨部會協調應由行政院出面處理並答覆,不應僅交由促轉會說明。
- 認為轉型正義是整個國家的民主工程、絕對不是單一部會的工作,要求每個部門把行政院規劃承接的工作承擔起來並繼續努力。
- 質疑促轉基金由國發會接手的安排,認為由行政院執行會不會比較適合
- 質疑將促轉會業務分屬到各部會後無人督導、第三方監督消失,會浪費人民血汗錢並導致正義錯亂。
- 質疑促轉會任務交不出去。
- 質疑在僅有督導會報、看不到制衡機制,且總結報告的路徑與時程若無約束力的情況下,即讓促轉會屆期解散,對臺灣社會有點草率。
- 質疑修正促轉條例第十一條新增第十一條之二、將威權象徵業務交由內政部辦理能否澈底解決問題,認為有專責機構的促轉會在清除威權象徵時已遇到很大阻力。
- 主張促轉會與其他部會及民間團體的實質橫向溝通不足,應加強溝通並將明年5月任務編組結束後仍待執行及未來的工作移轉相關部會接續處理,而非時間一到就結束。
- 認為態度上同意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但在促轉會階段性任務結束後接手機關不明下,很難討論其預算。
- 認為促轉會落日後,文化面向有三大任務文化部一定要接過來
- 主張促轉會明年5月才交接,其業務交接相關準備工作應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
- 要求促轉會在今年年底前提出交接相關規劃報告,而非等到明年3月底,以便立委有機會表達意見並讓促轉會修正後再提務實方案
轉型正義是全政府共同責任,須跨部會協調5 位
認為轉型正義不只是促轉會的業務,而應進入政府各部門甚至五院的運作,由不同部會與相關機關協調、共同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委員應具專業並保持超然中立5 位
要求委員具相關專業、無威權履歷、政黨與性別比例適當、任職前後避免政治發言並專心職務,提名與同意審查應更嚴謹,並質疑部分人選的適任性與提名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肯定促轉會團隊與人選的工作成果3 位
肯定促轉會在人力不足下仍有成果,認為促轉會使監察院調查發揮作用,並肯定主委、副主委被提名人的認真投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基金應擴大用途並納入民間參與4 位
主張促轉基金除長照社福外應用於人權教育與文化、增加歲入並先行規劃,以公私協力與民間創意多元運用,也可考慮由民間基金會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不應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意識形態灌輸2 位
質疑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由上而下灌輸特定意識形態、推動去中國化,或把文化當成政治工具,要求停止這類做法。
促轉會延長、落日與預算應受國會監督21 位
關注促轉會逐年延長、應否落日、延長前先提名正副主委交立法院同意,以及預算凍刪、預備金與支出合理性等問題,部分要求保證一年內完成不再延長。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促轉會5月解散的方向確定,不應搖擺不定、不應每兩年或每年5月再爭吵存續問題,認為終有一天要回歸常態、由各個部會分擔轉型正義責任。
- 主張促轉相關工作應以延長一次、兩年為限,而不應無止盡拖延後再新設基金會來否決之前的決議。
- 認為促轉條例有很大的貢獻,但原本預期只有兩年、現在已經五年了,再不落日講不過去。
- 認為促轉會原本只有2年卻又延長1年再1年等於增加2年,過去的轉型正義既然已是過去歷史不可能再增加新東西,處理時間理應越來越短。
- 質疑行政院新設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是將臨時任務編組變成常設機構,形同換招牌重新出發、借殼上市的促轉會2.0,要求必須對外積極澄清與說明。
- 主張將促轉會相關預算凍結20萬元並要求提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明確表達不會再延任,並在一年內完成其認為重要的工作,若能如此承諾則同意將預算刪除案改為合併凍結處理。
- 主張促轉會預算第6案應減10萬元、第8案應減5萬元
- 質疑在撤銷業務尚未移轉出去前,促轉會將因草案規定六年內均可申請賠償而找到延續生存的正當理由,須一年又一年存續下去。
- 認為促轉會的預算編列得非常浮濫
- 主張促轉會僅編列至明年5月的預算並不浮誇,應支持不要刪減,讓其完整執行業務並提出總報告
- 主張凍結促轉會資訊系統預算,要求提出完整資料說明購買內容、存放資料、交接部會與方式
- 同意凍結促轉會10%的預算,認為凍結後仍有90%的預算可用,並非完全無法使用預算。
- 認為促轉基金僅追回一千多萬元相對於一年一億餘元的花費根本沒有用、根本不行
- 主張促轉會要延任應先提出階段性報告,讓立法院與人民檢視已有成果後再延續任期與新聘委員,程序上才妥當
-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永遠做不完,但不應以每年延長促轉會或將促轉會常態化的方式運作,而應訂出方法與任務架構後長期推動
- 認為即使促轉條例需要修法,也應由促轉會認真面對及提出,而非一年加一年地做階段性工作。
- 要求促轉會想辦法在延長的一年內完成還沒做完的事情。
- 質疑促轉會以一年延一年的方式延長,對工作人員的工作穩定性沒有幫助
- 主張由於促轉會工作很多且依法一次只能延長1年、1年很難找到新主委,行政院可以考慮以默契方式讓主委的任期至少為2年或者到4年。
- 認為促轉會展延一年的時間不一定夠,要求行政院評估延長更長的期限,因為還有許多很複雜的事情尚未處理
立法程序應等行政院版本並充分討論1 位
轉型正義應以和解寬恕為目標並功過並陳6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追求真相下的和解與寬恕、透過對話相互理解,評價歷史應功過並陳,避免清算、審判與意識型態對立,並重視過程與證據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無須另設促轉會或此時不宜推動3 位
認為依現行法制即可處理,另設獨立機關或專任委員是疊床架屋與擴編,或認為應先處理經濟與兩岸問題,轉型正義不宜成為施政焦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轉型正義範圍應擴及日據、原住民、慰安婦、金馬與土地徵收4 位
認為只處理民國34至80年威權時期是選擇性正義,應納入日據時期、原住民、慰安婦、金馬、陸一特、不當徵收土地等議題,期間也應前後延伸。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權限過大違憲且侵害司法8 位
認為促轉會集調查與判斷於一身、可請憲警協助搜索、撤銷判決、空白授權且法律概念不明確,違反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應依憲法與既有司法體制行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未來促轉條例中涉及認定或行政不法界定爭議時,會變成只是行政機關單方的認定。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條新增的「行政不法」界定不清,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解釋也讓人更不清楚,會影響事後執行。
- 主張促轉會不能裁判兼球員,其作為臨時編組只能蒐整人證、物證及事證並提出總結報告供政府參考,無權判定事情如何處理,應由總統或行政院考量政治風暴與臺灣長久的政治生態後決定。
- 認為促轉會相關立法有很大的瑢疵,與很多憲政民主的原則明顯衝突。
- 質疑促轉會以促進轉型正義為由將權力擴張到甚至超過司法權,擔憂此舉會傷害臺灣民主憲政體制的維護
- 質疑促轉會如同太上皇指揮司法院與法務部,要求其提供資料並聽從其指示
- 質疑以黨產特種基金對司法人員進行培訓是要灌輸特定的政治觀點。
- 認為促轉會以公聽會用修理司法權的方式開會,是非常不當
認為促轉會針對特定政黨、失去獨立與中立14 位
認為促轉會或促轉條例針對特定政黨與族群進行清算,張天欽事件等使其喪失獨立、公正與公信力,加深社會對立;部分主張要求追究、改選,或認為無法中立就應解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充滿粗糙的政治鬥爭,不斷挑起內部仇恨與對立。
- 要求調整處理轉型正義的心態,不應為了政治、政權以糖衣毒藥方式處理,應為了臺灣前途及代代子孫看遠一點
- 認為蔡政府任用張天欽為促轉會副主委屬於用人不當,其企圖利用職權清算抹黑藍營政治人物,打壞促轉會機關形象使公信力蕩然無存
- 質疑促轉會這次退場修法未提出人事清查相關法制,雖然108年委託研究報告已建議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公務員人事清查條例草案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完完全全就是針對外省人,針對蔣家、國民黨來臺的政權,要清除大陸來臺的蔣家父子,認為這是很不公不義,並不是轉型正義
- 認為促轉會未做到彌平歷史傷痕,反而讓社會更對立、人與人之間有更多猜忌和猜疑
- 質疑促轉會是要封殺在野黨
- 認為民進黨推動轉型正義在社會上造成更多的仇恨與對立、一事無成,連民間真促會都看不下去,如此的促轉會可笑至極。
- 主張應拿同樣的標準檢視現在政府所做的事情,否則人民將永遠陷於兩套標準而衍生更多對立
- 質疑促轉會現在的目標是針對司法院,以威權時代為由打擊、追殺政敵,並因有多起黨產案件在法院審理中而將目標轉向司法院
- 認為張天欽將促轉會當作工具,把獨立機關工具化以打擊政治對手,是全國人民都沒辦法接受的做法
- 質疑轉型正義推動的結果是真相更加模糊、社會更加對立
- 認為促轉會從一開始讓全國人民無法接受,是因為政治立場偏頗與發生東廠事件,造成民眾對促進轉型正義沒有信心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現在的做法太針對中國國民黨,認為其不應有針對性。
轉型正義課程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1 位
不反對開設轉型正義課程,但認為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應自由報名或減免,並維持行政中立與黨政軍退出校園原則。
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相近,分立造成矛盾2 位
認為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接近,分立後基金管理等體制出現扞格,未來如要整併,兩會合併會比併入人權委員會更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轉型正義應包含預防威權問題再發生1 位
認為轉型正義除了還原真相,也要防止相同問題再度發生,例如制定政黨法、財團法人法,並發揮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功能。
尚未分群18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未來推動轉型正義,不應再沿用目前黨產會、促轉會這類容易受到政治變動影響的機關設置與運作模式。
- 認為三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是七折八扣後的破碎條文,因此無法完全支持並在部分條文表決時投下棄權
- 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及以後的調查報告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公布,不能選擇性公布,批評選擇性正義就是不正義。
-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只要對被害人有利,即使民進黨付出更大代價,也可以承擔。
- 認為促轉會不應只談蔣公銅像移除或拆掉,還有許多類似事件與可做的事,不應避而不談。
- 質疑促轉會一面稱業務要回歸常設機關,一面以個案認定尚未完成及新增行政不法等新任務作為繼續存續或成為專責機構的理由,前後矛盾。
- 認為促轉會延長一年與否不是最重要的事,重要的是真正用預算落實三大任務,若沒做好可再繼續做一、兩年、錢不夠可繼續給,並表示不會動促轉會預算
- 認為當時希望黨產會或促轉會能做到轉型正義跟社會和解,質疑轉型正義變成做很多事情時的說法與藉口。
- 認為在執行促轉相關事項時可以體諒老先生的感情與特殊單位的情況,在輕重緩急上尊重這種感情,政務官有處理的優先順序。
- 認為榮民本身的情感與特殊歷史的認同不是促轉會考慮的事,而是退輔會的任務
- 認為促轉會正、副主委一年29萬元特別費用於慰問或致意性禮金屬合理,應給予此權限,因為並未用於特定政治目的,純粹是慰問
- 認為促轉會繼續有一位原住民代表值得肯定
- 認為去中國化本身不存在於轉型正義過程中,轉型正義去的是戒嚴體制、專制以及過去國家機器殺人的問題
- 主張工業區鄰近因重工業污染導致癌症罹患率與死亡率增加、面臨家破人亡的居民,也應落實轉型正義
- 主張平復司法不法才是現在首要的工作,應該趕快做並加強辦理,因為受司法不法的當事人已經年老、許多已經過世並期待平反,而威權象徵或檔案的處理可以慢慢找出脈絡。
- 認為從促轉會的任務來看,原住民族最有資格擔任主任委員,因為原住民族在臺灣這塊土地上從過去到現在歷經所有的統治政權,最能秉持公正、公平處理原住民族甚至整個臺灣須促進轉型正義的部分,並對未能如此安排感到遺憾、可惜
- 認為調查、研究、保存、閱覽、公開陳展是促轉會將成果交出來應該有的方向
- 認為在100個施政目標中應把轉型正義排在第二,並把中國對臺灣民主的威脅、滲透排第一,理由是如果這兩項沒有守住,世世代代無法站出來捍衛民主,其餘目標再怎麼打拚都會出現危機。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十一條 促轉會任務未能完成時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二年為限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二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七條 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等事務之用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得延長兩年一次後解散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兩年,以一次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一條 促轉會未能於二年內完成任務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三年為限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三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行政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會報由院長召集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的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返還政府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概不發還之土地。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長召集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並列舉推動事項第十一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機關第二十條 明定不服促轉會處分之復查及訴訟程序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各該事項之協調、監督及決定。 二、備查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爭議事項審議結果。 三、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行政院應每年就前項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院長召集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四次。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設政院推動會報由院長召集督導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每年提出業務報告。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定期邀集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等相關團體、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轉型正義落實進度與未來政策規劃方向,舉行公開諮詢會議。 前兩項之年度業務報告及會議紀錄,均應公開上網供民眾查閱。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設立專責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與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與內政部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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