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乙案寫得更荒謬,法律規定應至少11小時,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為8小時。勞資會議的協議結果比勞基法的規定還不如、勞資會議的協議架空了勞基法,有這樣的嗎?」
反對輪班間隔修法乙案允許經勞資會議同意,將至少11小時的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認為這會使勞資會議協議架空勞基法的規定。
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針對乙案提出反對,甲案則是以8小時為原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不能合併描述為經勞資會議同意縮短至8小時。
- 原始版本反對輪班間隔修法甲案、乙案以勞資會議同意將休息時間定為8小時或從11小時變更為8小時,認為位居第七順位的勞資會議協議不能架空位居第二順位的勞基法,此立法邏輯荒謬。
- AI 審核・發布反對輪班間隔修法乙案允許經勞資會議同意,將至少11小時的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認為這會使勞資會議協議架空勞基法的規定。理由:原句針對乙案提出反對,甲案則是以8小時為原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不能合併描述為經勞資會議同意縮短至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