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6 / 06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受難者應如何回復權利與賠償?個案真相與加害責任應如何釐清?
現在只看第 9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都認為追究責任或和解應建立在釐清真相的基礎上。
- 都支持為確有冤屈的受難者回復名譽並給予補償或賠償。
1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調查真相、指認加害者並建立除垢機制26 位
主張調閱政治檔案還原個案真相,釐清並公布加害者與責任,檢視曾參與者擔任公職的適任性並立法除垢;認為只有賠償沒有真相無法達成和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應更快讓陳文成案全案真相大白,認為可透過國史館即將出版的資料看出所欠缺的部分為何。
- 主張促轉會即使在有限資源與人力下仍應完整調查事實真相,調查有真相之後才知道如何做下一步。
- 認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不應只發放補償金、審查個案,還應對受理案件做統計分析研究。
- 主張林宅血案應該查清楚、陳文成教授的命案也應該調查清楚
- 認為過去只看到被害者、完全不見加害者,且對被害者只有補償是不夠的,促轉條例與轉型正義必須還給受害者正義
- 認為唯有真相讓大家被說服,才有可能得到所謂的寬恕
- 認為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真相不清楚就難以叫人接受,在包括二二八事件在內的真相查清楚前不應急著和解。
- 認為加害者的認定應該是不分的,包含「抓耙仔」在內,不應讓社會覺得促轉或轉型正義只針對國民黨
- 認為過去威權統治者的工具所稱救援失敗並非救援,而是執行威權統治的不當行為
- 認為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必須面對並釐清二二八事件罹難人數、白色恐怖受害規模,以及至今未見任何加害者的歷史。
- 要求促轉會調查馬英九自述擔任職業學生、報效黨國之事,並檢討中山獎學金是否應繼續存在
- 質疑戒嚴時期以暴力威脅黨外人士者不能僅以奉公守法為由主張不應追究責任
- 主張應透過轉型制度和委員會的建立,對過去不法相關案件重新加以審視,並隨著歷史真相還原讓加害者面貌讓更多國人看清楚。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未納入除垢機制有所不足,相較德國、捷克、波蘭等國都有除垢機制。
- 主張為知道真相、還原真相要進行調查,要調出所有文獻、包括政治檔案
- 主張應調查清楚整個歷史真相、將功過交給歷史真相,才能還給所有被害者真正的平復
- 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重視賠償,較未重視真相調查及回復受害者名譽與司法,期望通過立法使真相重現,讓受害者內心平靜並與加害者和解。
- 主張在還原歷史真相的部分,除了撰寫調查報告以外,也要明確建議人事清查除垢處置
- 認為平復司法正義要去做,但真相有待發掘。
- 質疑讓戒嚴時期曾擔任軍事審判的軍法官繼續留在政府體系內,轉型正義能否落實。
- 認為面對威權統治時期應思考該段時間人權受迫害的整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裡所有加害者與參與者的責任
- 認為應找出所有的加害人,並對被害人補償或是恢復名譽,這樣才能澈底落實轉型正義。
- 認為臺灣的轉型正義在司法追究這一塊分數很低、幾乎完全沒有做到
- 主張應調查清楚威權時期不公不義事件中具體的人、事、物,包括誰應為二二八事件負責。
撤銷不法判決並修法開放司法救濟22 位
主張以立法撤銷或重新審判平復司法不法、回復名譽與身分,並修正國安法第九條等障礙,讓戒嚴時期案件得上訴或救濟;認為國家有積極回復義務。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促轉條例在平復司法不法部分做得比較明確,且確實有很重要的成績。
- 認為促轉會四大重點事項中第三個重點即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是最有績效的
- 認為處理受難者戶籍資料及前科紀錄塗銷或撤銷等工作是在重建社會的信任
- 主張釋字第272號解釋應該重新檢討、變更,並期許大法官本於民主憲政法治國精神做出適當解釋。
- 質疑威權統治時期蔣中正在判決書上批示、介入司法審判並增加刑責刑期的情形,認為這樣不符合民主國家的要求
- 要求促轉會要儘快將有罪判決案件撤銷,並對此予以肯定。
- 要求促轉會對平復司法不法擬定具體程序及辦法,經由檢視政治檔案、化解社會歧見、取得和解後提出,其中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相關條例尚未處理的部分應儘快提出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是重中之重,攸關被害者司法的平復、補償跟賠償
- 主張白色恐怖時期蒙上不白之冃、身上背負司法刑罰紀錄的受害者當然要加以平反
- 認為戒嚴時代有冤案、錯案、假案,應給受冤者最大的平復,若過去的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還不夠,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處理也予以尊重並接受
- 主張法務部應指派檢察官主動向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轉型正義案件專庭提起再審,若有需求國防部必須協助指派檢察官
- 主張在條文中增訂司法救濟程序,搭配國安法第九條修正草案作一貫調整,將司法救濟程序納入完整內容
- 認為應該為過去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平復
- 認為在回復司法不法的轉型正義工程中,真相的追求非常重要,如何透過司法程序回復過去司法不法造成的傷害更是重中之重
- 認為促轉條例第六條提到的平復司法不法回應了受難者家屬的訴求,相信面對歷史、還原真相臺灣才能邁向和解的第一步。
- 質疑司法院及司法國是會議有關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權利回復的意見,只從審判技術、訴訟障礙與證據保存困難出發,並沒有從人權伸張、正義維護及維護當事人身家、名譽等權益的角度主張
- 認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判定讞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的做法,違反基本人權與轉型正義精神。
- 要求相關機關研擬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不當軍法審判之特別救濟機制,不能因工作報告未納入即不被重視,應朝形成救濟機制的方向努力。
- 主張應推動國安法第九條的修正,讓過去在戒嚴時期受到不當審判或者可能是不當審判的案例,能夠不受追訴時限的限制。
- 質疑政府學德國只學半套,主張應比照德國將東德時期所有判例、包括檢察官所為審判全部視為無效的做法徹底處理。
- 主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有處理個人權利的回復,威權統治時期因個人權利受侵害者不分族群都符合條例要處理的事項,都要被處理、回復
- 要求平反孫立人、雷震,認為過去的政府對不起這些人。
持續照顧受難者家庭並擴大其發聲3 位
主張政治受難者家庭照顧方案不應中斷、應增加關懷預算並連結長照與創傷資源,與家屬誠意協商,提升社會敏感度。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被沒收財產應返還並提高、加速賠償8 位
主張威權時期被沒收的財產應返還,賠償應充分、不打折,並放寬資格、延長或取消申請期限,加快立法與發放;理由是受難者年邁,且這是國家應負的責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立法禁止否認或美化二二八並加強歷史教育2 位
主張以法律處罰否認屠殺、美化加害者或仇恨受難者的言論,並加強歷史、人權教育與資訊揭露,避免對家屬二次傷害。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既有條例已處理,不需另行擴大6 位
認為二二八與戒嚴補償等既有法律已以賠償和回復名譽達成目的,不足處可在既有法案內處理,並批評二二八被持續消費。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擴大適用至金馬、原住民及其他受害者12 位
主張轉型正義不應只限二二八,應納入金馬戰地政務時期、原住民、清鄉、八二三非法徵召、慰安婦與台籍日本兵等受害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政府應正視過去威權時代軍中可疑事件處理,研議是否納入轉型正義工程範圍,並建議促轉會針對此部分進行研議。
- 認為金門以軍領政時期中華民國軍隊讓金門人戰爭死亡、拆房屋門、占土地等侵害,也應屬於中華民國促進轉型正義的範圍。
- 主張在法律落實上,對金馬地區較臺灣本島延後解除戒嚴期間,人民財產權、參政權、人身自由權及其他憲法權利受損的情形,給予與臺灣本島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同等的重視。
- 主張日據時期對原住民與台籍人士的屠殺、奪取土地、強制遷村、強徵軍伕及慰安婦等傷害也應還原歷史,該補償就予以補償,該道歉及回復名譽也要有所作為。
- 認為應對威權時代受到迫害的百姓給予平反和補償,並對此表示支持
- 認為談轉型正義應涵蓋不同時代政治受難者,包括因獨、挺統及思鄉言論而受難者,政府應用歷史的縱深、更宏觀的視野對待過去的人權受難者,不宜有偏好的政治態度介入
- 認為處理轉型正義不能只針對壯烈犧牲者,必須全盤檢討
- 主張在處理轉型正義時應一併對二次大戰的慰安婦和被強徵的台籍日本兵做平反,否則有虧身為國會議員
- 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並非排除原住民,如果原住民族在威權時代受到迫害,亦可以據此條例尋找加害者、處罰加害者並回復權利。
- 主張從1945年戰後到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前,因威權統治被剝奪財產、生命、自由等權利者,不論原住民族或非原住民族都應包括在內。
- 認為廣義的白色恐怖受害者不只有行政院報告中所提的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特定事件,要自己看過檔案才知道是否為受害者及受害內容為何。
- 認為以安撫條例和平占領二十年即取得金門、馬祖百姓土地,且老百姓要地也不返還是不公平的。
究責與撤銷判決應經司法程序並審慎認定15 位
質疑加害者認定標準模糊、以行政機關撤銷司法判決有違憲之虞,認為追究責任應謹慎求證並經司法程序,避免選擇性釋出資訊或用於政治攻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促轉會至今未查出林宅血案與陳文成命案的真相,所做的真相工作只是在追殺國民黨。
- 質疑促轉會作為行政機關撤銷經司法機關三審判決的案件並宣告為不當或判決無效有違憲之虞
- 質疑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的主張,理由是加害者已經作古。
- 認為如果國民黨裡面有部分的人要為過去負責,應釐清具體是誰,冤有頭債有主。
- 認為促轉會處理加害責任、釐清真相以尋求和解時,不能有任何政治意識存在
- 質疑將前總統馬英九學生時代擔任政治工作也納為轉型正義處理對象是否會超過,是促進社會和諧還是製造更多對立
- 認為若執法者被訓練得猶如機器或工具並且真誠相信所執行任務照著良知而為,則其同時也是被害者,責任應歸咞於訓練、教育這些執法人員的人
- 贊成在威權統治之下遭受不公平判決的人民可以去聲請撤銷判決的方向。
- 主張絕對不可有違法、濫權的刑事追究,任何調查都應該改以尋找真相並促成和解為前提。
- 主張追究責任應謹慎求證、在真相的基礎上以司法的程序為之,否則就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只是勝利者的正義
- 主張是否進行進一步的除垢,需要更大的社會溝通以及考量未來如何包容所有層次的問題,未來再來進行。
- 要求司法院負責任地派一個可以代表司法院立場的人講清楚,所謂政治部門解決在制度上到底要怎麼設計,與原來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的關係到底是什麼。
- 認為過去的蔣家威權、黨國體制和白色恐怖絕對是要被追究的。
- 質疑民進黨陳水扁執政8年成立的二二八調查委員會怠忽職守,否則為何檔案沒有看就做結論
- 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有無權利更改、推翻已經判決的司法案件所認定的不法與不合理
追究加害者責任須以專法或配套修法處理時效等問題1 位
以揭露真相換取和解寬恕而非追究罪責1 位
主張轉型正義的目的是追求真相後的和解,讓加害者揭露真相以獲得赦免與寬恕,而非嚴厲追究罪責。
年代久遠案件難循司法途徑平反,宜另設機制1 位
認為戒嚴時期不當軍事審判案件證據多已散佚,靠司法程序平反窒礙難行、恐形同具文,可考慮成立特別委員會由政治部門處理救濟。
肯定並期待監察院以調查權釐清歷史冤案1 位
尚未分群9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必須以轉型正義的方法改變過去沒有跳脫黨派的司法制度,以回歸人民期待的正常司法體系,反對將此指為在搞黨派、搞藍綠。
- 主張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框架下許多司法問題應一併處理
- 認為平復司法不法頂多就是回復名譽、把過去不良的紀錄拿掉,對受難者而言只有那麼一點點。
- 認為對加害者的處置、司法的平復及對被害者的補償都是轉型正義不可或缺的。
- 質疑要求今天的政府補償日據時代債券、國庫券等的做法,認為全世界轉型正義沒有針對不同國家處理
- 認為即使今天通過國安法條文,以特別法庭或機制回復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者的名譽、權利或予以彌補,對很多政治犯來說都已經來不及了
- 認為尤美女委員所提附帶決議涉及財產等部分,也屬於轉型正義的重要部分
- 認為威權時期受到不當侵害的個人權利之回復,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應不分族群處理。
- 認為針對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的叛亂案進行調查並對受害者加以補償是最有成就、最典型的轉型正義工作,但仍有不足之處。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六條 威權時期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平復司法不法
第六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平復司法不法,以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 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損失,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
第六條 司法不法案件應重新調查並回復賠償公布真相
第六條 違反公平審判之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平復不法
第四條 促轉會應主動調查真相並釐清加害者責任
第四條 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應另以法律定之。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