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
轉型正義與政黨財產
與威權統治時期的轉型正義及政黨財產處理相關的討論,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黨產會、附隨組織的認定與財產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轉會、中正紀念堂與威權象徵、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的開放,以及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賠償與真相調查。
收錄到 2026 年 7 月 1 日 的發言
資料以 CC BY 4.0 釋出,使用時請標示 Acta.tw、立法院與 OpenFun。
問題 02 / 06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
共同點持不同意見的立委都提到的
- 若確屬不當取得的財產,應歸還國家或人民。
- 處理黨產時應保障員工依勞基法應得的薪資與退休金。
- 應把事實調查清楚並向社會公開說明。
12 種意見點開一種意見,看最近的主張與是誰說的
不當取得的黨產應追討並歸還國家45 位
認為國民黨及中廣、中影、婦聯會、救國團等組織的財產多來自黨國不分、接收日產、勞軍捐或廉價取得公有土地,屬不當取得,應徹底清查、追討價款並歸還國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長期佔用國產後再承租、承購的過程就是侵占
- 質疑中國國民黨主席向官派臺北市長及臺北市國宅處購買原應興建國宅的大孝大樓用地,其定價怎麼會合理。
- 主張公股銀行應積極處理掉對中華日報的持股,因為即使其處分不動產公股獲利仍為零,且政府已無配合政策投資國民黨黨產的政策
- 主張除非有很特殊考量,救國團該歸為國有的不當取得黨產部分不能停下來,並應讓社會大眾知道
- 認為不當黨產不只有32億元,要求黨產會認真擴大清查更多、更詳細一點。
- 質疑未來基金管委會在收回齊魯公司、中投公司股權後會拿來經營該公司,認為若認定附隨組織不義就不應走向經營。
- 主張婦聯會的財產應收歸國有
- 認為國民黨新營區黨部建物是1989年由新營市公所以一塊錢賣給中國國民黨臺灣省省委會、1994年更名轉為國民黨黨產,當然就是不當黨產
- 反對以附隨組織財產後來有做公益為由免除責任,認為偷來的贓款拿去做善事也不算沒事。
- 質疑婦聯會以前的勞軍捐來自民眾卻交給婦聯會,認為牽涉不公、不義、不正而要追求轉型正義。
- 認為婦聯會得到的許多捐助是不樂之捐,民間企業、民間團體若不捐助會遭受不當對待
- 認為若國民黨早年黨國不分,則縣市黨部及民眾服務社的取得、購置也是不當取得,質疑黨產會調查公開上網後是否有處分並要求說明要如何處理
- 認為中投及欣裕台轉為國有案已歷時快三年,可能要加快進度,並提醒應在依法有據的前提下,運用政治智慧逐步處理。
- 要求黨產會針對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的後續調查進度,於一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進行說明,理由是依不當黨產條例第23條的報告期限已屆滿,但官方網站公告與成立2周年工作報告皆未提及該案進度
- 質疑仁濟院在沒有買賣與審查程序下,僅因改名為私立仁濟院就將公有財產變為私有,認為這樣處理公家財產並不正確
- 主張黨產會應將婦聯會相關的3個基金會全部認定為附隨組織,認為從人事結構、過去資金捐助、財產與人事實質控制力來看,符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附隨組織規定。
- 主張振興、復興這類團體、機構中已轉手給個人、被個人拿走的部分要追究。
- 認為救國團應該面對歷史,如果當初有來自國家的資產,該還給國家的就應該還給國家
- 認為應釐清救國團是否屬於黨產條例所管的範圍,要求內政部更積極作為監督這個問題滿大的團體,把握轉型時機使其成為正常的團體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蒐集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建物出資的相關資料,並予以公開。
- 認為國家的財產要還給國家,國民黨的黨產都要還
- 認為如果欣字輩投資公司等來自央投公司的股權被認定為不當黨產,追回後不會歸屬任何人而屬國家所有,退輔會即可完整管理、完整控制瓦斯公司等,這是國家之福
- 認為婦聯會早在勞軍捐之前,就已將國家財產轉為自身財產。
- 要求工業局調查自身與中加的關係,以釐清中加是否涉及黨營事業。
質疑黨產持有者拖延歸還、變賣脫產且申報不實14 位
認為國民黨及救國團一面宣稱歸還一面拖延、變賣或以信託形式保留黨產,財產申報與淨值不可信,政府應防止脫產並要求更正申報、停止變賣。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救國團明知其財產被認定為不當取得的黨產且事證明確,卻故意拖延移轉
- 認為國民黨在配合黨產會清查工作這部分的配合度不足
- 認為將兆豐證香港子公司賣掉、使擔保羈絆消失,是在規避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屬變相脫產,本來該歸還給中華民國的元大金控股份、或將來可供不當黨產追償的股份因此像斷線的風箏飛走了
- 質疑國民黨一方面表示要歸還黨產,另一方面卻拖延處理並變賣,且除經多年司法訴訟定案的日產外,迄今未歸還任何款項或土地。
- 質疑國民黨一面打著黨產透明化的旗幟,一面積極拋售黨產,是否要將財產吞為己有而只是表面上對全民負責。
- 質疑國民黨公布的166億元黨產淨值不可信,認為對比2006年曾稱有277億元即知其報告不能信
- 質疑政黨向內政部申報財務的作法,反而變成政府認證國民黨作假帳
- 要求國民黨中央黨部不再變賣國民黨的財產和股份。
- 要求行政院、經濟部在國民黨處分黨產期間,針對可能脫產的部分著手調查。
- 認為朱立倫並非沒有能力處理黨產,而是試圖以回贈10筆爭議黨產的方式模糊黨產議題,質疑此舉是政治算計。
- 質疑國民黨以信託處理黨產的做法,認為在未交代財產來源下僅稱已信託有說跟沒說一樣,因信託後所有權仍一樣屬國民黨
- 質疑國民黨的黨產信託只不過是弄了個信託的殼而己,信託人都是自己人,從智庫成員到擔任政務官
- 要求內政部作為政黨主管機關應審查國民黨財報是否如實申報,若未如實申報應發函要求更正
- 認為國民黨檯面上假裝處分中影黨產,實際上是把中影交給友好財團託管並與財團分贓
行政法院應專業審理並重視財產來源正當性8 位
批評法院以程序合法為由判國家敗訴、讓不專責法官審理或裁定停止執行,主張設立轉型正義專庭或專股,並考量財產來源是否正當。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行政法院以追討黨產對公益無重大影響為由裁定停止執行,認為追討不當黨產屬於社會重大公益。
- 質疑行政法院讓辦理稅務及公平交易股別的法官審理黨產相關案件,認為這樣很不專業。
- 主張針對行政法院擱置國民黨黨產行政訴訟的問題,從司法院著手處理,並處理行政法院的預算。
- 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在處理黨產案件時,應該考量在前一個階段該財產的來源是不是正當、正義
- 質疑如果以怠惰方式拖延大法官釋憲,等於變相停止黨產委員會和婦聯會的訴訟。
- 認為打官司不一定會贏且法院心證難以拿捏,因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敗訴向社會大眾做說明也不是壞事。
- 質疑相對弱勢的平民為打贏對抗中國國民黨的官司必須負起不對等的舉證責任,且即使能舉證證明權利擁有,法院大多仍站在偏譒中國國民黨的立場審理
- 質疑最高法院以訓政時期國防最高委員會直接轉帳撥用程序合法為由,判決國產署敗訴確定
內政部應依人團法處理婦聯會並要求公開財務11 位
認為婦聯會應依法提供財產清冊與帳冊、交代勞軍捐流向,內政部應停止一再延期,依人民團體法警告、撤換負責人、廢止許可或解散,並補上財產可能流入私人的漏洞;其中也有主張僅寫「依法處理」而不明列處分方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婦聯會問題雖難處理但已拖很久,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更積極處理,質疑其到現在都沒有積極作為是不對的
- 要求黨產會把婦聯會復興小學、復興中學產權如何從黨產變成私產查清楚,如果當初的訴訟有問題就應提起再審、尋求救濟途徑
- 要求內政部所屬基金,包括新住民基金在內,均不得補助經黨產會認定的附隨組織
- 認為婦聯會已違反法令、有妨礙公益且情節重大並經警告,若再無更正面積極的回應,應依人團法考慮評估廢止許可。
- 主張支持內政部追查婦聯會相關下游財產,使其朝向更公義、更民主、更透明的民間組織來運作。
- 主張支持以行使撤換權等方式處理婦聯會問題並在之後繼續進行行政協商,認為這些財產的確都應該歸於人民
- 要求積極進行婦聯會財產處理,若其不願接受行政契約金額,應採取其他方法,不能一直等待下去。
- 質疑婦聯會高調捐款是一種斷尾求生的行為,想要證明自己並非附隨組織,對拿政府的錢再捐給政府以賺取美譽的行為並不肯定,甚至質疑是一種偽善。
- 認為婦聯會既然登記為政治團體卻長期未申報,就要自己負責
- 主張勞軍捐流向及相關團體財務當然要公開透明,要求釐清過去收取的無頭公案,而不能只談往後。
- 要求內政部以人團法主管機關立場,清查紅十字會、婦聯會等有爭議團體及民國三十幾年到民國50年間成立的類似團體,調查其成立背景與目的並在政黨交接前向社會清楚交代。
救國團等資產的動支、收回與後續利用10 位
關注救國團動支現金付使用補償金的審核過寬,要求儘速點交、檢討廉價租約,並妥善規劃已收回場館的利用,避免閒置或延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已收回的不當黨產若閒置不用,會讓民眾有不好的觀感,且建築物久不使用就會壞掉
- 質疑相關機關未積極協調收回的救國團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後續利用,認為可能需要著手處理,以免外界觀感不佳。
- 要求黨產會在救國團仍有款項待追徵的情況下,更審慎審核其支付使用補償金等費用的動支申請。
- 質疑黨產會詢問工程委員會後讓桃園運動中心修繕招標案延宕,要求就合法OT營運場館修繕認定問題解套
- 質疑國產署是因為擔心未來訴訟而不敢收回美齡樓,或是已收回卻不敢收取補償金
- 認為從會議紀錄看來,黨產會對救國團的預算許可似乎採取較寬鬆的作法,對此有所疑慮,但認為可以讓救國團正常運作。
- 質疑相關土地作為收費宿舍的合理性,認為若將收入用於援助弱勢家庭,尚可稍微接受,但仍非完全合理。
- 要求林務局針對救國團若被判定為附隨組織而充公的情形預作準備,釐清其承租國有土地上的地上物是直接接收還是與黨產會協調
- 認為澄清湖原住民族博物館場址過去是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以一年200萬元便宜租金向高雄市政府租用,在威權體制下低價租用的地點經收回後規劃為原住民族博物館,具有歷史意義與故事性,肯定此結果,但說明此並非其入選的主要原因
- 質疑臺北市政府以特簽黑箱協議將劍潭青年活動中心以廉租、賤租繼續租出去至2024年,認為沒有道理。
- 要求林務局針對救國團的事業目的、規定用途和租約適當性進行檢討
黨產用於選舉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6 位
認為國民黨以黨產與股利收入支應選舉,使政黨競爭不公平,甚至影響原住民族選舉,政黨不應擁有複雜投資或以黨產支應選舉。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國民黨執政相當久,以民間認知而言,有不當黨產的大概也只有國民黨。
- 認為只有國民黨擁有不當黨產,國民黨反對就是因為還想擁有不當黨產
- 認為政黨長期透過不當手段,自日據時代起接收原住民族被不當侵奪的土地,經台糖轉為中華民國所有再成為中國國民黨的財產,至今仍影響包括立委選舉在內的各種選舉結果,對不同政黨是不公平的遊戲,尤其對原住民族選舉是非常反民主的。
- 質疑政黨擁有像中央投資公司那樣複雜的投資關係是否合適
- 認為國民黨從97年到102年股利收入達111億、占總收入約七成並全部拿來選舉,造成不公平競爭,黨產是民主政治的毒瘤,並質疑黨產用來選舉是否違法
- 認為臺灣政黨政治是不公平的競爭,因為國民黨強占人民、國家的財產,一直沒有歸還,卻用各種理由推拖。
附隨組織認定應同樣適用其他政黨相關組織6 位
主張附隨組織的調查不應只針對國民黨,凱達格蘭學校、民進黨相關基金會、台綜院及所有政治團體也應一體檢視。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認定附隨組織需有堅實基礎並延續其公益功能5 位
認為救國團、婦聯會等對社會有正面貢獻,認定須有強力依據,處理時應釐清歷史、尊重無辜者權益、延續其公益運作並使其更透明,而非消滅。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同意黨產歸零,但合法部分應予尊重並查清7 位
表示接受黨產歸零或捐出,不當取得者應歸國家,但要求查明真相、程序正義、不亂栽贓,合法黨產如何處理屬政黨自身事務,並以黨產照顧黨工。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追回的黨產應用於公益或返還原權利人7 位
主張追回財產扣除員工依法結算後用於公益、社會住宅、紀念公園或發放全民,並應建立讓原捐贈人或繼承人請求返還的程序。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質疑不當黨產返還權利以公告方式並以一年申請期間為限,未要求黨產會負告知義務讓所有繼受人知道,且分配比例只限有來申請者,對民法繼承權的保障出現問題。
- 要求在烘爐地山腳下兵工廠土地將來收歸國有,且無自然人就該土地遭不法侵占提出救濟的前提下,朝結合地方公共設施與社會福利的轉型正義紀念公園方向規劃,並認為不必修法即可推動。
- 要求金門地區民眾當初捐給國民黨的土地若要處理,不應凍結後還給中華民國,而應還給人民。
- 要求內政部與黨產會預作準備,釐清取回婦聯會財產後依黨產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人民請求返還的程序,而非僅繳回國庫
- 主張追徵、查扣、沒收到的國民黨財產,除了按照勞基法給員工做合理的薪資結算外,其他統統用來做公益
- 認為國民黨現階段所有的財產,在處理好黨工人員的退休以及現職人員部分後,其他剩餘資產應全部捐作公益。
- 認為德國布蘭登堡政府從分得的黨產提撥經費成立公立社區、音樂學校幫助弱勢兒童的做法可以研究
- 要求將雙子星案中國民黨黨產土地及因容積獎勵獲利的42億捐出來,轉化為公益、社會住宅或社會福利設施用途
黨產會的認定與處分程序有違法或不當之處22 位
質疑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等為附隨組織缺乏依據,凍結資金與重複處分違反法院裁定與程序正義、影響黨工薪資;並認為部分財產為黨員捐贈或合法取得,部分主張認為處理有政治針對性。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主張以修正案增訂「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使曾隸屬於國防部的救國團不再受到不當黨產委員會的監視,得以集中精力與資源做公益。
- 質疑黨產會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凍結其資產(含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作為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 反對將救國團認定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認為該認定是錯誤的。
- 認為黨產會處理婦聯會銷毀檔案案時,不能適用尚未生效的法條,即使只差幾天或一個小時也不行。
- 質疑促轉會認定附隨組織的做法是政治追殺,已經讓國內朝野動盪不安並影響民心士氣。
- 質疑以公務預算捐助民間社團購買不動產的合理性,認為若此作法可行,擁有美齡樓的婦聯會就不應被黨產會認定為附隨組織。
- 主張金門國民黨黨部的土地是民眾捐給國民黨的,民眾無意讓黨產會收回去,要求將此納入參考。
- 認為黨產會凍結財產導致國民黨中山學員留學中斷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黨產認定或處分上尊重司法判決的結果,並儘速檢討黨產及其附隨組織的認定標準。
- 主張國民黨為勞工提撥的退休金是勞工依勞基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應拿到的錢,即使黨產有其他不合法之處也應另行處理,黨產會再大也不可以違法阻止給付。
- 質疑將與救國團合作辦理愛迪生自然科學研習會的清大視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 要求對婦聯會的處理要給社會公評,質疑因執政黨過度打壓而淪為政治打壓將婦聯會切割刮分
- 質疑救國團案給的時間太短且調閱資料不方便,要求給予充分時間並配合調閱資料
- 認為黨產會極盡洪荒之力要剷除救國團,且是先射箭再畫靶
- 質疑黨產會就過去轉帳撥用的國有土地向國民黨追徵8.6億元、否決其提出的兩項清償方案,並將仍有人居住使用或未登記在國民黨名下的房舍,以及與私人共有的土地列為查封對象。
- 質疑對國民黨黨產、救國團及婦聯會的清算處分是以歷史正義為名,目的是打垮藍軍、打垮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 質疑黨產會為何可以針對法院已經判決的部分,以同一事件又重複再做行政處分。
- 質疑黨產會一下子就認定任何黨產都是不當,包括對附隨組織的認定是否也全部都認定為不當黨產。
- 質疑黨產會繼續上訴會再敗訴並浪費司法資源
- 要求黨產會在追討不當黨產的過程及手段上收斂一點、緩一點並兼顧程序正義,特別是國民黨支付黨工薪水的部分應考量黨工需養家活口
- 質疑黨產會在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其凍結國民黨提領銀行支票以支付日常費用及員工薪資的行政處分後,再對同一對象、同一事項另做行政處分繼續凍結的做法是否妥當,撇開對象是否為國民黨及政治因素,任何機關法人或個人都不能如此被對待
- 質疑在第一期廣播建置未涵蓋原鄉、原鄉多被列為第三期的規劃下,以轉型正義為名收回廣播頻道並宣稱要給原民台,並無實質意義。
原住民族土地應返還原住民或交原民會處理3 位
認為國民黨及救國團取得或占用的原住民族土地來源不正當,應還給原住民、拆屋還地或移交原民會,且處理不需修法。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尚未分群116 位
這些主張還沒有對應到上面任何一種意見:可能是零星的看法,或 AI 拿不定該放哪一群,所以不硬塞。
最近的主張・每人一則
- 認為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案黨產會敗訴令人失望,因為是形式上有償、實際上是濫權的手法,若類似訴訟不斷出現會對轉型正義造成非常大的挑戰
- 認為救國團在民國41年由行政院籌組、隸屬於國防部,是依法成立的準行政機關,不是任何單位的附屬組織。
- 認為救國團硬被套上政治色彩與意識形態是非常不公平的,並已逼得許多救國團員工走上街頭
- 認為救國團根本就是國家的,只是現在被認定為黨產。
- 認為救國團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根本沒有意識形態,也沒有灌輸任何政黨色彩給學生
- 主張對於救國團條例的處理應延長時間給救國團
- 要求對已收回的不當黨產儘快設法活用
- 認為救國團具有公益性、教育性及服務性,要求黨產會不要自行認定並協助救國團繼續推動公益活動及相關業務
- 質疑國政基金會在未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情況下,卻遭查封、公部門案件被封鎖,且因捐款者害怕被查水表而不敢捐款而無法運作
- 要求黨產會作為追徵財產的單位,追回財產後應善盡維護管理的責任,提出收回財產如何處理的意見,而不能追徵貼封條後就不管
- 認為新北收回已五個多月的不當黨產完全無人管理,變成垃圾場、廢壟,會讓民眾對政府的觀感非常不好。
- 要求黨產會不要只在網站發新聞稿,應更加積極對外說明清楚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相關權責。
- 質疑黨產會對中華救助總會及救國團基於純粹政治考量所作的決定是否完全正確,認為該等組織在那個時代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臺海有變時應再思考。
- 認為屬於國家的救國團土地必須移轉為國有,並可用於興建國宅、社宅以實現居住正義與土地正義
- 主張除大案件外,國民黨時代霸占他人土地等侵占平民百姓的小案件,若能拿出證據也應處理,該還給百姓的要還回去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積極清查原鄉地區之不當黨產。
- 要求黨產會針對救國團財產處分提出配套措施,照顧救國團1,700名員工及五千多位老師的安置與未來運作,不能讓這些人流浪街頭。
- 質疑黨產會認定附隨組織的邏輯過寬,認為若以接受國民黨中常會指揮為標準,教育部、經濟部、內政部等機關也會變成附隨組織
- 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因7月發布的行政處分對救國團營運有重大影響,研議對救國團內部員工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以及現有救國團消費者提出相關權益保障作為。
- 主張不用刻意以公權力搞得社會氣氛劍拔弩張,但應適度出來說理、指出救國團在拖,政府不能因為救國團與黨產會硬幹就不作為
- 認為以保防工作等事證推定救國團為附隨組織應僅作為輔助理由,不應僅從那裡推定
- 質疑黨產會對台糖土地有偏見、有太多主觀意識,未調查處理。
- 質疑黨產會在提報認定救國團財產希望執行時有思考不周之處,才會造成北高行對不動產與動產16.3億元部分作成不同裁定
- 認為救國團本身並不是一個很單純的民間團體。
孔文吉
尤美女
王定宇
王育敏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江永昌
何欣純
吳怡玎
吳秉叡
吳育昇
吳琪銘
呂孫綾
呂學樟
李俊俋
李彥秀
李德維
李應元
沈發惠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周春米
- 周倪安
周陳秀霞
林文瑞
- 林世嘉
林佳龍
林俊憲
林昶佐
林為洲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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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蟬
邱文彥
邱議瑩
姚文智
柯志恩
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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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
徐巧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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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
徐榛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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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其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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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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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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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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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杰
黃建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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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黃國昌
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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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管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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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正宇
劉世芳
劉建國
蔡易餘
蔡適應
蔣絜安
鄭天財Sra Kacaw
鄭運鵬
鄭麗君
鄭寶清
魯明哲
盧嘉辰
賴士葆
賴品妤
賴香伶
- 賴振昌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顏寬恒
羅明才
羅美玲
蘇震清
顧立雄
第 9 屆的表決題目多半沒有法案名稱(2016-07 臨時會《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約 687 次記名表決、2017-1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片語對不到,要人對照公報後用 code 指定;《政治檔案條例》第 9 屆有 14 次、黨產條例第 11 屆(2026-01)有 2 次對得到。
草案與附帶決議
怎麼讀草案與附帶決議
- 條文照錄每一列的那句話是 AI 依條文整理的,展開看原文。
- 提案人與連署人分開列連署是同意這份草案付委,不代表支持每一條。
- 依提案日期排同一個人之後的發言可能和草案不同,兩者都照時間留著。
第七條 不當黨產移轉國有成立特種基金推動轉型正義等用途
這是怎麼整理的?
AI 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抽出主張,每則都附逐字原句,並由另一個 AI 對照原文審核;再依主張內容分群,分群時 AI 看不到姓名與政黨。人名依筆畫排序,同一人可能出現在不同群。一切以原句為準。完整方法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