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黨團第八屆所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19「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之委員有「受禁治產宣告者」的情形應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但「受禁治產宣告」不被現行實務所採用,因此應予以調整。」
主張民進黨團第八屆草案第十九條以受禁治產宣告為免除或解除委員職務事由,應因現行實務已不採用而予以調整
周春米・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指出該條文以受禁治產宣告為解職事由已不合現行實務而應調整,主張忠實反映原意且屬黨產條例人事設計問題。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