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看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什麼是公務員的懲戒項目,就是只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就這3個項目,所以沒有什麼好爭議的,而公務員懲戒就是在定義所謂公務員需要被懲戒的範圍,所以我們把它併入這一款。」
主張草案第十九條第四款應併入以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作為範圍,認為沒有爭議。
蔡易餘・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主張將第四款對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的三項事由,屬黨產會人事組織設計,內容與歸類均無誤。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