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6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
現在只看第 8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認為追究責任或和解應建立在釐清真相的基礎上。
- 都支持為確有冤屈的受難者回復名譽並給予補償或賠償。
10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調查真相、指認加害者並建立除垢機制11 位
主張調閱政治檔案還原個案真相,釐清並公布加害者與責任,檢視曾參與者擔任公職的適任性並立法除垢;認為只有賠償沒有真相無法達成和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僅以過去的賠償遮掩冤獄、要求大家向前看並一筆勾銷恩怨,會讓正義真相永遠沉冤不雪,主張應好好面對真相。
- 認為台灣的轉型正義一直只做一半,全部關注在被害者的補償,加害者沒有反省,因而社會紛爭無法平息
- 要求法務部長應請林輝煌為美麗島事件起訴一事向社會致歉、給社會一個說法。
- 主張除了訪談政治受難者外,也應訪談加害人,以完整呈現政治案件並有助於追求歷史真相。
- 質疑國防部稱修法影響嚴重、可能會動搖國本、是一個無底洞的說法,在提供真相依據之前就是危言聳聽。
- 認為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研究與道德判斷雖然很主觀,但仍應有基本的基準點,不能隨意扭曲,把有殺人說成沒有殺人。
- 主張支持李俊俋委員版本將落實歷史教育與釐清二二八事件相關責任明文化,認為本來就應該釐清事件的責任。
- 認為可對二二八事件及過去未經審判便任意抓人的相關加害者進行公正審判,再予以不以處罰為目的的特赦,藉此向人民交代歷史沉案,並讓歷史留下紀錄。
- 認為真相要調查,加害者的責任必須要追究
- 認為紀念白色恐怖迫害人權歷史時,有被害者一定有加害者,質疑目前只紀念被害歷史卻沒有關注加害者的歷史、未釐清加害者在何處
- 主張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必須追問加害者是誰、找出真相,否則博物館只會呈現只有受害者而無加害者、只有受難者歷史而無歷史真相,無法教育民眾
撤銷不法判決並修法開放司法救濟2 位
主張以立法撤銷或重新審判平復司法不法、回復名譽與身分,並修正國安法第九條等障礙,讓戒嚴時期案件得上訴或救濟;認為國家有積極回復義務。
持續照顧受難者家庭並擴大其發聲1 位
主張政治受難者家庭照顧方案不應中斷、應增加關懷預算並連結長照與創傷資源,與家屬誠意協商,提升社會敏感度。
被沒收財產應返還並提高、加速賠償9 位
主張威權時期被沒收的財產應返還,賠償應充分、不打折,並放寬資格、延長或取消申請期限,加快立法與發放;理由是受難者年邁,且這是國家應負的責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條文可改為受軍事法院審判而被沒收財產者,得聲請發還者不限本人、其繼承人也可以
- 認為依剛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聲請再審是正常管道,政治受難者經再審判決無罪後,應返還其財產,不論金額或土地多寡。
- 主張戒嚴時期人民遭受不當司法審判的傷害不亞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應比照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延長補償金請領時效,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 主張應比照二二八條例,延長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申請期限,以撫平歷史傷痛。
- 認為歷史真相與轉型正義不該設期限,主張修法延長不當審判受害者及其家屬申請補償時間的限制,讓業務持續辦理,由政府還給受害者及其家屬基本的公道
- 認為財產上權利是民法上可以繼承的權利範圍,權利人如果死亡,其繼承家屬當然也可以提出請求。
- 認為延長二二八申請期限沒有預算問題,因為二二八條例規定政府要編列、要捐贈支應。
- 質疑在歷史有案卻因單身、年代久遠、沒有申請或找不到證據證明而無法通過法律審核的受難者,缺乏補償或回復名譽的措施。
- 主張以申請人知悉時起算賠償申請期限符合法律通例,與繼承及國家賠償法等規定一致,反駁內政部稱「知悉」認定有困難。
立法禁止否認或美化二二八並加強歷史教育6 位
主張以法律處罰否認屠殺、美化加害者或仇恨受難者的言論,並加強歷史、人權教育與資訊揭露,避免對家屬二次傷害。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第三條有關教育辦理事項應修正為由基金會協同教育部、文化部等辦理,而非僅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以收綜效。
- 反對將朱浤源二二八研究報告的結論放進授課大綱,認為那是顛倒歷史。
- 主張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增訂的處罰規定中,第二項應修正為處罰對於二二八事件元兇蔣介石的獨裁統治予以宣揚、否認或淡化粉飾者,下一項也可同樣修改,以使規定明確並與德國法典一致。
- 要求原民會應主動告知原住民鄉親,並主動記載原住民與二二八事件相關的歷史
- 主張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法應完整規範煽惑民眾對受難者仇恨及公開宣揚或否認屠殺犯行之言行,以維護史實真相、確立轉型正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
- 主張二二八基金會的教育推廣應以受難者史觀及轉型正義、全民利益、民主價值的角度進行,否則應將其教育推廣職權拔除,交給教育部和文化部。
補償基金會存續與權利回復執行單位安排9 位
討論補償基金會應否解散或延長、經費與成效,以及權利回復業務應由二二八基金會轉型承接、指定單位辦理或新設基金會,並要求避免空窗期與無限延長。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即使延長四年申請期限也只會有零星幾件申請,針對零星案件不需讓補償基金會繼續存在,由承繼單位處理即可。
- 質疑若潛在案件仍達上千或上萬件,此時關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是否會損害相關權利人的權利。
- 認為受難者補償基金會除補償金業務外,在戒嚴時期歷史研究、白色恐怖時期人權狀況、政治受難者檔案解密整理等轉型正義相關工作的執行成效十分有限
- 主張即使終止基金會運作,條例的補償精神應繼續持續下去,一旦受害者後人知悉受害情形,應給予他們恢復名譽的權利。
- 要求行政院及國防部以更積極態度處理基金會終止後的後續事宜,在限期內提出配套法條與作為,包括移轉給新單位的處理辦法,避免出現空窗期
- 質疑戒嚴時期不當審判基金會補助的著作與委託的調查研究均未公開內容、標題與受委託者,要求公開讓外界知道並利用。
- 質疑補償基金會宣導費用全數用在追思儀式、紀念音樂會等活動,卻未能積極輔導受難者或家屬提出申請,認為基金會運作有明顯缺失。
- 質疑國防部再次核定「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存立期間延長2年至103年3月7日明顯違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且耗費公帑,要求國防部檢討並具體回覆
- 認為戒嚴時期補償基金會有些任務應該要結束,要求負責的政務委員把任務結束,即使基金會結束,若還有新的個案仍可以再處理,並不代表政府不再反省
賠償須客觀認定受害事實並考量財政3 位
不反對賠償,但認為須先確認受害或沒收事實、限縮適用範圍或設申請期限,並考量衝擊與國家財政,部分支持行政院版數額以求盡快發放。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擴大適用至金馬、原住民及其他受害者1 位
主張轉型正義不應只限二二八,應納入金馬戰地政務時期、原住民、清鄉、八二三非法徵召、慰安婦與台籍日本兵等受害者。
限制否認二二八言論的條文應審慎訂定3 位
認為處罰條文用語如「淡化」不易判定,可能限制言論自由,主張調整文字、研究現有規定避免重複並保留協商。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年代久遠案件難循司法途徑平反,宜另設機制1 位
認為戒嚴時期不當軍事審判案件證據多已散佚,靠司法程序平反窒礙難行、恐形同具文,可考慮成立特別委員會由政治部門處理救濟。
尚未分群7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既然已回復名譽又可恢復公職、代表沒有罪,與審判判決無罪的差異在哪裡。
- 主張可終止補償條例,另制定符合新的轉型正義而不僅是補償的新法。
- 主張維持二二八國定和平紀念日,並應修正二二八特別補償條例拿掉國定假日的部分,同時將勞動節定為國定假日
- 認為當初在戒嚴時期這些受害人的權利遭受損害時,相關判決也沒有符合程序。
- 認為第八條的「相牽連事件」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行政單位沒有辦法執行,主張修正為「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即源頭來自二二八事件會比較清楚。
- 認為政府首先應該向林國樑牧師道歉,相關傷痛不是用賠償金額可以彌平
- 認為戒嚴時期不當審判基金會的任務不只是賠償,還要讓社會記取教訓、作為推動轉型正義的基礎,並質疑其未公開委託研究與補助著作的成果。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