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問題 01 / 06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0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處理黨產的過程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 不反對查明黨產的來龍去脈與真相,並需要法律依據與規範。

15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15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自釋字第793號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後,法院在適用上的疑慮應該會逐漸改善並參考民主進步黨賴品妤・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2. 認為黨產會經釋字第793號解釋認證為推動轉型正義國家必要行為而成立的機關,於法有據並合法合規執行國家賦予的任務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3. 認為處理不當黨產不是要造成仇恨,相反是要化解仇恨與怨恨,除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外,最重要的是造成社會和解與重建,其是全民與公民議題而非特定政黨議題。民主進步黨范雲・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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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條文用語、定義與相關法規的技術調整1 位

    就附隨組織與「不當」「違反政黨本質」等定義、「儲存」改「寄託」、「及」改「或」、推定用語、時效、提存、會議召集,以及人團法與政治團體登記漏洞等提出技術性修正或釐清要求,並要求行政院、內政部表明立場、派員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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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15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以這種機制與模式處理黨產與推動轉型正義,也許在績效上很困難,且案件進入法院後並非黨產會所能決定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2. 認為以德國花16年處理為對照,黨產會花8年處理到目前的地步很認真,值得肯定民主進步黨王美惠・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 10 屆
    3. 質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原鄉地區不當黨產沒有作為、缺乏積極性,不符合當初設置委員會的期待。民主進步黨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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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黨產會應充實並即時公開調查資訊3 位

    主張黨產會應即時公布調查進度與個案資料、改進網站內容過於簡略的情形、連結相關裁判,並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讓全民知道黨產的取得與處理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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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追回黨產所得設特種基金並規劃用途1 位

    主張追回的不當黨產應成立特種基金,用於長照、社會福利,並可擴及人權教育與不義遺址保存等;也要求黨產會主動推動設立、自行管理,並報告基金的進度與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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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黨產會權力龐大,應審慎行使並受法院節制2 位

    指出條例賦予黨產會凍結、先行處分等前所未有的權力,且可能有違憲之虞,要求審慎依法行政,並主張調查須經法院裁定、與其他案件的搜索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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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黨產會預算、宣導與獎勵金的編列執行24 位

    針對黨產會人事、車輛、水電、整修、出國考察、宣導活動與舉發獎勵金等預算提出刪減、凍結或支持意見,並要求檢討獎金發放方式與提出報告。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如果黨產會無法延續下去,預算是否還需要編列台灣民眾黨張其祿・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10 屆
    2. 認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附帶決議要求黨產會強化推動人權教育,黨產會應加強推動,不做才是藐視國會、無視國會監督民主進步黨吳思瑤・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3. 認為黨產會的活動名為人權教育,但實際看到的不是人權而是清算鬥爭中國國民黨游毓蘭・2023 年 10 月 19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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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1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質疑黨產會以行政權強行介入私人的民事糾紛。中國國民黨陳玉珍・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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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黨產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並公開運作3 位

    質疑黨產會成員與主委具政黨色彩或發言偏頗,要求委員遵守職務分際、限制同一政黨委員比例、讓不同意見者參與,並要求會議公開、有紀錄、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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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9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全部 9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1. 黨產會缺乏組織法、機關層級不明2 位

    指出黨產會只依組織規程設置、沒有完成組織立法,形同黑機關,並質疑其成立突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張即使條例合憲,仍應明定機關層級。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2. 黨產會應加強研究、教育與社會溝通3 位

    認為黨產會應擴展研究與教育工作,透過史料、各種媒介及律師界讓社會了解處理黨產是為了公平競爭;理由是社會重視程度會影響法院審判,教育不足也使社會難以和解。

    全部 3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13. 黨工薪資與退休金應列為正當支出1 位

    主張黨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與保險費受勞動法令保障,應列為法定義務或正當理由,而不只是需要許可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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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批評大法官對黨產條例的解釋與不受理1 位

    認為大法官對黨產條例作出的解釋或駁回監察院聲請,在超然獨立與程序慣例上有可議之處,雖然必須遵守,仍可以批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雖然在體制上要遵守大法官會議對不當黨產條例的解釋,但對該解釋仍容許批評中國國民黨林思銘・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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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部分相關業務不屬黨產會權責1 位

    認為附隨組織參與採購是否合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辦理政黨政治研討則屬內政部業務,都不在黨產會的權責範圍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附隨組織參與公共採購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應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並非黨產會權責中國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2020 年 10 月 26 日・第 1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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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尚未分群5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全部 5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條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等事項由黨產會依黨產條例辦理陳秀寳等 19 人・2020 年 5 月 22 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中央應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民主深化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事務之用。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提案 1陳秀寳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