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排除上述四項狀況所取得的財產,都稱為不正當所取得的財產,針對不正當取得的財產,是不是應該要查清楚它的來源,該還給政府的就還給政府,如果是強占人民財產的話,就應該要還給人民,請問部長支不支持這樣的看法?」
認為排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其孳息四項之外所取得的財產均屬不正當取得,應查明來源,該還給政府就還給政府、強占人民財產就還給人民
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提出四項來源之外財產應認定為不正當取得並查明返還,屬黨產法制設計之討論,歸類與文字均忠於原意。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