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3 / 06
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超越黨派、客觀中立行使職權,否則難獲人民信任。
- 轉型正義應透過對話與相互理解推動,並讓社會與下一代了解歷史。
3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應制定專法並設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與究責41 位
認為台灣轉型正義落後、尚未完成,應以框架式專法與專責機關推動真相調查、檔案開放、威權象徵清除、司法平反與黨產處理等工作,並否認其為政治鬥爭。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轉型正義不是為了撕裂社會,而是為了讓歷史傷痕不再重演,唯有面對過去的不公不義、還原真相、平反受害者,才能建立人民對國家體制的信任,讓憲政民主制度有穩固的根基
- 認為促轉會雖然深受爭議,但絕不像社會上某些人所認為的那樣是在撕裂社會。
- 認為以行政院任務編組承接轉型正義工作達不到目的,因其以協調為目的、無法賦予一定法定職掌,且無需到立法院報告而缺乏立法監督。
- 認為需要透過黨產會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規定,進一步深化民主與法治,包括將過去的歷史告訴下一代年輕世代
- 主張應從立法、修法或另外建立制度,更進一步真正落實轉型正義
- 認為指稱促轉會無效、是政治迫害的說法是在保護威權
- 認為不能因為促進轉型正義之路走得不順就把整個過程、方向及原來基礎全部都打亂
- 認為轉型正義的重要性包括除垢法、人事清查、不義遺址甚至財產的清查,不只是檢討過去錯誤,更重要的是建立正確的方向。
- 要求促轉會讓臺灣人民看到從34年到82年間所發生事情的真相,這些是課本上看不到、坊間也聽不到的
- 認為促轉會絕對不是東廠,理由是若是東廠相關草案就不會送到委員會和立法院討論,而是要什麼有什麼、想看什麼就看什麼。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並不是清算,而是要讓歷史真相還原、政治檔案公開、清除不義遺址以及推動人權教育
- 認為如果案件與責任釐清可完全靠現行法律或訴訟處理就不需要促轉會,促轉會的意義在於處理不能完全只靠法律處理的疑難雜症
- 認為不能為了和解掩蓋真相以平息紛爭,擔心真相調查與究責不完全卻一味拜託或強逼受害者原諒
- 認為整個促轉條例的重點是在憲政秩序的回復,尤其關鍵條文是第六條。
- 認為現有司法制度因有追訴期與法律競合問題而無法處理轉型正義,所以需要成立轉型正義委員會並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作為處理依據
- 認為促轉條例本來就是比較框架性、原則性的條例,沒有必要規定到太細節的部分。
- 認為促轉條例真正意義是推動和解、真相調查、司法平反及社會溝通,而不只是改不改名的問題
- 認為促轉條例的要點是政治檔案開放、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其最大意義及價值是不只承認錯誤,還要釐清真相、進行平反
- 主張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框架下政治檔案的開放應一併處理
- 質疑轉型正義的焦點被模糊窄化為中正大學校名與路名是否更改,認為並非如此狹隘
- 認為臺灣做轉型正義工作的腳步實在太慢,拖延讓威權思想和遺緒在民主化後依然存在生活中,時間不能解決一切反而會讓工作愈拖愈浩大。
- 認為在野黨擔心促轉條例會以暴制暴、甚至重建新威權的質疑是過於憂慮,在充分理解條例內涵與精神下根本不可能發生。
- 主張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為該條例是調查真相、給受害者交代的條例,有助於了解真相、促進和平、諒解與團結,以共同對抗外國的侵略。
- 主張通過促轉條例,認為轉型正義不應排除原住民。
透過教育、文化與公共對話推廣轉型正義21 位
認為轉型正義需透過教育、文化、學術研究、公聽會與影視行銷讓社會尤其年輕人理解,並以正向例子促進對話。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轉型正義要從教育下手,教育部應是主角而非配角,除頒布行動綱領外行動更要具體化
- 主張應設立轉型正義校外教學補助計畫,以政策引導讓因承擔責難而不敢自行辦理的學校老師參加校外教學。
- 建議中研院將轉型正義列為專題研究計畫,以學術研究澄清臺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的謬論與誤解
- 要求教育部應做全面性的溝通,並有責讓老師們對轉型正義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 認為以德國公立學校必修強制開設國家社會主義和大屠殺歷史課程為標準,臺灣的轉型正義教育還滿不及格,因為臺灣沒有強制,僅是自願性質的教師研習。
- 認為新竹高中舉辦的人權教育與轉型正義主題教師增能研習是標準的常規教育程序,並非政治進入校園或違反行政中立,因選舉期間將其影射為違反行政中立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批判,令人遺憾與可惜。
- 主張在榮家舉辦文藝活動、康樂活動、展覽活動時,也要讓住民瞭解臺灣的故事與受迫害者的心情,以逐步產生社會的和解
- 建議國發會明年度的各項轉型正義工作加強重要的人權教育還有落實地方民主的運動。
- 主張促轉會進入校園及製作公務人員人權教材時應採用正向正面的例子,例如「平行人生」攝影展,不要製造對立與分裂,真相不應只由有權者定義,作法應更積極正向
- 主張應透過教育體系或法治教育讓國人理解轉型正義並不是在追殺,而是回到公正、公平、正義和公道、追求憲法精神及目標。
- 要求儘快加速進行外展服務及轉型正義教育,理由是這些工作既長遠又急迫而時間有限
- 要求促轉會在行銷及與大眾溝通對話方面再多加強,借鏡韓國將真實故事影視化讓大眾看見的做法,尤其讓年輕人知道過去發生的事,以還原歷史、放下芥蒂、避免重蹈覆轍。
- 主張促轉會應從事社會教育,以如韓國老師帶小學生到光州事件現場緬懷般讓每一個人都瞭解轉型正義。
- 主張推動轉型正義教育與大眾宣導進入校園時,應納入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走出來的陪伴過程,以促進對話、抹平過去的傷痛
- 主張促轉會的工作應致力於與公私部門協力,規劃、創造出更多的契機,讓轉型正義的理念深植人心。
- 主張若就轉型正義召開公聽會,地點應選在故宮博物院,因為該處兼具歷史縱深與實務面向可供對話。
- 質疑每年二二八紀念碑追思會等只是形式,並未讓社會對轉型正義有更深層的了解
- 認為教育跟文化是最中性的政策工具,唯有透過教育跟文化才能真正落實轉型正義所代表的人權教育價值。
- 主張如果新教材一時之間來不及編寫,可以用既有教材作為反面教材來教育學生,例如以蔣公看小魚逆流而上的故事為例。
- 認為促轉條例的精神在於建構深沉反省的文化與還原真相,讓人看到並認識過去在這塊土地上發生的事以使歷史不再重演,而非讓下一代去追究過去所付的重大代價。
-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的目的是要還原歷史真相而非製造人民對立,是政府與文化部責無旁貸的責任
- 建議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項的「導正法治教育」修正為「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
- 認為將過去全部遺忘不但對民主沒有好處,也不能弭平社會的分裂,唯有透過歷史真實的呈現,後代才會真正警惕,民主文化才能長久。
- 認為至今無法認識歷史真相、無法推動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原因,是沒有誠實地面對歷史,甚至不認為需要面對
轉型正義需常設或更高層級機關長期推動24 位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無法在短期內完成,若有常設需要不應排斥常設化,應以更高層級機關或上位法分階段推動,或修法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全文修正成的「國家推動轉型正義法」是重要且具基本法性質的上位法,不應作為某一屆、某一任總統的政見處理,而是國家整體計畫,必須有階段性時程逐年推動包括修法進程
- 認為促轉條例三讀宣示促轉會階段性任務告一段落,但這並不是轉型正義的句點,而是持續推動轉型正義的另一個開始。
- 主張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承接促轉會解散後的人權保障相關業務,認為應先有承接態度,再透過法制面調整、適度修法讓該業務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承接。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結束後由行政院轉型正義會報及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督責後續任務、而非由國家人權委員會總其責,批評這種制度設計是疊床架屋、讓兩塊招牌各自為政
- 認為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政策的效果和正當性與其他政策目的相同,不能因為社會成本高就不能長久追求。
- 認為促轉會解散後未來直接引導各部會推動轉型正義的是行政院本部,肯定蘇院長願意承擔,並期待藉由行政院長的高度進一步推動二級獨立機關沒辦法完成的轉型正義工作
- 要求行政院長應把轉型正義當成認真的、再次的任務編組或委員會方式,提高位階重視以延續下去
- 認為促轉會現在有必要轉型並提高層級,這是表示負責任的作法
- 認為促轉會雖依法定階段性任務完成而結束,但其工作仍須承接下去,因為轉型正義還沒結束,也不可能這麼快就結束。
- 認為仍有必要設立專責機構推動轉型正義工作一段長時間,但若未賦予十足法定權力就無法要求其他單位配合。
- 認為促轉不能被逆轉,若廢掉促轉會、不再做轉型正義、不再調查下去與恢復名譽,是政府對不起過去的受害者
- 認為促轉會兩年時間不夠還要延長的原因在於清查的困難度,包括當事人離世、家屬與被害人不敢多說致重新還原困難,委員應讓社會大眾瞭解這一點。
- 認為促轉會還原歷史真相、處理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重建社會信任四大任務龐大,用2年時間、即使再延長2年也不可能在幾年內處理妥當。
- 認為促轉會應透過修法或補充朝常設機關化方向處理,並就調查、研究、保存及陳列功能,分別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國史館、國家檔案局及文化部國家人權館等既有機關職權整合銜接
- 主張大家應思考促轉會是否要變成常設的機構,或一次延長久一點,因為轉型正義不可能兩、三年就做完,還有太多歷史冤案。
- 認為不確定促轉會若只延長一年是否能完成艱鉅的轉型正義工程
- 認為即使再延長一年也沒有辦法把過去威權時代、白色恐怖受害者的真相完全釐清
- 認為包含歷史事件或個案平反在內的許多轉型正義工作一定無法在兩年內、促轉會落日前完成。
- 質疑促轉條例規定促轉會的成立時間只有2年,若在2年過後才提出平復司法不法的申請,屆時要向誰申請。
- 認為促轉會年限雖只有兩年,但因牽涉文件資料非常多,時間上也許還會更長。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的工作應在總統府下設立委員會,由總統親自領導
- 主張國家人權博物館館長應為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其中一個委員,使其與促轉會或促轉條例相連接,避免屆時各管各的、各自為政造成分裂。
- 主張支持通過促轉條例,但認為相關設計應該做得更好。
- 主張在執行面由行政院透過行政調查權等行政權力處理,在政策面由總統府廣泛回復個人、法人、族群及原住民族的權利,整理所有法律並在落實不足處另立新法。
促轉條例範圍限於威權時期,其他議題另行處理9 位
認為促轉條例處理本國政府對人民的壓迫,應以黨國不分的威權時期為優先,慰安婦等他國造成的苦難應另依其他途徑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促轉條例要處理的威權統治時期不應向前延伸到日本殖民時期,因為威權統治處理的是從威權到民主、因威權時期政治迫害造成社會分裂的善後工程,與殖民統治面對另一個國家不同。
- 認為轉型正義處理的是威權時期,原住民一八九五年以前四百年歷史與慰安婦等屬不同國家、不同法律規範,應另行處理而不應納入促轉條例
- 主張威權時期的轉型正義應與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分開處理,先完成威權時期轉型正義的立法,再繼續推動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因為兩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歷史傷口,相互糾結只會拖延立法腳步
- 認為促轉條例處理的是自己政府對自己人民權利、生命財產的不正當壓迫,因此其處理範圍與對象應清楚界定,慰安婦及台籍老兵等其他國家帶來苦難的部分另行處理,今天先處理促轉條例就好
- 認為今天的轉型正義應優先處理威權時代的轉型正義,原住民的歷史正義或日本殖民時代相關的歷史正義問題歡迎未來再以修法處理,這只是一個開始、不是結束。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二條以概括條款保留其他轉型正義事項,未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可依照人民要求研議後再提出法律修正案或進行處理,並未排除相關部分。
- 要求召委及執政黨黨團向社會大眾清楚說明,此次進行的是針對威權時期人權侵害的轉型正義工作。
- 認為轉型正義就是對威權時代受損權利的回復,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重點在於加害者及被害者目前都仍存在。
- 主張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應為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民國80年4月30日止。
促轉會調查權與組織設計合法必要7 位
認為促轉會的調查權未涉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請憲兵協助調取部隊資料有必要,組織以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亦無違憲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促轉會未來若需專家或諮詢,可從軍隊或退輔會成員中尋求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 認為以過去東廠具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合一、可逮捕、偵訊甚至處決的標準,現在根本不會有東廠,要求促轉會同仁務必向社會把這一塊講清楚。
- 認為應給予促轉會更大的真相調查空間,但促轉會也要接受大家的監督與挑戰
- 認為促轉會必須是獨立機關並擁有具準司法效力的強制調查權,理由是威權時代軍警或特務機關所做的事有部分被掩蓋,且部分政黨掌握相當資料,甚至可能散見於過去的黨營事業或政黨所控制的組織。
- 要求明定接受調查人員提供促轉會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與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相關資料,不受對政黨或附隨組織所負保密義務拘束並免除法律責任
- 主張促轉會必須有行政調查權才能有真相,反對將其指為東廠
- 質疑憑什麼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比轉型條例大,主張兩者位階一樣大
促轉會成效不足應提出報告與具體目標23 位
認為促轉會業務延宕、進度不理想,要求盡速提出總結報告、具體目標、法案建議與後續時程,並公開透明說明已做的工作。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推展至今只能給50分,是不及格。
- 認為促轉會做得還不夠,因為威權時期的真相還沒有完整公布、移除威權象徵也沒有完成,且臺灣社會有許多受害人卻沒有加害人
- 質疑促轉會承襲加害政權的思想、把真相蓋住而不說清楚。
- 要求促轉會在總結報告中納入未來5年或10年交辦給法務、內政、文化、衛福及教育等部會業務分階段應達成目標的綜合時程表。
- 認為促轉會工作表現不佳,質疑其經兩度延長任期後,究竟落實了哪些具體的轉型正義成果。
- 認為促轉會四大任務裡大概只有一項比較有成效,促轉根本沒有有效做完,還要做很多努力
- 要求促轉會總結報告要真實面對,對外界誤解或不知之處詳細、慎重交代
- 認為促轉會除了平復司法不法部分有撤銷6,000件有罪判決、權利回復條例有院版送到立法院之外,在重建社會信任、威權象徵移除、還原歷史真相、保存不義遺址等方面的進度非常不盡理想。
- 要求促轉會在明年的總結報告中清楚寫出具體建議,不要把問題丟給下一個接手工作的委員會,若報告有具體建議就應可解凍預算
- 質疑促轉會舊的司法不法業務交不出去又新增行政不法,且未見常設機關相關修法盤點成果,僅提出權利回復基金會的設立。
- 要求促轉會的總結報告列出優先順序與時間軸,並具體寫明配合的部會單位,使其公開透明
- 主張促轉會的總結報告最關鍵應說明經研究、調查、徵集檔案及清理後的初步圖像,以及依照該圖像接下來要怎麼做
- 質疑促轉會在開放檔案、還原歷史、釐清真相方面至今只做半套
- 質疑促轉會兩年來的業務執行成效,援引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威權象徵處置、政治暴力創傷療癒計畫及轉型正義教育計畫的執行率平均皆不到五成。
- 要求促轉會就具時效性的轉型正義工作作出時效清單,釐清哪些事情具有急迫時效,避免因時間經過造成不可回復的遺憾。
- 主張促轉會應在明年五月前提出相關政策,包括該銜接、該立法與政策建議
- 質疑促轉會未在業務報告中交代任期於明年5月屆滿後的延長與法制調整規劃,認為這是促轉會法制作業應提出的責任
- 質疑促轉會在威權象徵轉型上並無實際作為,認為像蔣公銅像旁立說明或將其去掉等事,沒有促轉會存在也可以做
- 質疑促轉會雖稱沒有故意延遲總結報告,但實際作為不一致,在以5月提出結案報告排定時程下,4月底還在辦理政治檔案資料內容編碼及建檔標案
- 質疑促轉會的業務報告只談追求歷史真相、平復歷史傷痕、反省歷史記憶,卻缺少重返社會信賴這項主要工作
- 要求促轉會就階段性規劃、溝通、任務分工適時向社會大眾說明,因為轉型正義需要永續且長期性推動。
- 認為促轉會的推動不如預期順利,其內部人事問題確實有改善的空間
- 認為促轉會不能以時間有限為由認為真相調查與和解做不到,否則其功能或設立目的會淪為招牌性而非功能性
- 質疑因不義判決被剥奪財產的恢復被稱很難做、可能做不到,卻有執政黨委員提議先做同樣要花500億元的清除威權象徵,要求說清楚到底要先做哪一項
促轉會解散後各部會承接須確保銜接28 位
要求促轉會解散後業務分散至各部會時須有專責人力、明確機制、時程與主責單位,會報應定期運作,並對各部會專業不足、權責矛盾與球員兼裁判有疑慮。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教育部負責轉型正義僅有兩個人力不夠,主張應擴編,並以跨部會合作及公私協力借力使力
- 質疑若促轉基金中開放性想像的申請案仍回到檔案局評估,檔案局在專業上是否足夠
- 質疑促轉會的建議可以被視而不見,隨著促轉會解散一切決議和建議就跟著煙消雲散,而央行不願主動擔起責任、行政院和執政黨也拿它沒有辦法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接手促轉會業務的六個部會積極協調
- 認為因月底促轉會即將解散,文化部應該準備好接棒轉型正義工作。
- 認為促轉會依法即將在5月底結束,必須趕快讓新的法制通過,讓行政院以及各部會承接相關業務。
- 認為促轉會僅處理3成3蔣公銅像、未先處理到一個階段就將剩下數量毫無方向地移交內政部是不應該的,並質疑這樣做對嗎
- 要求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應能接住並完成促轉會轉由各部會承接的業務銜接,否則形同空設。
- 質疑若行政院未來成立的轉型正義會報及人權轉型正義處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大同小異,兩者是否疊床架屋,要求釐清權責劃分。
- 要求行政院應每年就促轉會報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主張促轉會成員未來應以一定比例分散到各部會,以使業務銜接比較順利。
- 認為轉型正義業務移至行政院後,以較分散、可能僅以部分業務概念運作的方式推動,對能否把轉型正義做得更好沒有很大信心。
- 質疑推行轉型正義的會報會流於形式
- 質疑促轉會退場後,國防部與促轉會對營區是否屬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的法律見解對立,將變成國防部與內政部的對立
-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的跨部會協調應由行政院出面處理並答覆,不應僅交由促轉會說明。
- 認為轉型正義是整個國家的民主工程、絕對不是單一部會的工作,要求每個部門把行政院規劃承接的工作承擔起來並繼續努力。
- 質疑促轉基金由國發會接手的安排,認為由行政院執行會不會比較適合
- 質疑將促轉會業務分屬到各部會後無人督導、第三方監督消失,會浪費人民血汗錢並導致正義錯亂。
- 質疑促轉會任務交不出去。
- 質疑在僅有督導會報、看不到制衡機制,且總結報告的路徑與時程若無約束力的情況下,即讓促轉會屆期解散,對臺灣社會有點草率。
- 質疑修正促轉條例第十一條新增第十一條之二、將威權象徵業務交由內政部辦理能否澈底解決問題,認為有專責機構的促轉會在清除威權象徵時已遇到很大阻力。
- 主張促轉會與其他部會及民間團體的實質橫向溝通不足,應加強溝通並將明年5月任務編組結束後仍待執行及未來的工作移轉相關部會接續處理,而非時間一到就結束。
- 認為態度上同意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但在促轉會階段性任務結束後接手機關不明下,很難討論其預算。
- 認為促轉會落日後,文化面向有三大任務文化部一定要接過來
轉型正義是全政府共同責任,須跨部會協調9 位
認為轉型正義不只是促轉會的業務,而應進入政府各部門甚至五院的運作,由不同部會與相關機關協調、共同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轉型正義不等於目前促轉會業務,討論不能限縮於促轉會任務移轉,應思考政府各部門如何進行轉型正義,且政府涵蓋五院都應努力。
- 認為長期發展轉型正義的工程跟元素本來就應該進入政府各個機制,單一專責機關不一定能夠深化,未來需要仰賴不同部會一起努力。
- 認為促轉會不必全部完成才算完成,而應具任務型和階段性,規劃方案與具體實施步驟可交由相關單位接續完成
- 認為促轉會架構下的工作包括輔導行政院針對威權時代檢討改進,督促相關機關進行立法檢討也是其工作。
- 要求行政院秘書長與相關單位處理推動轉型正義的跨部會協調問題,認為這看來是最困難的部分。
- 認為轉型正義不是促轉委員會自己的工作,而是整個政府的工作。
- 認為促轉會應與黨產會、國家人權博物館、二二八基金會、原住民族歷史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等機關互相協調,在不同工作崗位上共同努力
- 主張最具體可行的辦法是依據條文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責成相關機關辦理,後續推動交由相關機關辦理,若有機關不配合或存在問題再面對並作後續處理。
- 要求政府成立小組並由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等相關部會盤點在民主轉型之後應修、應廢的法規命令,處理不合時宜的法令
促轉會委員應具專業並保持超然中立17 位
要求委員具相關專業、無威權履歷、政黨與性別比例適當、任職前後避免政治發言並專心職務,提名與同意審查應更嚴謹,並質疑部分人選的適任性與提名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促轉會沒有專門負責法制業務的人員,認為顯示有狀況
- 質疑身為被害人親屬的楊翠適合擔任具裁判性質的促轉會主委,認為做為獨立機關並不適宜並將投下反對票
- 質疑被提名人是否因批評蔡英文總統聲音大了,才獲蔡政府人員接洽進來做事而獲取促轉會委員資格
- 質疑促轉會委員組成同質性高,未涵蓋不同陣營、意識形態或代表,並認為民進黨透過委員職位安排進行政治酬庸、拉攏親近民進黨的小黨。
- 質疑以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作為促轉會代理主委具有實質合法性的依據,認為該裁定僅是程序上駁回,並未實質認定其合法性
- 認為促轉會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在任職期間嚴守行政中立。
- 質疑促轉會大量任用黨工及政治背景非常濃厚之人,有違文官中立
- 認為促轉會不應由一群原本就非常認識、一起工作的夥伴組成,否則作為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會相當令人存疑
- 要求行政院在提名促轉會正副主委時務須審慎考量,讓被提名者充分認知立法賦予他的職責和角色。
- 認為黃煌雄的作為確實比較偏中間,因此願意看到其接任促轉會主任委員。
- 質疑以促轉會被提名人多為研究歷史者的背景,未來是否有辦法處理平復司法不法
- 質疑黃煌雄主任委員被提名人還未就任就有諸多批評與爭議,如何期待未來能提出具有公民信任的報告並達到目標
- 質疑促轉會委員審查過於急迫、有迴避公民團體監督而速審之嫌,認為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的說法坐實外界對速審的疑慮
- 質疑行政院拖延轉交問卷給促轉會被提名人,壓縮被提名人的回應時間及意願
- 認為要讓轉型正義做得好並符合國際水準,主事者非常重要,因此主張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所有委員應在政治、歷史、法律、社會、人權等方面學有專精,而且沒有過去威權履歷。
- 主張為避免被外界認為轉型正義條例又是藍綠鬥爭,第八條應把政黨色彩拿掉,促轉會9名委員應是沒有任何政黨色彩、公平公正之人。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的9人小組雖應依比例分配,政黨代表是否會分配給國民黨。
肯定促轉會團隊與人選的工作成果5 位
肯定促轉會在人力不足下仍有成果,認為促轉會使監察院調查發揮作用,並肯定主委、副主委被提名人的認真投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基金應擴大用途並納入民間參與5 位
主張促轉基金除長照社福外應用於人權教育與文化、增加歲入並先行規劃,以公私協力與民間創意多元運用,也可考慮由民間基金會推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追討回來的不義黨產所成立的促轉基金,除用於長照與社福外,也應用於人權教育與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要求爭取促轉基金的使用
- 認為促轉基金應有更多公私協力與創新運用,以支持民間關心轉型正義議題的相關行動,而不是補貼部分公務部門的公務預算支出。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基金除投入長照、社福政策外,應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以及文化事務之用
- 主張可認真思考由民間團體直接做轉型正義工作,例如以基金會的方式來做。
- 建議促轉會基金歲入增加9億5,000萬元,將中影和解金直接編入,以助未來運作
- 主張促轉會應爭取先循政府預算程序撥補至其設計的特種基金,等未來不當黨產追回後再回補,以加速推動具時效性的工作。
- 主張文化部應在促轉條例中爭取更多參與,追討回來的不義之財、不當黨產應有很大部分用於轉型正義工作本身,並提出修法版本,主張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除推動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外,增加深化人權教育、保存不義遺址及文化空間之轉型正義之用。
不應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意識形態灌輸5 位
質疑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由上而下灌輸特定意識形態、推動去中國化,或把文化當成政治工具,要求停止這類做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延長、落日與預算應受國會監督26 位
關注促轉會逐年延長、應否落日、延長前先提名正副主委交立法院同意,以及預算凍刪、預備金與支出合理性等問題,部分要求保證一年內完成不再延長。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促轉會5月解散的方向確定,不應搖擺不定、不應每兩年或每年5月再爭吵存續問題,認為終有一天要回歸常態、由各個部會分擔轉型正義責任。
- 主張促轉相關工作應以延長一次、兩年為限,而不應無止盡拖延後再新設基金會來否決之前的決議。
- 認為促轉條例有很大的貢獻,但原本預期只有兩年、現在已經五年了,再不落日講不過去。
- 認為促轉會原本只有2年卻又延長1年再1年等於增加2年,過去的轉型正義既然已是過去歷史不可能再增加新東西,處理時間理應越來越短。
- 質疑行政院新設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是將臨時任務編組變成常設機構,形同換招牌重新出發、借殼上市的促轉會2.0,要求必須對外積極澄清與說明。
- 主張將促轉會相關預算凍結20萬元並要求提書面報告。
- 要求促轉會明確表達不會再延任,並在一年內完成其認為重要的工作,若能如此承諾則同意將預算刪除案改為合併凍結處理。
- 主張促轉會預算第6案應減10萬元、第8案應減5萬元
- 質疑在撤銷業務尚未移轉出去前,促轉會將因草案規定六年內均可申請賠償而找到延續生存的正當理由,須一年又一年存續下去。
- 認為促轉會的預算編列得非常浮濫
- 主張促轉會僅編列至明年5月的預算並不浮誇,應支持不要刪減,讓其完整執行業務並提出總報告
- 主張凍結促轉會資訊系統預算,要求提出完整資料說明購買內容、存放資料、交接部會與方式
- 同意凍結促轉會10%的預算,認為凍結後仍有90%的預算可用,並非完全無法使用預算。
- 認為促轉基金僅追回一千多萬元相對於一年一億餘元的花費根本沒有用、根本不行
- 主張促轉會要延任應先提出階段性報告,讓立法院與人民檢視已有成果後再延續任期與新聘委員,程序上才妥當
- 認為轉型正義工作永遠做不完,但不應以每年延長促轉會或將促轉會常態化的方式運作,而應訂出方法與任務架構後長期推動
- 認為即使促轉條例需要修法,也應由促轉會認真面對及提出,而非一年加一年地做階段性工作。
- 要求促轉會想辦法在延長的一年內完成還沒做完的事情。
- 質疑促轉會以一年延一年的方式延長,對工作人員的工作穩定性沒有幫助
- 主張由於促轉會工作很多且依法一次只能延長1年、1年很難找到新主委,行政院可以考慮以默契方式讓主委的任期至少為2年或者到4年。
- 認為促轉會展延一年的時間不一定夠,要求行政院評估延長更長的期限,因為還有許多很複雜的事情尚未處理
- 認為在促轉會正副主委懸缺下,依預算法精神已無法支用正副主委之特別費,主張應全數減列。
- 認為促轉會代理主任委員已代理一年未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屬於非法代理並閹割國會同意權。
- 主張促轉會主委人事國會有同意權,即使只有半年任期也不能用派的,要求行政院儘快將主委人事同意權案送到立法院。
立法程序應等行政院版本並充分討論19 位
主張應由行政院提出正式版本、讓各版本一併討論,在爭議釐清或舉行公聽會前暫緩審查,反對倉促或排除他黨版本。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促轉相關法案應先進行公聽再審查。
- 要求促轉條例關鍵條文保留朝野協商空間,納入在野黨理性的聲音與意見使修法更周全
- 主張促轉條例應進一步充分討論,不應草率三讀通過。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從公聽會到委員會討論乃至朝野協商只看到行政流程在跑、流於形式討論,毫無民主討論機制可言
- 質疑轉型正義條例沒有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任由個別委員及民進黨員在委員會中以非常粗糙的方法組織出來
- 質疑有必要在一天、二天之內就用多數暴力的方式把促轉條例修正通過。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需要經過全國性的辯論。
- 要求若依民進黨主張等待新政府提出完整版本再審查的邏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也應由總統府委託行政院提出對案,在提出前暫停審查,之後再一起討論。
- 認為在對促轉會設置等疑慮尚未向社會說明並取得認同的前提下,倉促將促轉條例送出委員會並進入院會並不成熟。
- 主張應等總統府相關會議的結果出來後再確認轉型正義的法律,以免立論點不一樣而需再修法。
- 主張應將時代力量版真相與和解促進條例納入一併討論,因為該版本已對真相調查、究責、賠償名譽與權利回復、除汙四個階段做了細緻規範。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重大複雜困難,不應該只用一個會期急忙讓它通過,四年任期內處理好就很好。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將所有委員提出的不同版本修正動議通通列入,可按章節或黨團版本分章處理並充分溝通,而不應只以特定版本針對特定範圍設限
- 要求應讓行政院提出其版本、表態,讓所有政黨、委員的版本都有機會一併討論
- 主張應等林全院長提出版本之後再處理,反對現在審查民進黨團提出來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版本
- 認為轉型正義的範圍、威權時代的年代和範圍有多廣及所涵蓋內涵需要更多釐清,否則進入逐條討論會有困難。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因議題範圍很大應謹慎處理,公聽會不應只開5場,可比照修憲做法開到18場
- 認為此時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擺進來審查非常不恰當,希望多加三思。
- 要求在爭議釐清前不應審查促轉條例,至少應先開幾場公聽會凝聚共識。
轉型正義應以和解寬恕為目標並功過並陳26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追求真相下的和解與寬恕、透過對話相互理解,評價歷史應功過並陳,避免清算、審判與意識型態對立,並重視過程與證據公信力。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促轉會對歷史人物並未功過並陳,忽略其功勞、誇大其過失,偏重政治考慮及意識形態考量,根本談不上轉型正義
- 主張應重新審視轉型正義的順序,以達到和解或寬恕的真實目的。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最終應形成如司法所談的修復式正義,讓大家能雲淡風清地看待過去那段苦日子。
- 要求退輔會主委堅持立場、看法,為榮民的情感跟認同來捍衛
- 主張促轉會不應迎合討好任何人、民粹要求或一般民意,而應展現高度,追求真正和解,讓不同時期不同的正義都能達成,促成不同價值的對話與和解
- 認為促轉會一再重新點起彼此間的仇恨與對立
- 主張行政院長應該指揮促轉會及各部會,讓社會更和諧、更和解
- 主張促轉會兩年後提出的調查報告應給歷史人物公正客觀的評價,否則會冤冤相報、台灣社會就沒有希望
- 認為轉型正義的核心重點不是報復或整肅,而是讓整個社會同時面對過去的傷痕並反省
- 質疑促轉會若不用法律途徑處理,要如何確保真相的公平能被接受、拿什麼說服大家
- 主張促轉會的重點應是在把真相搞清楚以後就可以結束任務,讓台灣從此和解、從此往前進。
- 認為促轉會九位委員應撫平歷史傷痛、促進對話,協助國家在歷史傷痕中尋找對話機會,而不是擔任歷史的審判者、用權力做世紀審判
- 認為加害與被害認知差距已嚴重分裂社會,促轉會將來首先要做的就是縫合這道裂痕
- 主張談轉型正義時應功過並陳,讓大家知道功與過並還原歷史真相,如此才有對話及和解。
- 認為只有過、沒有功、只談過不談功就是鬥爭,不要讓轉型正義變成勝利者的正義
- 認為促轉條例的立法精神就是讓受害者得以平復,不是無止境的、有針對性的清算式鬥爭,主張應透過對話相互理解。
- 認為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關鍵在於能否公平看待中國國民黨在臺灣的執政,主張威權統治、白色恐怖應受時代的審判,保衛臺灣、建設臺灣、發展臺灣的貢獻也應受同等尊重,這才是全民所要的正義和公道、社會和解的契機所在
- 認為真正的社會和解不是對立、不是清算、不是鬥爭而應該是寬恕,寬恕才是促轉條例讓社會和解的真正重點。
- 主張反省過去國民黨的罪行以避免將來任何政黨再墮入黨國主義才是轉型正義,而非清算國民黨。
- 主張將「促進轉型正義」改名為「促進真相調查」,認為真相有客觀標準,而「正義」是一種價值判斷。
- 質疑通過只要是國民黨員就要讓其永遠抬不起頭的針對性法律是否具有正當性。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有太多的政治清算色彩。
- 認為清算不是目的而是為了社會和解,主張促轉條例架構中如何和解的部分應有更多著墨
- 認為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應該是對真相和歷史的呈現。
無須另設促轉會或此時不宜推動23 位
認為依現行法制即可處理,另設獨立機關或專任委員是疊床架屋與擴編,或認為應先處理經濟與兩岸問題,轉型正義不宜成為施政焦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應先把治安做好再來談轉型正義,認為如果連保護百姓人身安全都做不好就不應談人權轉型
- 認為臺灣現在已經沒有轉型正義的問題,文化部不應再停留於轉型正義與民主化的工作,而應將重點轉向人口問題。
- 認為未來在行政院下設立人權處,可能會與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
- 質疑促轉會結束後再新設基金會是重複設置,認為會讓人民覺得只是為了擺更多位子。
- 質疑另設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疊床架屋、行政肥大,主張既然轉型正義是國家人權重要一環且該處僅是協調建議角色,就不應另設新單位而應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
- 質疑蔡政府上台後推動的一連串轉型正義都是政治上、意識形態上的操作,忽略全國民眾最關心的悶經濟影響
- 認為轉型正義只是文化工作的一小部分,不應成為未來會期唯一的焦點,部長應在其他方面也有成就。
- 認為包括促轉會相關法案在內的多項法案帶有意識型態,無益於民眾福祉、未顧及民生疾苦,並造成立法院爭鬧。
- 認為促轉相關法案是在搞東廠、西廠,且通過得特別快,而真正需要的法案反而無法通過
- 質疑政府在空污、一例一休等等問題未獲重視的情況下推動促轉工作的優先順序
- 質疑促轉條例是強渡關山通過,批評政府專門搞務虛。
- 主張無須額外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認為應在現有法律中以更精緻的處理方法處理所謂轉型不正義。
- 反對急救章的、針對性的促轉條例
- 質疑在台灣處於長工時、低薪資、經濟蕭條、民怨四起的狀態下,仍將轉型正義條例列為優先法案。
- 質疑臺灣解嚴30年、全國性與地方性大選完全由人民參與、政權輪替三次並進入法治國家常軌後,是否還有必要使用轉型正義這樣激烈卻模糊的概念
- 主張不需要另行成立促轉會來推動轉型正義,因為民進黨已掌握國家行政機器,依現行法制即可進行,另行成立只是疊床架屋、浪費國家資源。
- 認為內閣應致力於扭轉經濟而非糾結於政治紛爭,質疑新政府不斷以轉型正義糾纏其間,導致朝野紛爭、社會對立、世代緊張日甚
- 質疑在非常糟糕的經濟情況下動用整個立法院的資源快速通過促轉條例。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條文限制、屬獨立機關的設計,認為這是暗渡陳倉的黑機關、行政怪獸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必要性,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紀念基金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補償條例等都已經有了,不清楚促轉條例到底還要處理什麼。
- 主張如果有真正需要改革之處,應加強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既有權力的權能,而不是全部放在立法院,要尊重權力分立。
- 質疑促轉條例讓調查委員會不斷擴編其組織,認為這是讓行政院不斷擴編、透過委員會安插人事。
- 主張可以針對轉型正義在司法院或法務部門設特別單位處理。
轉型正義範圍應擴及日據、原住民、慰安婦、金馬與土地徵收30 位
認為只處理民國34至80年威權時期是選擇性正義,應納入日據時期、原住民、慰安婦、金馬、陸一特、不當徵收土地等議題,期間也應前後延伸。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轉型正義應實現全面正義而非選擇性的正義,不能片面化、選擇性地只記住某些時期而忽略其他時期的痛苦
- 認為臺灣的轉型正義是選擇性的史觀與選擇性的正義,連原住民族的血淚史都不碰,完全無助於臺灣族群的和解跟團結
- 質疑促轉會到解散時仍未處理金門的轉型正義。
- 質疑促轉會有雙重標準、兩面手法且未依法行政,以促轉條例只處理1945年之後之事為由不處理慰安婦等人權侵害,卻擴張解釋將國軍營區認定為公共場所處理銅像
- 認為轉型正義不應只限於民國幾年到幾年之間,主張應重視當代需要被轉型正義的人,要求為此準備修法並請促轉會主任委員推動
- 質疑促轉會業務報告只寫審定中國國民黨持有政治檔案、呈現臺灣威權統治,完全沒有提到中華民國或金門等離島地區,而離島地區很需要轉型正義。
- 質疑蔡英文政府推動轉型正義有兩套標準,對日據時期遺物極盡保護,卻以轉型正義之名拆解蔣中正時代留下來的歷史產物。
- 認為促轉條例只能到1945年、無法回溯到1930年或更早的明清時期令人非常遺憾
- 要求促轉會將慰安婦阿嬤及其後代的道歉及賠償爭取納入工作,認為應還給她們公道並主持正義
- 主張促轉會應將日據時代以來的土地正義納入主動調查案件並接受民眾陳情申訴,不應只為特定政黨服務或只針對特定事件
- 認為促轉會不應只聚焦二二八單一事件,還有很多事件都需要被平反
- 反對只做能做的、把不能做的放著不做的做法,認為選擇性的轉型正義不是真的轉型正義、不該存在。
- 主張日據時期的威權統治、政權的不法行為和結果都應納入促轉條例的範圍,且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34年10月25日止的2個月又10天臺灣仍在日本殖民政權的有效威權統治當中,促轉條例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應包括日本殖民政權的威權統治,真相追查應及於日據時代。
- 認為促轉條例及國家人權博物館設置條例以臺灣解除戒嚴為終止時間的設計,忽略金馬地區戒嚴較臺灣長1年7個月且與促轉條例起迄時間吻合的事實,主張金馬地區的促轉應予以重視,不應忽略該階段金馬地區所承受的。
- 建議促轉委員會成立後,優先討論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及交戰所致財產、生命損失納入轉型正義處理範圍的問題。
- 認為轉型正義應將民國34年至81年所有不公不義、不當的全部納入,而非只是執政黨想要的轉型正義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鎖定民國34年到81年是斷代史且不足夠,忽略34年之前的慰安婦、原住民受害以及81年之後的土地、環境、勞工、新移民與移工等問題,主張要全盤轉型、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 質疑促轉條例只處理民國34年8月15日到民國81年11月6日這段期間的事項是選擇性的歷史與正義,不代表真正的正義
- 主張促轉條例所稱威權統治時期不應只侷限於國民黨政府時代而只針對單一政黨,應將日據殖民時期一併納入,否則是對歷史選擇性失憶並讓法律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 主張將威權統治時期時點的終點往後移到「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的金馬戰地政務終止時間。
- 認為促轉條例不應該只針對政黨,而應一併納入陸一特、威權時期被徵收土地等整體國家應還原的事實和真相。
- 認為以威權統治時期作為轉型正義起點根本毫無定義標準,主張若要真正落實轉型正義應加入日據時期及原住民轉型正義等訴求
- 質疑促轉條例針對性非常強,只針對一小段歷史追究,是專挑軟的吃、專挑有利的做,卻未處理日本殖民時期的殘虐歷史紀錄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只限於從民國34年8月15日到民國80年4月30日的威權時代是不公平的假正義,主張審查時第一個就是要把時間向前推、往後延
促轉會權限過大違憲且侵害司法31 位
認為促轉會集調查與判斷於一身、可請憲警協助搜索、撤銷判決、空白授權且法律概念不明確,違反權力分立、司法獨立與正當程序,應依憲法與既有司法體制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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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疑未來促轉條例中涉及認定或行政不法界定爭議時,會變成只是行政機關單方的認定。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條新增的「行政不法」界定不清,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解釋也讓人更不清楚,會影響事後執行。
- 主張促轉會不能裁判兼球員,其作為臨時編組只能蒐整人證、物證及事證並提出總結報告供政府參考,無權判定事情如何處理,應由總統或行政院考量政治風暴與臺灣長久的政治生態後決定。
- 認為促轉會相關立法有很大的瑢疵,與很多憲政民主的原則明顯衝突。
- 質疑促轉會以促進轉型正義為由將權力擴張到甚至超過司法權,擔憂此舉會傷害臺灣民主憲政體制的維護
- 質疑促轉會如同太上皇指揮司法院與法務部,要求其提供資料並聽從其指示
- 質疑以黨產特種基金對司法人員進行培訓是要灌輸特定的政治觀點。
- 認為促轉會以公聽會用修理司法權的方式開會,是非常不當
- 反對行政單位無限擴張權力變成司法調查單位,質疑促轉會變成司法機關、可約談調查且不配合就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鍐並可連續罰。
- 質疑促轉會行使調查權與司法審判權,集司法調查與判決於一身。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違憲。
- 認為具行政機關性質的促轉會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即可隨意搜索和扣押,有違憲法規定
- 認為促轉會現在沒有公信力,作為太上機關是很嚴重的事
- 認為促轉會違憲,並質疑其獨立機構的定位。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許多政治擴權之處,包括促轉會以行政裁量權擁有具司法權性質的行政調查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且有太多空白授權
- 質疑促轉條例讓行政權擁有準司法權違背憲法五權分立架構,認為追求轉型正義必須兼顧程序正義
- 認為促轉條例草案充滿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恐使主管機關獨自解釋、恣意妄為而成為惡法。
- 要求促進轉型正義過程中使用的手段要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比例原則。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充斥轉型正義、威權統治、統治者及附隨組織等不確定和矛盾的用語,已經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 反對賦予隸屬行政院的促轉會可逕自撤銷判決的準司法權,認為那等於侵害司法權並破壞司法獨立性。
- 認為促轉條例有行政權覆蓋司法權的情形,質疑促轉會可作為鬥爭工具,要求針對其中許多不適當條文強力要求改進
- 認為促轉條例既破壞憲法也不保障人權、更是破壞公務人事體制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廣義行政權之下行使調查權,與大法官第585號解釋所肯認的國會調查權不同,將涉及非常大的爭議,主張就其組織、權限、程序都有再三檢討的必要。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依任何憲法標準檢驗都有諸多違憲之虞,卻在轉型正義大旗下被冠上正義的光環
認為促轉會針對特定政黨、失去獨立與中立37 位
認為促轉會或促轉條例針對特定政黨與族群進行清算,張天欽事件等使其喪失獨立、公正與公信力,加深社會對立;部分主張要求追究、改選,或認為無法中立就應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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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為促轉會成了要針對侯友宜除垢的東廠
-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的過程充滿粗糙的政治鬥爭,不斷挑起內部仇恨與對立。
- 要求調整處理轉型正義的心態,不應為了政治、政權以糖衣毒藥方式處理,應為了臺灣前途及代代子孫看遠一點
- 認為蔡政府任用張天欽為促轉會副主委屬於用人不當,其企圖利用職權清算抹黑藍營政治人物,打壞促轉會機關形象使公信力蕩然無存
- 質疑促轉會這次退場修法未提出人事清查相關法制,雖然108年委託研究報告已建議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公務員人事清查條例草案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完完全全就是針對外省人,針對蔣家、國民黨來臺的政權,要清除大陸來臺的蔣家父子,認為這是很不公不義,並不是轉型正義
- 認為促轉會未做到彌平歷史傷痕,反而讓社會更對立、人與人之間有更多猜忌和猜疑
- 質疑促轉會是要封殺在野黨
- 認為民進黨推動轉型正義在社會上造成更多的仇恨與對立、一事無成,連民間真促會都看不下去,如此的促轉會可笑至極。
- 主張應拿同樣的標準檢視現在政府所做的事情,否則人民將永遠陷於兩套標準而衍生更多對立
- 質疑促轉會現在的目標是針對司法院,以威權時代為由打擊、追殺政敵,並因有多起黨產案件在法院審理中而將目標轉向司法院
- 認為張天欽將促轉會當作工具,把獨立機關工具化以打擊政治對手,是全國人民都沒辦法接受的做法
- 質疑轉型正義推動的結果是真相更加模糊、社會更加對立
- 認為促轉會從一開始讓全國人民無法接受,是因為政治立場偏頗與發生東廠事件,造成民眾對促進轉型正義沒有信心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現在的做法太針對中國國民黨,認為其不應有針對性。
- 質疑促轉會的人事只要掛綠色牌子才有機會,並沒有唯才是用、適才適所
- 認為促轉會未經正當任命程序,擅由行政院指定楊翠擔任代理主委,已違反法規,使促轉會公信力盡失。
- 認為促轉會是新威權時代專門打壓異己、打壓在野黨的東廠。
- 質疑促轉會給民間感覺像東廠,專注在追殺國民黨,偏離當初成立的目的。
- 質疑蔡政府以行政力干擾促轉會等獨立機關行使職權
- 認為促轉會是東廠機關
- 質疑促轉會在民進黨執政下已喪失獨立性,成為執政黨的政治工具。
- 質疑促轉會不獨立,已淪為執政黨御用、政治鬥爭的工具
- 質疑促轉會的公信力,並指出主委、副主委均出缺,行政院仍在考慮是否再提人選。
促轉會代理主委欠缺法源,應依法補提名3 位
認為促轉條例沒有規定代理主委的方式,正副主委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現任代理主委不應主導政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認為轉型正義已演變為仇恨與鬥爭,恐擴大社會衝突3 位
認為目前推動的轉型正義已演變成仇恨與鬥爭,例如出現攻擊黨部、潑漆銅像等情形,並擔心會擴大臺灣內部衝突。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任務小組不明定組數,保留彈性3 位
主張不必硬性規定任務小組的數量並逐一對應第二條各款,以免業務重疊,條文可改為「促轉會得設任務小組」以保留彈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不宜隸屬行政院,應設於更超然層級3 位
質疑在行政院下設促轉會是否公正獨立,主張改隸總統府,或至少設在大法官之下,以國家高度推動轉型正義。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推動轉型正義須遵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3 位
認為轉型正義應在體制內推動,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依法行政與人權保障;如須排除基本法律原則,適用範圍應有明確限度,並應設有救濟管道。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轉型正義課程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2 位
不反對開設轉型正義課程,但認為不應強制公務員修習,應自由報名或減免,並維持行政中立與黨政軍退出校園原則。
獨立機關處分免經訴願,直接進入行政訴訟2 位
主張促轉會既然是獨立機關,或已設計聽證程序,其處分就不必經過訴願,應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促轉會調查權應增訂比例原則限制2 位
建議在調查權條文中明定,封存、攜去或留置物品的範圍與期間,應以調查、鑑定或保全所必要者為限。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授權促轉會另訂調查程序辦法2 位
建議在調查條文最後一項增列規定,其他與條例所定調查相關的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相近,分立造成矛盾2 位
認為促轉會與黨產會性質接近,分立後基金管理等體制出現扞格,未來如要整併,兩會合併會比併入人權委員會更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轉型正義應包含預防威權問題再發生2 位
認為轉型正義除了還原真相,也要防止相同問題再度發生,例如制定政黨法、財團法人法,並發揮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功能。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應先完成真相與究責,再談和解1 位
認為促轉會應把心力放在發掘真相與究責,在這些工作完成前就強調和解會使工作失焦,甚至加深對立。
促轉基金補助應公開透明,不應用於補助特定政治團體1 位
質疑促轉基金補助了涉入選舉或政治的團體,且申請與補助名單不公開,要求公開透明,不得藉轉型正義補助特定政治團體。
尚未分群43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法務部內部加強公務人員的轉型正義教育訓練
- 認為未來推動轉型正義,不應再沿用目前黨產會、促轉會這類容易受到政治變動影響的機關設置與運作模式。
- 認為三讀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案是七折八扣後的破碎條文,因此無法完全支持並在部分條文表決時投下棄權
- 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及以後的調查報告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公布,不能選擇性公布,批評選擇性正義就是不正義。
- 認為推動轉型正義只要對被害人有利,即使民進黨付出更大代價,也可以承擔。
- 認為促轉會不應只談蔣公銅像移除或拆掉,還有許多類似事件與可做的事,不應避而不談。
- 質疑促轉會一面稱業務要回歸常設機關,一面以個案認定尚未完成及新增行政不法等新任務作為繼續存續或成為專責機構的理由,前後矛盾。
- 認為促轉會延長一年與否不是最重要的事,重要的是真正用預算落實三大任務,若沒做好可再繼續做一、兩年、錢不夠可繼續給,並表示不會動促轉會預算
- 認為當時希望黨產會或促轉會能做到轉型正義跟社會和解,質疑轉型正義變成做很多事情時的說法與藉口。
- 認為在執行促轉相關事項時可以體諒老先生的感情與特殊單位的情況,在輕重緩急上尊重這種感情,政務官有處理的優先順序。
- 認為榮民本身的情感與特殊歷史的認同不是促轉會考慮的事,而是退輔會的任務
- 認為促轉會正、副主委一年29萬元特別費用於慰問或致意性禮金屬合理,應給予此權限,因為並未用於特定政治目的,純粹是慰問
- 認為促轉會繼續有一位原住民代表值得肯定
- 認為去中國化本身不存在於轉型正義過程中,轉型正義去的是戒嚴體制、專制以及過去國家機器殺人的問題
- 主張工業區鄰近因重工業污染導致癌症罹患率與死亡率增加、面臨家破人亡的居民,也應落實轉型正義
- 主張平復司法不法才是現在首要的工作,應該趕快做並加強辦理,因為受司法不法的當事人已經年老、許多已經過世並期待平反,而威權象徵或檔案的處理可以慢慢找出脈絡。
- 認為從促轉會的任務來看,原住民族最有資格擔任主任委員,因為原住民族在臺灣這塊土地上從過去到現在歷經所有的統治政權,最能秉持公正、公平處理原住民族甚至整個臺灣須促進轉型正義的部分,並對未能如此安排感到遺憾、可惜
- 認為調查、研究、保存、閱覽、公開陳展是促轉會將成果交出來應該有的方向
- 認為在100個施政目標中應把轉型正義排在第二,並把中國對臺灣民主的威脅、滲透排第一,理由是如果這兩項沒有守住,世世代代無法站出來捍衛民主,其餘目標再怎麼打拚都會出現危機。
- 認為司法院已說清楚促轉會代理主委合法,因此其職務沒有疑慮
- 認為把促轉會說成東廠不好。
- 認為臺幣改版與促轉會一點關係都沒有,促轉法第五條僅要求從公共場所及設施移除威權象徵並未包括臺幣,質疑促轉會硬要將臺幣改版納入其業務
- 表示若能重新修訂,且大家都同意修改,希望將促轉會改為三級機關。
- 主張促轉會人事由行政院長提名、任命,院長應對促轉會的施政作為概括負責。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獨立行使職權委員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第十三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數出席並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通知到場調閱勘驗等調查權第十五條 促轉會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證物第十六條 受調查者不得規避違者處罰鍰得連續罰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得請地方政府等協助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者依復查程序救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獨立機關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並限制政黨性別比例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組研究規劃事項第十一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報告未完成得延長後解散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委員超黨派第十四條 促轉會決議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五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命提資料並調查勘驗第十六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七條 拒絕調查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八條 調查遇抗拒或保全證據得通知憲警協助第二十一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向促轉會復查後提行政訴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公開並處理原住民族所遭受不公正之權利侵害。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九條 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四人為專任,至少一人應由原住民擔任;其餘五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十條 促轉會設五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四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五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一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三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四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五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六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七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八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二條 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之獨立機關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並明定政黨性別比例及任期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工規劃轉型正義事項第十條 促轉會人員得調用並由行政院預算支應經費第十一條 促轉會完成任務後解散並公布總結報告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第十三條 促轉會議決須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第十四條 促轉會得通知到場調閱資料勘驗等調查事項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封存攜去留置資料證物第十六條 違反配合義務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得連罰第十七條 調查時得請政府協助並通知憲警支援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經復查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之原則規劃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處理不當黨產。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八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三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第九條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由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專任委員三人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四人,並分別以每小組一人之方式加入,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前項任務小組,得個別聘請顧問二人至三人;一年一聘。
第十條 促轉會得指派、調用或聘僱適當人員兼充研究或辦事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促轉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促轉會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二條 促轉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促轉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促轉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院長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 促轉會委員對前項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十五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 封存、攜去或留置屬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持有之資料或證物者,應經主管長官允許。但主管長官,除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並於七日內取得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攜去之資料或證物,原持有之機關(構)應加蓋圖章,並由調查人員發給收據。
第十六條 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將致本身有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七條 促轉會調查人員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協助;其於進行調查遭遇抗拒,或為保全證據時,亦得通知憲警機關協助,作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程序提起救濟。
第十一條 規定促轉會解散後本條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屬政治檔案者,自發文通知之日起即國家檔案,其相關保存、解密、應用等即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應於指定期限內移轉為國家檔案歸主管機關保存;並由該會、主管機關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未移轉保存前,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妥善保管並依主管指示提供應用。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將前項審定結果通知相關機關。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解散後,本條之任務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違法通報機制及行政院調查公告義務
第十二條之一 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檢舉應組專案小組限期調查
第四條 真相調查執行程序應另以法律定之第十四條 明定促轉會調查權限並以法律定程序
第四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促轉會任務未能完成時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二年為限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二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七條 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等事務之用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二年內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得延長兩年一次後解散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兩年,以一次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十一條 促轉會未能於二年內完成任務得報請延長每次以三年為限
第十一條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三年為限。 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在第一項期間內,促轉會每半年應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進度報告;其就第二條第二項事項所為之規劃已具體可行者,並得隨時以書面提請行政院長召集各相關機關(構)依規劃結果辦理。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行政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二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不服促轉會處分得申請復查及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設會報由院長召集統合協調監督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的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條 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返還政府依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概不發還之土地。 六、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長召集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統合協調監督
第二條 明定主管機關為促轉會並列舉推動事項第十一條之一 明定促轉會解散後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第十一條之二 明定解散後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機關第二十條 明定不服促轉會處分之復查及訴訟程序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下列事項: 一、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各該事項之協調、監督及決定。 二、備查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爭議事項審議結果。 三、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行政院應每年就前項各款事項公開辦理情形,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各類公務員之轉型正義教育及培訓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由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院長召集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每年至少開會四次。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定期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解散後設政院推動會報由院長召集督導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事項移交各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之一 促轉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前條第一項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前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每年提出業務報告。 第一項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應定期邀集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等相關團體、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轉型正義落實進度與未來政策規劃方向,舉行公開諮詢會議。 前兩項之年度業務報告及會議紀錄,均應公開上網供民眾查閱。
第十一條之二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設立專責委員會辦理。 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與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四、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與內政部辦理。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 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該款所定事項,得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事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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