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第三條第一項第五行「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之」建議修正為由「本機構協同教育部、文化部等辦理之」,概修正條文第一條所訂定基金會任務之一既有「落實歷史教育」一詞,故於修正條文之第三條理應由基金會協同教育、文化等部辦理,方屬合理並能收綜效之用。」
主張第三條有關教育辦理事項應修正為由基金會協同教育部、文化部等辦理,而非僅由教育部、文化部共同辦理,以收綜效。
江啟臣・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提出第三條教育辦理主體應改為基金會協同辦理及其理由,主張忠於原意、具體且屬於受難者平復中二二八基金會職掌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