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問題 03 / 06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超越黨派、客觀中立行使職權,否則難獲人民信任。
  • 轉型正義應透過對話與相互理解推動,並讓社會與下一代了解歷史。

3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應制定專法並設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與究責41 位

    認為台灣轉型正義落後、尚未完成,應以框架式專法與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調查、檔案開放、威權象徵清除、司法平反與黨產處理等工作,並否認其為政治鬥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轉型正義不是為了撕裂社會,而是為了讓歷史傷痕不再重演,唯有面對過去的不公不義、還原真相、平反受害者,才能建立人民對國家體制的信任,讓憲政民主制度有穩固的根基民主進步黨郭昱晴・2025 年 7 月 14 日・第 11 屆
    2. 認為促轉會雖然深受爭議,但絕不像社會上某些人所認為的那樣是在撕裂社會。時代力量王婉諭・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3. 認為以行政院任務編組承接轉型正義工作達不到目的,因其以協調為目的、無法賦予一定法定職掌,且無需到立法院報告而缺乏立法監督。民主進步黨羅致政・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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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透過教育、文化與公共對話推廣轉型正義21 位

    認為轉型正義需透過教育、文化、學術研究、公聽會與影視行銷讓社會尤其年輕人理解,並以正向例子促進對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轉型正義要從教育下手,教育部應是主角而非配角,除頒布行動綱領外行動更要具體化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6 年 4 月 1 日・第 11 屆
    2. 主張應設立轉型正義校外教學補助計畫,以政策引導讓因承擔責難而不敢自行辦理的學校老師參加校外教學。民主進步黨張雅琳・2026 年 3 月 24 日・第 11 屆
    3. 要求教育部應做全面性的溝通,並有責讓老師們對轉型正義有更進一步的瞭解民主進步黨林宜瑾・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全部 2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轉型正義需常設或更高層級機關長期推動24 位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無法在短期內完成,若有常設需要不應排斥常設化,應以更高層級機關或上位法分階段推動,或修法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全文修正成的「國家推動轉型正義法」是重要且具基本法性質的上位法,不應作為某一屆、某一任總統的政見處理,而是國家整體計畫,必須有階段性時程逐年推動包括修法進程台灣民眾黨賴香伶・2023 年 11 月 13 日・第 10 屆
    2. 認為促轉條例三讀宣示促轉會階段性任務告一段落,但這並不是轉型正義的句點,而是持續推動轉型正義的另一個開始。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3. 主張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承接促轉會解散後的人權保障相關業務,認為應先有承接態度,再透過法制面調整、適度修法讓該業務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中國國民黨林思銘・2022 年 4 月 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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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促轉條例範圍限於威權時期,其他議題另行處理9 位

    認為促轉條例處理本國政府對人民的壓迫,應以黨國不分的威權時期為優先,慰安婦等他國造成的苦難應另依其他途徑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促轉條例要處理的威權統治時期不應向前延伸到日本殖民時期,因為威權統治處理的是從威權到民主、因威權時期政治迫害造成社會分裂的善後工程,與殖民統治面對另一個國家不同。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2. 認為轉型正義處理的是威權時期,原住民一八九五年以前四百年歷史與慰安婦等屬不同國家、不同法律規範,應另行處理而不應納入促轉條例民主進步黨柯建銘・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3. 主張威權時期的轉型正義應與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分開處理,先完成威權時期轉型正義的立法,再繼續推動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因為兩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歷史傷口,相互糾結只會拖延立法腳步民主進步黨段宜康・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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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促轉會調查權與組織設計合法必要7 位

    認為促轉會的調查權未涉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請憲兵協助調取部隊資料有必要,組織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亦無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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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促轉會成效不足應提出報告與具體目標23 位

    認為促轉會業務延宕、進度不理想,要求盡速提出總結報告、具體目標、法案建議與後續時程,並公開透明說明已做的工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推展至今只能給50分,是不及格。民主進步黨林宜瑾・2023 年 3 月 17 日・第 10 屆
    2. 認為促轉會做得還不夠,因為威權時期的真相還沒有完整公布、移除威權象徵也沒有完成,且臺灣社會有許多受害人卻沒有加害人民主進步黨范雲・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3. 質疑促轉會承襲加害政權的思想、把真相蓋住而不說清楚。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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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促轉會解散後各部會承接須確保銜接28 位

    要求促轉會解散後業務分散至各部會時須有專責人力、明確機制、時程與主責單位,會報應定期運作,並對各部會專業不足、權責矛盾與球員兼裁判有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教育部負責轉型正義僅有兩個人力不夠,主張應擴編,並以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借力使力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6 年 4 月 1 日・第 11 屆
    2. 質疑若促轉基金中開放性想像的申請案仍回到檔案局評估,檔案局在專業上是否足夠民主進步黨張雅琳・2025 年 3 月 18 日・第 11 屆
    3. 質疑促轉會的建議可以被視而不見,隨著促轉會解散一切決議和建議就跟著煙消雲散,而央行不願主動擔起責任、行政院和執政黨也拿它沒有辦法時代力量王婉諭・2022 年 12 月 2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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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轉型正義是全政府共同責任,須跨部會協調9 位

    認為轉型正義不只是促轉會的業務,而應進入政府各部門甚至五院的運作,由不同部會與相關機關協調、共同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轉型正義不等於目前促轉會業務,討論不能限縮於促轉會任務移轉,應思考政府各部門如何進行轉型正義,且政府涵蓋五院都應努力。民主進步黨江永昌・2022 年 3 月 23 日・第 10 屆
    2. 認為長期發展轉型正義的工程跟元素本來就應該進入政府各個機制,單一專責機關不一定能夠深化,未來需要仰賴不同部會一起努力。民主進步黨賴品妤・2022 年 3 月 10 日・第 10 屆
    3. 認為促轉會不必全部完成才算完成,而應具任務型和階段性,規劃方案與具體實施步驟可交由相關單位接續完成民主進步黨吳玉琴・2020 年 5 月 11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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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促轉會委員應具專業並保持超然中立17 位

    要求委員具相關專業、無威權履歷、政黨與性別比例適當、任職前後避免政治發言並專心職務,提名與同意審查應更嚴謹,並質疑部分人選的適任性與提名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促轉會沒有專門負責法制業務的人員,認為顯示有狀況民主進步黨劉世芳・2020 年 9 月 30 日・第 10 屆
    2. 質疑身為被害人親屬的楊翠適合擔任具裁判性質的促轉會主委,認為做為獨立機關並不適宜並將投下反對票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20 年 5 月 11 日・第 10 屆
    3. 質疑被提名人是否因批評蔡英文總統聲音大了,才獲蔡政府人員接洽進來做事而獲取促轉會委員資格中國國民黨洪孟楷・2020 年 5 月 11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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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肯定促轉會團隊與人選的工作成果5 位

    肯定促轉會在人力不足下仍有成果,認為促轉會使監察院調查發揮作用,並肯定主委、副主委被提名人的認真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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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促轉基金應擴大用途並納入民間參與5 位

    主張促轉基金除長照社福外應用於人權教育與文化、增加歲入並先行規劃,以公私協力與民間創意多元運用,也可考慮由民間基金會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追討回來的不義黨產所成立的促轉基金,除用於長照與社福外,也應用於人權教育與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要求爭取促轉基金的使用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6 年 4 月 1 日・第 11 屆
    2. 認為促轉基金應有更多公私協力與創新運用,以支持民間關心轉型正義議題的相關行動,而不是補貼部分公務部門的公務預算支出。民主進步黨張雅琳・2025 年 5 月 28 日・第 11 屆
    3. 主張可認真思考由民間團體直接做轉型正義工作,例如以基金會的方式來做。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2 年 3 月 23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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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應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意識形態灌輸5 位

    質疑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由上而下灌輸特定意識形態、推動去中國化,或把文化當成政治工具,要求停止這類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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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促轉會延長、落日與預算應受國會監督26 位

    關注促轉會逐年延長、應否落日、延長前先提名正副主委交立法院同意,以及預算凍刪、預備金與支出合理性等問題,部分要求保證一年內完成不再延長。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促轉會5月解散的方向確定,不應搖擺不定、不應每兩年或每年5月再爭吵存續問題,認為終有一天要回歸常態、由各個部會分擔轉型正義責任。民主進步黨周春米・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2. 主張促轉相關工作應以延長一次、兩年為限,而不應無止盡拖延後再新設基金會來否決之前的決議。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3. 認為促轉條例有很大的貢獻,但原本預期只有兩年、現在已經五年了,再不落日講不過去。民主進步黨鄭運鵬・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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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立法程序應等行政院版本並充分討論19 位

    主張應由行政院提出正式版本、讓各版本一併討論,在爭議釐清或舉行公聽會前暫緩審查,反對倉促或排除他黨版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促轉相關法案應先進行公聽再審查。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22 年 3 月 16 日・第 10 屆
    2. 要求促轉條例關鍵條文保留朝野協商空間,納入在野黨理性的聲音與意見使修法更周全中國國民黨王育敏・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3. 主張促轉條例應進一步充分討論,不應草率三讀通過。中國國民黨江啟臣・2017 年 12 月 5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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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轉型正義應以和解寬恕為目標並功過並陳26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追求真相下的和解與寬恕、透過對話相互理解,評價歷史應功過並陳,避免清算、審判與意識型態對立,並重視過程與證據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促轉會對歷史人物並未功過並陳,忽略其功勞、誇大其過失,偏重政治考慮及意識形態考量,根本談不上轉型正義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2. 主張應重新審視轉型正義的順序,以達到和解或寬恕的真實目的。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2 年 3 月 23 日・第 10 屆
    3.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最終應形成如司法所談的修復式正義,讓大家能雲淡風清地看待過去那段苦日子。中國國民黨游毓蘭・2021 年 11 月 17 日・第 10 屆

    全部 26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6. 無須另設促轉會或此時不宜推動23 位

    認為依現行法制即可處理,另設獨立機關或專任委員是疊床架屋與擴編,或認為應先處理經濟與兩岸問題,轉型正義不宜成為施政焦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應先把治安做好再來談轉型正義,認為如果連保護百姓人身安全都做不好就不應談人權轉型中國國民黨許宇甄・2025 年 6 月 4 日・第 11 屆
    2. 認為臺灣現在已經沒有轉型正義的問題,文化部不應再停留於轉型正義與民主化的工作,而應將重點轉向人口問題。台灣民眾黨吳春城・2024 年 11 月 21 日・第 11 屆
    3. 認為未來在行政院下設立人權處,可能會與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2 年 3 月 23 日・第 10 屆

    全部 2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轉型正義範圍應擴及日據、原住民、慰安婦、金馬與土地徵收30 位

    認為只處理民國34至80年威權時期是選擇性正義,應納入日據時期、原住民、慰安婦、金馬、陸一特、不當徵收土地等議題,期間也應前後延伸。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轉型正義應實現全面正義而非選擇性的正義,不能片面化、選擇性地只記住某些時期而忽略其他時期的痛苦中國國民黨林倩綺・2024 年 10 月 30 日・第 11 屆
    2. 認為臺灣的轉型正義是選擇性的史觀與選擇性的正義,連原住民族的血淚史都不碰,完全無助於臺灣族群的和解跟團結中國國民黨鄭麗文・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3. 質疑促轉會到解散時仍未處理金門的轉型正義。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全部 30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促轉會權限過大違憲且侵害司法31 位

    認為促轉會集調查與判斷於一身、可請憲警協助搜索、撤銷判決、空白授權且法律概念不明確,違反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應依憲法與既有司法體制行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未來促轉條例中涉及認定或行政不法界定爭議時,會變成只是行政機關單方的認定。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2 年 3 月 23 日・第 10 屆
    2.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條新增的「行政不法」界定不清,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解釋也讓人更不清楚,會影響事後執行。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2 年 3 月 23 日・第 10 屆
    3. 主張促轉會不能裁判兼球員,其作為臨時編組只能蒐整人證、物證及事證並提出總結報告供政府參考,無權判定事情如何處理,應由總統或行政院考量政治風暴與臺灣長久的政治生態後決定。中國國民黨吳斯懷・2021 年 11 月 17 日・第 10 屆

    全部 3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認為促轉會針對特定政黨、失去獨立與中立37 位

    認為促轉會或促轉條例針對特定政黨與族群進行清算,張天欽事件等使其喪失獨立、公正與公信力,加深社會對立;部分主張要求追究、改選,或認為無法中立就應解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促轉會成了要針對侯友宜除垢的東廠中國國民黨楊瓊瓔・2024 年 4 月 26 日・第 11 屆
    2.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充滿粗糙的政治鬥爭,不斷挑起內部仇恨與對立。中國國民黨鄭麗文・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3. 要求調整處理轉型正義的心態,不應為了政治、政權以糖衣毒藥方式處理,應為了臺灣前途及代代子孫看遠一點中國國民黨翁重鈞・2022 年 12 月 12 日・第 10 屆

    全部 3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促轉會代理主委欠缺法源,應依法補提名3 位

    認為促轉條例沒有規定代理主委的方式,正副主委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現任代理主委不應主導政策。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1. 認為轉型正義已演變為仇恨與鬥爭,恐擴大社會衝突3 位

    認為目前推動的轉型正義已演變成仇恨與鬥爭,例如出現攻擊黨部、潑漆銅像等情形,並擔心會擴大臺灣內部衝突。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2. 促轉會任務小組不明定組數,保留彈性3 位
  23. 促轉會不宜隸屬行政院,應設於更超然層級3 位

    質疑在行政院下設促轉會是否公正獨立,主張改隸總統府,或至少設在大法官之下,以國家高度推動轉型正義。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4. 推動轉型正義須遵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3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在體制內推動,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依法行政與人權保障;如須排除基本法律原則,適用範圍應有明確限度,並應設有救濟管道。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5. 轉型正義課程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2 位

    不反對開設轉型正義課程,但認為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應自由報名或減免,並維持行政中立與黨政軍退出校園原則。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6. 獨立機關處分免經訴願,直接進入行政訴訟2 位

    主張促轉會既然是獨立機關,或已設計聽證程序,其處分就不必經過訴願,應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獨立機關不用經過訴願,既然是獨立機關應直接到行政訴訟階段。民主進步黨尤美女・2016 年 6 月 22 日・第 9 屆
    2. 主張如果前面有設計聽證,就不要訴願,直接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時代力量黃國昌・2016 年 6 月 22 日・第 9 屆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7. 促轉會調查權應增訂比例原則限制2 位

    建議在調查權條文中明定,封存、攜去或留置物品的範圍與期間,應以調查、鑑定或保全所必要者為限。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8. 授權促轉會另訂調查程序辦法2 位

    建議在調查條文最後一項增列規定,其他與條例所定調查相關的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9. 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相近,分立造成矛盾2 位

    認為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接近,分立後基金管理等體制出現扞格,未來如要整併,兩會合併會比併入人權委員會更好。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0. 轉型正義應包含預防威權問題再發生2 位

    認為轉型正義除了還原真相,也要防止相同問題再度發生,例如制定政黨法、財團法人法,並發揮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功能。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1. 應先完成真相與究責,再談和解1 位

    認為促轉會應把心力放在發掘真相與究責,在這些工作完成前就強調和解會使工作失焦,甚至加深對立。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2. 促轉基金補助應公開透明,不應用於補助特定政治團體1 位

    質疑促轉基金補助了涉入選舉或政治的團體,且申請與補助名單不公開,要求公開透明,不得藉轉型正義補助特定政治團體。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3. 尚未分群4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法務部內部加強公務人員的轉型正義教育訓練民主進步黨林宜瑾・2026 年 3 月 18 日・第 11 屆
    2. 認為未來推動轉型正義,不應再沿用目前黨產會、促轉會這類容易受到政治變動影響的機關設置與運作模式。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3. 認為三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是七折八扣後的破碎條文,因此無法完全支持並在部分條文表決時投下棄權民主進步黨賴品妤・2022 年 5 月 17 日・第 10 屆

    全部 4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獨立行使職權委員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第十三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數出席並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通知到場調閱勘驗等調查權第十五條 促轉會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證物第十六條 受調查者不得規避違者處罰鍰得連續罰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得請地方政府等協助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者依復查程序救濟民進黨黨團・2016 年 4 月 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獨立機關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並限制政黨性別比例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組研究規劃事項第十一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報告未完成得延長後解散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委員超黨派第十四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五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命提資料並調查勘驗第十六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七條 拒絕調查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八條 調查遇抗拒或保全證據得通知憲警協助第二十一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向促轉會復查後提行政訴訟陳瑩等 17 人・2016 年 5 月 20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公開並處理原住民族所遭受不公正之權利侵害。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四人為專任,至少一人應由原住民擔任;其餘五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四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五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一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四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五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六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七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八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提案 1陳瑩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及任期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轉型正義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並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經費第十一條 促轉會完成任務後解散並公布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十三條 促轉會議決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調閱資料勘驗等調查事項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六條 違反配合義務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七條 調查時得請政府協助並通知憲警支援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經復查後提起行政訴訟吳思瑤等 24 人・2017 年 3 月 3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三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提案 1吳思瑤
第十一條 規定促轉會解散後本條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林昶佐等 20 人・2018 年 3 月 16 日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屬政治檔案者,自發文通知之日起即國家檔案,其相關保存、解密、應用等即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歸主管機關保存;並由該會、主管機關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未移轉保存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善保管並依主管指示提供應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解散後,本條之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違法通報機制及行政院調查公告義務許毓仁等 22 人・2018 年 10 月 1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條之一 促轉會行使職權如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促轉會委員、顧問、研究或辦事人員均得通報行政院,行政院應儘速就其通報內容實施調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公告調查結果與相關事證。 行政院不受理前項通報,應於七日內公告理由。 促轉會不得對通報者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之行為。 行政院管理通報事項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通報者身分。

提案 1許毓仁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檢舉應組專案小組限期調查江啟臣等 18 人・2018 年 12 月 7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之檢舉案件,應於七日內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如不受理應檢附理由函復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及相關事證,應公告於行政院網站。如調查後發現委員有失職情事,行政院院長應依第八條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職。 行政院管理檢舉案件應保持秘密,且不得洩漏檢舉人身分。 促轉會不得對檢舉人予解聘(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提案 1江啟臣
第四條 真相調查執行程序應另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調查權限並以法律定程序江啟臣等 18 人・2018 年 12 月 7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

提案 1江啟臣
第十一條 促轉會任務未能完成時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二年為限范雲等 24 人・2020 年 4 月 7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二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七條 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等事務之用陳秀寳等 19 人・2020 年 5 月 2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民主深化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提案 1陳秀寳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得延長兩年一次後解散陳以信等 16 人・2020 年 5 月 29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兩年,以一次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提案 1陳以信
第十一條 促轉會未能於二年內完成任務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三年為限蔡易餘等 16 人・2021 年 3 月 19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三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行政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蘇治芬等 18 人・2021 年 11 月 1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提案 1蘇治芬
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院・2022 年 2 月 25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行政院・2022 年 3 月 4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會報由院長召集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的主管機關周春米等 17 人・2022 年 3 月 25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鄭天財Sra Kacaw等 16 人・2022 年 4 月 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返還政府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概不發還之土地。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長召集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林宜瑾等 20 人・2022 年 4 月 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並列舉推動事項第十一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機關第二十條 明定不服促轉會處分之復查及訴訟程序范雲等 17 人・2022 年 4 月 8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各該事項之協調、監督及決定。 二、備查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爭議事項審議結果。 三、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行政院應每年就前項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院長召集民眾黨黨團・2022 年 4 月 15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四次。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設政院推動會報由院長召集督導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主管機關辦理時代力量黨團・2022 年 5 月 13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每年提出業務報告。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定期邀集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等相關團體、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轉型正義落實進度與未來政策規劃方向,舉行公開諮詢會議。 前兩項之年度業務報告及會議紀錄,均應公開上網供民眾查閱。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設立專責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與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與內政部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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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