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輪班間隔修法乙案允許經勞資會議同意,將至少11小時的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認為這會使勞資會議協議架空勞基法的規定。

民主進步黨林淑芬・民主進步黨

在議題頁上,這則主張屬於這種意見

分群由 AI 依主張內容判斷,可能有誤。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修正後發布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針對乙案提出反對,甲案則是以8小時為原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不能合併描述為經勞資會議同意縮短至8小時。

  1. 原始版本反對輪班間隔修法甲案、乙案以勞資會議同意將休息時間定為8小時或從11小時變更為8小時,認為位居第七順位的勞資會議協議不能架空位居第二順位的勞基法,此立法邏輯荒謬。
  2. AI 審核・發布反對輪班間隔修法乙案允許經勞資會議同意,將至少11小時的休息間隔縮短為8小時,認為這會使勞資會議協議架空勞基法的規定。理由:原句針對乙案提出反對,甲案則是以8小時為原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不能合併描述為經勞資會議同意縮短至8小時。
這則整理有錯?回報給我們
哪裡有問題
不需要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主張只是輔助閱讀,一切以原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