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6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處理黨產的過程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 不反對查明黨產的來龍去脈與真相,並需要法律依據與規範。
2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62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要求黨產會主委忍辱負重將不當黨產的事情釐清,不應現在離開,支持在把國家當時被侵占的財產一一整理並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後再結束黨產會。
- 認為黨產會成立的目的是處理國家財產變成政黨財產的問題,身為民主國家該處理的就要處理
- 認為自釋字第793號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後,法院在適用上的疑慮應該會逐漸改善並參考
- 認為黨產會經釋字第793號解釋認證為推動轉型正義國家必要行為而成立的機關,於法有據並合法合規執行國家賦予的任務
- 認為處理不當黨產不是要造成仇恨,相反是要化解仇恨與怨恨,除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外,最重要的是造成社會和解與重建,其是全民與公民議題而非特定政黨議題。
- 質疑批評黨產會逼百姓造反而要在10月底上街抗議的行為,認為其自己不對還煽動百姓走上街頭
- 要求黨產會思考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消滅,是否可以延長保障小案件當事人的權利。
- 認為對有狀況去追究並非鬥爭,而是實質的轉型正義
- 認為黨產條例合憲,已受到大法官第793號解釋的支持
- 認為釋字第793號解釋就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等,針對問題做了很好的憲法解釋。
- 認為不當黨產的處理應由黨產會專責處理
- 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經大法官第793號解釋已確認合憲
- 要求黨產會積極運用黨產條例第十一條封存、攜去、留置相關物證的權力,及時保全歷史證據以免被銷毀而損及國家及人民
- 認為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受託管理人規定的受讓應包括贈與形式,不能因為將財產贈與給私人或訂立價金非常低的不公平買賣契約,就認為該契約可以掩飾不當黨產存在的合法性或正當性
- 認為黨產會人力不足是因為做了不該做的事、該做的沒做,主張應針對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好好調查、好好處理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只是正當的論述,在法律之前沒有誰可以欺負誰,並非民進黨在欺負國民黨。
- 認為處理黨產除了要處理取得時的不正義,更要解決運用的不公義。
- 認為黨國不分導致國家的錢變成政黨的錢,就是所稱的不當黨產,也是處理不當黨產很重要的依據
- 認為黨產會是執行轉型正義的一個重要委員會,係依法行政以還財於民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並非具有民進黨色彩、沒有政黨色彩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是希望永遠存在的機構,而是在國家轉型、實現轉型正義過程中的非常時期存在的機構,所以人員才採用聘任途徑。
- 認為依黨產條例的舉證責任規定,黨產會擁有主動調查權,若相對人不舉證說明即應認定為附隨組織、不當黨產,視為放棄自身權利。
- 質疑監察院以人民請願案將立法院通過的不當黨產條例送請釋憲,認為是與國民黨串通的政治介入
- 認為能立法通過不當黨產還給國家,是因為把國家的財產還給國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行政院版政黨法以信託處理黨產無法解決既有黨產14 位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未規範既有黨產,以信託或低額罰鍰處理形同讓黨產就地合法、仍造成不公平競爭,主張刪除信託規定並檢討政黨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國民黨版本第七條是要將不當黨產合法化,讓過去取得的不當投資或不當黨產可透過信託、轉讓變成永久的財產。
- 質疑政黨法目前版本針對政黨營業部分的處理能否徹底讓台灣不再「一黨獨富」,以符合人民轉型正義的訴求
- 認為行政院版政黨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到最後只會變成黨產不處理條例或黨產就地合法條例,應逐條修正
- 主張在討論政黨法的修正、起草與草擬過程中,必須一一回顧與反芻過去政黨如何不當取得財產,若無法透過歷史回顧展望未來,就無法草擬出真正符合所有人民需要的政黨法。
- 認為政黨法草案有關黨產的部分不會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因為多數委員對黨產部分仍有疑慮。
- 認為行政院版政黨法草案所列重點過時、不符社會期待,其中看不到轉型正義
- 主張政黨法中「不得營利」一定要從嚴處理,不當黨產條例的黨產清算一定要徹底。
- 主張如果不當黨產的案子還沒有出來,應該儘速支持讓葉宜津等委員、民進黨黨團等的版本進來政黨法處理,以完成體系
- 質疑以信託方式處理黨產係信託給自己人,根本無法達到政治公平競爭
- 質疑在連政黨財產總額與來源都不清楚的情況下,僅以行政院版政黨法第十九條所列黨費等項目無法完整規範政黨財產
- 質疑現行法制不足,認為對於原來非法取得的財產經信託、轉賣後,其收入應歸國有或歸國民黨,缺乏相關法令規範
- 質疑既然過去的政黨事業屬不當,為什麼還要在政黨法中保留信託
- 反對以行政院版本容許過去利用特權取得的政黨財產繼續擁有,認為因國民黨在政黨法通過前未展現處理誠意而不信任院版
- 反對以假信託、真受益的方式處理黨產
- 質疑政黨將黨產信託後收益仍繼續投入政黨的不公平競爭
- 反對以黨產信託就地合法,認為信託受益人仍是政黨並不合邏輯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26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保留未提出申請繼受人的應有份額,並檢討黨產返還權利的一年申請期限是否應延長,認為回復權利辦法第七條違背民法原則。
- 質疑不當黨產未定期公告,影響相關人權利
- 主張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國庫的規定,應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使文字更完整。
- 主張人團法第四十九條是霸王條款、使政治團體得以完全排除人民團體法規範,應予廢除。
- 質疑以推定為不當黨產支付薪資須在合理範圍經黨產會許可的規定中,「合理範圍」概念模糊,會因不同主委而認定不一
- 主張第七條有關不當黨產申報義務的規定應維持「及」,因為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都有申報義務
- 認為委員會在存續期間為常設機構,已規定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召集人當然是主任委員,無需另行規定誰召集,直接規定主任委員為主席即可。
- 質疑草案第四款「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用語不明確,主張應將第四款刪除。
- 認為條例中「推定」用語有斟酌餘地,若改以「經調查確實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可能較為明確。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中應申報財產經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者,應以「推定」而非「視為」處理為不當黨產,讓政黨可以舉反證證明為正當取得,以兼顧保障與核心價值,贊成使用「推定」。
- 要求將附隨組織如何定義、不當如何定義都定義清楚
- 質疑處理黨產的委員會組織與特任人員性質若沒弄清楚,會無限上綱出一個組織和特任人員,認為非常畸形
- 認為有關禁止處分財產的修正動議整體立法結構值得贊成。
- 認為修正動議第十九條第四款「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文字與公務人員懲戒法及公平會、中選會組織法類似,性質一樣,可以接受社會公評。
- 認為以「推定」而非「視為」處理不當黨產是不錯的方法,因為「視為」的強度較強,而推定須以經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等為前提,且當事人提出有利證明即可推翻推定。
- 主張草案第十九條第四款應併入以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作為範圍,認為沒有爭議。
- 主張將有關金融機構存款或有價證券條文中的「儲存」改為「寄託」。
- 質疑本條例第三條用詞定義意旨模糊,將增加將來執法困難度或爭議性,認為法律案名詞定義必須嚴謹
- 質疑在法規上還沒下定論時,就在處理不當黨產的用語中使用「不當」二字是否適當
- 主張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採用國民黨黨版文字,即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財務狀況,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而制定本條例
- 主張民進黨團第八屆草案第十九條以受禁治產宣告為免除或解除委員職務事由,應因現行實務已不採用而予以調整
- 主張對於黨產到底當或不當應先給予明確定義
- 主張處理範圍應包含政黨或其附隨組織,由政黨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都應併入計算為附隨組織。
- 質疑因政黨具政治團體性質,處理黨產信託所依循的信託法是否應做比較嚴格的調整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26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黨產會階段性任務已幾乎告一段落,僅因還有司法訴訟在進行就繼續、靠法院續命不合理
- 質疑黨產會是否會變成專門打訴訟官司的委員會,要求其內部討論此問題
- 認為以這種機制與模式處理黨產與推動轉型正義,也許在績效上很困難,且案件進入法院後並非黨產會所能決定
- 認為以德國花16年處理為對照,黨產會花8年處理到目前的地步很認真,值得肯定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原鄉地區不當黨產沒有作為、缺乏積極性,不符合當初設置委員會的期待。
- 認為不當黨產委員會自2016年設立至今已6年多,成效仍沒辦法達到標準。
- 要求黨產會應該要有計畫,而非一直繼續下去
- 認為黨產會不可能在三年內完成任務而結束工作
- 質疑在相關法律框架下不當黨產仍可掛牌營運、繼續使用,認為非常沒有道理且無法說服守法的老百姓
- 質疑黨產會明年度預算的工作績效與去年相同,未因釋憲後情勢改變提出新計畫,也未在預算上反映加速追討突破的決心
- 認為釋憲有結果、辛苦的時間已經過了,尚未完成的黨產處理應加緊速度趕快處理
- 認為已確認應返還國家之不當黨產僅追回1,425萬元、追回率偏低進度緩慢,要求黨產會除經裁定停止執行確定者外仍應積極推進行政執行進度,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
- 要求黨產會在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後應主動告知法院使已裁定停止的黨產行政訴訟續行,不能被動等司法院來函,因為黨產處理有時效性,應執行既有應執行的程序
- 認為在大法官解釋之後,不當黨產追回的相關行政訴訟會持續進行,不當財產收歸國有的速度有望加快。
- 質疑明明已調查出確實是不當黨產,卻因法院裁定、又送交大法官釋憲而拖延時間
- 認為無法接受黨產會第一屆四年期滿僅追回1,200萬元不當黨產、其餘仍處於凍結狀態。
- 認為768億元黨產中僅追回一千二百多萬元、僅占0.08%,比例非常小
- 肯定不當黨產委員會經過三年多調查及歷史爬梳已處理許多案件、收歸國有黨產將近千億元的成績
- 認為黨產會依法執行在管制、凍結或協調程序上沒有問題,但執行過程需要以政治智慧讓程序順利進行
- 認為黨產會對已列為有效的檢舉資訊應繼續追蹤調查是否有脫產等狀況,不能放著不管
- 質疑黨產會在人力運用、清理及收回不當黨產之進度有檢討改進空間,要求黨產會盡速研提促進工作管考之方案,並釐清外界對人事費用、赴歐考察經費及追回財產進度的質疑
- 認為黨產會在追討黨產的速度及效率上沒有讓人滿意
- 主張在不違背人民期待的同時不應讓不當黨產追討變成變型正義,要求黨產會回到原點重新整理標的、思考未來訴訟政策及處理方式並提出比較完善的報告
- 認為政府政務官決策三次被法院判出局就應該知所進退,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為已被法院三振出局的決策負責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5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回黨產所得設特種基金並規劃用途5 位
主張追回的不當黨產應成立特種基金,用於長照、社會福利,並可擴及人權教育與不義遺址保存等;也要求黨產會主動推動設立、自行管理,並報告基金的進度與分配機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權力龐大,應審慎行使並受法院節制6 位
指出條例賦予黨產會凍結、先行處分等前所未有的權力,且可能有違憲之虞,要求審慎依法行政,並主張調查須經法院裁定、與其他案件的搜索程序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擁有對於財產先行處分、凍結及動用須逐筆同意等過去沒有見到的權力,要求慎用這些權力。
- 主張黨產會的調查應申請行政法院裁定始得為之,修法引入法院令狀主義的要求,以重建社會對黨產會公正的信賴。
- 認為黨產會執行或行使職權可能有違憲之虞、須待大法官作出解釋,因此更需要謹慎依法行政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賦予黨產會非常、非常大的權力,是非常特殊的法律,從來也沒有一個機關有這麼大的權力。
- 主張主-6案應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必須服膺法院最終裁定及終局判決,以符法制、維護民眾權益。
- 質疑處理黨產讓警察、憲兵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去調查,與其他案件需要搜索票才能進入調查的做法不一致,要求所有案件應一致性處理、兼顧法律的一致性。
應待行政院提出版本後再實質審查條例7 位
主張審查黨產條例前應先由行政院、內政部提出版本,或先開公聽會;在此之前只交換意見、暫緩實質審查,並批評沒有行政院版本、由個別委員草擬,程序粗糙。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黨產條例沒有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任由個別委員及民進黨員在委員會中以非常粗糙的方法組織出來
- 質疑條例在程序上有重大問題,批評執政黨推動完成立法卻未由行政院提出修正法案、不敢提出修正草案面對未來考驗。
- 主張若依等待新政府提出對案再審查的標準,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也應暫停審查,待其主管機關行政院提出對案後再一併討論。
- 主張在尚未看到執政黨黨團意見、行政院版本及內政部長意見的情況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應暫緩實質討論,待行政院院會討論並審慎提出後再處理
- 要求行政院及執政黨應提出版本,與委員提案版本合併審查。
-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今天可以進行意見交換,但是不應該進入實質審查
- 主張在進入逐條審查之前,立法院應該先開公聽會,徵詢社會各界的意見,作為黨產條例的立法參考
黨產規範應一體適用所有政黨24 位
主張黨產立法與調查應以同一標準適用所有政黨、包括未來新增的不當財產,所有政黨財務應公開,避免只針對單一政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任何政黨的黨產都應該歸零,未來各政黨應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收入僅限於法律規定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款或黨費。
- 反對針對一、二個政治團體進行針對性立法,認為婦聯會的部分既然已由內政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處理,就沒有必要在此另作針對性處理。
- 要求黨產會必須認真以公平原則去調查每個政黨
- 認為對於未依規定申報財產的政黨該罰就罰,否則人人都可成立政黨,會出現很多沒有真正在做事的政黨
- 主張為求公平應修正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五條,讓條例具有將來性、前瞻性並讓所有政黨一體適用
- 主張對於每一個政黨的黨產都必須進行調查、審查,質疑具民進黨籍而未迴避的顧立雄出面主導率先調查國民黨
- 主張不當黨產條例通過後未來應一體適用於所有政黨而不屬於單一政黨,使任何政黨都能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被處理。
- 主張所有接受政黨補助的政黨應一律接受公平、公開、透明的檢視。
- 主張以不當黨產追討條例在同一個立法、同一標準下一次解決黨產問題,無論是哪個政黨。
- 質疑《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在針對性的名稱、組織的結構與起算的期程上看不到進步的精神,只看到仇恨的影子,並認為該草案不是可以對國人交代、可長可久、有普遍性及通用性的法律。
- 反對條例將政黨定義限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備案者,認為不能設這樣的期限
- 主張法案應完整規範一百多個政黨,不應僅限威權時代取得或僅十個政黨適用,理由是黨產是否不當取得不會因是否威權時代而有差異。
- 主張黨產立法應可長可久、客觀持平適用於每一個政黨,而不應只針對特定政黨立法。
- 主張不當黨產規範不要只寫處理國民黨黨產,應將民進黨、親民黨、新黨等都寫進去,質疑為何只處理國民黨。
- 認為某些政黨因歷史因素及法令不完備所取得的龐大、鉅額財產,並未隨著民主化歸還國家,反被用來與民爭利及進行不公平的政黨競爭,嚴重破壞民主憲政。
- 認為在轉型正義的前提下要求各黨對黨產問題一致處理沒有意見,民進黨不怕任何挑戰都可以面對
- 認為完整的法律應該一體適用,內容條文不能只就單一政黨量身訂做,質疑目前推動只針對76年以前部分是量身訂、因人設事是否妥當
- 主張每一個政黨、特別是有接受政府資源補助的政黨,都要公開接受檢驗,不應只針對國民黨。
- 要求10年內有選舉、募款等活動、取得民眾資金的所有政黨,財產必須透明、公開。
- 要求過去10年接受過政黨補助款的所有政黨都要提出包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的財務報告,並派代表列席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接受詢問,才是一視同仁的作法。
- 認為政黨在民主政治的運作及公平競爭裡本來就應該高度管理,讓所有政黨的財務全部公開透明。
- 主張審查政黨法不應該把矛頭指向國民黨的黨產
- 質疑不當黨產由誰定義及如何定義,認為立法應針對通案一體適用,不可能針對個案立法。
- 認為排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其孳息四項之外所取得的財產均屬不正當取得,應查明來源,該還給政府就還給政府、強占人民財產就還給人民
黨產會預算、宣導與獎勵金的編列執行54 位
針對黨產會人事、車輛、水電、整修、出國考察、宣導活動與舉發獎勵金等預算提出刪減、凍結或支持意見,並要求檢討獎金發放方式與提出報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黨產會在沒有新的調查案件、只剩司法訴訟的情況下,預算還增加將近800萬不合理
- 認為刪減黨產會預算(業務處理費被砍九成、政策宣導費全部被砍等)讓黨產會非常辛苦,對臺灣轉型正義是一大打擊
- 主張不當黨產管理委員會所提504萬元第二預備金能夠順利通過,認為該筆預算是人民權利回復相關審查案件所需
- 要求黨產會向行政院表達追加預算的需求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執行不佳
- 質疑黨產會113年度編列42萬5,000元出國考察歐洲國家處理不當黨產的預算計畫只寫歐洲國家、未提具體考察跟學習內容,完全如同公費旅遊的藉口。
- 要求黨產會好好檢討114年度預算編列是否有浮編的情況,理由是黨產查核業務執行率偏低卻增編預算,且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出國計畫預算均較上年度增加,但出國考察計畫內容與上年度差不多。
- 質疑如果黨產會無法延續下去,預算是否還需要編列
- 認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附帶決議要求黨產會強化推動人權教育,黨產會應加強推動,不做才是藐視國會、無視國會監督
- 認為黨產會的活動名為人權教育,但實際看到的不是人權而是清算鬥爭
- 認為若使用黨產會的資源與活動進入校園,進行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宣導,非常不適當。
- 質疑若老師、學生、家長不認同黨產會的轉型正義,是否就應該要被教育
- 主張若黨產會相關研討會有針對性,尤其在只剩80幾天就要選舉時,應避免以行政資源輔選
- 主張黨產會預算內的員額面對越來越明顯的資料與越來越清楚的處理方式,可能要稍微調整一下
-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在原鄉地區辦理座談會、研討會,說明民主與過去殖民掠奪的歷史以導正觀念。
- 主張黨產會應彈性調整舉發獎勵金的核發方式,對已經認定為不當黨產的部分先發放一部分獎金,待司法程序結束後再發放第二階段獎金。
- 要求針對檢舉獎勵金連年掛零再做研究,既然編了預算就要把它發出去,讓更多人來提供資料
- 質疑向黨產會舉報的案件逐年降低,舉發獎勵金預算有調整的空間
- 主張獎補助費減列100萬元,不再予以凍結
- 主張黨產會獎勵金預算因黨產條例有規定仍應該編列,否則有人申請時無法處理
- 認為為難黨產會「一般行政」預算沒有意思,主張不應為難其預算
- 質疑在黨產會業務及調查追徵業務執行率偏低的情況下仍編列相同預算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到各地律師公會舉辦講座,解釋釋憲內容,以免大家對不當黨產委員會有所質疑。
-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多有法律背景,是否需要委外辦理這麼多調查資訊公開之法制及應用問題研究有討論空間,應秉持撙節開支妥適編列,要求委辦費減列20%及凍結20%。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36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黨產會現有業務可以併到行政院,以任務型編組處理即可
- 主張應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解編,並將相關業務移交行政院
- 質疑黨產會以行政權強行介入私人的民事糾紛。
- 認為黨產會是行政濫權的機構,需要以司法權加以防止
- 質疑不當黨產過去由監察院調查處理,黨產的部分由監察或司法即可處理,為什麼還要另外成立一個獨立機關,認為其權力可能與監察院重複
- 質疑將立法院通過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排除在釋憲之外的主張,認為監察院依職掌本就有權受理人民陳情並對該條例提出釋憲案
- 質疑不當黨產的認定為什麼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訴訟判決,而是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認定
- 認為黨產當與不當照理應由法院做最後的裁定,法院裁定屬於國家財產移為黨產的部分就照裁定走。
- 質疑以轉型正義為由在作用法中另訂黨產會組織的做法,認為轉型正義若完全不遵守基本法理及原則,也是一種不正義。
- 認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行政機關不得享有逾越行政權權限之意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逾越行政權權限針對特定政黨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侵害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
- 質疑黨產條例完全以行政權處理、凍結而沒有經過司法權審查,造成行政權無限放大、跳脫司法權而變成獨裁
- 質疑隸屬行政院的黨產會以行政機關身分進行凍結帳戶的強制處分,主張強制處分應該經過法院的司法程序,否則違反權力分立。
- 質疑針對黨產處理於行政院底下設立委員會並賦予強制處分、強制調查的權限,有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的疑慮
- 質疑將調查委員會設在行政院之下能否公正執行公權力,擔心其未來只負責清算。
- 質疑在行政院裡面設置不屬於五權分立、由民進黨主導且不顧司法、監察權存在的黨產處理組織,認為其違反五權分立的憲法規定。
- 質疑在現行憲法下由行政院執行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會使行政院成為違憲機關、院長成為違憲院長
- 質疑調查委員會不受獨立審判之約束、由誰執政誰就能主導委員會組成並審判其他政黨所謂的不當黨產是否符合司法獨立精神。
- 質疑條文中「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要如何認定,要求提出明確可遵循的標準,批評以認定、推定由調查委員會自由心證
- 反對為處理黨產再設立任務型機構,認為許多事情回歸現有機關就可以處理
- 質疑第二條等多條條文以行政權跨越司法權、破壞法律秩序,並擔心此特例會成為未來立法院立法的案例。
- 質疑國民黨黨產已有法律訴訟,一邊訴訟一邊又以專法處理不當黨產有疊床架屋之嫌,主張應一條一條透過訴訟處理。
- 認為黨產處理制度的建立必須可長可久、必須有一致性與普遍性,質疑僅憑認定並由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認定,將來政黨輪替後再以同樣方式追溯新增的不當黨產會沒完沒了。
- 認為內政部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能以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處理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的情形。
- 主張黨產的「不當」應由司法單位來認定,這樣大家才會服氣,不能由設在行政院底下的委員會認定。
黨產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並公開運作25 位
質疑黨產會成員與主委具政黨色彩或發言偏頗,要求委員遵守職務分際、限制同一政黨委員比例、讓不同意見者參與,並要求會議公開、有紀錄、提前公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不當黨產委員會立場有問題,是不當的非法機關
- 質疑黨產會用人標準不明,而且立場都滿偏頗
- 質疑黨產會自稱參照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的體例,認為我國立法完全由行政院長指派委員,根本沒有比照德國以政黨多元代表和民主正當性組成的方式,因此不應再聲稱參照德國作法。
- 主張政黨活動的定義應包括幫忙贊助及推動政黨所發起的活動,而非僅限於到黨部當志工或拿牌子抗議。
- 質疑黨產會委員以「土地匈奴」等用語宣傳不當黨產檔案特展,對特定政黨充滿敵意與輕蔑、發言不當,且認為黨產會身為獨立機關卻無法約束委員發言而引發爭議。
- 質疑黨產會的人事只要掛綠色牌子才有機會,並沒有唯才是用、適才適所
- 質疑具有時代力量背景者擔任黨產會主委的妥當性,認為其應自行辭職,質疑其判斷的公正性並批評擺明是做清算跟鬥爭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在1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對被舉發委員的調查及之後的處理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獨立的單位,委員不應偏向任何一方,主張應處理委員在立法院質詢期間在臉書發文等偏頗行為
- 認為黨產會委員不論正職或兼職,有此職稱其不當發言即不適當,要求主委處理,否則以後難以維持公正性。
- 認為兼任委員沈伯洋的行為很不妥、很不適任,若其知恥知錯而願意主動辭職予以尊重。
- 質疑黨產會主委關於黨產會要關門的發言,認為黨產會是否關門需經過立法院程序
- 認為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作為獨立機關的政務官,不適合發表假設國民黨在2020年1月11日立委過半黨產清理歸零這類言論
- 要求主任委員不能僅以自由心證說明已不參與政黨活動,應以白紙黑字書面講清楚超脫政黨利益的宣示並送交立法院
- 質疑黨產會大量任用黨工及政治背景非常濃厚之人,有違文官中立
- 質疑黨產會等所謂獨立機關已逐一不獨立
- 質疑眼看2020大選在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選前可能變成民進黨的打手,要求說明如何確保中立性。
- 認為黨產會一點都不獨立,比行政機關還要可惡,沒人瞧得起
- 要求黨產會主委對委員上政論節目之發言收集資料,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按照行政程序處理,而不是只以不知道回覆
- 質疑黨產會主委顧立雄上任後屢屢對外發言失當,假借公權力手段對特定政黨清算鬥爭,甚至表示要讓特定政黨連一毛錢都領不到
- 質疑黨產會主委稱每次協商行政契約都有向委員報告,卻未記載於6次委員會與3次臨時會的會議紀錄
- 質疑黨產會委員雖符合黨籍未逾三分之一的條例規定,卻僅以有無黨證認定黨派均衡,未考量個別委員過往政治理念偏好、政黨經歷及發表言論,認為這不是掌管大權的黨產會應有的態度。
- 質疑不當黨產委員會由行政院長派任、由顧立雄一手包辦且未迴避,根本就是球員兼裁判
- 認為為達成轉型正義目的必須特別設立促轉委員會,委員會組成應依公平機制、各黨派不能超過三分之一,經其上位認定後可將應委託事項交由各部會辦理。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45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修正,讓救國團夥伴及關心公益者能繼續從事公益。
- 質疑黨產會以溯及既往的方式,將部分國民黨黨營事業認定為不當黨產。
- 質疑黨產會的政治目的昭然若揭,因為其網站黨國治理記憶庫所記錄清算的清一色都是國民黨、救國團、婦聯會等民間團體的財產,沒有其他政黨的紀錄
- 認為當年有關黨國體制與黨產的作為在當年都是合法正確的,不能由今天推翻
- 質疑黨產處理可以溯及幾十年前,與年改經認定未違反信賴原則的標準不一致
- 認為黨產條例限制相關組織對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權,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要封殺在野黨
- 質疑曾經的附隨組織在脫離政黨控制改從事公益後始取得的正當財產,也被一併推定為不當取得的做法是否妥當。
- 質疑黨產會的財產處理專門針對國民黨。
- 認為黨產會處理國民黨黨產是巧取豪奪、威脅利誘
- 質疑黨產會是從事清算鬥爭的機關,是把共產黨那一套學過來清算鬥爭
- 反對行政單位無限擴張權力變成司法調查單位,質疑黨產會變成司法機關、可約談調查且不配合就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鍐並可連續罰。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把高等行政法院的意見放一邊、繼續執行,是無視憲法與司法
- 質疑黨產會未公正瞭解所有東西,而是以政治操作選擇性辦理其想要辦的案件
- 認為黨產會幾乎每調查一件事就遇到官司興訟,問題沒解決卻搞出更多問題,使國人要的轉型正義變成黨同伐異
- 質疑黨產會只針對財產,只要交出財產就解決一切,未顧及轉型正義
- 質疑民進黨假借轉型正義,讓黨產會清算、鬥爭國民黨,淪為東廠。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不當黨產的標準似有過於浮濫之嫌,且財產處分的法律見解與法院見解出入甚大,不僅損耗司法資源、不利於黨產處理的程序正當性,恐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 認為不當黨產條例違反民主且違憲。
- 認為轉型正義條例、黨產條例及政治檔案條例三個條例是配套的,完成對一個政黨的追殺。
- 質疑黨產會的設置,並以「東廠機關」形容黨產會。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運作具有政治清算性質。
- 質疑黨產會用政府公帑在外聘用多位律師,專門對付包括婦聯會在內的附隨組織,進行政黨惡鬥。
- 認為黨產相關法案是搶錢,且通過得特別快
有疑慮的黨產以信託方式溫和處理4 位
其他組織或私人取得的國家財產也應處理4 位
認為除政黨及附隨組織外,威權時期透過政權交替由私人或其他組織取得、或人民土地被登記為國有的財產,也應參考德、韓經驗一併調查處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缺乏組織法、機關層級不明4 位
指出黨產會只依組織規程設置、沒有完成組織立法,形同黑機關,並質疑其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張即使條例合憲,仍應明定機關層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應加強研究、教育與社會溝通4 位
認為黨產會應擴展研究與教育工作,透過史料、各種媒介及律師界讓社會了解處理黨產是為了公平競爭;理由是社會重視程度會影響法院審判,教育不足也使社會難以和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設黨產會造成政府擴編與人事安插3 位
質疑新設黨產會擴編組織、設支薪特任官,違背組織改造縮編的精神,且被用來安插人事、酬庸自己人。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工薪資與退休金應列為正當支出3 位
主張黨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與保險費受勞動法令保障,應列為法定義務或正當理由,而不只是需要許可的支出。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批評過去黨產歸零、歸公的承諾未兌現3 位
批評國民黨與馬英九過去承諾黨產歸零、歸公卻沒有作為,認為除非國民黨澈底面對,黨產問題會一直存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查黨產避開李登輝時期部分,有選擇性2 位
質疑民進黨與黨產會清查國民黨財產時,碰到李登輝時期的部分就轉彎、沒有堅持,追查有選擇性,並要求即使對自己不利也要查清楚。
反對行政院長可任意解任黨產會委員2 位
認為委員任免都由行政院長決定,解職事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範圍太大,會破壞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應更嚴謹規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2 位
主張政黨法應明定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投資營利事業;現行缺乏法源,因此需要立法規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行政部門應執行立法院黨產註記決議2 位
要求內政部、財政部重視立法院關於黨產註記的決議,恢復地政系統的註記代碼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並兌現承諾將清查資料公開上網。
批評大法官對黨產條例的解釋與不受理2 位
認為大法官對黨產條例作出的解釋或駁回監察院聲請,在超然獨立與程序慣例上有可議之處,雖然必須遵守,仍可以批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部分相關業務不屬黨產會權責2 位
認為附隨組織參與採購是否合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辦理政黨政治研討則屬內政部業務,都不在黨產會的權責範圍內。
為協助設立黨產會人員敘獎有損文官中立1 位
質疑對協助成立黨產會的公務員敘獎或要求績效考評,等於鼓勵公務員選邊站、破壞行政中立;也認為設立機關本來就是公務員分內工作。
尚未分群44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本會期推動的黨產條例相關法案(其稱為「救國團法案」)不妥。
- 認為黨產會這類設置可能會受到外界政治變動很大的影響而無法有效執行,質疑到底有沒有辦法真的做成
- 主張黨產會的處理不分黨派,該做的時候也要做
- 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未規定未申報罰則確實是疏忽,或許應該修法加上罰則
- 質疑黨產會現行附隨組織認定方式會沒完沒了,即使增加人力也不夠
- 主張黨產會應考慮德國的信託登記做法
- 認為不當黨產的處理比較多應該是黨產會的工作
- 認為不當黨產委員會屬於行政機關,若司法機關作出法定裁決或判定,應依照司法院的判定為主,若預算主決議違反司法院判定原則即屬無效
- 質疑已執行追徵單位及權利人之公告機制、時程不明確
- 認為黨產會相關法案帶有意識形態,未能增進民眾福祉、回應百姓疾苦,並導致立法院爭鬧。
- 主張檢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人事應以黨籍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等客觀條件為準,其餘屬於政治運作的一環。
- 要求黨產會對委員被質疑發言不當或行為違法之處進行了解,若有這樣的行為就要依法處理,且未來也要主動去了解委員有沒有這樣的行為。
- 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法人應包含公法人與私法人
- 認為不當黨產相關法案是強行用多數暴力通過
- 質疑將政府清查不當黨產視為「去中國化」或「任何形式的(文化)臺獨」的說法,認為兩者沒有關係
- 主張處理公職人員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的法案,不應以列舉黨務人員的方式拘束黨產會的認定,應保留黨產會的決策空間。
- 認為按照第九條條文規定,應該是備查而不需要黨產會核准。
- 要求行政院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協調法務部儘速處理黨產會副主委的人事任命,讓更多具有調查經驗的人員進駐黨產會。
- 質疑整個不當黨產委員會都是主任委員一個人在主導。
- 主張不當黨產條例的合憲性審查應就個別條文個別處理、看待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與內政部的管理是不衝突的
- 認為不當黨產委員會設在原供青年創新產業使用的松山大樓會址是不當的
- 認為應清理過去不義、不當所取得的財產並還給國家,支持朝此方向解決問題。
- 主張國會作為溝通及實踐轉型正義的平台,有必要就不當黨產處理進行實際辯論,各黨團也必須公開各自主張供檢視。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條 除黨費等合法收入外推定為不當黨產第十八條 政黨等財產自生效日起禁止處分第十九條 違反禁止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政策之用。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所有財產,除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外,推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政黨本質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原始或繼受取得之相對人財產,亦同。 不當黨產之處理,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 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 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不當黨產除有原權利人外應移轉國有作社福第十九條 黨產等禁止處分違反處分行為不生效力第二十條 違反禁止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政策之用。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所有財產,除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外,推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政黨本質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原始或繼受取得之相對人財產,亦同。 不當黨產之處理,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 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 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不當黨產除有原所有權人外應移轉國有設基金第十八條 政黨等財產禁止處分違者不生效力第十九條 違反財產禁止處分者處五年以下徒刑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下列事項之用: 一、長期照顧政策。 二、社會福利政策。 三、人權教育政策。 四、與轉型正義相關之文化事務。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所有財產,除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外,推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政黨本質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原始或繼受取得之相對人財產,亦同。 不當黨產之處理,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 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 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不當黨產調查返還追徵等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辦理
第七條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等事項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辦理
第四條 附隨組織須由政黨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第三十四條 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 三、受託管理人:指受前二款所稱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之第三人。 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之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