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問題 01 / 06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處理黨產的過程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 不反對查明黨產的來龍去脈與真相,並需要法律依據與規範。

27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62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要求黨產會主委忍辱負重將不當黨產的事情釐清,不應現在離開,支持在把國家當時被侵占的財產一一整理並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後再結束黨產會。民主進步黨李柏毅・2026 年 5 月 28 日・第 11 屆
    2. 認為黨產會成立的目的是處理國家財產變成政黨財產的問題,身為民主國家該處理的就要處理民主進步黨王美惠・2025 年 5 月 12 日・第 11 屆
    3. 認為自釋字第793號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後,法院在適用上的疑慮應該會逐漸改善並參考民主進步黨賴品妤・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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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院版政黨法以信託處理黨產無法解決既有黨產14 位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未規範既有黨產,以信託或低額罰鍰處理形同讓黨產就地合法、仍造成不公平競爭,主張刪除信託規定並檢討政黨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國民黨版本第七條是要將不當黨產合法化,讓過去取得的不當投資或不當黨產可透過信託、轉讓變成永久的財產。民主進步黨姚文智・2016 年 5 月 26 日・第 9 屆
    2. 質疑政黨法目前版本針對政黨營業部分的處理能否徹底讓台灣不再「一黨獨富」,以符合人民轉型正義的訴求民主進步黨吳琪銘・2016 年 3 月 21 日・第 9 屆
    3. 認為行政院版政黨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到最後只會變成黨產不處理條例或黨產就地合法條例,應逐條修正民主進步黨李俊俋・2016 年 3 月 21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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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26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保留未提出申請繼受人的應有份額,並檢討黨產返還權利的一年申請期限是否應延長,認為回復權利辦法第七條違背民法原則。民主進步黨管碧玲・2022 年 5 月 2 日・第 10 屆
    2. 質疑不當黨產未定期公告,影響相關人權利民主進步黨林淑芬・2018 年 12 月 27 日・第 9 屆
    3. 主張曾接受政府捐補助或依法收受政治獻金之政治團體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國庫的規定,應將「解散時」修正為「解散並完成清償債務後」,使文字更完整。民主進步黨陳其邁・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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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26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黨產會階段性任務已幾乎告一段落,僅因還有司法訴訟在進行就繼續、靠法院續命不合理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6 年 5 月 28 日・第 11 屆
    2. 質疑黨產會是否會變成專門打訴訟官司的委員會,要求其內部討論此問題中國國民黨張智倫・2024 年 4 月 22 日・第 11 屆
    3. 認為以這種機制與模式處理黨產與推動轉型正義,也許在績效上很困難,且案件進入法院後並非黨產會所能決定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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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5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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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追回黨產所得設特種基金並規劃用途5 位
  7. 黨產會權力龐大,應審慎行使並受法院節制6 位

    指出條例賦予黨產會凍結、先行處分等前所未有的權力,且可能有違憲之虞,要求審慎依法行政,並主張調查須經法院裁定、與其他案件的搜索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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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應待行政院提出版本後再實質審查條例7 位

    主張審查黨產條例前應先由行政院、內政部提出版本,或先開公聽會;在此之前只交換意見、暫緩實質審查,並批評沒有行政院版本、由個別委員草擬,程序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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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黨產規範應一體適用所有政黨24 位

    主張黨產立法與調查應以同一標準適用所有政黨、包括未來新增的不當財產,所有政黨財務應公開,避免只針對單一政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任何政黨的黨產都應該歸零,未來各政黨應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收入僅限於法律規定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款或黨費。中國國民黨林為洲・2019 年 10 月 2 日・第 9 屆
    2. 反對針對一、二個政治團體進行針對性立法,認為婦聯會的部分既然已由內政部及不當黨產委員會處理,就沒有必要在此另作針對性處理。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17 年 12 月 14 日・第 9 屆
    3. 要求黨產會必須認真以公平原則去調查每個政黨中國國民黨林麗蟬・2017 年 10 月 30 日・第 9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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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黨產會預算、宣導與獎勵金的編列執行54 位

    針對黨產會人事、車輛、水電、整修、出國考察、宣導活動與舉發獎勵金等預算提出刪減、凍結或支持意見,並要求檢討獎金發放方式與提出報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黨產會在沒有新的調查案件、只剩司法訴訟的情況下,預算還增加將近800萬不合理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6 年 5 月 28 日・第 11 屆
    2. 認為刪減黨產會預算(業務處理費被砍九成、政策宣導費全部被砍等)讓黨產會非常辛苦,對臺灣轉型正義是一大打擊民主進步黨黃捷・2026 年 5 月 28 日・第 11 屆
    3. 主張不當黨產管理委員會所提504萬元第二預備金能夠順利通過,認為該筆預算是人民權利回復相關審查案件所需民主進步黨李坤城・2025 年 6 月 26 日・第 11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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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36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黨產會現有業務可以併到行政院,以任務型編組處理即可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6 年 5 月 28 日・第 11 屆
    2. 主張應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解編,並將相關業務移交行政院中國國民黨張智倫・2024 年 11 月 11 日・第 11 屆
    3. 質疑黨產會以行政權強行介入私人的民事糾紛。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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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黨產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並公開運作25 位

    質疑黨產會成員與主委具政黨色彩或發言偏頗,要求委員遵守職務分際、限制同一政黨委員比例、讓不同意見者參與,並要求會議公開、有紀錄、提前公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不當黨產委員會立場有問題,是不當的非法機關中國國民黨曾銘宗・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2. 質疑黨產會用人標準不明,而且立場都滿偏頗中國國民黨林思銘・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 10 屆
    3. 質疑黨產會自稱參照德國處理東德黨產的體例,認為我國立法完全由行政院長指派委員,根本沒有比照德國以政黨多元代表和民主正當性組成的方式,因此不應再聲稱參照德國作法。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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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45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修正,讓救國團夥伴及關心公益者能繼續從事公益。中國國民黨游顥・2026 年 1 月 30 日・第 11 屆
    2. 質疑黨產會以溯及既往的方式,將部分國民黨黨營事業認定為不當黨產。中國國民黨許宇甄・2024 年 4 月 22 日・第 11 屆
    3. 質疑黨產會的政治目的昭然若揭,因為其網站黨國治理記憶庫所記錄清算的清一色都是國民黨、救國團、婦聯會等民間團體的財產,沒有其他政黨的紀錄中國國民黨游毓蘭・2023 年 10 月 20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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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有疑慮的黨產以信託方式溫和處理4 位

    主張現階段處理不當黨產應採溫和方式,對有疑慮的黨產交付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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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其他組織或私人取得的國家財產也應處理4 位

    認為除政黨及附隨組織外,威權時期透過政權交替由私人或其他組織取得、或人民土地被登記為國有的財產,也應參考德、韓經驗一併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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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黨產會缺乏組織法、機關層級不明4 位

    指出黨產會只依組織規程設置、沒有完成組織立法,形同黑機關,並質疑其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張即使條例合憲,仍應明定機關層級。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7. 黨產會應加強研究、教育與社會溝通4 位

    認為黨產會應擴展研究與教育工作,透過史料、各種媒介及律師界讓社會了解處理黨產是為了公平競爭;理由是社會重視程度會影響法院審判,教育不足也使社會難以和解。

    全部 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8. 設黨產會造成政府擴編與人事安插3 位

    質疑新設黨產會擴編組織、設支薪特任官,違背組織改造縮編的精神,且被用來安插人事、酬庸自己人。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9. 黨工薪資與退休金應列為正當支出3 位

    主張黨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與保險費受勞動法令保障,應列為法定義務或正當理由,而不只是需要許可的支出。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0. 批評過去黨產歸零、歸公的承諾未兌現3 位

    批評國民黨與馬英九過去承諾黨產歸零、歸公卻沒有作為,認為除非國民黨澈底面對,黨產問題會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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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追查黨產避開李登輝時期部分,有選擇性2 位

    質疑民進黨與黨產會清查國民黨財產時,碰到李登輝時期的部分就轉彎、沒有堅持,追查有選擇性,並要求即使對自己不利也要查清楚。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2. 反對行政院長可任意解任黨產會委員2 位

    認為委員任免都由行政院長決定,解職事由「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範圍太大,會破壞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應更嚴謹規範。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3.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2 位

    主張政黨法應明定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投資營利事業;現行缺乏法源,因此需要立法規範。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4. 行政部門應執行立法院黨產註記決議2 位

    要求內政部、財政部重視立法院關於黨產註記的決議,恢復地政系統的註記代碼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並兌現承諾將清查資料公開上網。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5. 批評大法官對黨產條例的解釋與不受理2 位

    認為大法官對黨產條例作出的解釋或駁回監察院聲請,在超然獨立與程序慣例上有可議之處,雖然必須遵守,仍可以批評。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6. 部分相關業務不屬黨產會權責2 位

    認為附隨組織參與採購是否合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辦理政黨政治研討則屬內政部業務,都不在黨產會的權責範圍內。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7. 為協助設立黨產會人員敘獎有損文官中立1 位

    質疑對協助成立黨產會的公務員敘獎或要求績效考評,等於鼓勵公務員選邊站、破壞行政中立;也認為設立機關本來就是公務員分內工作。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8. 尚未分群44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本會期推動的黨產條例相關法案(其稱為「救國團法案」)不妥。民主進步黨陳培瑜・2026 年 1 月 30 日・第 11 屆
    2. 認為黨產會這類設置可能會受到外界政治變動很大的影響而無法有效執行,質疑到底有沒有辦法真的做成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3. 主張黨產會的處理不分黨派,該做的時候也要做民主進步黨王美惠・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 10 屆

    全部 44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條 除黨費等合法收入外推定為不當黨產第十八條 政黨等財產自生效日起禁止處分第十九條 違反禁止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進黨黨團・2016 年 4 月 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政策之用。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所有財產,除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外,推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政黨本質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原始或繼受取得之相對人財產,亦同。 不當黨產之處理,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 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 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不當黨產除有原權利人外應移轉國有作社福第十九條 黨產等禁止處分違反處分行為不生效力第二十條 違反禁止處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陳瑩等 17 人・2016 年 5 月 20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政策之用。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所有財產,除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外,推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政黨本質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原始或繼受取得之相對人財產,亦同。 不當黨產之處理,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 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 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 1陳瑩
第七條 不當黨產除有原所有權人外應移轉國有設基金第十八條 政黨等財產禁止處分違者不生效力第十九條 違反財產禁止處分者處五年以下徒刑吳思瑤等 24 人・2017 年 3 月 31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下列事項之用: 一、長期照顧政策。 二、社會福利政策。 三、人權教育政策。 四、與轉型正義相關之文化事務。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所有財產,除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外,推定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政黨本質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原始或繼受取得之相對人財產,亦同。 不當黨產之處理,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實際繳納之黨費、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所為之合法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該三種收入之法定孳息。 二、符合促轉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促轉會決議同意。 前項禁止處分之財產為不動產時,促轉會得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登記之。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促轉會備查。前項第二款之許可要件,由促轉會另定之。 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得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依本條例應予保存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託管理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 1吳思瑤
第七條 不當黨產調查返還追徵等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辦理劉世芳等 19 人・2019 年 5 月 3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退休警消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七條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等事項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辦理陳秀寳等 19 人・2020 年 5 月 2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民主深化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提案 1陳秀寳
第四條 附隨組織須由政黨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第三十四條 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游顥等 18 人・2024 年 6 月 7 日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 三、受託管理人:指受前二款所稱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之第三人。 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之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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