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6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處理黨產的過程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 不反對查明黨產的來龍去脈與真相,並需要法律依據與規範。
1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14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在政黨不當侵占國家財產尚未處理完畢、應依法追訴的情況下,行政院不能因該政黨宣稱已處理完畢就不處理,否則即是失職,政府有責任討回不當黨產。
- 要求行政院恢復「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並確實清查不當黨產、供全民隨時查詢,認為該網站遭移除導致國人無法瞭解清理現況並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恢復網站有助於政黨政治健全發展、政黨財務透明公開及落實民主憲政與公平正義。
- 認為政黨不可以營利,且政黨掌握龐大資產會造成民主制度的扭曲與不公平的競爭。
- 質疑政府稱已處理97%黨產,實際上僅處理土地而非其他財產,並非處理了97%的黨產
- 要求以政黨法與不當黨產取得法處理不當黨產,並質疑國家動作緩慢。
- 主張應比照波蘭、匈牙利、捷克等民主化國家制定黨產處理相關法案,反對以不應溯及既往為由迴避處理過去黨產
- 質疑馬英九上任後把黨產處理小組取消,訴訟中案件只是因為不好意思不繼續打,行政部門可以做、可以據理力爭、可以處理的都沒有做
- 認為不能因為威權時代取得程序合法,就接受違反程序正義的黨產取得作為
- 主張政黨法裡面要談黨產,應另立專章規範不當黨產
- 質疑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的執行成果是大的放過、不敢碰,只處理小的可歸還部分
- 認為如果繼續存在這樣的黨產,黨營事業及相關投資每年賺二、三十億並用以補助立委候選人,是臺灣民主的羞辱、對民主最大的打擊
- 質疑僅循司法途徑無法處理不當黨產,因為會遇到擔保金過高與追訴年限已過的問題,如果沒有另立一個法令給予法源依據,根本沒有辦法處理。
- 主張對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不當黨產,應成立行政院層級之下的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不論誰執政都應面對,凡是不當黨產都應歸還。
- 主張應在政黨法訂定落日條款,規定政黨未在期限內處分非屬四個合法來源的黨產者,即應回歸特別機構處置
行政院版政黨法以信託處理黨產無法解決既有黨產8 位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未規範既有黨產,以信託或低額罰鍰處理形同讓黨產就地合法、仍造成不公平競爭,主張刪除信託規定並檢討政黨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5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1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1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黨產規範應一體適用所有政黨3 位
主張黨產立法與調查應以同一標準適用所有政黨、包括未來新增的不當財產,所有政黨財務應公開,避免只針對單一政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13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應該用政黨法等立法處理不當的黨產爭議,以利處理
- 認為政黨黨產問題絕非單一版本修正條文就能訂定,要求審慎研擬配套措施並參酌各方意見訂定
- 認為民進黨執政的那八年大概是處理國民黨黨產最積極、最有效的階段,並對此給予肯定
- 主張政黨法應增設黨產專章,規範黨產經費來源及政黨相關基金會是否納入黨產。
- 主張政黨法應立專章處理政黨財產,且處理前須先釐清國民黨財產來源不明與不當取得問題
- 認為制定政黨法才是解決黨產問題釜底抽薪之法,否則黨產界定不明
- 主張在政黨法修法時,應把過去發生的涉及犯罪或官商勾結的案例一併納入考量來規範
- 主張因黨產金額太大,政黨法應就黨產交易設相關監督機制。
- 主張應以民進黨黨團版政黨法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把黨產處理規範清楚,以擺脫追訴年限問題並依法有據進行處理,才能建立國內政黨公平競爭的基礎。
- 主張既然由政黨法來規範,就應在政黨法裡以專篇、專章處理不當黨產,若不納入就不用立政黨法
- 認為政黨法除制定公平競爭、合理、和諧、公開、透明、民主化的遊戲規則外,還負有處理黨產的歷史使命
- 質疑讓行政機關調查或處理政黨違法、不當行為會很快變成政治力干預
- 主張現存應還給國家的黨產就應還給國家,往後應規範不得利用黨產獲取政治利益,讓各政黨有相同的立足點公平競爭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4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有疑慮的黨產以信託方式溫和處理4 位
批評過去黨產歸零、歸公的承諾未兌現2 位
批評國民黨與馬英九過去承諾黨產歸零、歸公卻沒有作為,認為除非國民黨澈底面對,黨產問題會一直存在。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2 位
主張政黨法應明定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投資營利事業;現行缺乏法源,因此需要立法規範。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行政部門應執行立法院黨產註記決議1 位
要求內政部、財政部重視立法院關於黨產註記的決議,恢復地政系統的註記代碼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並兌現承諾將清查資料公開上網。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未來在修政黨法處理黨產信託的部分,法律基本概念清楚就好,細節可在施行細則中做更細膩的規定
- 認為依照行政院版第十九條所列經費及收入來源,在該等來源之外取得的財產即屬不當黨產、即屬非法
- 主張民進黨版本的政黨法以專章處理不當黨產,因為民進黨所提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法案在立法院被擋277次
- 主張政黨法應明確規範,未來政黨除了正當收入以外,其他不法、不當的財產應全部歸還給人民
- 認為應把黨產的定義弄清楚,主張黨產不就是不當得利等情況,不應將其模糊化
- 反對退回政黨法草案改修人民團體法,認為政黨與一般人民團體不同應以專法獨立規範
- 認為行政院該負責追討黨產卻沒有去做,批評建置政黨介紹網站是無效的工作
- 質疑透過訴訟能否解決國民黨黨產問題中的政治問題
- 認為政黨作為人民團體,其財產依法應該受到規範,即使逃過法律責任,其政治責任與社會責任仍牽涉國家大政與運作秩序
- 認為若要徹底清查國民黨黨產,應組成調查會,從現存黨產逐筆、逐年追查來源,但其所提政黨法草案並未採取這種做法。
- 主張政黨可在自我限制於某些合法事業範圍並限制一定比例的前提下經營事業,理由是既能創造就業,也可避免選舉時向企業募款、當選後難以拒絕請託的情形。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