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問題 01 / 06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

屆別

現在只看第 11 屆。首頁與議題列表上的數字是全部屆期合計:6,058 則主張、189 位立委。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處理黨產的過程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程序正義。
  • 不反對查明黨產的來龍去脈與真相,並需要法律依據與規範。

5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1. 以特別條例與專責機關追討不當黨產2 位

    認為不當黨產源自威權時期黨國不分,造成政黨間不公平競爭,應以特別立法與專責委員會調查、返還,並採舉證責任轉換、凍結保全等設計。這群主張也認為條例合憲、符合正當程序,追討並非清算,應儘速立法或審查。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2. 黨產會追討的進度與成效2 位

    多數指出黨產會追回金額少、訴訟多輸或延宕、釋憲拖延,質疑三年內能否完成,並要求加速、提出計畫;也有主張認為追討本是長期工作,並預期大法官解釋後速度可望加快。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3. 黨產會預算、宣導與獎勵金的編列執行7 位

    針對黨產會人事、車輛、水電、整修、出國考察、宣導活動與舉發獎勵金等預算提出刪減、凍結或支持意見,並要求檢討獎金發放方式與提出報告。

    全部 7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4. 黨產應納入政黨法或由既有機關、監察院、法院處理2 位

    多數主張不另設行政院下的任務型機關,而在政黨法設專章、一體規範所有政黨,或交由監察院、法院等既有機關依現行法處理,理由是行政權不應行使調查或司法權,恐有違憲疑慮;另有主張將黨產會業務併入行政院,以任務編組處理即可。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主張黨產會現有業務可以併到行政院,以任務型編組處理即可中國國民黨王鴻薇・2026 年 5 月 28 日・第 11 屆
    2. 主張應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解編,並將相關業務移交行政院中國國民黨張智倫・2024 年 11 月 11 日・第 11 屆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5. 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憲或違反程序正義2 位

    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以推定取代舉證、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律安定性,黨產會擴權並干預政黨事務,形同政治清算並造成社會對立。部分主張不反對調查真相,但要求以正當程序進行。

    全部 2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6. 尚未分群1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1. 認為本會期推動的黨產條例相關法案(其稱為「救國團法案」)不妥。民主進步黨陳培瑜・2026 年 1 月 30 日・第 11 屆

    全部 1 位,依姓名筆畫排序。點名字看原句。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四條 附隨組織須由政黨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第三十四條 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游顥等 18 人・2024 年 6 月 7 日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 ↗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 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 三、受託管理人:指受前二款所稱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之第三人。 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之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