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依剛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聲請再審是正常管道,政治受難者經再審判決無罪後,應返還其財產,不論金額或土地多寡。

民主進步黨柯建銘・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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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待審主張漏掉經再審獲判無罪的前提,易被誤讀為無條件返還,須依前後對話補上限定以忠於原意。

  1. 原始版本主張以剛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再審作為很正常的管道,將來再多的錢與土地都應該還給人家。
  2. AI 審核・發布認為依剛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聲請再審是正常管道,政治受難者經再審判決無罪後,應返還其財產,不論金額或土地多寡。理由:原主張未交代財產返還的對象及判決無罪的前提,補上後才能忠實呈現發言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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