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如果是為了立法例的方便,把它列為立法理由,這個我也是可以接受。但是在原來條文裡頭沒有關於傷殘的部分,所以這可能要討論一下到底要怎麼做」
認為第五條有關金馬地區受軍事勤務指揮致死或傷殘部分,若為立法例方便而列為立法理由可以接受,但原條文沒有傷殘部分,應再研究怎麼寫才完備可執行。
陳玉珍・中國國民黨
原句與證據
審核與修改紀錄AI 審核通過
另一個 AI 對照原句與發言原文獨立檢查:原句明確表達對第五條金馬地區致死或傷殘部分處理方式的條件接受及要求研議,主張忠實具體且屬於受難者權利回復範圍。
內容與 AI 最初整理的版本相同。