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1 / 06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處理黨產的過程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 不反對查明黨產的來龍去脈與真相,並需要法律依據與規範。
15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15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自釋字第793號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後,法院在適用上的疑慮應該會逐漸改善並參考
- 認為黨產會經釋字第793號解釋認證為推動轉型正義國家必要行為而成立的機關,於法有據並合法合規執行國家賦予的任務
- 認為處理不當黨產不是要造成仇恨,相反是要化解仇恨與怨恨,除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外,最重要的是造成社會和解與重建,其是全民與公民議題而非特定政黨議題。
- 質疑批評黨產會逼百姓造反而要在10月底上街抗議的行為,認為其自己不對還煽動百姓走上街頭
- 要求黨產會思考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消滅,是否可以延長保障小案件當事人的權利。
- 認為對有狀況去追究並非鬥爭,而是實質的轉型正義
- 認為黨產條例合憲,已受到大法官第793號解釋的支持
- 認為釋字第793號解釋就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等,針對問題做了很好的憲法解釋。
- 認為不當黨產的處理應由黨產會專責處理
- 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經大法官第793號解釋已確認合憲
- 要求黨產會積極運用黨產條例第十一條封存、攜去、留置相關物證的權力,及時保全歷史證據以免被銷毀而損及國家及人民
- 認為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受託管理人規定的受讓應包括贈與形式,不能因為將財產贈與給私人或訂立價金非常低的不公平買賣契約,就認為該契約可以掩飾不當黨產存在的合法性或正當性
- 認為黨產會人力不足是因為做了不該做的事、該做的沒做,主張應針對中國國民黨的黨產好好調查、好好處理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只是正當的論述,在法律之前沒有誰可以欺負誰,並非民進黨在欺負國民黨。
- 認為處理黨產除了要處理取得時的不正義,更要解決運用的不公義。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1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15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以這種機制與模式處理黨產與推動轉型正義,也許在績效上很困難,且案件進入法院後並非黨產會所能決定
- 認為以德國花16年處理為對照,黨產會花8年處理到目前的地步很認真,值得肯定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原鄉地區不當黨產沒有作為、缺乏積極性,不符合當初設置委員會的期待。
- 認為不當黨產委員會自2016年設立至今已6年多,成效仍沒辦法達到標準。
- 要求黨產會應該要有計畫,而非一直繼續下去
- 認為黨產會不可能在三年內完成任務而結束工作
- 質疑在相關法律框架下不當黨產仍可掛牌營運、繼續使用,認為非常沒有道理且無法說服守法的老百姓
- 質疑黨產會明年度預算的工作績效與去年相同,未因釋憲後情勢改變提出新計畫,也未在預算上反映加速追討突破的決心
- 認為釋憲有結果、辛苦的時間已經過了,尚未完成的黨產處理應加緊速度趕快處理
- 認為已確認應返還國家之不當黨產僅追回1,425萬元、追回率偏低進度緩慢,要求黨產會除經裁定停止執行確定者外仍應積極推進行政執行進度,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
- 要求黨產會在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後應主動告知法院使已裁定停止的黨產行政訴訟續行,不能被動等司法院來函,因為黨產處理有時效性,應執行既有應執行的程序
- 認為在大法官解釋之後,不當黨產追回的相關行政訴訟會持續進行,不當財產收歸國有的速度有望加快。
- 質疑明明已調查出確實是不當黨產,卻因法院裁定、又送交大法官釋憲而拖延時間
- 認為無法接受黨產會第一屆四年期滿僅追回1,200萬元不當黨產、其餘仍處於凍結狀態。
- 認為768億元黨產中僅追回一千二百多萬元、僅占0.08%,比例非常小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3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回黨產所得設特種基金並規劃用途1 位
主張追回的不當黨產應成立特種基金,用於長照、社會福利,並可擴及人權教育與不義遺址保存等;也要求黨產會主動推動設立、自行管理,並報告基金的進度與分配機制。
黨產會權力龐大,應審慎行使並受法院節制2 位
指出條例賦予黨產會凍結、先行處分等前所未有的權力,且可能有違憲之虞,要求審慎依法行政,並主張調查須經法院裁定、與其他案件的搜索程序一致。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預算、宣導與獎勵金的編列執行24 位
針對黨產會人事、車輛、水電、整修、出國考察、宣導活動與舉發獎勵金等預算提出刪減、凍結或支持意見,並要求檢討獎金發放方式與提出報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如果黨產會無法延續下去,預算是否還需要編列
- 認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附帶決議要求黨產會強化推動人權教育,黨產會應加強推動,不做才是藐視國會、無視國會監督
- 認為黨產會的活動名為人權教育,但實際看到的不是人權而是清算鬥爭
- 認為若使用黨產會的資源與活動進入校園,進行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宣導,非常不適當。
- 質疑若老師、學生、家長不認同黨產會的轉型正義,是否就應該要被教育
- 主張若黨產會相關研討會有針對性,尤其在只剩80幾天就要選舉時,應避免以行政資源輔選
- 主張黨產會預算內的員額面對越來越明顯的資料與越來越清楚的處理方式,可能要稍微調整一下
-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在原鄉地區辦理座談會、研討會,說明民主與過去殖民掠奪的歷史以導正觀念。
- 主張黨產會應彈性調整舉發獎勵金的核發方式,對已經認定為不當黨產的部分先發放一部分獎金,待司法程序結束後再發放第二階段獎金。
- 要求針對檢舉獎勵金連年掛零再做研究,既然編了預算就要把它發出去,讓更多人來提供資料
- 質疑向黨產會舉報的案件逐年降低,舉發獎勵金預算有調整的空間
- 主張獎補助費減列100萬元,不再予以凍結
- 主張黨產會獎勵金預算因黨產條例有規定仍應該編列,否則有人申請時無法處理
- 認為為難黨產會「一般行政」預算沒有意思,主張不應為難其預算
- 質疑在黨產會業務及調查追徵業務執行率偏低的情況下仍編列相同預算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到各地律師公會舉辦講座,解釋釋憲內容,以免大家對不當黨產委員會有所質疑。
-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多有法律背景,是否需要委外辦理這麼多調查資訊公開之法制及應用問題研究有討論空間,應秉持撙節開支妥適編列,要求委辦費減列20%及凍結20%。
- 認為黨產會的預算編列得非常浮濫
- 要求黨產會落實立法院通過的預算主決議進行宣傳
- 認為若要以凍結預算督促黨產會提高效率,凍結人事費用較不合適,相較之下,凍結業務費用以促其儘速提出專案報告較有道理。
- 要求黨產會不要以110年度150萬元經費辦理黨產處理業務系列活動搞大內宣,應做好調查、返還、追徵與權利回復等本職工作,以免坐實為執政黨打手。
- 主張黨產會人事費用不應刁難減列、凍結不宜太多而應照列,理由是經費量體很小、凍結比例太高會造成運作困難
- 認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列的研究、文宣經費太少,主張不應阻擋該筆預算,阻擋是高度缺乏責任感。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人力編制不夠為由,解釋新媒體平台已有5個月未更新,認為其是有經費的。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1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並公開運作3 位
質疑黨產會成員與主委具政黨色彩或發言偏頗,要求委員遵守職務分際、限制同一政黨委員比例、讓不同意見者參與,並要求會議公開、有紀錄、提前公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9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黨產會的政治目的昭然若揭,因為其網站黨國治理記憶庫所記錄清算的清一色都是國民黨、救國團、婦聯會等民間團體的財產,沒有其他政黨的紀錄
- 認為當年有關黨國體制與黨產的作為在當年都是合法正確的,不能由今天推翻
- 質疑黨產處理可以溯及幾十年前,與年改經認定未違反信賴原則的標準不一致
- 認為黨產條例限制相關組織對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權,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是要封殺在野黨
- 質疑曾經的附隨組織在脫離政黨控制改從事公益後始取得的正當財產,也被一併推定為不當取得的做法是否妥當。
- 質疑黨產會的財產處理專門針對國民黨。
- 認為黨產會處理國民黨黨產是巧取豪奪、威脅利誘
- 質疑黨產會是從事清算鬥爭的機關,是把共產黨那一套學過來清算鬥爭
黨產會缺乏組織法、機關層級不明2 位
指出黨產會只依組織規程設置、沒有完成組織立法,形同黑機關,並質疑其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張即使條例合憲,仍應明定機關層級。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產會應加強研究、教育與社會溝通3 位
認為黨產會應擴展研究與教育工作,透過史料、各種媒介及律師界讓社會了解處理黨產是為了公平競爭;理由是社會重視程度會影響法院審判,教育不足也使社會難以和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黨工薪資與退休金應列為正當支出1 位
主張黨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與保險費受勞動法令保障,應列為法定義務或正當理由,而不只是需要許可的支出。
批評大法官對黨產條例的解釋與不受理1 位
認為大法官對黨產條例作出的解釋或駁回監察院聲請,在超然獨立與程序慣例上有可議之處,雖然必須遵守,仍可以批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部分相關業務不屬黨產會權責1 位
認為附隨組織參與採購是否合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辦理政黨政治研討則屬內政部業務,都不在黨產會的權責範圍內。
尚未分群5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