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人沒有提出申請,對於他的位份,我們是不是應該要給予保留?但是前面又有一個1年內必須申請的限制,所以這個1年是不是應該要延長是一個問題!其實這個辦法的第七條是違背民法的原則」
主張保留未提出申請繼受人的應有份額,並檢討黨產返還權利的一年申請期限是否應延長,認為回復權利辦法第七條違背民法原則。
管碧玲・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將延長申請期限提出為待檢討的問題,尚非明確主張延長,且重點在返還規則與期限的制度設計,應歸入黨產制度。
- 原始版本主張對於沒有提出申請的繼受人,其份額應該給予保留,一年內必須申請的限制應該延長,且返還權利辦法的第七條違背民法原則。(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
- AI 審核・發布主張保留未提出申請繼受人的應有份額,並檢討黨產返還權利的一年申請期限是否應延長,認為回復權利辦法第七條違背民法原則。理由:原句將延長申請期限提出為待檢討的問題,尚非明確主張延長,且重點在返還規則與期限的制度設計,應歸入黨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