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應該在政黨法裡面訂定落日條款,規定哪一個政黨如果沒有在什麼時間之內,把不是那四個合法來源的黨產處分掉的話,就應該回歸一個特別的機構裡面,由他們來處置。」
主張應在政黨法訂定落日條款,規定政黨未在期限內處分非屬四個合法來源的黨產者,即應回歸特別機構處置
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在政黨法訂定落日條款並由特別機構處置非合法來源黨產,主張忠實具體且符合黨產制度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
黃文玲・台灣團結聯盟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在政黨法訂定落日條款並由特別機構處置非合法來源黨產,主張忠實具體且符合黨產制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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